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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政府投资

发布时间: 2021-03-04 01:34:12

❶ 4万亿政府投资对我国经济的影响

首先,4万亿投资计划的实施,对民间投资起到了积极的保护和拉动作用。虽然由于金融危机的影响范围广、冲击力大、速度快,4万亿投资计划的出台时间很紧、规模很大、速度很快,但对民间投资还是起到了积极的保护和拉动作用。

一是4万亿投资计划的重点,为民间投资的跟进打下了坚实的基础。我们知道,此次的4万亿投资计划,主要集中在保障性住房、农村民生工程、重大基础设施、社会事业、自主创新 和节能减排 等方面,这些方面不仅是经济和社会发展的瓶颈,而且是民间投资涉及较少的方面。利用应对金融危机的机会,加大对这些方面的投入,把社会效益远高于经济效益、公益性远高于市场性 的设施由政府来进行投资和建设,为民间投资的下一步有力跟进打下了坚实的基础。

二是4万亿投资计划的实施,保护了民间投资的信心。值得注意的是,面对突如其来的金融危机,如果不及时采取措施,积极应对,极有可能对经济产生毁灭性的影响。特别是面广量大的民营企业,更会遭受重创。正是4万亿投资计划的快速有效实施,才使我国经济在很短的时间内停止了下滑,并迅速出现了企稳向好的迹象。因此,4万亿投资计划的实施,不仅保护了经济,也保护了民间投资者的信心。

三是4万亿投资计划的实施,进一步理顺了政府投资与民间投资的关系。虽然从经济学的角度来分析,政府投资与民间投资的界限比较清晰,但是,在实际工作中,政府投资与民间投资却经常出现相互“越位”、相互“缺位”、相互“错位”的现象。此次4万亿投资计划的实施,更加清晰地勾画了政府投资的范围,对理顺政府投资与民间投资的关系提供很好的借鉴。

第二,4万亿投资计划在实施过程中的某些偏差,间接地对民间投资产生了一定的挤占效应。

在肯定4万亿投资对民间投资积极作用和影响的同时,也必须看到,由于4万亿投资政策 在执行过程中出现了一定偏差,特别是资金的分配、信贷资金的供应、政策的赋予等方面,间接地对民间投资产生了一定的挤占效应。具体表现在:

一是国有企业 ,特别是中央企业成为4万亿投资的最大受益者,普遍“不差钱”,使他们具有了与民营企业争地盘的强大实力,使一些地区、一些行业出现了“国进民 退”的现象,而国企新“地王”的频繁出现,也在一定程度上证明了民间投资被挤压的迹象。

二是地方政府的过度投资,也在一定程度上对民间投资形成了挤占效应,地方许多过去可以由民间资本界入的市政工程、公共设施等,在此轮投资中,也因为政府“不差钱”而被政府全面承包了,使民间投资在一些地方被“挤出”。

三是自4万亿投资计划实施以来,民间投资的跟进速度明显不快,也直接导致了政府投资作用的更好发挥,这意味着,政府投资对民间投资的拉动作用还没有充分发挥。不仅如此,在某些方面,由于4万亿投资计划的实施范围过广,还在一定程度了抑制了民间投资的启动。

总之,4万亿投资对民间投资的积极影响是显而易见的,但对民间投资的不利影响也是值得关注的。从今年前九个月的经济数据来看,经济复苏的迹象已经十分明显,如何更好更快地启动民间投资、发挥民间投资对经济的拉动作用,对经济的进一步复苏影响很大,对经济的可持续发展影响深远。

❷ 政府投资工程项目的概念

政府投资工程项目的概念
“政府投资工程项目的概念” 的概念是随着我国经济体制改革和政治体制改革而逐步发展形成的全新概念,到目前为止,不仅在学理上没有准确的定义,而且在我国的法律法规中也鲜有规定。

在实践中,“政府投资项目”又被称为“公共财政投资项目”或者“国家建设项目”。所谓“公共财政投资项目”从广义上说是“政府为实现其职能,将一部分集中性财政资金投入社会再生产过程各个环节”建设的项目;从狭义上说是“政府为保证社会再生产的顺利进行,对固定资产再生产和流动资金按最低限额而投入资金”建设的项目 。“公共财政投资项目”一般又被称为 “财政性基本建设资金投资项目”,是指“经政府职能部门批准立项,由各类财政性基本建设资金投资或部分投资的项目。 财政性基本建设资金包括: 一、财政预算内基本建设资金;二、财政预算内其他各项支出中用于基本建设项目的资金;三、纳入财政预算管理专项基金中用于基本建设项目的资金;四、财政预算外资金中用于基本建设项目的资金;五、其他财政性基本建设资金。” 所谓“国家建设项目”是指“以国有资产投资或者融资为主(即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基本建设项目和技术改造项目。”

