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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付款给公司

发布时间: 2021-03-03 01:33:28

Ⅰ 公司付给股东的钱是入什么科目

公司付给股东的钱:
1、公司付给股东的工资,是入“管理费用”科目。
2、公司付给股东的借款,是入“其他应收款”科目。
3、公司付给股东的钱,是偿还原来借该股东的钱,是入“其他应付款”科目。
4、公司付给股东的分红,是入“应付股利”科目‍。
分录是指 会计中的一项程序。它在工作程序里,为平时会计程序的第1个步骤。交易事项发生时,依据交易取得之原始凭证(指收据发票)编制记帐凭证(指传票),再依记帐凭证决定各个会计科目的使用以及其金额,按照交易发生之顺序逐笔填入日记簿,这个工作就称“分录”。用以记载分录的帐簿称为日记簿,又称序时帐簿、分录簿和原始纪录簿。

Ⅱ 股东还款给公司的相关程序

所以只要股东切实履行了自己的出资义务,即不用偿还破产程序完成后的债务。 但是,股东为公司的债务提供了担保,则应当承担担保责任。 破产法: 第一百二十四

Ⅲ 股东支付给成员公司的补贴是否可以税前扣除

补贴也是工资的一部分,只要不超出税前扣除的工资总额,应该都可以税前扣除

Ⅳ 公司开办之前,股东垫付的款项怎么入帐

公司开办之前股东垫资的款项应该计入“长期待摊费用——开办费”科目,会计分录为:

1、收到垫资款项

借:银行存款(或库存现金)

贷:其他应付款——××(股东名称)

2、购买开业前所需物品

借:长期待摊费用——开办费

贷:银行存款(或库存现金)

3、计提筹建组人员工资,并发放

借:长期待摊费用——开办费

贷:应付职工薪酬——公司筹建人员工资

借:应付职工薪酬——公司筹建人员工资

贷:库存现金

待到公司领取营业执照正式开业摊销“开办费“,”开办费“不得低于5年,摊销会计分录为:

借:管理费用——开办费摊销

贷:长期待摊费用——开办费

开业后对股东垫资的款项的处理按股东意愿分别两种情况进行会计处理:

1、股东书面确认抵作投资款的

借:其他应付款——××(股东名称)

贷:实收资本(或股本)——××(股东名称)

2、股东要求归还,投资款另行汇入的,待到新开业公司收到足以归还股东垫资的资金后

借:其他应付款——××(股东名称)

贷:银行存款(或库存现金)

(4)股东付款给公司扩展阅读:

一、本科目核算企业已经发生但应由本期和以后各期负担的分摊期限在1 年以上的各项费用,如以经营租赁方式租入的固定资产发生的改良支出等。

二、本科目应按费用项目进行明细核算。

三、企业发生的长期待摊费用,借记本科目,贷记有关科目,贷记"银行存款"、"原材料"等科目。摊销长期待摊费用,借记"管理费用"、"销售费用"等科目,贷记本科目。

四、本科目期末借方余额,反映企业尚未摊销完毕的长期待摊费用的摊余价值。

企业所得税法第十三条第(三)项所称固定资产的大修理支出,是指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支出:

① 修理支出达到取得固定资产时的计税基础50%以上。

② 修理后固定资产的使用年限延长2年以上。

符合以上两项条件的大修理支出,在发生时,借记“长期待摊费用”科目,贷记“原材料”、“银行存款”等科目;该支出在固定资产尚可使用年限内进行摊销,借记相关资产的成本或者当期损益科目,贷记“长期待摊费用”科目。

长期待摊费用会计处理与税法差异相差较大,企业在日常业务处理时注重两者差异,同时应做好新旧所得税法接轨时长期待摊费用衔接处理,原所得税法规定计入企业的递延资产等如筹建费用分五年摊销,而新法规定按不得低于三年时间摊销。

则企业2007年度摊余的长期待摊费用在2008年度能否变更摊销年限按新法规定年限进行摊销,目前税法还未明确,笔者认为,按照程序法从新、实体法从旧的原则,所得税法属实体法,则在还未没有明确之前,企业对2007年度摊余的长期待摊费用应按原法规定进行摊销为妥。

Ⅳ 股东把钱转给公司,公司再付工资的会计分录

借:银行存款59832
贷:其他应付款-某某人59832
借:应付职工薪酬-工资59832
贷:银行存款59832

Ⅵ 股东借款给公司是否—定要付利息

不是一定要利息,可以其他方式,比如提高股份到,当然也可以有利息。
企业借款版分两类:权
1、企业向股东或其他与企业有关联关系的自然人借款的利息支出,如满足两个条件,可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准予扣除,一是企业如果能够证明相关交易活动符合独立交易原则的,或者该企业的实际税负不高于境内关联方的,二是金融企业的关联方的债权性投资与其权益性投资比例不超过5:1,其他企业不超过2:1。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四十六条及《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关联方利息支出税前扣除标准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21号)规定的条件,计算企业所得税利息扣除额。
2、企业向除有关联关系的自然人以外的内部职工或其他人员借款的利息支出,利息支出不超过按照金融企业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的数额的部分,也可以在计算企业所得税前扣除。应根据税法第八条和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七条及《关于企业向自然人借款的利息支出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777号)的规定,计算企业所得税利息扣除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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