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融资费用化

发布时间: 2021-03-31 17:48:29

1. 企业吸收投资者投资而发生的融资费用可以资本化吗

不可以,它们之间是合法的借贷关系,双方自愿达成协议。

2. 银行融资相关费用应在什么科目列支

1.担保费是为借款而发生的,属于借款费用的范畴。
根据企业会计制度的规定,对于借款费用的处理,属于经营期间不应计入相关资产价值的借款费用,借记应计入财务费用,贷记银行存款。
2.属于发生的与购建或者生产符合资本化条件的资产有关的借款费用,按规定在购建或者生产的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或者可销售状态前应予以资本化的,计入相关资产的成本,视资产的不同,分别计入“在建工程”、“制造费用”、“研发支出”等科目;
3.购建或者生产符合资本化条件的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或者可销售状态后所发生的借款费用以及规定不能予以资本化的借款费用,计入财务费用。
4.是否可以税前扣除取决于借款费用计入资产还是费用。
如果计入到资产中,随资产的折旧或摊销扣除;
如果计入到费用中,当期直接扣除。
5.计入“财务费用”的当期可以一次性扣除。

3. 企业融资费用如何在所得税前扣除

答,
一、非金融企业向非金融企业借款
非金融企业向非金融企业借款的利息支出不需要资本化,按照金融企业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的数额部分准予扣除。对于“金融企业同期同类贷款利率”如何掌握,《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34号)规定,鉴于目前我国对金融企业利率要求的具体情况,企业在按照合同要求首次支付利息并进行税前扣除时,应提供金融企业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情况说明,以证明其利息支出的合理性。这里所说的“金融企业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情况说明”,是指企业要提供本企业当期发生的向金融企业贷款发生利息支出的情况,应当包括银行的基准利率和浮动利率。
二、企业向关联企业借款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关联方利息支出税前扣除标准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21号)规定,企业实际支付给关联方的利息支出,不超过债权性投资与权益性投资2∶1比例(金融企业除外)和税法及其实施条例有关规定计算的部分,准予扣除。假设被投资企业向投资企业借款1000万元,如果投资方权益性投资为400万元的情况下,只允许扣除按800万元计算的利息。该文件第二条还规定,企业如果能够按照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提供相关资料,并证明相关交易活动符合独立交易原则的,或者该企业的实际税负不高于境内关联方的,其实际支付给境内关联方的利息支出,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准予扣除。实际工作中,对能够满足这个条件的,不需要调整。
投资者投资未到位而发生的利息支出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投资者投资未到位而发生的利息支出企业所得税前扣除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9〕312号)文件规定,凡企业投资者在规定期限内未缴足其应缴资本额的,该企业对外借款所发生的利息,相当于投资者实缴资本额与在规定期限内应缴资本额的差额应计付的利息,其不属于企业合理的支出,应由企业投资者负担,不得在计算企业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该文件规定了具体计算方法。假如企业注册资本2000万元,投资者先投入1200万元,尚欠800万元。该年度企业向银行借款1000万元,产生借款利息60万元,则不得扣除的借款利息为60×800÷1000=48(万元)。
企业经批准发行债券的利息支出
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规定,企业经批准发行债券的利息支出可以扣除。《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若干税务处理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15号)规定,企业通过发行债券、取得贷款、吸收保户储金等方式融资而发生的合理的费用支出,符合资本化条件的,应计入相关资产成本;不符合资本化条件的,应作为财务费用,准予在企业所得税前据实扣除。
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对此文件解读为:不符合资本化条件的,应作为财务费用(包括手续费及佣金支出),准予在企业所得税前据实扣除。实际工作中,有些企业可能通过信托公司向银行融资,银行又通过发行债券方式吸储,这样就会产生企业向信托公司支付手续费,向银行支付代理费,向债券购买者负担利息的情形。根据本公告的原则,上述的借款费用都可以扣除。
三、企业向自然人借款发生的利息支出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向自然人借款的利息支出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777号)规定,企业向股东或其他与企业有关联关系的自然人借款的利息支出,除按相关规定计算外,还要遵循财税〔2008〕121号文件规定的2∶1的比例。假设投资人权益性投资100万元,企业向该投资人借款300万元,在计算利息扣除时,只允许扣除按200万元乘以金融企业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的利息。
至于企业向投资人以外的内部职工或其他人员(社会自然人)借款的利息支出,要符合两个条件:一是企业与个人之间的借贷是真实、合法、有效的,并且不具有非法集资目的或其他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二是企业与个人之间签订了借款合同,其利息支出在不超过按照金融企业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的数额准予扣除。
企业向自然人借款,还有三个特别提示:一是在支付利息时,要依法代扣个人所得税。二是需要利息受益人提供发票,以证明其营业税完税情况。三是借款合同不需要缴纳印花税。因为印花税暂行条例规定的借款合同,是指银行及其他金融组织与借款单位及个人之间签订的合同。非金融机构或组织与单位个人之间、个人与个人之间订立的借款合同、银行间同行业拆借以及企业集团内部的借款凭证免贴印花。

