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挂名股东公司清算

发布时间: 2021-03-05 01:39:20

㈠ 公司多年前被吊销,法人不肯注销,挂名股东如何强制退出!

如果要退股的话,可向法院提起公司解散的案件,通过法院判决公司解散后,再进入公司清算,公司股东下落不明的,法院可以强制清算。公司清算完毕后才能注销公司

------------------------蓉--都-办---公司

㈡ 公司破产后,挂名股东有什么责任和影响

别理她们。没什么影响

㈢ 挂名股东的挂名股东的法律责任

1、被借名股东的法律责任
如果有证据证明经登记注册的股东仅仅是被别人借名而挂名,并未参与公司的治理,未享有过真正的股东权利,也未履行过股东义务,那么法律不会保护其作为“股东”而应享有的权利。因为对公司履行出资义务是享有股东权利的基础,而并未实际出资的挂名股东,则不会享有基于出资而享有的公司知情权、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转让出资权、收益权等股东权利。相反,在公司资不抵债时,因为其股东身份已向社会公示,实际出资人与挂名股东之间的这种私下借名行为不能对抗善意第三人,所以挂名股东不但不会享有股东的权利,却存在在其出资范围内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法律风险。
2、约定挂名的法律责任
因为约定挂名的形式主要体现在股权转让的法律行为中,所以因约定挂名而在实务中发生的纠纷则往往涉及到公司股权转让协议的效力问题。对于股权转让后未进行登记而是否影响股东资格的取得,笔者认为应根据在股权转让后当事人的行为状况来确定,不能简单肯定或否定。但一般认为在各种要件具备的前提下,仅仅未进行工商变更登记,应当肯定其股东资格。根据我国《合同法》及其解释的立法精神,只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在登记后生效的,才依此认定合同的效力,比如《担保法》中关于抵押权生效的规定。否则适用当事人合意成立即合同自由原则,只要当事人双方就合同的主要条款达成一致,或者符合《合同法》第37条规定的情形,合同即为成立。因此,股权转让协议成立的要件应当是当事人合意,与合同是否经过工商登记没有直接关系。工商登记是国家对法人进行行政管理的一种方式,是社会公信力的具体体现,这种证权性登记仅旨在向社会宣示股东资格的证权功能,起到对抗第三人的表面证据功能,而不具有设权性功能。所以,在不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的前提下,法律同样不会保护约定挂名股东的股东权利,而已履行受让对价义务,实际享有股东权利并履行股东义务的受让方其股东资格则应受到法律保护。

㈣ 公司倒闭被告,我只是为亲戚做公司挂名股东,没有出资,没参加任何公司经营活动,现在我该怎么办

如果不是刑事责任就没关系。
有限公司的股东以其出资承担有限责任。比如出资50万元,公司亏损了200万元,股东也只以其出资的50万元承担责任。多余的就不用承担了。

㈤ 公司的挂名股东需要承担什么责任

公司股东承担的责任有:

1.按期缴纳所认缴的资本;

股东出资在注册公司的时候,回会选择认缴出答资额,先实缴一部分,剩余部分则按期缴纳,在公司章程规定的年限内,缴全注册资本。

2.遵守公司章程;

企业应按照企业基本情况编制《公司章程》,股东和法人都必须要遵守公司章程上的条例。

3.公司注册后、不能擅自抽回出资额;

4.追加出资额的义务及出资额的填补义务;

5.对公司债务负有限责任;

6.对公司及其他股东诚实信任。

不得对公司及其他股东弄虚作假、要实事求是。

㈥ 挂名股东单方面退出是否可以!

