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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能作為質押物的

發布時間: 2021-03-30 18:19:10

⑴ 哪些財產不可作為質押的標的,哪些財產不可作為質押的

首先要充抄分理解「質押」的內在含襲義。
質押是指在質押日期起,財產在誰的手裡。一旦質押產生,質權人就有把財產拖走的權利,而質押人無權拒絕,只要質押人不按時履約,被拖走的財產就要被處理(拍賣、變賣、折價處理等)。這跟抵押是相反的,抵押是財產暫時在抵押人手裡,期限一到,一旦抵押人沒有履約,抵押標的物就要被處理(拍賣、變賣、折價處理等)。
所以凡是質押的財產標的物,一定具有下列特徵:
1、質押的財產標的物一定是動產,絕對不是不動產;
2、質押的財產標的物一定沒有權利瑕疵;
3、質押的財產標的物一定是自然人或者法人私有,而非國家或集體公有。
故而像房產、國家所有的地產、國家所有的地皮、土地、林地、耕地、山地、森林等國有資產不可能被質押。只有私有的動產才能被質押,如汽車、私人飛機、股票債券等。

⑵ 根據《物權法》不適合用於質押財產的是

(1)法律禁止買賣轉讓的國有土地所有權、自然資源、文物;
(2)已經使用的各項福利設施,如職工宿舍(職工住房抵押貸款除外)、醫院、食堂、學校、幼兒園;
(3)所有權和經營管理權有爭議的財產,或未履行法定登記手續的財產;
(4)不能強制執行或處理的財產;
(5)依法被查封、扣押或採取訴訟保全措施的財產;
(6)金銀及其製品;
(7)租用財產;
(8)國家法律、法規禁止的其他財產或權利。

⑶ 不能作為抵押物的財產有哪些

有些財產法律規定嚴禁作抵押物,擔保法就明確規定,下列財產不得抵押:
(1)土地所有權;
(2)耕地、宅基地、自留地、白留山等集體所有的土地使用權,但法律有特殊規定的除外;
(3)學校、幼兒園、醫院等以公益為目的事業單位、社會團體的教育設施、醫療衛生設施和其他社會公益設施;
(4)所有權、使用權不明或者有爭議的財產;
(5)依法被查封、扣押、監管的財產;
(6)依法不得抵押的其他財產。

⑷ 可以抵押的財產有哪些哪些財產不得作為抵押物

1、可以抵押的財產

《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

第一百八十條 抵押財產范圍

債務人或者第三人有權處分的下列財產可以抵押:

(一)建築物和其他土地附著物;

(二)建設用地使用權;

(三)以招標、拍賣、公開協商等方式取得的荒地等土地承包經營權;

(四)生產設備、原材料、半成品、產品;

(五)正在建造的建築物、船舶、航空器;

(六)交通運輸工具; (七)法律、行政法規未禁止抵押的其他財產。 抵押人可以將前款所列財產一並抵押。

第一百八十一條 經當事人書面協議,企業、個體工商戶、農業生產經營者可以將現有的以及將有的生產設備、原材料、半成品、產品抵押,債務人不履行到期債務或者發生當事人約定的實現抵押權的情形,債權人有權就實現抵押權時的動產優先受償。

2、不得作為抵押物的財產

《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

第一百八十四條 下列財產不得抵押:

(一)土地所有權;

(二)耕地、宅基地、自留地、自留山等集體所有的土地使用權,但法律規定可以抵押的除外;

(三)學校、幼兒園、醫院等以公益為目的的事業單位、社會團體的教育設施、醫療衛生設施和其他社會公益設施;

(四)所有權、使用權不明或者有爭議的財產;

(五)依法被查封、扣押、監管的財產;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不得抵押的其他財產。

