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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監高股權質押

發布時間: 2021-02-25 23:34:27

1. 中國大股東減持規則和美國一樣嗎

中國上市公司大股東、董監高減持股份的若干規定

第一條 為了規范上市公司控股股東和持股
5%以上股東(以下並稱大股東)及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以下簡稱董監高)減持股份行為,促進證券市場長期穩定健康發展,根據《公司法》、《證券法》的有關規定,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上市公司大股東、董監高減持股份的,適用本規定。

大股東減持其通過二級市場買入的上市公司股份,不適用本規定。

第三條
上市公司大股東、董監高應當遵守《公司法》、《證券法》和有關法律、法規,以及中國證監會規章、規范性文件中關於股份轉讓的限制性規定。

上市公司大股東、董監高曾就限制股份轉讓作出承諾的,應當嚴格遵守。

第四條
上市公司大股東、董監高可以通過證券交易所的證券交易賣出,也可以通過協議轉讓及法律、法規允許的其他方式減持股份。

因司法強制執行、執行股權質押協議、贈與等減持股份的,應當按照本規定辦理。

第五條
上市公司大股東、董監高減持股份,應當按照法律、法規和本規定,以及證券交易所相關規則,真實、准確、完整、及時履行信息披露義務。

第六條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上市公司大股東不得減持股份:

(一)上市公司或者大股東因涉嫌證券期貨違法犯罪,在被中國證監會立案調查或者被司法機關立案偵查期間,以及在行政處罰決定、刑事判決作出之後未滿六個月的。

(二)大股東因違反證券交易所自律規則,被證券交易所公開譴責未滿三個月的。

(三)中國證監會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七條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上市公司董監高不得減持股份:

(一)董監高因涉嫌證券期貨違法犯罪,在被中國證監會立案調查或者被司法機關立案偵查期間,以及在行政處罰決定、刑事判決作出之後未滿六個月的。

(二)董監高因違反證券交易所自律規則,被證券交易所公開譴責未滿三個月的。

(三)中國證監會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八條 上市公司大股東計劃通過證券交易所集中競價交易減持股份,應當在首次賣出的 15
個交易日前預先披露減持計劃。

上市公司大股東減持計劃的內容應當包括但不限於:擬減持股份的數量、來源、減持時間、方式、價格區間、減持原因。

第九條 上市公司大股東在三個月內通過證券交易所集中競價交易減持股份的總數,不得超過公司股份總數的百分之一。

第十條
通過協議轉讓方式減持股份並導致股份出讓方不再具有上市公司大股東身份的,股份出讓方、受讓方應當在減持後六個月內繼續遵守本規定第八條、第九條的規定。

第十一條 上市公司大股東的股權被質押的,該股東應當在該事實發生之日起二日內通知上市公司,並予公告。

中國證券登記結算公司應當統一制定上市公司大股東場內場外股權質押登記要素標准,並負責採集相關信息。證券交易所應當明確上市公司大股東辦理股權質押登記、發生平倉風險、解除股權質押等信息披露內容。

因執行股權質押協議導致上市公司大股東股份被出售的,應當執行本規定。

第十二條
上市公司大股東、董監高未按照本規定減持股份的,證券交易所應當視情節採取書面警示等監管措施和通報批評、公開譴責等紀律處分措施;情節嚴重的,證券交易所應當通過限制交易的處置措施禁止相關證券賬戶六個月內或十二個月內減持股份。

第十三條 上市公司大股東、董監高未按照本規定減持股份的,中國證監會可以採取責令改正等監管措施。

第十四條
上市公司大股東、董監高未按照本規定披露信息,或者所披露的信息存在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者重大遺漏的,中國證監會依照《證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條的規定給予行政處罰。

第十五條
上市公司大股東、董監高減持股份超過法律、法規、中國證監會規章、規范性文件設定的比例,中國證監會依法給予行政處罰。

第十六條
上市公司大股東、董監高未按照本規定減持股份,構成欺詐、內幕交易和操縱市場的,中國證監會依法給予行政處罰。

第十七條 上市公司大股東、董監高違反本規定減持股份,情節嚴重的,中國證監會可以依法採取證券市場禁入的措施。

第十八條 本規定自 2016 年 1 月 9 日起施行。

就美國和中國相關大股東減持的區別對比,我們例舉一個案例來闡述:
2016.1月份中信證券大股東精確踩點減持雖然還沒有等來相關部門的調查,但卻也暴露了中國股市在大股東減持問題上的一些制度缺陷。我們不禁要問,美國在這方面的法律是如何規定的呢?