由于你没有说明公司的性质,暂时按照有限责任公司处理。公司的股东是不能单方要求退出股东或股份的,你只能将所持有的股份转让给其他股东或者股东以外的第三人,从而实现退出该公司股东身份的目的。

㈦ 挂名股东能摆脱一人有限公司的性质吗

1,中国公司法规定,只要不是与1个股东,就不算一人有限责任公司。而不看这个内股东占多容少股权比例。
2,现在公司法更看重股东对公司的责任是否按期负责。
也就是说,公司法实物中,如果股东对公司的责任按期尽到了就可以了。
这一点,一人公司和多人公司是差不多的。
3,在司法实践上,一人公司有个责任是倒置的。也就是说,当有人去控诉一人公司股东有破坏公司财产独立性的时候,股东是有义务去举证证明的。

㈧ 挂名股东在其他股东不配合的情况下如何退出

B公司在工商登记的时候,有没有在章程上签字盖章呢?有没有在注册B公司的时候委托他们办理相关手续上的委托书上签名盖章呢?如果没有可以起诉工商局,要求其撤销工商登记。不要说没有出资呀,没出资是不可能的,05年的时候是需要验资的。
一个自然人股东,就是没有在章程和办理工商登记手续上签字,我起诉了工商局,还赢了。最后工商局依据判决撤销了工商登记。
如果在章程上签字盖章了,现在B公司估计处于营业执照吊销状态,可以发起公司清算纠纷,最后注销这个公司。

㈨ 挂名股东在公司破产时如果不能补齐认缴出资有什么后果

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的股东已经承担上述责任,其他债权人提出相同请求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司法解释三》第十三条规定:股东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公司或者其他股东请求其向公司依法全面履行出资义务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公司债权人请求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的股东在未出资本息范围内对公司债务不能清偿的部分承担补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的股东已经承担上述责任,其他债权人提出相同请求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9)挂名股东公司清算扩展阅读:

股东破产的相关要求:

1、股东抽逃出资,公司或者其他股东请求其向公司返还出资本息、协助抽逃出资的其他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或者实际控制人对此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2、公司债权人请求抽逃出资的股东在抽逃出资本息范围内对公司债务不能清偿的部分承担补充赔偿责任、协助抽逃出资的其他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或者实际控制人对此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3、出资人以符合法定条件的非货币财产出资后,因市场变化或者其他客观因素导致出资财产贬值,公司、其他股东或者公司债权人请求该出资人承担补足出资责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㈩ 我是挂名股东,公司出现债务纠纷我有问题么

一、在公司资不抵债时,因为股东身份已向社会公示,实际出资人与挂名股东之间的这种私下借名行为不能对抗善意第三人,所以挂名股东不但不会享有股东的权利,却存在在其出资范围内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法律风险。

二、根据我国《合同法》及其解释的立法精神,只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在登记后生效的,才依此认定合同的效力,比如《担保法》中关于抵押权生效的规定。否则适用当事人合意成立即合同自由原则,只要当事人双方就合同的主要条款达成一致,或者符合《合同法》第37条规定的情形,合同即为成立。

三、现在将股权转让会法人是允许的。

(10)挂名股东公司清算扩展阅读:

存在挂名股东的公司中股东资格的确认:

1.不论是否实际出资人,凡是通过股东名册或者工商登记证明自己股东资格的股东,就应被推定为公司合法股东,和其他股东一样,依法享有股东权益,有权在公司赢利时分取红利。同时,也应该履行出资的义务,承担公司经营的风险,至于名义股东和实际股东之间的借款关系,那是另外一个法律关系,通过另外一个诉讼去解决。

2、为了规避法律而挂名。此种情况分两种情况来分,如果内部股东发生矛盾,则按照实事求是的原则,否认股东资格的存在。如果公司与外部发生矛盾,如债权人追债等,这种情况则承认挂名股东的资格。同时,由挂名股东和隐名股东承担连带责任。

3、当除挂名股东以外的实际股东人数为两人以上时,挂名股东多是为了某个隐名投资人的利益而设立,如隐名投资人为不得经商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此时为了遏制恶意规避法律的行为,应当否认挂名股东的股东资格进而切断隐名投资人获得不法收益的通道。

对于隐名投资人已经获得的收益,由于属于非法所得,因此根据有关法律的规定应当收归国有,这一点比较简单;对于隐名投资人已经投入到公司中的资本,因与所得的收益相对,因此应当允许其收回,但收回的方式应当以不影响公司的存续为基本前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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