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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東會決議與所持股份

發布時間: 2021-03-04 05:04:42

股東會特別決議的表決方式與股東大會特別決議的表決方式,有什麼區別

有限責任公司中,股東會的特別決議事項,是經代表2/3以上表決權的股東通過。這是「全體股東表決權」。股份有限公司中,股東大會的特別決議事項,是經「經出席會議的股東」所持表決權的2/3以上通過。這是「出席會議股東的表決權」。
比如:甲有限責任公司全體股東表決權是1000萬元,出席會議的股東持有的表決權是700萬元,但是要通過特別決議就需要1000萬元×2/3以上表決權通過。
又如:乙股份有限公司全體股東表決權是1000萬股,出席會議的股東持有的表決權是700萬股,但是要通過特別決議就需要700萬股×2/3以上表決權通過。

⑵ 根據《公司法》的規定,有限責任公司股東會作出2/3表決權通過的有那些決議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中規定:

第四十三條

股東會的議事方式和表決程序,除本法有規定的外,由公司章程規定。 股東會會議作出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者減少注冊資本的決議,以及公司合並、分立、解散或者變更公司形式的決議,必須經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決權的股東通過。

第一百零三條

股東出席股東大會會議,所持每一股份有一表決權。但是,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沒有表決權。 股東大會作出決議,必須經出席會議的股東所持表決權過半數通過。但是,股東大會作出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者減少注冊資本的決議,以及公司合並、分立、解散或者變更公司形式的決議,必須經出席會議的股東所持表決權的三分之二以上通過。

第一百二十一條

上市公司在一年內購買、出售重大資產或者擔保金額超過公司資產總額百分之三十的,應當由股東大會作出決議,並經出席會議的股東所持表決權的三分之二以上通過。

第一百八十一條

公司有本法第一百八十條第(一)項情形的,可以通過修改公司章程而存續。 依照前款規定修改公司章程,有限責任公司須經持有三分之二以上表決權的股東通過,股份有限公司須經出席股東大會會議的股東所持表決權的三分之二以上通過。

(2)股東會決議與所持股份擴展閱讀: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中規定:

第一百二十四條

上市公司董事與董事會會議決議事項所涉及的企業有關聯關系的,不得對該項決議行使表決權,也不得代理其他董事行使表決權。該董事會會議由過半數的無關聯關系董事出席即可舉行,董事會會議所作決議須經無關聯關系董事過半數通過。

出席董事會的無關聯關系董事人數不足三人的,應將該事項提交上市公司股東大會審議。

第十六條

公司向其他企業投資或者為他人提供擔保,依照公司章程的規定,由董事會或者股東會、股東大會決議;公司章程對投資或者擔保的總額及單項投資或者擔保的數額有限額規定的,不得超過規定的限額。 公司為公司股東或者實際控制人提供擔保的,必須經股東會或者股東大會決議。

前款規定的股東或者受前款規定的實際控制人支配的股東,不得參加前款規定事項的表決。該項表決由出席會議的其他股東所持表決權的過半數通過。

⑶ 股東持表決權和股東人數有什麼區別

股東持表決權和股東人數是指在公司召開股東會時的兩種表決方式,二者的區別:

一、表決權力大小不同。

股東表決權是在有限責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中,股東按其持有的股份對公司事務進行表決的權力,股東表決權的大小,取決於股東所掌握的股權。

股東人人數則是不論每個股東的股權數量是多少,每個人都有同等表決權。

二、表決事項不同。除股權轉讓按照人數決外,公司法的其它事項都按照股權決。

《公司法》第七十一條規定,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之間可以相互轉讓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權。
股東向股東以外的人轉讓股權,應當經其他股東過半數同意。股東應就其股權轉讓事項書面通知其他股東徵求同意,其他股東自接到書面通知之日起滿三十日未答復的,視為同意轉讓。

第四十二條規定,股東會會議由股東按照出資比例行使表決權。

三、自主程度不同。股權的表決權可以由章程另行規定;而人數決則是由法律強制規定。

⑷ 股東會決議和股東會決定有什麼區別

1、范圍不來同:

股東會決議處理自的事項主要包括召集股東大會,執行股東大會的決議,決定公司經營方針和投資計劃等等,而股東會決定處理的事項則包括審議董事會的報告等等。

2、本質不同

股東決議是指:私營責任有限公司(自然人獨資)公司的股東決議。因為自然人獨資的有限公司股東僅一人,所以不設股東會,因此關於公司的決議要稱作股東決議。

股東會會議作出決議時,采「資本多數決」原則,即由股東按照出資比例行使表決權。但對股東向股東以外的人轉讓出資作出決議時,則須經全體股東過半數同意。

(4)股東會決議與所持股份擴展閱讀

除公司法有規定外,由公司章程規定。股東會的決議方法,也因決議事項的不同而不同。普通決議事項須經代表1/2以上表決權的股東通過;特別決議事項須經代表2/3以上表決權的股東通過方可作出。依公司法規定,特別決議事項指修改公司章程、公司增加或者減少注冊資本、分立、合並、解散或者變更公司形式。

