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孙某质押

发布时间: 2021-02-26 01:11:51

⑴ 孙某因资金周转需要,向李某借款20000元,年底归还,

1、孙某将古董押给李某形成担保法律关系;2、孙某与李某之间约定“如孙某到期不回赎,古董归版李某所权有的约定无效,因为担保法有规定:出质人和质权人在合同中不得约定在债务履行期届满质权人未受清偿时,质物的所有权转移为质权人所有。合同的约定不得与法律的强制性规定相抵触,否则无效。3、李某可将古董折价或拍卖、变卖,将所得款用于清偿债务,超过部分退还孙某,不足部分孙某继续清偿。

⑵ 经济法作业。。作业啊

(1)赵某以甲企业的名义与乙公司签订的买卖合同有效。根据《合伙企业法》的规定,合伙企业对合伙人执行合伙企业事务以及对外代表合伙企业权利的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的第三人。在本题中,乙公司属于不知情的善意第三人,因此,买卖合同有效。
(2)实行合伙人一人一票并经全体合伙人过半数通过的表决方式。
(3)①钱某的质押行为无效。根据《合伙企业法》的规定,普通合伙人以其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出质的,须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未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其行为无效,由此给善意第三人造成损失的,由行为人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在本题中,普通合伙人乙的质押行为未经其他合伙人的同意,因此,质押行为无效。
②孙某的质押行为有效。根据《合伙企业法》的规定,有限合伙人可以将其在有限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出质;但是,合伙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在本题中,由于合伙协议未对合伙人以财产份额出质事项进行约定,因此,有限合伙人丙的质押行为有效。
(4)
①普通合伙人赵某、钱某、王某应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②退伙的有限合伙人李某以其退伙时从甲企业分回的12万元财产为限承担有限责任。
(5)赵某、钱某、王某决定甲企业以现有企业组织形式继续经营不合法。根据《合伙企业法》的规定,有限合伙企业仅剩普通合伙人的,应当转为普通合伙企业。在本题中,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孙某在甲企业中的全部财产份额后,有限合伙人李某当然退伙,甲企业中仅剩下普通合伙人,甲企业应当转为普通合伙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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⑶ 合同、法的两个案例

案例来一:
1、不行。合同的自相对性,合同是全宇公司和天鹅公司签订,并不涉及到大兴公司。
2、定金条款部分有效,有效金额26万。合同法规定定金不超过合同金额20%。
3、多出的5台电视应退给全宇公司。因属不当得利。
4、20台受损彩电损失由天鹅公司承担,因为合同采取天鹅公司送货方式且没有特别约定,货物交付前的风险由天鹅公司承担。
案例二:
1、钱某与孙某的买卖合同有效。孙某是善意取得。
2、孙某有古董所有权。孙某是善意取得,自取得之日起取得该物的物权。
3、形成动产质押法律关系。
4、该约定无效。根据我国《物权法》规定,动产质押必须签订书面的质押合同。
5、形成无因管理法律关系。
6、向钱某请求付款。合同相对性,施工队只与钱某存在债权债务关系。
7、提出给付之诉。

⑷ 请按序号回答,急!担保法习题,明天要用从第11题开始

11.C 12.C 13.D A

⑸ 案例解答!

1、抵押合同。符合《物权法》中有关质权合同的形式和内容的规定,第一百八十版五条 设立抵押权,权当事人应当采取书面形式订立抵押合同。抵押合同一般包括下列条款:(一)被担保债权的种类和数额;(二)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期限;(三)抵押财产的名称、数量、质量、状况、所在地、所有权归属或者使用权归属;(四)担保的范围。
2、质权合同。 符合《物权法》中有关质权合同的形式和内容的规定,第二百一十条设立质权,当事人应当采取书面形式订立质权合同。质权合同一般包括下列条款:(一)被担保债权的种类和数额;(二)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期限;(三)质押财产的名称、数量、质量、状况;(四)担保的范围;(五)质押财产交付的时间。
3、侵权行为,由于质押权优先于抵押权,故他无权向马某要琴,他强行将琴搬走,侵害了马某的民事权益。责令其将琴返还给马某,并赔礼道歉。要求李某提供其他担保物,如若其不同意,可向人民法院起诉,强制提交担保物或解除合同。