综合以上几个概念,一些学者和职能部门将“政府投资项目”定义为“政府为推动国民经济或区域经济发展,满足社会公共需要,以政府为实际投资主体,以财政性资金为资金来源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 ,或者“各级政府为建设主体的投资项目。主要包括:财政预算内外资金(含国债资金)投资项目;国家主权外债资金项目;使用各类专项建设资金项目;法律、法规和本级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政府投资项目。”

以上两种定义虽然已经揭示了“政府投资项目”的主要内涵,但是还不够系统和准确。

笔者认为:所谓政府投资项目是指以政府为主导,以满足公共需求为目的,以公务公产和公有公共设施公产为内容,以国有资产投资或者融资方式兴建的行政性、公用性、公有性项目。其要点如下:

第一,政府投资项目是以政府为主导的。所谓“主导”,《现代汉语词典》中解释为“主要的并且引导事物向某方面发展的”。也就是说,政府在政府投资项目的运作过程中起到决定性作用并引导项目发展方向。投资项目所涉及的主体很多,最主要的有建设主体、投资主体、设计主体、施工主体等,正是这一个个主体构成了投资项目建设的全过程,根据投资项目的管理方式不同,这些主体有时候是统一的,但更多的时候是相对独立的。一般来说,政府大多是项目的建设主体和投资主体,这时政府对投资项目的主导作用是很明显的,也是毋庸置疑的。但是,随着政治经济体制改革的深入,政府往往不再对项目进行直接投入资金或者投入较少的资金,而是以建设方的身份出现,在保证对项目所有权的情况下,出让项目的经营管理权,以吸引建设资金,这样政府投资项目的建设主体和投资主体就相互独立起来。在这种情况下,对项目本身而言,作为建设主体的政府要比项目的投资主体更有主导作用,因为其决定了是否进行该项目建设,如何进行该项目建设,由谁具体组织该项目建设,是投资项目建设的原点,其左右着投资项目建设的全过程,没有政府其他的项目主体都无从谈起。

第二,政府投资项目的建设是以满足公共需求为最终目的。政府之所以在政府投资项目中处于主导地位,是由政府的公共管理职能决定的。政府的公共管理职能来源于社会公共需要,从本质上讲就是政府根据公众的客观需要提供相应的服务,最大限度地减弱社会负外部性,扩大社会正外部性,使每个社会成员的个人福利得到最大实现,社会整体福利得到最大提高的职能。从表现形式上看,政府履行公共管理职能的一个主要内容就是组织力量进行国防军事建设,基础设施建设和重大科学技术研发,这就是我们所说的政府投资项目建设,而这些项目建设就必然以满足公共需求,增加公共福利为根本目的。

第三,政府投资项目是由政府以国有资产投资或者融资的方式建设的。上面谈到的关于政府投资项目的定义中把“资”定义为“资金”,认为所谓的政府投“资”就是指政府直接投入财政性资金。笔者认为这是对投资的狭义理解。诚然,财政性资金的投入确实是政府投资的主要方式之一,而且在计划经济时代,一度还是政府投资的唯一方式。但是,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建立和完善,仅靠政府的财政性资金的投入已经远远无法满足我国基础性建设的客观需要,为此,近年来很多政府纷纷通过融资的方式解决这一问题。虽然各地融资的方式多种多样、各不相同,但是有一个共同的趋势就是政府不再单纯的依靠财政性资金的投入来解决基础性建设的资金问题,而是大量的吸引社会资金, 目前比较流行的BOT融资模式和ABS融资模式是这种趋势的典型代表。所谓“BOT模式”就是“由项目所在国政府或其所属机构为项目的建设和经营提供一种特许权协议作为项目融资的基础,由本国公司或者外国公司作为项目的投资者和经营者,承担风险,开发建设项目并在特许权协议期间经营项目获取商业利润。特许期满后,根据协议将该项目转让给相应的政府机构”的融资方式 ,而“ABS模式”则是“以拟建项目所拥有的资产为基础,以该项目资产的未来收益作保证,通过在国际资本市场上发行债券筹集资金的一种项目融资方式。” 通过上述定义可以看出,在这两种融资模式中,政府已经不再直接投入财政性资金,而是通过在一定条件下出让建设项目的使用权和收益权来吸收社会资金,也就是说政府已经变投入有形资产为投入无形资产了。据此,笔者认为,“政府投资项目”的“资”应该做广义理解,应该解释为“国有资产”,即“政府以各种形式投资及其收益、拨款、接受馈赠、凭借国家权力取得、或者依据法律认定的各种类型的财产或者财产权利” 。

