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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决议撤销权

发布时间: 2021-03-30 11:50:52

1. 股东会、董事会的哪些决议无效或可撤销

公司法律师说法之二十: 股东会(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无效的情形回: 股东会答(股东大会)、董事会作出的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决议,为无效决议,自始无效。 股东会(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可撤销的情形:1、违反会议召集程序作出的决议。对于会议召集程序,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都作了规定,公司应当严格执行。如果会议的召集程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该次会议所通过的决议,即为可撤销的决议。2、违反会议表决方式作出的决议。股东会、股东大会、董事会会议的表决方式,应当严格按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如果采用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表决方式通过的决议,即为可撤销的决议。3、违反公司章程规定作出的决议。股东会、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的内容,应当符合公司章程的规定,如果其内容违反公司章程规定的,即为可撤销的决议。

2. 股东会决议怎么撤销

根据公司法规定,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股东会决议确定可以被认定为无效或者被撤销。针对无效的股东会决议,股东可以在任何时间向法院起诉确认股东会决议无效。
具体条件如下:
1、无效的股东会决议,自始无效。股东可以在任何时间向法院起诉确认股东会决议无效。法院认定股东会决议无效的根本性评价标准就是决议的内容是否违反了法律、行政法规的效力性强制规定。
2、可撤销的股东会决议,需要满足以下条件:
(1)股东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决议的内容违反了公司章程的规定;
(2)股东自决议作出之日起六十日内,请求人民法院撤销。过了这个期限权利就丧失了。
股东提起确认股东会决议无效或者可撤销诉讼的,人民法院可以应公司的请求,要求股东提供相应担保。公司根据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已办理变更登记的,人民法院宣告该决议无效或者撤销该决议后,公司应当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撤销变更登记。

3. 什么情况下股东会决议或董事会决议无效或可撤销

公司股东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或者决议内容违反公司章程的,股东在一定期限内,有权请求法院判决撤销因此形成的决议,此即股东会决议撤销之诉。在公司法司法实践中,可提起股东会决议撤销之诉的情形主要有:
(1)会议召集人不适格;
(2)会议通知或公告瑕疵;
(3)非股东或非股东代理人参与表决;
(4)决议未达法定最低表决权数;
(5)决议内容违反公司章程。
同样,若董事会决议存在上述情形,直接利害关系人亦可向人民公园提起确认无效或撤销之诉。

4. 股东会决议可以撤销吗

不可以了。人民法院遵循“一事不再理”,即同一理由的案件,不再受理。 一审的理由是撤销。撤销的目的或结果就是使决议失去法律效力。如果再次以“无效”为理由提起诉讼,与一审的诉讼目的是相同的。因此,“撤销”与“无效”的诉讼目的相同,属于“一事”。

5. 股东会决议可撤销的情形有哪些

公司法律师说法之二十: 股东会(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无效的情形: 股东版会(股东大会权)、董事会作出的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决议,为无效决议,自始无效。 股东会(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可撤销的情形:1、违反会议召集程序作出的决议。对于会议召集程序,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都作了规定,公司应当严格执行。如果会议的召集程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该次会议所通过的决议,即为可撤销的决议。2、违反会议表决方式作出的决议。股东会、股东大会、董事会会议的表决方式,应当严格按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如果采用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表决方式通过的决议,即为可撤销的决议。3、违反公司章程规定作出的决议。股东会、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的内容,应当符合公司章程的规定,如果其内容违反公司章程规定的,即为可撤销的决议。

6. 股东大会的决议可以随意撤消吗

如果者股东大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版章程,或者决议内权容违反公司章程的,股东可以自决议作出之日起六十日内,请求人民法院撤销。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十二条 公司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董事会的决议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无效。
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董事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或者决议内容违反公司章程的,股东可以自决议作出之日起六十日内,请求人民法院撤销。
股东依照前款规定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可以应公司的请求,要求股东提供相应担保。
公司根据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已办理变更登记的,人民法院宣告该决议无效或者撤销该决议后,公司应当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撤销变更登记。

7. 任何股东都有权请求法院撤销董事会决议

不是,必须复是达到一定数量的制股东人数
我国《公司法》第二十二条规定了股东会、股东大会、董事会的决议如有瑕疵,可提起决议无效或撤销之诉,旨在保护中小股东和公司的合法权益,限制大股东的权利滥用,赋予了中小股东对公司瑕疵决议的救济途径。该条第一款规定:“公司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董事会的决议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无效”;第二款规定“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董事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或者决议内容违反公司章程的,股东可以自决议作出之日起六十日内,请求人民法院撤销。”
根据《公司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股东可基于两种事由提起公司决议撤销之诉:一是作出决议的会议违反有关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有关程序方面的规定,二是决议违反公司章程内容方面的规定。其中,公司决议程序上的瑕疵主要体现在召集程序和表决方式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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