⑹ 孙某将古董当给李某,形成何种法律关系

古董属于动产
两者形成质押

⑺ 求合同法选修试题答案

(1)合同效力待定。钱某属于无权处分,赵某追认前合同效力待定。
(2)能,孙某属于善意取得。无权处分、以合理价格、善意、交付。
(3)抵押
(4)无效,合同法规定禁止流押。
(5)无因管理。
(6)钱某,因为钱某是施工合同的当事人。
(7)侵权或违约。
[正确答案]
(1)合同效力未定,因钱某不是古董的所有人,其行为属无权处分行为。根据《合同法》第51条的规定,无处分权的人处分他人财产,经权利人追认或者无处分权的人订立合同后取得处分权的,该合同有效。
(2)孙某能取得该古董的所有权,因为孙某是从钱某那里买得的且孙某是善意有偿地买得该古董的,可因善意取得而得到古董的所有权。
(3)在孙某与李某之间形成动产质押法律关系。孙某是质押人,李某是质权人。
(4)该约定无效,因属流质条款,为法律所禁止。
(5)在钱某与赵某之间形成无因管理关系。
(6)施工队应向钱某请求付款,因施工队与钱某之间存在合同关系。
(7)提起违约之诉或侵权之诉。依保管合同,钱某违背了保管的义务。依侵权,钱某侵害了赵某的所有权。赵某可以选择提起违约之诉或者侵权之诉。
[综合分析]
动产的善意取得制度是保护善意第三人的制度.善意第三人一般可取得原物的所有权,所有权人不得请求善意第三人返还原物。其构成要件:受让人取得财产时出于善意;财产是合法可流转的动产;受让人必须通过交换取得财产;但是,实践中如果第三人是无偿的从无权转让该项财产的占有人那里取得财产的,所有人在任何情况下都有权向该第三人请求返还原物。如果第三人是从出卖同类物品的市场上买得的,即使是盗赃、遗失物,所有人也无权向第三人请求返还原物。
抵押、质押、担保合同中的流质条款为法律所禁止。流质条款是指在抵押合同或者质押合同等担保合同中约定:当债务人逾期不履行债务时,抵押物或者质押物当然地归属于抵押权人或者质押权人所有。

⑻ 方某向孙某借款4万元,孙某要求其提供担保

签订借款合同或者达成借款意向,出借人可以要求借款人提供担保。
《合同法》
第一百九十八条订立借款合同,贷款人可以要求借款人提供担保。担保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的规定。

⑼ 质押合同的问题有效否

《合同法》36条: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合同,当事人未采用书面形式但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的,该合同成立。

