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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产重整对原股东

发布时间: 2021-03-02 04:00:37

1. 破产重组中如何处理股东关系和债权人关系

通过债权人会议通过相关的方案

2. 企业破产重整,法院能强制转让股东股权吗

您好,在重组期抄间法院是不参袭与实质性操作的,因此不能强制转让股权。
根据《企业破产法》第七十六条规定:“在重整期间,债务人的出资人不得请求投资收益分配。在重整期间,债务人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向第三人转让其持有的债务人的股权。但是,经人民法院同意的除外。”因此,法律并没有对所有的持股人转让股票进行限制。也就是说,持股人在不具备上述身份的情况下,可以对其持有的股票进行转让。
也就是说,法院没有权利强制,但股东如果想转让还是有可能的。

3. 法院宜判终止重整,控股股东破产对上市公司有什么影响

公司成立时,股东投入的财产就不属于股东所有,变为公司的财产,因此如果控股股东是足额出资,即使其后来破产,该部分财产仍然属于公司财产,不得随意转移、变卖

4. 公司破产后重组与原股东还有没有关系

建议先去找政府经办部门,看破产企业的资产是如何处置的。如果已经履行了破产程序,破产企业原因的债务,只能从处置资产里给付;如果没有用于偿还债务,而是拿去重组,则可以依法予以追偿。

5. 控股股东破产重整意味着什么

意味着上市公司已经资不抵债,面临退市风险,需要通过重组来将更有盈利能力的资产装入上市公司,让它恢复盈利能力。

6. 大股东股权被冻结,破产重整怎么让渡

挽救经营困境企业,并使之恢复营运能力,是现代破产法的基本目标之一。重整制度为2006年8月27日通过的《企业破产法》首次引入,并与破产清算、破产和解并称为我国现行破产法律制度的三大程序。但重整案件涉及面广、操作难度大,如何正确理解重整制度的相关规定,并在实务中恰当操作与管理重整案件,成为破产律师,特别是破产管理人的挑战之一。本次讲座中,符望法官从重整程序的制度设计、中国式重整及案例、破产法新动态三个方面对破产重整制度和破产法新动态进行了阐述。
二、讲座主要内容
随着全球经济的下行及中国经济增长的放缓,众多未来将会有更多的企业因面临经营困境而进入破产程序。同时,随着中国的破产案件的立案正在逐步创造开放,中国破产空间律师将会面临新的发展机遇。
(一)重整程序的制度设计
1、重整制度的理念
1)重整程序启动的私权化(法院不主动重整)、过程的公权化(重整贯彻国家干预主义)、程序的优位化(其他程序让位于重整程序)、目标的多元化(不仅要清理债务,还应从根本上恢复生产运营能力);
2)重整的底线在于不能使有担保的债权在清偿过程中打折扣;
3)破产不仅涉及到债权人及债务人,还有劳动者及社会利益;
4)国家社会利益优位于担保债权人利益,这使得迅速担保债权人承担了延期清偿的成本;
5)适用范围严格限制,一般适用于对国计民生、对社会有重大影响的企业。
2、重整的原因
美国重整制度分为自愿型重整与非自愿型重整腾,其中非自愿型重整的原因为无清偿能力;台湾地区重整的原因为因财产困难,暂停营业或有停业之虞;我国新破产法的原因有二:一为符合破产申请的一般条件;二为有明显丧失清偿能力可能的。
3、重整与和解、重组的不同之处

7. 我是一破产重整公司股东去另一公司任监事,对新去公司有影响吗

破产重组公司没有被列入异常名录就没有影响。

8. 破产重整期间转让股权可以吗

破产财产在优先清偿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后,依照下列顺序清偿: (一)破产人所欠职工的工资和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所欠的应当划入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支付给职工的补偿金; (二)破产人欠缴的除前项规定以外的社会保险费用和破产人所欠税款; (三)普通破产债权。如果公司不到法院申请破产,依据《破产法》规定,债务人有本法第二条规定的情形,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重整、和解或者破产清算申请。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债权人(被拖欠工资或其他费用的员工都是)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对债务人进行重整或者破产清算的申请。清偿财产时,前一清偿顺序完毕后,有剩余财产的,才开始后一顺序的清偿。以此类推,一直到被执行人的财产清偿完毕。在同一顺序中,各个债权人的权利是平等的,他们之间不存在顺序先后。如果破产财产不足清偿同一顺序的清偿要求的,则按债权的比例偿付债权人的债务。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一百一十三条破产财产在优先清偿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后,依照下列顺序清偿:(一) 破产人所欠职工的工资和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所欠的应当划入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支付给职工的补偿金;(二) 破产人欠缴的除前项规定以外的社会保险费用和破产人所欠税款;(三) 普通破产债权。破产财产不足以清偿同一顺序的清偿要求的,按照比例分配。破产企业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工资按照该企业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

9. 破产重组对股东来说是好是坏

一般来说,破产重组是利好,但要看破产后,大股东让渡利益是否覆盖了全体股东。

10. 公司重组与破产重整的关系是什么

破产重组和破产重整不是一个意思。一、重整与重组的相同之处1、前提条件相似公司企业面临重大财务危机,陷入生存困难,不能清偿到期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等情况,是二者的共同前提。2、目的相同通过清理债权债务关系,引入战略第三方,公司企业整体转让,易主经营等措施,挽救困境中的企业,以使企业获得新生,避免公司破产带来的消极后果。二、重整与重组的区别重组,不是一个严谨的法律概念,而是一个约定成俗的称谓(通俗讲,法律从未针对重组作出任何规定)。约定成俗的“资产重组”一般包括以下几种情形:(1)收购兼并。(2)股权转让。(3)资产剥离。(4)资产置换。重整,是一个严谨的法律概念,其法律依据在于《企业破产法》的明文规定,其内涵、程序、效率、后果均由法律明确规定。重组,由于没有法律框架约束,股东、债权人之间的协商都是自愿的,没有任何强制。比如,谈判的时间、债权人的清偿率等等,均是自由确定的,没有法律约束。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七十条债务人或者债权人可以依照本法规定,直接向人民法院申请对债务人进行重整。债权人申请对债务人进行破产清算的,在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宣告债务人破产前,债务人或者出资额占债务人注册资本十分之一以上的出资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重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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