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請變賣質押物申請人
❶ 向人民法院申請拍賣、變賣抵押財產有什麼手續或者步驟
1、不能直接變賣或拍賣,會有問題的。
2、只有確認你朋友不還錢或無力還錢才可以以抵押物清償債務。
3、要到法院起訴,法院判你勝訴後才可以。
❷ 質押財產是屬於出質人的,當質權人不行使質權時,出質人為什麼還請求人民法院拍賣、變賣質押財產
這就是因為債權人不積極行事到期權利而損害債務人權利的問題。
到期債務債權人無正當理由拒絕接受的,或者到期債務由質押財產且債務人無力償付的,債務人可以申請提存質押物,或者申請法院拍賣、變賣質押物,以得價款支付債務,消除債的關系。
總之,這是債的消滅方法的一種。
❸ 出質人可以變賣質押物嗎
擔保法有明確規定,出資人可以變賣質物,但受讓人不能對抗質權人。
❹ 借貸糾紛案件,已執行立案且抵押物已二拍,法院要求撤訴執行案,抵押物處置的流程如何處理
對於司法執行案件執行的是生效判決確定的債權債務
拍賣前應當委託專業評估鑒定確定參考價
法院對於抵押物二拍仍然流拍的,可以經申請執行人同意按照規定價格抵債
或者直接變賣抵押物用於清償
無法變賣或者申請人不同意接受的
只能解除查封扣押,交被執行人同時終止本次執行
當然如果有其它財產的,可以繼續執行
❺ 在建行貸的款還不上我主動申請變賣抵壓的房產可以嗎
一、銀行抵押貸款可用哪些抵押?
1. 1
房產。銀行抵押貸款可用來抵押的第一樣就是房產,比如個人住房、家庭住房、不動產廠房、商鋪等。用房產抵押貸款,一般需要先評估,評估後,可以貸款至評估價的百分之七八十。
1. 2
❻ 動產抵押登記後 抵押權人可否要求變賣抵押物
你好,我是平安普惠客戶經理,專業貸款的。
可以,但是有一定前提。
第一,在你申請階段,抵押權人已經辦理了全部公證。包括你的借款公證,全權委託公證,反擔保公證等。
第二,你在還款過程中惡意逾期,一直不主動還款。
除此之外的情況,抵押權人無法合法的處理的你的個人資產。
❼ 債權人將質押物變賣,買賣合同是否有效相關的法律條文
合法佔有(借用、質押等)的無權處分的財產都適用《物權法》善意取得:
第一百零六條 無處分權人將不動產或者動產轉讓給受讓人的,所有權人有權追回;除法律另有規定外,符合下列情形的,受讓人取得該不動產或者動產的所有權:
(一)受讓人受讓該不動產或者動產時是善意的;
(二)以合理的價格轉讓;
(三)轉讓的不動產或者動產依照法律規定應當登記的已經登記,不需要登記的已經交付給受讓人。
受讓人依照前款規定取得不動產或者動產的所有權的,原所有權人有權向無處分權人請求賠償損失。
當事人善意取得其他物權的,參照前兩款規定。
❽ 債權人或抵押權人如何變賣或者取得抵押的房屋
當前,實現房地產抵押權的方法主要有兩種: (1)拍賣抵押房地產。抵押人如不履行債務,抵押權人可以申請有關機關拍賣抵押的房地產。廣州市規定:抵押人可以向廣州市房管局申請處分抵押的房地產,再由廣州市房地產交易所查核評估抵押物,確定拍賣事宜,在一定的公告期,如對被處分的房地產產權或對處分有爭議的可以向法院起訴,否則,交易所可以讓抵押房拍賣或准予抵押權人按價抵償。深圳市規定:「抵押人不依照房產抵押合同規定償還貸款,承押人有權拍賣抵押的房產。」「抵押房產的拍賣,應委託深圳市物業管理公司代理。」 由此可見,抵押權人拍賣抵押房子應申請有關機關或法院交指定的拍賣機構拍賣,抵押權人不應自行變賣抵押房地產,拍賣之後應辦理有關登記手續。拍賣所得款項,抵押權人可以優先受償。 (2)訂立合同取得抵押房地產,房地產抵押權人在債權清償期屆滿後,如未清償,可與抵押人訂立合同取得抵押房地產,但這一協議不得損害其他抵押權人的合法權益,同時訂立合同取得抵押房地產必須在債權清償期屆滿後才有效。
❾ 處置抵押物申請書
法律上關於這塊沒有固定的格式要求,關鍵要看貴公司想處置的途徑,是訴訟還是拍賣還是其它方式,才好最終確定具體需要的文書內容和格式
❿ 被執行人將應歸還的質押物變賣,應如何執行
劉甲和劉乙系弟兄倆。劉甲欠劉乙2920元,劉乙向其要帳時,劉甲將拖拉機質押給劉乙並讓劉乙開走。後劉甲以劉乙不歸還拖拉機為由提起訴訟,劉乙提起反訴,法院判決讓劉甲歸還欠款2920元,劉乙歸還拖拉機。此判決生效後,劉甲向法院申請執行,並將2920元交到法院,而劉乙卻將拖拉機低價賣給朱某,得款4800元,朱某買受拖拉機後下落不明。劉甲堅持要回自己的拖拉機。對此案件的執行,有以下幾種意見。
第一種意見認為,此案執行標的物現處於滅失狀態,已無法執行,故應中止執行。
第二種意見認為,劉乙得到拖拉機款4800元,應將4800元退還劉甲。將劉甲交的款給付劉乙。
第三種意見認為,應當裁定改變執行標的,應按拖拉機滅失時的價值按比例進行折價,將折價後的數額返還申請執行人。同時將劉甲所交款給付劉乙。
筆者同意第三種意見。這是因為,本案生效法律文書確定被執行人交付的是特定標的物,因而應當執行原物。但是,執行標的物已被劉乙賣給朱某。從民法原理上說,拖拉機的所有權在於劉甲,劉甲將拖拉機質押給劉乙,劉乙僅僅具有質押權,而無所有權。
本案中並無劉甲超過其質押期限而未履行債務的情況。因而此買賣行為無效。因此可以將拖拉機從朱某手上追回?賣拖拉機確所得的4800元讓劉乙退還給劉甲。但本案中買受執行標的物的朱某下落不明,其買受的拖拉機也不知去向,因而可以視作執行標的物已經滅失。按照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執行工作若干問題的規定(試行)》第57條的規定,應當裁定折價賠償或按標的物的價值強制執行被執行人的其他財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