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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外合资企业有股东会

发布时间: 2021-03-31 14:53:02

㈠ 外商独资企业有股东会吗

(1)外商独资企业不设立股东会;
(2)对于外资企业来说董事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但股东会的设立可以由公司根据自身需要来确定,可以设立也可以不设立。
依据:根据《外商投资公司审批登记管理法律适用若干问题的执行意见》(工商外企字[2006]81号)规定:
第三条:中外合资、中外合作的有限责任公司的董事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其组织机构由公司根据《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和《公司法》通过公司章程规定。
外商合资、外商独资的有限责任公司以及外商投资的股份有限公司的组织机构应当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因此根据上述法律规定:外商独资企业的组织机构应当符合《公司法》的相关规定,即应当按照一人有限公司的相关法律规定来设置。
《公司法》第六十二条规定:一人有限责任公司不设股东会。股东作出本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所列决定时,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并由股东签名后置备于公司。
第五十一条股东人数较少或者规模较小的有限责任公司,可以设一名执行董事,不设董事会。执行董事可以兼任公司经理。
第五十二条有限责任公司设监事会,其成员不得少于三人。股东人数较少或者规模较小的有限责任公司,可以设一至二名监事,不设监事会。
解析:外商独资企业不设立股东会,因为其比照的是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相关法律规定,只有一个股东,当然没有股东会。
而对于外资企业来说董事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但不一定没有股东会,因为外资企业的机构设置也是要符合《公司法》的规定,可以根据公司需要选择设立或者不设立。

㈡ 外商独资企业有股东会吗

(1)外商独资企业不设立股东会;
(2)对于外资企业来说董事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但股东会的设立可以由公司根据自身需要来确定,可以设立也可以不设立。
依据:根据《外商投资公司审批登记管理法律适用若干问题的执行意见》(工商外企字[2006]81号)规定:
第三条:中外合资、中外合作的有限责任公司的董事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其组织机构由公司根据《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和《公司法》通过公司章程规定。
外商合资、外商独资的有限责任公司以及外商投资的股份有限公司的组织机构应当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因此根据上述法律规定:外商独资企业的组织机构应当符合《公司法》的相关规定,即应当按照一人有限公司的相关法律规定来设置。
《公司法》第六十二条规定:一人有限责任公司不设股东会。股东作出本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所列决定时,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并由股东签名后置备于公司。
第五十一条股东人数较少或者规模较小的有限责任公司,可以设一名执行董事,不设董事会。执行董事可以兼任公司经理。
第五十二条有限责任公司设监事会,其成员不得少于三人。股东人数较少或者规模较小的有限责任公司,可以设一至二名监事,不设监事会。
解析:外商独资企业不设立股东会,因为其比照的是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相关法律规定,只有一个股东,当然没有股东会。
而对于外资企业来说董事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但不一定没有股东会,因为外资企业的机构设置也是要符合《公司法》的规定,可以根据公司需要选择设立或者不设立。

㈢ 请问中外合资公司是 不应设 还是 不必而可以 设股东会

不应设 ,一抄般公司最高权力机构是股东会,但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是董事会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实施条例
第三十条 董事会是合营企业的最高权力机构,决定合营企业的一切重大问题。
第三十一条 董事会成员不得少于3人。董事名额的分配由合营各方参照出资比例协商确定。
董事的任期为4年,经合营各方继续委派可以连任。

㈣ 中外合资企业董事会和股东会的联系与区别,转让股权需做哪个决议

中外合资企业法相对于公司法是特别法,在适用时优于公司法,中外合资有限公司的最高权力机构是董事会。
如果是甲乙有二八变三七这种比例变化,应该是事先修改合资合同和合资章程,报审批机关审批的。需要董事会决议。

㈤ 请问公司法第几条说中外合资企业可以设立股东会啊~谢谢

第二百一十七条,具体规定如下

《公司法》
第二百一十七条外商投资的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适用本法;有关外商投资的法律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

㈥ 中外合资企业为什么没有股东会

楼上说了一大堆法条没有说出根本原因。因为中外合资企业很多涉外业务的决策版权不能依照一般公司的股权东(大)会出资额的多少投票决定。如果有股东会外国人出资占比多,直接决定对中国倾销怎么办?所以没有股东会就没有依靠出资额的绝对决策权。另外补充一下,合营企业包括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由于股份有限公司的特殊性质,是必须设股东大会的(不信去看大型上市跨国公司股权结构),不设股东会指的是有限责任公司,但是股份有限公司最高权力机关还是董事会。这样有任何涉外的(针对我国)事项要向地方政府,发改委,国务院报备,董事们才敢决定,所以道理还是一样。

㈦ 中外合资企业最高权力机构是董事会还是股东会

中外合资企业最高权力机构是董事会。

合营企业设立董事会,它是合营企业的最高权力机构,中外各方均可担任董事长。董事长是合营企业法定代表人。合营企业设经营管理机构,总经理由董事长聘请,也可由董事长兼任,负责组织领导日常经营管理工作。合营企业依法建立工会组织。

依照中国有关法律在中国境内设立的外国公司、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或个人与中国公司、企业或其他经济组织共同举办的合营企业,即两个以上不同国籍的投资者,根据《公司法》和《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的规定共同投资设立,共同经营,共负盈亏,担当风险的有限责任公司。 (港、澳、台参照)

(7)中外合资企业有股东会扩展阅读

性质

从分类学的角度讲;中外合资企业属于非公有制经济性质的企业。(有些分歧)

这种公有经济和私有经济相互融合,流动发生的经济主体,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今天,已经远离传统单一经济性质划分的模式;而过渡到明晰产权关系,按有限责任人组织形式,以认缴出资额为限承担民事责任的科学划分的范畴中。

特征

1. 依法登记。以《合资法》、《公司法》、《条例》为公司设立的法律依据。

2. 实行审批制。合营企业必须由中外两方共同投资设立。项目必须任政府的审批机关批准。

3. 有限责任。合营企业有限责任公司的组织形式。

4. 共同经营管理。

5. 生产经营活动纳入国家的特殊规范。如可以从国际市场采购设备、原材料;直接出口自己生产的产品等等。有一定优越性。

6. 位于中国境内,为中国法人。

㈧ 中外合作企业为何不设股东会

从网络上搜了一下,某律师答复如下: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之所以不设股东会是由其自身的特点决定的:
1、实践中,股东数量较少,一般为两个股东。故没有必要设股东会。
2、中外合资经营企业董事的名额分配由中外双方参照出资额的比例进行商定,董事会成员已能代表各自出资者的利益;这也是没有必要成立股东会的原因。
3、中外合资经营企业董事会议事的基本准则是平等互利的原则;投资各方不论投资太小,议事规则仍遵循以平等协商解决的方式处理投资者之间的矛盾和问题,这种解决问题的方式也决定了没有设立股东会的条件和必要。感觉理由有点牵强。

㈨ 在我国,中外合资公司能设置股东会吗

不能。
根据《中外合资企业法》、《中外合资企业登记管理条例》的相关规定:在中外合资企业中,董事会为最高权利机构,不设股东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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