作為全球資本市場中法律較為健全的美國,其在類似大股東減持問題上所形成的一系列法律和規則,或許能給中國股市今後的制度建設提供有益的參考和借鑒,對監管機構重新審視這一問題也會有一定的啟發性。

大股東「限制性證券」須慢走

美國政府在1929 年大股災之後痛定思痛,建立了各種保護公眾投資者的法律和規則。其中,就有1933年頒布的美國《證券法》的《144 號條例》。

實行《144 號條例》的主要影響是使持有上市公司股份超過5%的大股東、公司高級管理層和董事等關聯方以及從關聯方中獲得股票的人,在賣出股票時必須遵守嚴格的慢走和披露程序,而這類股票屬於「限制性證券」。

如果你從公司關聯方中獲得了限制性證券,並想向公眾出售限制性或有控制權的證券,就需要符合《144 號條例》列出的五個條件。

同時滿足五大條件

第一是滿足鎖定期要求。

在你可以向市場出售限制性證券之前,你必須至少持有這些證券一年(在1997 年之前是兩年),這一年的鎖定期開始於購買這些證券並足額付清的時候。鎖定期僅適用於限制性證券。因為在公開市場獲得的證券是非限制性的,所以對在市場購買發行方證券的關聯方來說是沒有鎖定期的。

但是如果關聯方再次出售時,要符合該條例的其他條件。從發行方手中購買額外的證券不會影響先前購買的同類證券的鎖定期。如果你是從其他非關聯方手中購買限制性證券,你可以把非關聯方的鎖定期加入你的鎖定期中。如果是來自關聯方的贈品,則鎖定期開始於購得證券的時間而不是贈送的時間。如果是雇員收到的股票期權,鎖定期通常開始於期權執行的時間而不是給與的時間。

第二是在拋售股票前必須要公布足夠的最新信息。

在出售之前,必須有足夠的關於證券發行方的最新信息。這就意味著發行方必須根據1934 年頒布的《證券交易法》的要求編寫定期財務報表。

第三是滿足交易量規則。

一年鎖定期之後,每3 個月可以出售的股份數額不能超過同類已發行股份的1%或4 周內平均周交易量(如果這一股票在某一交易所或納斯達克交易)的較大者。對於櫃台交易的股票,包括在OTC 場外市場和粉單市場交易的只能按1%的數額出售。

第四是必須為普通的經紀交易。

此類出售必須在各方面都看作是常規的交易行為,不能做廣告,經紀人不能收取高於正常水平的傭金,以防止利益輸送。賣方或經紀人都不能引誘買方購買這些證券。

第五是填寫通知並上交給SEC(美國證交委)。

在你下賣單的時候,如果3 個月內的交易量大於500 股或總交易額大於10000 美元就必須填寫一份通知——表格144,並上交給SEC。在表格上交後的3個月內必須完成售出交易,如果沒有完成則必須填寫一份修改通知。

如果你不是發行人的關聯方且已持有限制性證券兩年以上,就可以不考慮以上條件而無限制地出售了。而公司的關聯方(上市公司的超過5%的大股東,公司的高級管理層、董事等)則需要在任何時侯都永久性地遵守以上出售條件。

對照美國的法律規定,我們會發現,如果把此次中信證券大股東減持事件放到美國的話,已屬於違規行為,一是因為單次減持3.16%,超過了每3 個月減持數量不能超過已發行股份1%的規定;二是因為中信證券「事後通報」的做法與「事前申報」規定不相符。

2. 上市公司董監高可以進行股權質押嗎

上市公司董監高可以進行股權質押。

3. 一張表看懂場內股權質押和場外股權質押的異同

根據你的提問,經邦咨詢在此給出以下回答:

場內質押

定義:即股票質押式回購,主要操作主體是證券公司(包括自有資金、集合或定向資產管理計劃),其特點是在場內(所謂場內,即交易所內)完成股票質押交收,可以在場內直接處置。

標的股票:滬深交易所上市交易的A股股票、基金債券或其他經交易所和中國結算認可的證券(港股通股票),但不包括B股股票、暫停上市的A股股票、進入退市整理期的 A股股票、沒有完成股改的非流通股股票、股權激勵限售股股票、被交易所實施退市風險警示處理或其他特別處理的股票、中小企業私募債券。

