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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駛質押權利

發布時間: 2021-03-04 01:41:52

Ⅰ 權利質押的權利范圍有哪些

下列權利可以質押:
(一)匯票、支票、本票、債券、存款單、倉專單、提單;
(二屬)依法可以轉讓的股份股票
(三)依法可以轉讓的商標專用權,專利權、著作權中的財產權;
(四)依法可以質押的其他權利。

Ⅱ 什麼叫權利質押,可以質押的權利具體有哪些

下列權利可以質押復:制
(一)匯票、支票、本票、債券、存款單、倉單、提單;
(二)依法可以轉讓的股份、股票;
(三)依法可以轉讓的商標專用權,專利權、著作權中的財產權;
(四)依法可以質押的其他權利。
第七十六條 【證券債權質押】以匯票、支票、

Ⅲ 汽車質押和抵押的區別

如今在借貸市場中,車輛借貸深受廣大貸款者的關注,關於車輛借貸又分為兩種形式:一種是車輛質押,另一種是車輛抵押。質押和抵押只有一字之差,那麼質押車和抵押車有何不同。今天,就來告訴大家,車輛抵押和質押的區別有什麼?要承擔什麼風險?

車輛質押和車輛抵押的業務風險

1.質押業務風險

風險一:由於車輛質押權的設立沒有辦理登記手續,存在車輛質押後再次抵押給他人的風險。而法律上規定在質押和抵押權同時存在的情況下,一般會認定抵押權優於質押權,現實中要打贏這場官司並非容易,時間和精力也消耗不起。

風險二:如果質押車輛僅僅是借貸機構控制了車輛,未能控制車輛所有權證或行駛證等證件,借款人將車輛賣給第三人的可能性非常大。

風險三:借款人背負其他債務,導致該車輛被查封,同樣會面臨一定風險。

風險四:由於質押車輛未進行車管所登記,很難確認車輛本身是否存在盜搶車或黑車的風險,信息查詢不全會導致面臨法律風險,嚴重的涉嫌協助銷贓等犯罪。

風險五:被抵押車輛已經登記其他人的名字,辦理車輛質押機構未進行查詢,導致車輛實際所有權人與登記的所有權人不一致的風險。對於這種情況,應當要求借款人提供購車發票等取得所有權的依據,並可以要求借款人辦理完登記手續後,再簽訂質押合同。

2.抵押業務風險

風險一:車主身份虛假、事故車、套牌車、租賃車輛、查封車,此類客戶多以各種故事理由(經常選擇傍晚、周末來申請貸款,借口是車管所下班、急用錢)不去車管所設定抵押登記。

風險二:信用管理體系和信用評估技術本身不科學,信用管理維度缺失、不合理,車輛價值、信用狀況、工作及經營狀態、家庭穩定性、負債狀況、有無惡習等核心信用管理維度沒有落實到位。

風險三:很多公司沒有獨立的風控線,部分風控流程業務人員參與,風控流程執行不到位很容易產生操作風險,如車輛價值評估失誤、GPS安裝不合格、備用鑰匙遺漏、保險過期等。更有甚者審批人員明知該類客戶風險較大,依然選擇放款。

風險四:單獨強調是因為具有普遍性,很多跑了的高危客戶都是非理性過度負債狀態,很多公司對借款人同行負債評估不重視,借款人最後把車輛二次抵押給不正規的公司,最後甚至被倒賣黑車,結果人車兩空。

風險五:很多公司貸後管理沒有採用業務系統進行數據化管理的方法,執行力欠缺,追車不果斷。其實客戶在出現系統性風險之前是有表現的,如利息支付拖沓、車輛軌跡反常、經常關機等。

抵押車與質押車的區別

質押車:是指債務人或者第三人將其車輛移交債權人佔有,將該車輛作為債權的擔保。當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債權人有權依照法律規定,以車輛優先受償。其中,債務人或第三人為出質人,債權人為質權人,移交的車輛為質物。

是指債務人或第三人對債權人以車輛作為清償債務擔保的法律行為。提供抵押車輛的債務人或第三人稱為抵押人;所提供車輛稱為抵押車;債權人則為抵押權人,因此享有的權利稱為抵押權,為擔保物權的一種。

抵押設定之後,在債務人到期不履行債務時,抵押權人有權依照法律的規定以抵押車折價或以抵押車輛的變賣價款較其他債權人優先受償。這里我們要了解法律禁止流通或禁止強制執行的車輛不得作為抵押物。

抵押與質押最大的區別就是:抵押不轉移抵押車輛,而質押必須轉移佔有質押車輛。

通俗一點講大家可以理解為:車輛抵押業務,車只辦手續,不入庫,車輛可以照開。車輛質押車輛必須留下。

還有就是大家要了解的抵押是需要登記才能生效的,而質押只需佔有就可以了!

抵押只有單純的擔保效力,而質押中質權人既支配車輛,又能體現留置效力。

不管是抵押車還是質押車其實都存著很多的風險,比如車輛是否多次抵押,GPS追蹤是否存在問題,按揭是否付完,存在不存在糾紛等等!所以在我們選購時一定要仔細再仔細。

Ⅳ 哪些權利可以質押

浙江孫律師:
質押的對象一般為動產,權利在部分情況下可以設置質押:
《物權法》回第223條規定,答債務人或者第三人有權處分的下列權利可以出質:
(一)匯票、支票、本票;
(二)債券、存款單;
(三)倉單、提單;
(四)可以轉讓的基金份額、股權;
(五)可以轉讓的注冊商標專用權、專利權、著作權等知識產權中的財產權;
(六)應收賬款;
(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可以出質的其他財產權利。

Ⅳ 什麼是權利質押

權利質押,即指債務人或者第三人將其擁有的權利憑證移交債權人佔有,並以憑證上的財產權利作為債權的擔保。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債權人有權將該財產權利折價或者以拍賣、變賣所得的價款優先受償。權利質押屬於擔保物權的一種。《物權法》規定,債務人或者第三人有權處分的下列權利可以出質:(一)匯票、支票、本票;(二)債券、存款單;(三)倉單、提單;(四)可以轉讓的基金份額、股權;(五)可以轉讓的注冊商標專用權、專利權、著作權等知識產權中的財產權;(六)應收賬款;(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可以出質的其他財產權利。權利質押的設定方式與動產質押的設定方式相同,首先由當事人訂立質押合同,然後按質押合同約定的期限由出質人向質權人交付權利憑證。權利質押與動產質押還有許多共同點,如質押合同、質押擔保的范圍、質權人的權利義務、質權實現的方式等。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第二百二十三條【可以出質的權利范圍】債務人或者第三人有權處分的下列權利可以出質:(一) 匯票、支票、本票;(二) 債券、存款單;(三) 倉單、提單;(四) 可以轉讓的基金份額、股權;(五) 可以轉讓的注冊商標專用權、專利權、著作權等知識產權中的財產權;(六) 應收賬款;(七) 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可以出質的其他財產權利。

Ⅵ 可以質押的權利有哪些

下列權利可以復質押: (一)匯票制、支票、本票、債券、存款單、倉單、提單; (二)依法可以轉讓的股份、股票; (三)依法可以轉讓的商標專用權,專利權、著作權中的財產權; (四)依法可以質押的其他權利。第七十六條 【證券債權質押】以匯票、支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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