第四,政府投资项目是以公务公产和公有公共设施公产为建设内容的。《地方政府投资项目的公共财政管理——集中支付与核算》一书中将地方政府投资项目划分为四类:政权设施项目,如党政机关办公用房、监狱等设施;社会公益性项目,如城市道路、城市绿化等;社会公众福利项目,如图书馆、医院、体育场馆等;城市基础设施项目,如发电厂、水利工程、道路交通等 。这种划分比较确切地概括了政府投资项目的主要内容,根据这种划分不难看出,政府投资项目建设的内容实际就是行政公产中的公务公产和公有公共设施公产。“行政公产”是一个行政法上的概念,具体是指“由行政主体为了提供公用而所有或管领的财产” 。公务公产和公有公共设施公产是行政公产具体表现形式之一,所谓公务公产是指“直接供行政主体本身执行其行政任务,并由行政公务人员自己利用的公产” ;所谓公有公共设施公产是指“行政主体所有,并由行政主体本身或另设其他法人管理以实现公用目的的公产” 。

第五,政府投资项目是行政性、公用性、公有性项目。正如上文谈到的,政府投资项目是由政府主导的,从项目的设立到建设,再到运营,都是由政府控制着的,而政府之所以要进行这些建设,是由其公共管理职能决定的,是履行行政职能的一种方式。同时,对投资项目最终产品的管理与运作,也是行政主体——政府的主要职责。鉴于此,无论是政府投资项目本身还是其最终产品都被蒙上了浓厚的行政性色彩。公用性是指政府投资项目的主要目的是满足公共需求,增加社会福利,而其公用性的具体表现就是政府投资项目的最终产品可以直接或者间接的满足公共需求,增加社会福利。之所以说是直接或者间接的,是因为诸如交通道路、医院、水利设施等公有公共设施公产是可以直接满足公共需求,增加社会福利的,而诸如党政办公设施、监狱等公务公产虽然不能直接达到这一目标,但是这些公产的运营却可以间接保障或者促进社会福利的增加。公有性是指政府投资项目的最终产品是归国家所有,由政府代行所有者权利。这是由政府投资项目的公用性决定的,因为项目的最终产品往往是关系国计民生的设施,处于公共安全的考虑,这种设施的所有权绝不能交给某一个个人或者组织,而必须将其置于公共权力的控制之下。当然,政府虽然代行所有者权利,但并不意味着其直接对其进行管理运营,也可以设立或者授权具备条件的组织进行管理和运营,政府只进行宏观管理和监督。

❸ 政府主要投资的领域是什么

政府投资属于公共投资范畴,其投资的领域是由其职能决定的。
(1)公益性项目
公益性项目是指那些主要为社会发展服务、难以产生直接回报的非营利和具有社会效益性,属于公共产品的建设项目。包括科研、教育、文化、卫生、体育、生态建设与环境保护等社会公用事业,党政机关、社会团体办公设施等建设项目。
公共产品具有效用的不可分割性、消费的非竞争性、受益的非排他性等基本特性,公益性投资项目一般不直接形成经济效益。市场机制无法或难以有效提供满足社会需要的公共产品供给,政府必须承担公共产品生产、供给的职责。政府要不断加大对公益性项目的投资力度,加强公益性项目的投资建设;同时,也可通过政府补贴、特许权经营等方式和优惠措施,鼓励并动员企业和个人投资兴办公益性项目。
(2)基础性项目
基础性项目是指那些建设期长、投资量大、经济收益较低的基础设施和基础产业项目。包括水利、能源、交通运输等基础设施和农、林、重要原材料等基础产业。基础性项目为生产过程提供共同生产条件,是推进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过程中所必须依托的基础条件,部分具有或主要具有公共产品的一般特征,市场机制在这方面不能有效地发挥作用,中央政府及各级地方政府必须集中必要的财力、物力进行投资建设。为加快基础性项目的建设,还要降低社会资本的准入门槛,通过各种政策鼓励措施,广泛吸引社会资本参与投资建设。
(3)欠发达地区建设
受自然地理、历史等多种因素的影响,我国地区问经济社会发展差异较大,一些地区经济社会发展水平低,当地政府财力有限,财权与事权不匹配,既无力进行大规模的公益性、基础性项目的建设,以满足公众对公共产品的需要,同时也欠缺吸引大量社会资本参与经济建设的条件。因此,通过对欠发达地区的投资建设支持欠发达地区发展,尽可能缩小地区间发展基础条件的差异,逐步提高欠发达地区自我积累和.自身发展能力,实现地区问的协调发展,是政府投资尤其是中央政府和省级政府投资的重要领域。
(4)扶持高新技术产业
由于具有战略意义的高新技术项目投资不仅风险大,而且具有很高的溢出效益,企业和个人一般无力或不愿意投资,政府必须从战略高度扶持高新技术开发及其产业化的发展,通过政府直接投资(如投资建设国家级实验室和进行工业实验)的方式投资于高新技术项目,并通过投资补助、贷款贴息等方式引导企业和个人投资。