(4)不能作為質押物的擴展閱讀

《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

第一百七十九條 抵押權基本權利

為擔保債務的履行,債務人或者第三人不轉移財產的佔有,將該財產抵押給債權人的,債務人不履行到期債務或者發生當事人約定的實現抵押權的情形,債權人有權就該財產優先受償。 前款規定的債務人或者第三人為抵押人,債權人為抵押權人,提供擔保的財產為抵押財產。

第一百八十二條 房地產抵押關系

以建築物抵押的,該建築物佔用范圍內的建設用地使用權一並抵押。以建設用地使用權抵押的,該土地上的建築物一並抵押。 抵押人未依照前款規定一並抵押的,未抵押的財產視為一並抵押。

第一百八十三條 鄉鎮、村企業的建築物和建設用地使用權抵押

鄉鎮、村企業的建設用地使用權不得單獨抵押。以鄉鎮、村企業的廠房等建築物抵押的,其佔用范圍內的建設用地使用權一並抵押。

第一百八十五條 設立抵押權

設立抵押權,當事人應當採取書面形式訂立抵押合同。 抵押合同一般包括下列條款:

(一)被擔保債權的種類和數額;

(二)債務人履行債務的期限;

(三)抵押財產的名稱、數量、質量、狀況、所在地、所有權歸屬或者使用權歸屬;

(四)擔保的范圍。

第一百八十六條 禁止流押

抵押權人在債務履行期屆滿前,不得與抵押人約定債務人不履行到期債務時抵押財產歸債權人所有。

第一百八十七條 不動產抵押登記

以本法第一百八十條第一款第一項至第三項規定的財產或者第五項規定的正在建造的建築物抵押的,應當辦理抵押登記。抵押權自登記時設立。

第一百八十八條 動產抵押效力

以本法第一百八十條第一款第四項、第六項規定的財產或者第五項規定的正在建造的船舶、航空器抵押的,抵押權自抵押合同生效時設立;未經登記,不得對抗善意第三人。



⑸ 為什麼不動產不能作質押

質押是要把抵押的物品拿到人家那裡去存放的,這才叫質押,不動產不能移動,所以不能質押

⑹ 個人活期儲蓄存摺不能作為質押物嗎

(招商銀行)我行可接受質押的質物:人民幣活期存款和人民幣定期存款保證金、外幣定期存款、本外幣定期存單、憑證式國債、儲蓄國債、記賬式國債、本外幣受託理財產品和個人人壽保單

⑺ 什麼財產不能作為抵押物,哪些財產不得抵押

十六七年前,我將原來的私企掛靠到鎮文化站,後屬集體企業,但是鎮文化站沒有任何投資,也沒有提供其他服務,企業在一次經營活動中受騙,文化站在鎮政府的指示下,作出了停業整頓的決定,吊銷了企業的營業執照,並且沒收了企業的帳冊和印章,在我不在場不知知曉的情況下,文化站又擅自封存了我個人的合法財產,價值七八萬元,並抵押給了他人。而鎮信訪部門為了規避對鎮文化站的責任追究,在信訪處理意見中引用了「共同組建,共同合作」。稱:文化站的行為屬民事經濟糾紛,不構成違法行為。請問大律師:信訪部門的行為是否屬於「虛構事實,弄虛作假」?信訪部門的《意見書》是否構成了違法侵權行為?信訪部門的處理意見,對我今後的索賠維權方面有沒有影響?謝謝您大律師,請給予詳細解答。謝謝。

⑻ 下列財產中,不能夠作為抵押物的財產為( )

應當是b和e。
因為《擔保法》規定:
第三十七條 下列財產不得抵押:
(版一)土地所有權;權
(二)耕地、宅基地、自留地、自留山等集體所有的土地使用權,但本法第三十四條第(五)項、第三十六條第三款規定的除外;
(三)學校、幼兒園、醫院等以公益為目的的事業單位、社會團體的教育設施、醫療衛生設施和其他社會公益設施;
(四)所有權、使用權不明或者有爭議的財產;
(五)依法被查封、扣押、監管的財產;
(六)依法不得抵押的其他財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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