登記機構:中證登(可以櫃台辦理,也可以委託有資格的券商營業部遠程辦理,實踐中一般是主辦券商辦理)

質押期限:場內質押期限不超過3年,續期的原則上累計不超過3年。

限售股要求:限售股質押回購的期限必須大於其剩餘限售期。 董監高質押比例不應高於其持有的股票數量的25%。

風險控制方式:設定預警線、平倉線,券商採用逐日盯市方式控制風險

違約處置:

1、一般在場內處置證券,處置價款優先用於償還債權人(也可以約定證券處置過戶等方式進行處理)。

2、對於仍處於限售期的有限售條件股份,證券公司應當按照《業務協議》的約定處理。

標的證券權益處理:

1、待購回期間,標的證券產生的無需支付對價的股東權益,如送股、轉增股份、現金紅利等,一並予以質押。

2、待購回期間,標的證券產生的需支付對價的股東權益,如老股東配售方式的增發、配股等,由融入方自行行使,所取得的證券不隨標的證券一並質押。

風險提示:

1、根據質押標的的流動性、股價波動性、市值、行業等考慮質押率,一般限售股、轉讓證券需要交納個人所得稅的標的,質押率相應下調10-20個百分點。

2、妥善設置預警線、平倉線,充分保障處置證券金額能夠覆蓋融出資金本息。

3、做好逐日盯市,及時進行預警、處置。

4、應考慮股票質押的集中度(一般單一股票不超過5%股比)、大股東質押股票的比例,關注違約處置造成上市公司控制權轉移問題。

場外質押

定義:主要操作主體是銀行、信託、基金子公司,實際上是在融資過程中出質人於中證登辦理質押登記的一種擔保手段,其不能直接在場內交收和處置股票。

標的股票:A股股票、基金、債券、B股、新三板、港股通股票(港 股通股票的質押規則參照A股執行)等

登記機構:中證登(可以櫃台辦理,也可以委託有資格的券商營業部 遠程辦理)

質押期限:證券質押登記不設具體期限,解除質押登記, 需由質權人申請辦理。

限售股要求:對於限售股的質押登記沒有特殊要求。但是在違約處置時需要遵守有關限售股、董監高減持規則等監管規定。

風險控制方式:可以在質押合同中約定預警線、平倉線,要求出質人及時補充保證金或增加質押、抵押等擔保措施。可以將出質人未能滿足上述措施約定為實現質押權的情況,及時處置質押標的。但由於在場外操作,存在手續相對復雜、需要出質人配合等問題。

違約處置:

1、以滬市證券出質的,質押雙方可申請將「不可賣出質押登記」調整為「可以賣出質押登記」(僅限於出質證券為無限售流通股或流通債券、基金等流通證券);以深市證券出質的, 質押雙方可申請將有關標的證券轉託管至質押處置專用託管單元,借用質押處置專用託管單元對應的交易通道, 按照常規交易方式在場內將相關質押證券賣出;【在事先約定並簽署協議的情況下,可以將股票託管到證券公司並委託證券公司辦理質押登記、申請變更登記狀態,以及賣出股票等業務】

2、證券處置過戶抵償債務(需要由出質人和質權人雙方申請辦理,適用於質押登記滿一年的無限售流通證券,處置價格不應低於質押證券處置協議簽署日前二十個交易日該證券收盤價的平均價的 90%。);

標的證券權益處理:

1、證券質押登記期間產生的孳息,一並予以質押登記。

2、證券質押登記期間發生配股(即向原股東配售股份)時,配股權仍由出質人行使。獲配股份是否質押,由質押雙方另行約定。

風險提示:

1、重點關注質押率,涉及B股、新三板股票質押時,應當充分考慮股票的流動性風險。

2、應考慮股票質押的集中度(一般單一股票不超過5%股比)、大股東質押股票的比例,關注違約處置造成上市公司控制權轉移問題。

3、涉及限售股的,應當充分考慮違約處置時無法進行證券賣出和處置過戶的風險。

4、在進行違約處置時,需要雙方共同辦理,需要關注出 質人的配合風險。對於非限售股,建議在簽訂質押合同中明確約定由質權人單方辦理,同時委託券商進行辦理。

以上就是經邦咨詢根據你的提問給出的回答,希望對你有所幫助。經邦咨詢,17年專注股改一件事。

4. 減持新規為什麼股權質押率進一步下降

因為股東(5%、ipo首發前、非公開發行、董監高)的股份流動性下降了,變現能力變弱,進而導致處置難度增大,所以要提高安全邊際,只有降低質押率了。

5. 什麼是股權質押式回購

股票質押式回購: 是指符合條件的資金融入方(以下簡稱「融入方」)以所持有的股票或其他證券質押,向符合條件的資金融出方(以下簡稱「融出方」)融入資金,並約定在未來返還資金、解除質押的交易。
其中股票質押式回購是證券公司推出的類貸款業務,是指符合條件的客戶可以用他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證券做質押,向證券公司貸款,等客戶還清款項和利息後,解除股票質押,股票重新回到客戶名下。

優點
作為新推出的業務,與同類產品相比較,股票質押式回購業務具有很多自身的優點。比如說資金效率高、融資成本地、折算率高、期限靈活等。
下面就為大家詳細介紹下股票質押式回購有哪些優點。
第一:它最具有競爭性的優點算是資金到賬快了,T日可以交易,T+1日資金可用,質押的股票也不需要過戶,對股東地位沒有影響。
第二:用來質押的股票也沒有太大的限制,比如說一些限售股、外資股、董監高持有的解禁股都可以進行融資,還有持股5%以上大股東可以將超過5%的股份進行質押融資。
第三:融資期限靈活,最長可達三年,業務模式也很靈活,滿足一定條件即可解除部分證券的質押,還不需要到公證處、登記公司現場辦理公證、質押手續。

6. 實現質押股權要注意哪些問題

現今,股權質押是很多企業獲取融資、降低企業資金成本的重要手段。股權質押是指出質人以其所擁有的股權作為質押標的物而設立的質押。質權人在行使質押權時需要注意以下幾方面:

一、股權質押的設立

股權質權作為一種擔保物權是為擔保債權的實現而設立的,但最終質權人能否實現債權只訂立質押合同還不夠尚。下面我們通過案例來分析:

A向B借款400萬元,以A所持有的甲有限公司40%的股權作為質押(B非該公司股東),簽訂股權質押合同後因A的原因並未辦理質押登記。二人約定如未能按期還款,A則自願將該40%的股權轉讓給B。現還款日到期,B作為質權人要求行使權利。

上面這個案例中的核心問題是股權質押的效力問題。股權質押屬於權利質押的一種。我國《物權法》第226條第1款規定:「以基金份額、股權出質的,當事人應當訂立書面合同。以基金份額、證券登記結算機構登記的股權出質的,質權自證券登記結算機構辦理出質登記時設立;以其他股權出質的,質權自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辦理出質登記時設立。」

在該案例中以有限責任公司股權出質的,股權質押合同簽訂,但因出質人原因並未辦理股權質押登記,導致案例中的股權質押並未有效設立。對於質權人來講,這樣的結果是非常不利的,面臨著質權無法實現的風險。作為補救措施,在簽訂股權質押合同時,一定要規定違約條款。因為雖然質押權並未設立,但並不影響合同中質押擔保條款的效力,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的有關規定,質權人可以向出質人主張承擔相應的違約責任,賠償其對質押權人造成的損失。

該案例中另外一個引人關注的問題即「二人約定如未能按期還款,A則自願將該40%的股權轉讓給B」,這樣的約定是否有效。這種約定即通常所說的流質契約,為了防止質權人趁人之危、顯失公平後果的發生,現代各國立法均嚴格禁止在債務履行期屆滿,質權人受清償前,質物所有權歸屬質權人的約定。我國《物權法》第211條規定:「質權人在債務履行期屆滿前,不得與出質人約定債務人不履行到期債務時質押財產歸債權人所有」。故A與B關於如未能按期還款,A則自願將該40%的股權轉讓給B的約定無效。當然,法律並不禁止在債務履行期屆滿後,雙方參照市場價格協商折價給質權人,實際上也是質權人實現質權的方式之一。故A與B在債務履行期屆滿後可以約定將股權按市場價值折價償還債務。