❹ 结合政府投资和非政府投资的区别,评述我国政府投资的现状及政策

政府投资的特点主要是非营利性、公益性、社会性、长期性、以及高风险性。
非政府投资则是趋利性、短期性,低风险性。
政府投资项目是一项庞大而系统的工程,涉及面广,技术要求高,影响范围大。政府投资项目的绩效研究需要建立规范统一的政府项目支出经济性评价和社会性评价制度,制定科学规范的评价指标和公正合理的评价标准,并将政府部门项目支出的经济性和社会性评价制度纳入财政管理制度范畴。中国此项工作起步较晚,虽然政府一直持续进行着行政管理体制的改革,在管理观念、政府职能、组织结构等方面不断借鉴和引进国际流行的管理机制、管理技术和工具,但由于基础薄弱,且缺乏这方面的系统性研究,现在仍不能适应中国市场经济发展与财政改革的客观需要。
(一)政府投资项目的法律保障不够、相关制度不健全。从西方各国政府项目支出绩效研究的发展实践看,绩效评估的规范化、科学化和程序化必须得到立法的支持,逐步走上制度化、法制化的发展道路,以保证政府部门项目支出达到预期目标。而中国公共投资部门虽然也提出要完善项目投资决策程序,对国家重点投资项目从立项决策、建设决策、竣工验收等环节实行全过程管理,但尚未以法律法规的形式予以明确约束,缺乏法律和制度的保障,而且各环节的约束不够细化,没有具体的细化指标进行约束。
(二)政府投资项目的评价主体单一,评价指标和方法不完善。目前中国的政府投资项目从审批、建设到运转都没有透明的操作程序,而且内部、外部的监督薄弱,对政府投资项目应该谁来考核、考核什么等问题没有程序化、科学化,考核只是在现有的行政管理部门内部,没有广泛吸引社会公众的参与,没有引入社会考评力量,评价主体单一化。而且行政管理部门内部的考核很容易陷入遵照上级领导的意图办事,按照例行程序做事,受官方内部自我认同心理和利益驱动的影响,容易带有主观色彩,很难使项目达到客观、科学、公正的结果。政府投资项目的绩效考核尚未建立完整的指标体系和科学合理的评价方法,无法对项目进行全方位、立体化的评价。

(三)项目本身对资源的循环利用不够。投资项目既是消耗资源的过程,同时也是生产资源的过程。资源在流动、转化的过程中也会产生一些“次生资源”,对这些资源的利用考虑不足,尚没有明确、科学地统筹利用规划,没有建立资源的循环利用机制。
(四)项目建设的专业化程度不高。发达国家在政府项目上成立了由建筑师、工程师、合同律师等专业人士组成的专业管理机构,并按照规定的程序选择和委托相应的工程咨询公司来管理,所有的重要技术环节都有专业人士负责,项目中的质量、技术、安全、成本等也有专人负责,并且各个环节责任明确。专业化保证了项目以高质量、低成本的完成,而中国在这方面做的还不够。2004年7月国务院颁布的《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提出对非经营性政府投资项目要推行代建制。各地也在积极响应进行试点,但仍然有不少障碍,还没有建立一套完整、详尽的代建制实施流程,尚不能为代建项目的规范化实施和全过程监管提供依据。

❺ 利用投资乘数原理分析我国实行积极的财政政策、加大政府投资力度的效果及应当研究与解决的问题

  1. 公共投抄资虽然能够促进经济发展,袭但政府投入往往会造成产能过剩,以2009年4万亿投资为例,就是如此哦。

  2. 投资可以带来乘数效应,使得09年好了一阵,但是,时间过来之后就会造成更严重后果,以钢铁行业为例,11年、12年就出现严重下滑。

  3. 正确的做法是,政府应采取积极财政政策,鼓励民间投资。

❻ 我国政府财政投资的形式曾经以什么方式为主现在主要以什么方式为主

我国政府财政投资的形式曾经以拨款方式为主现在主要以财政投资方式为主。

❼ 中国政府投资项目有哪些

主要是民生与科技,是主力投资的。
例如交通建设,基础设施完善,科技发展,航天事业。这类都是属于政府独立出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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