股東會分為定期會議和臨時會議兩種。定期會議的召開時間由公司章程規定,一般每年召開一次。代表1/10以上表決權的股東,1/3以上的董事,監事會或者不設監事會的公司的監事提議召開臨時會議的,應當召開臨時會議。

⑸ 股東會決議參會股東所持股份不足50%形成的決放有效嗎

根據來《公司法》,股東會會議由源股東按照出資比例行使表決權,也就是說,股東會決議須經代表50%以上表決權的股東通過才有效。
至於公司增加或減少注冊資本、分立、合並、解散或者變更公司形式以及公司章程修改作出的決議,必須經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決權的股東通過才有效。

⑹ 公司的股東會決議是否可以要求一個股東轉讓其所持股份

對於公司股東轉讓股權的規定,如果公司章程有規定的話,從其規定,如果沒有規定的話,他人是沒有權利強制股東來進行股權處分的,因為這是股東的權利,他人不能幹涉。

⑺ 公司法104條:股東出席股東大會會議,所持每一股份有一票表決權。

也就是說表決權是按照所佔股份的比例來決定的,如果你擁有1%的股份,那麼你就有1%的表決權。
104條後面的內容是:「股東大會作出決議,必須經出席會議的股東所持表決權過半數通過。但是,股東大會作出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者減少注冊資本的決議,以及公司合並、分立、解散或者變更公司形式的決議,必須經出席會議的股東所持表決權的三分之二以上通過」
也就是說,如果你想在股東大會說了算,你的股份至少要佔50%以上。

⑻ 股份有限公司的股東會決議上由出席會議的董事簽字,此決議是否生效

我剛去工商大廳辦復理相關手續,制也碰到這個問題
事實上,股東大會決議上是必須要有兩名或兩名以上董事簽字的,根據公司法第107條:股東大會主持人(必須是董事)和出席董事應當在股東大會的會議記錄上簽字。
而關於股東公司是否要蓋章的問題,公司法並沒有明說,所以工商要的會議決議裡面只需要寫明「?%的股東同意」,不用蓋章。
如果你還有擔憂,建議去工商大廳問清楚,一定是以他們要求為主的。

⑼ 股東會決議和股權轉讓協議怎麼寫

(企業名稱)
股東會決議(參考格式)

年 月 日在 (地址)召開了 (企業名稱)股東會,會議召集人 (人名),出席人 、 (股東姓名),代表股權 %,參加會議的股東在人數和資格等方面符合有關規定,會議以書面方式通知股東參加會議,表決比例和議事規則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規定,會議形成決議如下:
1、同意增加新股東____。
2、(變更股東)同意股東(原股東姓名或名稱)在 (企業名稱)的萬元出資轉讓給(新股東姓名或名稱)。

股東親筆簽字或蓋章:

年 月 日

股權轉讓協議

轉讓人:
受讓人:
根據 (公司名稱)章程規定和股權轉讓人的申請,股權轉讓人、受讓人雙方於 年 月 日,在北京市 (公司地址)自願簽署了本股權轉讓協議書。
轉讓人 將其在 (公司名稱)所擁有全部(或部分)出資 萬元占注冊資本 %的股權轉讓給受讓人所有。
轉讓雙方自簽字之日起,股權交割清楚,轉讓前引起的債權債務由轉讓人承擔,轉讓後再發生的債權債務由受讓人承擔。

轉讓人(簽字): 受讓人(簽字):
年 月 日

⑽ 股東會決議與董事會決議的區別

根據我國公司法規定,由董事會決議處理的事項主要包括召集股東大會,執行股東大會的決議,決定公司經營方針和投資計劃等等,可見董事會是一個公司的執行機構。而股東大會決議處理的事項則包括審議董事會的報告等等。
根據《公司法》等相關規定,股東會決議與董事會決議范圍不同。
股東會決議處理如下事宜:
(一)決定公司的經營方針和投資計劃;
(二)選舉和更換非由職工代表擔任的董事、監事,決定有關董事、監事的報酬事項;
(三)審議批准董事會的報告;
(四)審議批准監事會或者監事的報告;
(五)審議批准公司的年度財務預算方案、決算方案;
(六)審議批准公司的利潤分配方案和彌補虧損方案;
(七)對公司增加或者減少注冊資本作出決議;
(八)對發行公司債券作出決議;
(九)對公司合並、分立、解散、清算或者變更公司形式作出決議;
(十)修改公司章程;
(十一)公司章程規定的其他職權。
董事會決議處理如下事宜:
(一)召集股東會會議,並向股東會報告工作;
(二)執行股東會的決議;
(三)決定公司的經營計劃和投資方案;
(四)制訂公司的年度財務預算方案、決算方案;
(五)制訂公司的利潤分配方案和彌補虧損方案;
(六)制訂公司增加或者減少注冊資本以及發行公司債券的方案;
(七)制訂公司合並、分立、解散或者變更公司形式的方案;
(八)決定公司內部管理機構的設置;
(九)決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經理及其報酬事項,並根據經理的提名決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經理、財務負責人及其報酬事項;
(十)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十一)公司章程規定的其他職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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