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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票質押補充

發布時間: 2021-03-04 03:47:09

Ⅰ 控股股東股票補充質押是什麼意思

控股股東由於用股票質押貸款,由於股票的下跌,造成質押的價值不夠所貸到的款項,必須補充質押股票給放貸的銀行或出借資金的一方。

Ⅱ 為什麼大股東要補充質押股票

因為以前質押的股票跌到了強制平倉線。
如果不補充質押物,原先質押的股票就會遭到強制賣出,獲得的現金用於還債。

Ⅲ 股票質押式回購 什麼時候 補充質押物

比如質押率60%,當時某某上市公司質押了當時市值1個億的股票,如果這些質押的股票市值跌到0.6億的時候,就必須補充質押物了。否則銀行有權平倉收回資金。

Ⅳ 股票用於質押式回購交易的補充質押是什麼意思

股票質押式回購交易(簡稱「股票質押回購」)是指符合條件的資金融入方(簡稱「融入方」)以所持有的股票或其他證券質押,向符合條件的資金融出方(簡稱「融出方」)融入資金,並約定在未來返還資金、解除質押的交易。
由於市場波動股價下跌需增加質押物,增加股票質押數量(質押物),就是補充質押。一般補充質押,可以防止股票下跌,強制平倉的風險

Ⅳ 股權質押是補充質押還是質押

首先,當股權出質的時候,出質的究竟是什麼權利呢?無論出質的是財產權利內還是全部權利,容權利都不可能向實體物那樣轉移佔有,只能是通過轉移憑證或者是登記的做法來滿足。因此究竟轉移了什麼,我們從設質的活動中無法辨明,但可以從質權執行進行考察。
其次,當債務清償期屆滿,但是設質人無力清償債務,就涉及到質權執行的問題。《擔保法》對於權利質押的執行沒有規定,但允許比照動產質押的一般規定。對於動產質押的執行問題,《擔保法》第71條規定,債務履行期屆滿質權人未受清償的,可以與出質人協議以質物折價,也可以依法拍賣、變賣質物。因此權利質押的質權人也可以與出質人協議轉讓質押的權利,或者拍賣、變賣質押的權利。

Ⅵ 股權質押目的是補充企業流動資金是利好嗎

1-從理論角度講,股權質押一般是中性消息,是公司缺少資金進行融資的一種行為。
一方面,股權質押是股東是為自身的融資做擔保,對股票價格的影響不大。而且,如果融入資金對公司發展經營有利,對股價而言應該是利好消息。另一方面,股東因為股東本身的財務上的困難或問題進行股權質押,可能影響上市公司的形象或對上市公司生產經營產生微妙的影響,從而對股價產生不利影響。所以,並不能從股權質押行為本身簡單判斷是利好或者利空。
2-上市公司大股東質押股權的優缺點

優點
股權是大公司股東可用來抵押或質押的優質資產。作為上市公司大股東資金融通的一種重要手段,股權質押的優勢在於:對於大股東來說,其擁有的上市公司股權是可用來抵債或質押的優質資產。相對於其他抵押物而言,股權具有透明度高、可兌現性強的特點,因此質押方金融機構更願意接受。

缺點
(1)盈利能力已經較弱,資產負債率很高的大股東進行股權質押可能導致財務狀況進一步惡化。許多上市公司的大股東在上市公司剝離上市時,已將優良資產全部注入上市公司了,其盈利能力已經較弱,資產負債率也很高。在這種情況下,再質押借款,必然導致負債率的進一步上升和財務狀況的進一步惡化,一旦借款運用不當導致其償債能力喪失,必然通過股權的紐帶牽連到上市公司。
(2)可能影響投資者預期。大股東法人股質押給市場的信號往往是大股東抑或上市公司的資金鏈出了問題,會影響投資者預期,導致股價下挫。
(3)大股東的過度杠桿化可能引發市場對大股東不良財務行為的猜測。大股東憑其控股地位而對上市公司進行利益操縱,可能通過關聯交易、產品轉移定價等手段,尤其是借戰略調整之名而行經營控制之實,對上市公司進行利益輸送。
(4)大量高比例股權被大股東質押出去後,有相當可能性存在著這些股權被凍結、拍賣,進而導致上市公司控股權轉移的危險。控股權的轉移會引起上市公司主營業務、管理團隊和企業文化的變動,從而引起上市公司的動盪。
(5)由於股權質押會增加大股東與其他股東質押的代理沖突,導致控制權和現金權變相分離,因此有著股權質押行為的大股東更容易發生對上市公司的資金侵佔。