二、股權質押對標的物的限制

我國《擔保法》第75條規定「下列權利可以質押:……依法可以轉讓的股份、股票……」 可見,並非所有的股份、股票都可以轉讓。

  • 1.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權出質的限制

  • 還以上面的案例舉例,A轉讓B的股權屬於向股東以外的第三方(B並非甲公司股東)轉讓股權,應當遵守《公司法》第71條的規定,經過甲公司股東的過半數同意,並保證甲公司其他股東的優先購買權。《擔保法》第78條第三款也規定:「以有限責任公司的股份出質的,適用公司法股份轉讓的有關規定」。在程序上,A應就其股權轉讓事項書面通知其他股東徵求同意,其他股東自接到書面通知之日起滿三十日未答復的,視為同意轉讓。其他股東半數以上不同意轉讓的,不同意的股東應當購買該轉讓的股權;不購買的,視為同意轉讓。該規定是為了保護有限責任公司的「人合性」。實踐中,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可能只有幾十個,甚至只有幾個。作為這個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每人持有一定的分額。如果有一天,其中一人突然要將自己手中的股權轉讓給陌生人,其他股東難免沒有意見,所以為了保護有限責任公司的連續運作,公司法通常規定股東轉讓股權,必須經過其他股東過半數同意,並且,同意要以書面形式,也就是股東會決議的形式作出。

  • 2.股份有限公司的股權出質的限制

  • 《公司法》第141條規定,發起人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一年內不得轉讓。董監高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內不得轉讓。因此這些股份在限制轉讓期間不得用於質押。股份有限公司設立的主要目的是為了讓社會公眾持有、買賣公司股票以方便融資,故對其限制性因素並不太多。這不同於有限責任公司。

    另外,法律規定,國家擁有的股份的轉讓必須經國家有關部門批准,所以國有股權出質,應該經過國有資產管理部門的審批。

    3.公司不能接受本公司的股東以其擁有的本公司的股權出質

    公司能否接受本公司的股東以其擁有的本公司的股權出質,對此 ,有些國家的法律規定在滿足一定條件時是允許的。我國《公司法》第142條規定,公司不得收購本公司的股份,公司不得接受本公司的股票作為質押權的標的。可見,我國法律絕對禁止股東或投資者將其擁有的股權質押給本公司。這是因為,公司如果用其資本買回股份,實際是將股東的投資退還給股東,從而形成實質上的退股,損害其他股東和公司債權人的利益。

    三、股權質押標的物的價值

    1.質押率

    實務中,股權質押受質押率的影響,質押率實質就是一種折扣。例如,上市公司將市值1000萬元的股票質押給金融機構,從金融機構獲得的貸款必然小於1000萬,也就是說融資打折了。質押率一般情況是3-6折。假設質押率為40%,1000萬市值的股票質押出去,獲得的貸款即1000*40%=400萬。

    2.預警線、平倉線

    公司股權質押設立後,債權人取得質權,也取得了在債務人按期未履行債務時,對質押股權具有優先受償權。但是,在股權質押設立後標的物的價值減少怎麼辦?

    股權的性質決定其價值容易上下波動。與不動產的價值不同,股權價值並非固定不變,股權的價值極易受市場的供求狀況、市場利率的高低、股權質權的期限長短等因素的影響。特別在股票出質的情形下,股票的價值經常地處於變化之中,股權價值在短時間內會發生由波峰跌至波谷的極端情況。因而使得股權質押的擔保力度較難把握。

    可見,以股權進行質押,面臨的最重要的一個問題就是股權的價值和價格是經常變動的。如果股權的價值在質押期間急劇下降,至實現質權時,則可能會導致股權的價值無法清償債權,質權人的利益會因而無法得到保障,導致質權人的利益受到更大的損失。現實中,上市公司為控制因股票價值波動帶來的風險,會設立預警線和平倉線。

    目前市場上通用的標准:160%/140%和150%/130%。

    假設質押時,股票價格是10元,質押率為40%,預警線為150%,平倉線為130%,那麼:

    預警價格=10*40%*150%=6元,即股票價格下跌40%

    平倉價格=10*40%*130%=5.2元,即股票價格下跌48%

    《擔保法》第51條規定:抵押人的行為足以使抵押物價值減少的,抵押權人有權要求抵押人恢復抵押物的價值,或者提供與減少的價值相當的擔保。故當股價連續下跌接近預警線時,金融機構有權要求股東補倉;《擔保法》第70條規定:質物有損害或者價值明顯減少的可能,足以危害質權人權利的,質權人可以要求出質人提供相應的擔保。出質人不提供的,質權人可以拍賣或變賣質物,並與出質人協議將拍賣或變賣的價款用於提前清償所擔保的債權或向出質人約定的第三人提存。故當達到平倉線時,而股東又沒有辦法補倉或還錢時,金融機構有權將所質押的股票在二級市場上拋售。