4. 承租人在融资租赁中发生的融资费用应予以资本化或费用化,这句话对吗

不是完全对的

5. 未确认融资费用应该怎样理解,以及和资本化条件的关系

未确认融资费用还是要从会计的角度进行理解,具体可以分为:

1、“未确认融资费用“”实际上是负债类(长期应付款)的一个备抵科目,是融资租入固定资产所发生的应在租赁期内各个期间进行分摊的未实现的融资费用,也可以将其理解为由于融资而应承担的利息支出在租赁期内的分摊,实际上将它理解为利息也可以。

2、在购买固定资产时,由于固定资产可能会延期支付,实质上就是具有融资性质的,在实际支付的价款和购买的价款的现值之间形成一个差额,这个差额就是"未确认融资费用"。

未确认融资费用和资本化条件的关系

当设备还未达到预定的使用状态,则未确认融资费用不资本化;而当设备达到预定的使用状态后,再分摊的未确认融资费用就不再资本化了,而是直接计入当期损益了,即计入管理费用等科目了。

(5)融资费用化扩展阅读:

“未确认融资费用”账户所反映的内容,是融资租入固定资产所发生的应在租赁期内各个期间进行分摊的未实现的融资费用,换一个角度,我们可将其理解为由于融资而应承担的利息支出在租赁期内的分摊。具体摊销分为:

1、未确认融资费用摊销形成的利息支出本质上属于借款费用,因此其资本化/费用化也遵循借款费用准则的一般规定,即:如果是一般的融资租赁合同,则在相关租赁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之前发生的利息支出可以资本化,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后发生的利息支出只能费用化。

2、如果是售后回租构成的融资租赁,则其实质是资产抵押借款,要看租赁合同中对出售价款的用途有无限制,以及是否实质上专款专用,来判断是否可以认定为专门借款,分别按照借款费用准则中对专门借款和一般借款的借款费用资本化/费用化所规定的不同原则处理。

6. 融资费用应入哪个科目

企业会计制度-会计科目和会计报表中规定: 1、企业发行债券时,如果发行费用大于发行期间冻结资金所产生的利息收入,按发行费用减去发行期间冻结资金所产生的利息收入后的差额,根据发行债券筹集资金的用途,属于用于固定资产项目的,按照借款费用资本化的处理原则处理;属于其他用途的,计入当期财务费用。如果发行费用小于发行期间冻结资金所产生的利息收入,按发行期间冻结资金所产生的利息收入减去发行费用后的差额,视同发行债券的溢价收入,在债券存续期间于计提利息时摊销。 其他借款费用的处理原则,比照长期借款借款费用资本化的规定办理。 企业发行附有赎回选择权的可转换公司债券,其在赎回日可能支付的利息补偿金,即债券约定赎回期届满目应支付的利息减去应付债券票面利息的差额,应当在债券发行日至债券约定赎回届满日期间计提应付利息,计提的应付利息,按借款费用资本化的处理原则处理。 2、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票支付的手续费或佣金、股票印制成本等,减去发行股票冻结期间所产生的利息收入,溢价发行的,从溢价中抵消;无溢价的,或溢价不足以支付的部分,作为长期待摊费用,分期摊销。

