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 » 二级市场 » 隐名投资是股东吗

隐名投资是股东吗

发布时间: 2021-03-02 06:05:16

Ⅰ 隐名股东和显名股东的怎么认定

隐名股东是指为了规避法律或出于其他原因,借用他人名义设立公司或者以他人名义出资,但在公司的章程、股东名册和工商登记中却记载为他人的出资人。
显名股东,是指在公司隐名投资过程中,约定将隐名股东的出资以自己名义出资、登记的一方当事人。
对于法律实务中对于显名股东和隐名股东认定的问题。法院较多的采用“实质说”,认定隐名股东的股东身份有两个前提条件,一是实际出资;二是不存在规避国家强制性法律规定的情形,如利用国家对某些特殊群体的优惠政策,规避法律对主体的限制等。
通过综合涉案的证据,首先查明案件涉诉企业的改制运作模式、隐名股东产生的原因、隐名股东出资金额及工商登记等情况,从理论上分析隐名股东与显明股东的实质法律关系,即委托代理关系,是双方意思的真实表示,未规避国家强制性法律规定,应视为合法有效。

Ⅱ 冒名股东和隐名股东怎样区别

冒名股东,是指以根本不存在的人的名义(如死人或者虚构的人)资登记,或者盗用真实的人的名义出资登记的投资者。所以这里就体现:被冒名者对设立公司的事实并不知情,也没有和其他股东设立公司的合意。
名义股东(名义出资人)就是在注册机关登记为股东,但实际不享有股东权利和义务的公司或法人。法律规定中说:有限责任公司的实际出资人与名义出资人订立合同,约定由实际出资人出资并享有投资权益,以名义出资人为名义股东,实际出资人与名义股东对该合同效力发生争议的,如无合同法第五十二条规定的情形,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该合同有效。

Ⅲ 什么是隐名股东

1、隐抄名股东,是指依据书面或口头协议委托他人代其持有股权者。2、隐名股东,是指虽然实际出资认购公司股份,但在公司章程、股东名册和工商登记中却记载为他人的投资者。3、隐名股东,是指不具备股东的形式特征但对公司实际出资并实际享有股东权利的出资人。4、出资人为了规避法律或其它原因,借用他人名义设立公司或以他人名义出资,一般被称为隐名股东。与之相对应记载于工商登记材料上的股东则为显名股东。 不同学者从不同角度对隐名股东作了定义,借鉴各家之谈,笔者认为应从几个方面来分析隐名股东。第一,隐名股东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公司或其他组织。第二,隐名股东是实际出资的一方,为实际出资人。其出资是以显名股东或称挂名股东(与显名股东相对应的非出资方)的名义投入公司的。第三,隐名股东并非公司章程、股东名册或其他工商登记材料记载的投资人。第四,公司章程等材料中记载的股东为显名股东。隐名股东的出资有限名股东以其本身名义公示并行使因此出资而获得的权益。第五,隐名股东与显名股东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通常以合同约定,且不具有对抗第三人的效力。

Ⅳ 公司企业隐名股东也要法律责任吗

隐名股东是指为了规避法律或出于其他原因,借用他人名义设立公司或者以他人名义出资,但在公司的章程、股东名册和工商登记中却记载为他人的出资人。与此相对应,显名股东(或挂名股东)是指记载于工商登记资料上而没有实际出资的股东。
隐名股东又称实际投资人,指的是依据书面或口头协议委托他人代其持有股权者。虽然隐名股东未被法律禁止,但是隐名股东存在明显的法律风险。隐名投资的弊端是显而易见的,如投资利益得不到法律的保护;利益受侵害后法律救助困难;容易产生法律纠纷等。因此隐名投资人应与其合伙人签署行之有效的隐名投资协议,以协议方式约定双方的权益义务,发生纠纷时作为隐名投资人的股东身份即使不被承认,但可依据该合同主张权益。另外,应经常参与公司的决策行为和管理行为,积极参加股东会议,定期列席股东会议,了解公司发展动态,进行有效的控制。
在公司合法有效成立的情况下,隐名股东与显名股东、其他股东及公司之间,隐名股东实际上是以股东身份行使权利,应确认其股东资格,保护其应有的股东权益,对内承担法定股东责任。若双方未约定实际出资人为股东或者承担投资风险,且实际出资人也未以股东身份参与公司管理或者未实际享受股东权利的,显名股东实际行使和操纵因隐名股东出资带来的股东受益,公司其他股东对隐名股东的股东受益存在事实不知情。这时,双方之间关系名为隐名股东实为投资借款,不应认定为隐名投资关系,可按债权债务关系处理。在隐名股东与第三人之间,隐名股东作为公司实际股东,应在显名股东认缴的出资额范围内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即与显名股东一起对公司第三人承担连带责任。
在公司未依法成立的情况下,公司不具备法人资格,实际出资人更谈不上股东资格认定,隐名股东与显名股东及其他股东的关系,则如同合伙关系,企业开办者(包括实际出资人和挂名出资人)应对“公司”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挂名股东(显名股东)若承担了连带责任,有权向实际出资人(隐名股东)追偿。
▎法源索引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
(2010年12月6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504次会议通过根据2014年2月17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607次会议《关于修改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的决定》修正 法释[2014]2号)
第二十四条 有限责任公司的实际出资人与名义出资人订立合同,约定由实际出资人出资并享有投资权益,以名义出资人为名义股东,实际出资人与名义股东对该合同效力发生争议的,如无合同法第五十二条规定的情形,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该合同有效。
前款规定的实际出资人与名义股东因投资权益的归属发生争议,实际出资人以其实际履行了出资义务为由向名义股东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名义股东以公司股东名册记载、公司登记机关登记为由否认实际出资人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实际出资人未经公司其他股东半数以上同意,请求公司变更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记载于股东名册、记载于公司章程并办理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如果想了解更多关于隐名股东方面的内容,欢迎前来广东通航律师事务所官网。