    綜上,股權質押作為有限責任公司的權利和股份有限公司的權利有自己的特殊性,但二者最重要的共同點就是在簽訂質押合同後應及時辦理質押登記,確保自己權利的實現。

7. 面對5.27減持新規,應該怎麼做

第一,大股東、董監高等作出增持和減持的決定,多是根據股票的真實價值,因此,減持本身並不是市場下跌的理由。整體而言,市場凈減持規模和股價存在一定的正相關關系,即股價高時凈減持較多,反之亦然。因此,近兩月市場明顯調整,大股東、董監高等的增減持整體基本平衡,因此,大股東和董監高等減持並不是近期市場下跌的直接原因。

第二,堵掉了2016年1月8日實施的《上市公司大股東、董監高減持股份的若干規定》的部分漏洞。是整個證券監管法規的進一步完善,對整個證券市場是長期利好。

第三,從2017年的2月18日再融資新規,到本次減持新規,證監會從各個方面對定增市場做了規范,對於過去利用定增套利,頻繁進行資本運作的機構和行為實施了規范。監管機制的的不斷完善,約束了「忽悠式」重組,追求「套利」定增等不合理的行為,平衡了原來過於有利於機構和大股東的市場生態。從另外一方面,對於主要依靠內生增長,經營穩健,規范進行資本運作的上市公司來說,將會更加受到資金青睞,進一步帶來投資風氣的改善。

第四,減持新規從客觀上有助於緩解市場對於解禁高峰來臨後減持的擔憂,短期內可能會有利於市場。但是,減持新規只是減緩減持的節奏,並沒有約束減持的總規模。

第五,減持新規削弱了大股東持股的流動性,對於股權質押來說,現有股權質押的風險加大,股權質押可能面臨重新定價,有可能增加大股東質押的成本。對於已經進入質押的股份來說,不排除需要重新增加質押物等措施。

第六,對於一級市場來說,減持新規一定程度上增加了減持的時間成本,一定程度上降低了一級市場PE參與的積極性,一級市場的股權可能面臨一定的估值壓力。同時,現有的定增和PE產品面臨流動性風險增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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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減持規定規定了哪些主要內容

減持規定規定了哪些主要內容?
1、《減持規定》的主要規定了哪些方面的內容?
(1)受到減持限制的特殊主體范圍。
根據《減持規定》第一條、第二條的規定,受到減持限制的特殊主體范圍是指上市公司控股股東和持股5%以上股東(以下並稱大股東)及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以下簡稱董監高),這與以往的規定及18號公告是一致的,除此之外的上市公司股東減持股份不受《減持規定》的約束。