7. 发行股票或发行债券时的融资费用该记入哪个科目

企业会计制度-会计科目和会计报表中规定:
1、企业发行债券时,如果发行费用大于发行期间冻结资金所产生的利息收入,按发行费用减去发行期间冻结资金所产生的利息收入后的差额,根据发行债券筹集资金的用途,属于用于固定资产项目的,按照借款费用资本化的处理原则处理;属于其他用途的,计入当期财务费用。如果发行费用小于发行期间冻结资金所产生的利息收入,按发行期间冻结资金所产生的利息收入减去发行费用后的差额,视同发行债券的溢价收入,在债券存续期间于计提利息时摊销。
其他借款费用的处理原则,比照长期借款借款费用资本化的规定办理。
企业发行附有赎回选择权的可转换公司债券,其在赎回日可能支付的利息补偿金,即债券约定赎回期届满目应支付的利息减去应付债券票面利息的差额,应当在债券发行日至债券约定赎回届满日期间计提应付利息,计提的应付利息,按借款费用资本化的处理原则处理。

2、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票支付的手续费或佣金、股票印制成本等,减去发行股票冻结期间所产生的利息收入,溢价发行的,从溢价中抵消;无溢价的,或溢价不足以支付的部分,作为长期待摊费用,分期摊销。

8. 会计分录中,关于在建工程有关的未确认融资费用为何要将其资本化

通俗的理解:年初记录的那笔分录 借:未确认融资费用 是费用的增加,而后面那笔 贷:未专确认融属资费用 是减少了费用,把应该这一年摊销的未确认融资费用转入到在建工程里,使在建工程由原来的813万元,增加到813万+65万=878万。 而未确认融资费用 由于摊销 由原来的250 万元减少到 250万-65万=185万。

9. 费用化融资和费用资本化各是什么意思

融资租赁费用是否予以资本化?
会计界有两种观点:资本化、费用化
主张融资租赁费用“资本化”主要理由是:
1.融资租赁期限较长,租赁期内,企业虽然不拥有租赁资产的所有权,但通过支付租金,取得了长期的使用权。这种使用权的价值也应视作一种资产。
2.融资租入资产,租赁期满时企业一般都可取得资产的所有权。从这点看,它类似于分期付款购买。所以,收入资产时,企业应同时确认租赁资产与负债。
3、如计入当期损益,会可能导致企业会计信息的不真实。
主张融资租赁费用“费用化”主要理由是:
1.租赁是出租人与承租人双方的一种契约行为。会计上对未来生效的契约(如购销合同),并不予以确认和反映,融资租赁业务也不应例外,将支付的租金直接计入各期费用即可。
2.从企业的实际考虑,将租赁费用资本化,会增加企业的资产与负债,从而提高企业的产权比率,降低企业的资产报酬。正因为如此,大多数承租人都不愿意这样做。
国际会计准则主张融资租赁费用“资本化”
我国租赁准则和《企业会计制度》均规定:融资租入的固定资产,承租人应按租赁开始日租赁资产的原账面价值与最低租赁付款额的现值两者中较低者,作为固定资产的入账。

10. 分期付款方式购入固定资产,未确认融资费用的分摊额在什么情况下算符合资本化条件什么是资本化

简单来说,就是未分摊的费用分摊当期符合资本化条件,一般情况下都是费用化,但是用途上构成相关资产成本的,就应当资本化。
如分期付款固定资产在构建期间,此时不应计入当期损益,即财务费用而是应当计入“在建工程”等,资本化条件,这里就不用定义方式来解释了,就是计入相关成本中去,最后反映到资产负债表中去,而不是计入利润表中去,
如果实在不明白,举个简单例子,理解可以参照这个,您自己分期付款买了一个新房500万。又花了100万装修,此时您认为这100万是构成房子的成本 还是说100万直接走费用。都是花出去的钱,就算不懂会计重要性原则。你自己也会认为,这个房子你当初花了600万反映你内心的资产负债表上去。假如你买了一些壁纸 贴纸花了300元,这个300按照金额可以费用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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