Ⅳ 隐名出资人和冒名出资人能否被认定为具有股东资格

所谓隐名出资,即由他人根据与实际出资人的约定,公开以自己的名义作为股东向公司投资,实际出资人并不公开的一种出资方式。通说认为:在隐名出资中,实际出资人一般不应被认定为具有股东资格,股东应当是名义上的出资人。因为名义出资人在公司章程和公司股东名册中进行了记载、公司也对其签发出资证明书或股票,这些都是认定股东资格的直接依据。特别在有限责任公司中,因有限责任公司具有明显人合性特征,股东之间的信任对公司的存续具有重大影响,如果认定实际出资人具有股东资格,将可能破坏有限责任公司的人合性基础,影响公司的经营和发展。如“以夫妻共同财产出资、以一方名义持股所形成的股权”,另一方原则上就没有股东资格。这一点已经被最高人民法院的有关司法解释所认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六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涉及分割夫妻共同财产中以一方名义在有限责任公司的出资额,另一方不是该公司股东的,按以下情形分别处理:(一)夫妻双方协商一致将出资额部分或者全部转让给该股东的配偶,过半数股东同意、其他股东明确表示放弃优先购买权的,该股东的配偶可以成为该公司股东;(二)夫妻双方就出资额转让份额和转让价格等事项协商一致后,过半数股东不同意转让,但愿意以同等价格购买该出资额的,人民法院可以对转让出资所得财产进行分割。过半数股东不同意转让,也不愿意以同等价格购买该出资额的,视为其同意转让,该股东的配偶可以成为该公司股东。用于证明前款规定的过半数股东同意的证据,可以是股东会决议,也可以是当事人通过其他合法途径取得的股东的书面声明材料。” 需要注意的是,并非在所有隐名出资的情况下,实际出资人都不能够被认定为股东。例如在有限责任公司中,如果章程有特别规定或其他大部分股东认可实际出资人具有股东资格的,可以认定实际出资人具有股东资格。这是因为:其一、公司章程是认定股东资格的基本依据,只要其规定不违背公司法的强制性规定,就在公司内部具有最高法律效力;其二、有限责任公司具有人合性因素,股东之间的信任对公司存续和发展具有重要意义,因此,大部分股东对实际出资人是否具有股东资格的态度十分重要。 实际出资人与名义出资人之间关于借名投资的协议或约定,属于民法调整的私人契约,在双方之间产生约束力。若双方约定实际出资人为股东或实际出资人承担投资风险,实际出资人主张名义出资人转交股息和其他股份财产权益的,如无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的情节,一般都能够得到人民法院的支持。若双方未约定实际出资人为股东或者实际出资人承担投资风险,且实际出资人未以股东身份参与公司管理或者以股东名义向公司主张过权利的,实际出资人仅对以股东身份参与公司各项活动并实际享受股东权利的名义出资人享有债权;实际出资人起诉主张享有股权或者享有股东权益的,一般得不到人民法院的支持。 实际出资人与名义出资人之间关于借名投资的协议或约定,并不能对抗公司。但如果公司过半数的其他股东明知实际出资人的出资,且公司已经认可实际出资人以股东身份行使权利的,如无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的情节,人民法院一般都会认定实际出资人对公司享有股权。 在借名出资的对外关系上,应遵循外观主义原则,即以公司对外公示材料中记载的股东为享有股东资格者,以保护善意第三人的利益,维护交易的稳定。因公司股东有未按时出资、出资不足、虚假出资、抽逃出资等行为,公司债权人向名义出资人主张其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的,一般均会得到法院的支持。名义出资人未经实际出资人同意而将股权对外转让的,实际出资人以其实际享有股东资格主张转让行为无效的,如不能证明受让人为恶意,法院一般会驳回其诉讼请求。 B、冒名出资。所谓冒名出资,指未经他人许可而将该人姓名或名称登记为股东,但由本人出资的一种出资方式。在这种情况下,由于被冒名者不具有向公司出资的意思表示,也没有实际对公司出资,故不应当被认定具有股东资格;对冒名者来说,尽管其实际对公司进行出资,但其行为具有欺诈性质,不应获得法律保护,也不应当被认定具有股东资格,除非公司其他大多数股东明示承认其具有股东资格。但是,即使冒名者被认定具有股东资格,他因冒名行为给被冒名者、公司、债权人或其他人造成损害的,都应当对此承担相应的责任。