(2)區分擬減持股份的來源。
明確了《減持規定》的適用范圍。上市公司大股東、董監高減持股份的,適用《減持規定》,但大股東減持其通過二級市場買入的上市公司股份除外。
(3)遵循「以信息披露為中心」的監管理念,設置大股東減持預披露制度。
《減持規定》要求,上市公司大股東通過證交所集中競價交易減持股份,需提前15個交易日披露減持計劃。
本條僅針對集中競價減持設立預披露制度,對於大宗交易轉讓的披露未作規定,相信不受影響。
另外,根據《減持規定》第十一條的規定,上市公司大股東的股權被質押的,該股東應當在該事實發生之日起二日內通知上市公司,並予公告。
……因執行股權質押協議導致上市公司大股東股份被出售的,應當執行本規定。
本條規定的質押信息披露較之以往規定更加苛刻,是看身份不看數量的,過往規定以深交所主板的上市規則為例,深交所主板上市規則(2014年修訂版)第11.11.4規定:上市公司出現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及時向本所報告並披露:(十三)任一股東所持公司5%以上股份被質押、凍結、司法拍賣、託管、設定信託或者被依法限製表決權。即以往規定主要看股份數,5%以上的股份質押才需要信息披露,《減持規定》改成了看股東身份不看數量,極端情況意味著即便大股東只有100股股份被質押了,上市公司也要公告。
根據《減持規定》第二條的規定,大股東和董監高減持股份受到《減持規定》的約束,但大股東減持其通過二級市場買入的上市公司股份,不適用本規定。故通過二級市場舉牌的主體可不遵守《減持規定》的限制。另外,根據《減持規定》第四條的規定,除交易所買賣、協議轉讓外,因司法強制執行、執行股權質押協議、贈與等減持股份的,應當按照本規定辦理。故除就來源上區分二級市場舉牌買入股份不受約束外,其餘規避手段基本被堵死。
(4)根據各種股份轉讓方式對市場的影響,劃分不同路徑,引導有序減持。
《減持規定》在針對大股東通過集中競價交易設置減持比例的同時,為其保留了大宗交易、協議轉讓等多種減持途徑。
(5)完善對大股東、董監高減持股份的約束機制。
一方面,為切實強化大股東對公司、中小股東所負責任,《減持規定》從上市公司及大股東自身是否存在違法違規行為兩個角度設置限售條件。
根據《減持規定》第九條的規定,上市公司大股東在三個月內通過證券交易所集中競價交易減持股份的總數,不得超過公司股份總數的百分之一。
本條對減持劃分了不同路徑,即針對大股東通過集中競價交易設置減持比例(三個月不超過百分之一),但大股東大宗交易、協議轉讓等多種減持途徑不受數額限制。另外,對於董監高通過集中競價方式減持也沒有設定數額限制,但如董監高身份與大股東重合的,仍應遵守該限制。
另一方面,根據「權責一致」原則,《減持規定》從董監高自身違法違規情況的角度,規定了不得減持的若干情形。
根據《減持規定》第六條的規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上市公司大股東不得減持股份:
(一)上市公司或者大股東因涉嫌證券期貨違法犯罪,在被中國證監會立案調查或者被司法機關立案偵查期間,以及在行政處罰決定、刑事判決作出之後未滿六個月的。
(二)大股東因違反證券交易所自律規則,被證券交易所公開譴責未滿三個月的。
(三)中國證監會規定的其他情形。
根據《減持規定》第七條的規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上市公司董監高不得減持股份:
(一)董監高因涉嫌證券期貨違法犯罪,在被中國證監會立案調查或者被司法機關立案偵查期間,以及在行政處罰決定、刑事判決作出之後未滿六個月的。
(二)董監高因違反證券交易所自律規則,被證券交易所公開譴責未滿三個月的。
(三)中國證監會規定的其他情形。
綜合前述規定,禁止減持的情形包括:
(1)上市公司因涉嫌證券期貨犯罪等在特定期間的,則所有大股東都要「連坐」,均不得減持,但董監高減持應不受影響;
(2)大股東或董監高自身出現禁止減持情形的,不得減持。關於本條是否會導致某大股東(或某董監高)出現禁止減持情形,是否影響另外大股東(或董監高)減持呢?我們理解,大股東(或董監高)應只對其自身負責,此種情形下不得「連坐」,即其餘未出現禁止減持情形的大股東(或董監高)的減持不受影響。
(6)強化監管執法,督促上市公司大股東、董監高合法、有序減持。
一者,《減持規定》設置「防規避」條款,專門遏制相關主體通過協議轉讓「化整為零」、「曲線減持」。再者,根據《證券法》相關規定,《減持規定》區分不同情形,從證交所自律監管和證監會行政監管兩個層面,明確了監管措施和罰則。

9. 限售股質押可以平倉嗎

質押限售股能平倉嗎?
A股市場的持續下跌導致各方擔憂資金的安全,其中關於股權質押的風險討論被頻頻推上風口浪尖。
那麼你們知道質押限售股能平倉嗎?
一般來說質押限售股是不會平倉的,機構人士認為,短時間內大范圍被平倉、拋售的現象還不會出現。對於場內股權質押,上述人士分析,不同於此前杠桿配資因觸發平倉線而被強平,股權質押的主體為上市公司,信譽和議價能力較強,一旦股價持續下跌有可能觸發平倉線時一般會與券商機構進行協議處置。
股票質押市場出現了觸及預警線、平倉線現象,最終解決方法應該是協商的態度。強行平倉,從法律法規方面也很難做到。限售股強平要等到限售期滿,流通股相當一部分有董監高鎖定。即便是完全流通的股份還要滿足1月8號股份減持規定。短期內,市場出現違約而大范圍拋售應該是不會出現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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