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人質押
㈠ 已經質押給別人的質物,出質人可以轉讓給第三人嗎
經過質權人同意之後,出質人是可以將質押物賣給第三人的,但是內此時,質權人已容不再是質權人,因為,質權的成立與保持與抵押權不同。質權的成立,初簽訂質押合同外,須出質人依質押合同的約定將質物交債權人佔有。質權人對質物佔有的繼續也是保持質權的條件,質權人喪失對質物的佔有,即引起質權的消滅,所以此時,質權人不再佔有質押物,即,質權消滅。所以如果出質人還不了原始質押人錢,只能依法按照債務關系來處理。在此時,當然與第三人沒有關系了。
㈡ 質押概念中的第三人指什麼
第三方
㈢ 物設質權時第三人能否善意取得該物的所有權
質權人擅自將其佔有的處分給善意第三人,善意第三人可以取得該物品的所有權。
物權法 第二百一十四條 質權人在質權存續期間,未經出質人同意,擅自使用、處分質押財產,給出質人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原所有權人,只能找質權人賠償。
㈣ 質押中的第三人是誰
質押物品所有權人,或者共有權人
㈤ 債權人是否有權處置第三人質押在債務人處的質押物嗎
債權人沒有權利處置第三質押的債務人的押物品的,應該是需要有授權的才可以,建議你咨詢業務了解
㈥ 物權法中:第三人提供擔保物的,則由債權人選擇,怎麼理解
選A。根據《物權法來》第一百七十自六條被擔保的債權既有物的擔保又有人的擔保的,債務人不履行到期債務或者發生當事人約定的實現擔保物權的情形,債權人應當按照約定實現債權;
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債務人自己提供物的擔保的,債權人應當先就該物的擔保實現債權;第三人提供物的擔保的,債權人可以就物的擔保實現債權,也可以要求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提供擔保的第三人承擔擔保責任後,有權向債務人追償。
可知,正選為A。
B錯在應該先執行債務人的物保。
C錯在第三人提供的物保和人保不分先後,僅優先執行債務人的物保。
D法律並沒有禁止債務人和擔保人、保證人之間約定擔保順序,只要不能對抗債權人而已。
(6)第三人質押擴展閱讀
第三十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證人不承擔民事責任:
(一)主合同當事人雙方串通,騙取保證人提供保證的;
(二)主合同債權人採取欺詐、脅迫等手段,使保證人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提供保證的。
第三十一條 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後,有權向債務人追償。
第三十二條 人民法院受理債務人破產案件後,債權人未申報債權的,保證人可以參加破產財產分配,預先行使追償權。
㈦ 質押物交付給質權人指定或授權的第三人佔有,質押合同生效嗎
當然生效,此時第三人為質權人的佔有輔助人,替代質權人進行佔有,不影響質權的成立。
如無另外約定,質押合同自雙方真實意思表達之日起成立生效。
合同的生效與否與質權成立並無關系。
㈧ 什麼是抵押中的第三人
根據《物權法》規定,抵押權中的第三人包括:
1.動產抵押物的受讓人;
2.後設立的動產抵押權人;
3.後設立的動產質權人;
4.和抵押人發生交易關系的債權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