Ⅵ 隐名股东和公司另外一个股东是否可以是同一人

一、公司法的确没有规定隐名股东的问题,但并不等于关于隐名股东的有关问题没有法律依据。对于隐名股东的处理仍然可以依据公司法和其他相关法律规定。隐名股东与显名股东关于隐名股东向公司投资并作为公司隐名股东协议,只要不违反法律规定,就应当是有效的。但是,这种有效,只是说协议中关于出资的归属及显名股东和隐名股东之间的关系的约定有效,协议中的其他内容仍然受到公司法的制约。
二、股东权利包括许多内容,如选择公司管理者、参与公司重大决策、参与分配公司利润的权利。作为隐名股东在行使上述权利时,显然是受到限制的,也就说,隐名股东无法直接行使公司章程中规定的股东权利。如果隐名股东想选择某人作为企业的管理者,而显名股东不同意,则隐名股东毫无办法。如果你是显名股东,你可以依据自己持股的多少来行使股东的表决权,作为隐名股东,法律上并不承认隐名股东对公司事务的表决权。因此隐名股东要对所投资的公司行使股东权利必须得到显名股东的配合。如果显名股东不配合,例如,拒绝向隐名股东分配公司利润,那么隐名股东只能通过诉讼解决,而无法通过公司内部的表决机制解决。
三、应当说,法律是保护隐名股东的合法权利的,即隐名股东可以依法要求确认自己是公司实际投资者,对相应的投资享有所有权。但法律不能支持隐名股东要求直接行使股东权利的要求。因为法律只认可公司章程和工商登记中记载的股东,只支持显名股东行使股东权利。如果隐名股东要求将自己确认为公司的显名股东,根据双方的合法协议,法院也会支持的。请注意:要求直接行使显名股东的权利和要求依法将自己确认为公司的显名股东,二者虽然有关系,但并不是同一件事。
四、关于你所说的社会现象,如果仅从股东的角度来说,就是我上面所说的那些内容。

Ⅶ 什么是隐名股东

1、隐名股东,是指依据书面或口头协议委托他人代其持有股权者。2、隐名股东,是指虽然实际出资认购公司股份,但在公司章程、股东名册和工商登记中却记载为他人的投资者。3、隐名股东,是指不具备股东的形式特征但对公司实际出资并实际享有股东权利的出资人。4、出资人为了规避法律或其它原因,借用他人名义设立公司或以他人名义出资,一般被称为隐名股东。与之相对应记载于工商登记材料上的股东则为显名股东。
不同学者从不同角度对隐名股东作了定义,借鉴各家之谈,笔者认为应从几个方面来分析隐名股东。第一,隐名股东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公司或其他组织。第二,隐名股东是实际出资的一方,为实际出资人。其出资是以显名股东或称挂名股东(与显名股东相对应的非出资方)的名义投入公司的。第三,隐名股东并非公司章程、股东名册或其他工商登记材料记载的投资人。第四,公司章程等材料中记载的股东为显名股东。隐名股东的出资有限名股东以其本身名义公示并行使因此出资而获得的权益。第五,隐名股东与显名股东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通常以合同约定,且不具有对抗第三人的效力。

热点内容
凤凰传媒港股 发布:2021-03-31 20:26:44 浏览:3
美国原油出口带来了什么 发布:2021-03-31 20:26:44 浏览:740
k线重合指标 发布:2021-03-31 20:26:26 浏览:359
金融财经网站排名 发布:2021-03-31 20:25:22 浏览:766
金融视频网站 发布:2021-03-31 20:25:20 浏览:108
公司是否质押 发布:2021-03-31 20:24:28 浏览:643
私募众筹骗 发布:2021-03-31 20:24:21 浏览:852
股份构成是什么意思 发布:2021-03-31 20:24:21 浏览:989
2015年a股市值排名 发布:2021-03-31 20:23:56 浏览:263
融资名单查询 发布:2021-03-31 20:22:52 浏览:68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