Ⅶ 股票質押回購的補充質押成交確認內容包括哪些東西

補充質押成交確認內容包括:成交編號、申報編號、成交日期和時間、補充質押專交易代碼、合同編號、融屬入方證券賬號及其指定交易單元號、融出方證券賬號及其指定交易單元號、初始交易日、初始交易成交編號、標的證券代碼、標的證券數量等

Ⅷ 股票質押式回購業務中,是否可以補充其他擔保物

根據《股票質押式回購交易及登記結算業務辦法(2018年修訂)》第七十一條規定,在履約保障比例達到或低於約定數值時,除補充質押標的證券外,《業務協議》可以約定補充依法可以擔保的其他財產或財產權利。

Ⅸ 股票回購式質押後再補充質押是好是壞

偏空。
上市公司進行股權質押之後,股價出現大幅下跌,被動的增加質押股票。
如果上市公司積極的做法,應該是在二級市場拉抬股價

Ⅹ 為什麼股東進行補充質押

首先,當股權出質的時候,出質的究竟是什麼權利呢?無論出質的是財產權利還是全部權利,權利都不可能像實體物那樣轉移佔有,只能是通過轉移憑證或者是登記的做法來滿足。因此究竟轉移了什麼,我們從設質的活動中無法辨明,但可以從質權執行進行考察。
其次,當債務清償期屆滿,但是設質人無力清償債務,就涉及到質權執行的問題。《擔保法》對於權利質押的執行沒有規定,但允許比照動產質押的一般規定。對於動產質押的執行問題,《擔保法》[1] 第71條規定,債務履行期屆滿質權人未受清償的,可以與出質人協議以質物折價,也可以依法拍賣、變賣質物。因此權利質押的質權人也可以與出質人協議轉讓質押的權利,或者拍賣、變賣質押的權利。
無論協議轉讓質押的股權還是拍賣、變賣質押的股權都會發生同樣的結果,就是受讓人成為公司的股東。否則受讓人如果取得的是所謂的財產權利,但是既沒有決策權,也沒有選擇管理者的權利,而這些權利卻由一個與公司財產都沒有任何關系的當事人來享有,這不是非常荒謬的嗎?因此這也就反證出從一開始設質的就是全部的權利,而不是僅僅為財產權利。因為一項待轉讓的權利如果開始就是不完全的,但是經過轉讓卻變成了完全的,這是不可能的。有作者亦指出,作為質權標的的股權,決不可強行分割而只能承認一部分是質權的標的,而無端剔除另一部分。
再次,當公司的股東會作出決議同意出質股份時,實際上就已經蘊含了允許屆時可能出現的股份轉讓,其中包括了對於公司人合性的考慮。中國《擔保法》規定:以有限責任公司的股份出質的,適用於公司法股份轉讓的有關規定。質押合同自股份出質記載於股東名冊之日起生效。而《公司法》關於股份轉讓的規定是,有限責任公司股東間可以相互轉讓其全部出資和部分出資;股東向股東以外的人轉讓其出資時,必須經全體股東過半數同意。
比照《公司法》的規定,股份設質也應當分為兩種情況,其一質權人為公司的其它股東,此時以公司的股份設質無須經過他人同意。其二,當以公司股份向公司股東以外的人設質的,則應當需要全體股東過半數同意。因為如果屆期債務人無法清償債務,質權人就可能行使質權,從而成為公司的股東。鑒於有限責任公司一定的人合性,需要經過全體股東過半數同意。而公司股東的過半數同意,就意味著實際上公司股份的設質是不與公司的人合性沖突。
最後,從觀念上來分析,傳統的觀念以為公司的股份的設質僅僅包括財產性的權利,這是將權利孤立地進行分割。實際上在市場經濟中的交易主體是不可能如同法學家一般將權利分割成諸多部分,並且進行考慮。另外,假如真是只能轉讓財產性的權利,那麼這種設想必然會在質權執行時產生糾紛,從而與民法定分止爭的社會功能相沖突。所以有限責任公司股權質押的標的應該包括全部的股東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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