⑽ 1下列哪种情形成立民事法律关系 详细

(2006 年) 1.下列哪种情形成立民事法律关系? A.甲与乙约定某日商谈合作开发房地产事宜 B.甲对乙说:如果你考上研究生,我就嫁给你 C.甲不知乙不胜酒力而极力劝酒,致乙酒精中毒住院治疗 D.甲应同事乙之邀前往某水库游泳,因抽筋溺水身亡 答案及解析:C. 解析: 《民法通则》第2 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调整平等主体的公民之间、法人之间、公民和法人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民法调整的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可总称为民事关系,民事关系是一种社会生活关系,但并非所有的社会生活关系都是民法调整的对象,只有民法所规定的才受民法所调整,其他的社会生活关系受道德、习惯等的调整。其中C 项因甲的劝酒而导致乙酒精中毒住院治疗所产生的侵权损害赔偿关系受民法所调整,故 C 项正确。A 项虽然与合同相关,但只是商谈,并没有进入缔约阶段;BD 项属于爱情、友情等领域,都不受民法所调整。 2.甲被法院宣告死亡,甲父乙、甲妻丙、甲子丁分割了其遗产。后乙病故,丁代位继承了乙的部分遗产。丙与戊再婚后因车祸遇难,丁、戊又分割了丙的遗产。现甲重新出现,法院撤销死亡宣告。下列哪种说法是正确的? A.丁应将其从甲、乙、丙处继承的全部财产返还给甲 B.丁只应将其从甲、乙处继承的全部财产返还给甲 C.戊从丙处继承的全部财产都应返还给甲 D.丁、戊应将从丙处继承的而丙从甲处继承的财产返还给甲 答案及解析:D 《民法通则》第25 条规定,被撤销死亡宣告的人有权请求返还财产。依照继承法取得他的财产的公民或者组织,应当返还原物;原物不存在的,给予适当补偿。因此本题中,丁继承的甲的财产应当返还,丁、戊从丙处继承的财产因为是丙从甲处继承的,所以返还给甲。另外,丁从乙处代位继承取得的财产,由于代位继承实际上是继承了甲应当继承的份额,所以在甲被撤销死亡宣告后应返还给甲,故A、B、C 项错误,D 项正确。 3.关于企业法人对其法定代表人行为承担民事责任的下列哪一表述是正确的? A.仅对其合法的经营行为承担民事责任 B.仅对其符合法人章程的经营行为承担民事责任 C.仅对其以法人名义从事的经营行为承担民事责任 D.仅对其符合法人登记经营范围的经营行为承担民事责任 答案及解析:C 《民法通则》第43 条规定,企业法人对它的法定代表人和其他工作人员的经营活动,承担民事责任。《合同法》第50 条规定,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超越权限订立的合同,除相对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超越权限的以外,该代表行为有效。因此,只要企业的法定代表人以法人名义从事经营活动,即使超越法人章程的规定,只要第三人是善意的,也应认定企业法人对其法定代表人的越权行为承担责任。所以C 是正确的。A 项中,企业法人对他的法定代表人不合法的经营行为也应当承担责任。B 项中由于法人章程是内部规定,不足以对抗不了解其章程规定的第三人,所以对于法定代表人超出章程规定范围的经营行为,如果不能证明第三人是明知的,仍然要承担民事责任。D 项是错误的,超出法人登记经营范围的经营行为只有不是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的是有效的。 4.甲欠丙800 元到期无力偿还,乙替甲还款,并对甲说:“这800 元就算给你了。”甲称将来一定奉还。事后甲还了乙500 元。后二人交恶,乙要求甲偿还余款300 元,甲则以乙已送自己800 元为由要求乙退回500 元。下列哪种说法是正确的? A.甲应再还300 元 B.乙应退回500 元 C.乙不必退回甲500 元,甲也不必再还乙300 元 D.乙应退还甲500 元及银行存款同期利息 考点:本题涉及赠与合同的问题 答案及解析:A 乙替甲还款后,丙对甲的债权转移给乙,而乙所说的“这 800 元就算给你了”属于赠与的意思表示,但赠与是合同行为,需要取得受赠人的同意才能发生法律效力。甲说将来“一定奉还”,实际是对乙赠与的意思表示的否定。所以赠与合同没有成立。乙代甲清偿钱款后成为借款合同当事人,因此甲偿还500 元的行为有效,乙无需返还,甲还需再还300 元。另外依《合同法》211 条,未约定利息视为不支付利息。所以乙不必退还银行同期存款利率,所以A 项是正确的。 5.A 公司经销健身器材,规定每台售价为2000 元,业务员按合同价5%提取奖金。业务员王某在与B 公司洽谈时提出,合同定价按公司规定办,但自己按每台50 元补贴B 公司。 B 公司表示同意,遂与王某签订了订货合同,并将获得的补贴款入账。对王某的行为应如何定性? A.属于无权代理 B.属于滥用代理权 C.属于不正当竞争 D.属于合法行为 答案及解析:D. 《反不正当竞争法》第 8 条规定,经营者不得采用财物或者其他手段进行贿赂以销售或者购买商品。在帐外暗中给予对方单位或者个人回扣的,以行贿论处;对方单位或者个人在帐外暗中收受回扣的,以受贿论处。经营者销售或者购买商品,可以以明示的方式给对方折扣,可以给中间人佣金。经营者给对方折扣、给中间人佣金的,必须如实入账。接受折扣、佣金的经营者必须如实入账。本题中王某是按照公司规定的合同价与对方签订的订货合同,且其补贴的金额没有超过其可获得的奖金提成,补贴款已入账,故不构成不正当竞争。所以选D 是正确的。 6.2001 年4 月1 日,范某从曹某处借款2 万元,双方没有约定还款期。2003 年3 月22 日,曹某通知范某还款,并留给其10 天准备时间。下列哪种说法是正确的? A.若曹某于2003 年4 月2 日或其之后起诉,法院应裁定不予受理 B.若曹某于2005 年3 月22 日或其之后起诉,法院应判决驳回其诉讼请求 C.若曹某于2005 年4 月2 日或其之后起诉,法院应裁定驳回其起诉 D.若曹某于2005 年4 月2 日或其之后起诉,法院应判决驳回其诉讼请求 答案及解析: D 根据《合同法》第 206 条、《民通意见》第 121 条的规定,借款合同的当事人没有约定还款期限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也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本题中,曹某通知范某还款,且指定10 天为还款期限。如果到2003 年4 月2 日范某没有还款,则诉讼时效开始起算,也就是若曹某于2005 年4 月2 日或其后起诉,就超过了诉讼时效。《民诉意见》第153 条规定,当事人超过诉讼时效期间起诉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受理后查明无中止、中断、延长事由的,判决驳回其诉讼请求。因此选D 是正确的。 7.甲、乙共同继承平房两间,一直由甲居住。甲未经乙同意,接该房右墙加盖一间房,并将三间房屋登记于自己名下,不久又将其一并卖给了丙。下列哪种说法是正确的? A.甲、乙是继承房屋的按份共有人 B.加盖的房屋应归甲所有 C.加盖的房屋应归甲、乙共有 D.乙有权请求丙返还所购三间房屋 答案:B 解析: 甲、乙共同继承的房屋在遗产分割之前属于其共同共有,所以A 项是错误的。甲加盖的房屋是接在该房屋右墙以外的,与甲乙共同共有的房屋相互独立,甲原始取得其加盖房屋的所有权,所以B 项是正确、C 项是错误的。《民通意见》第89 条规定,共同共有人对共有财产享有共同的权利,承担共同的义务。在共同共有关系存续期间,部分共有人擅自处分共有财产的,一般认定无效。但第三人善意、有偿取得该财产的,应当维护第三人的合法权益,对其他共有人的损失,由擅自处分共有财产的人赔偿。甲对其加盖的房屋有处分权,对其与乙共同共有的房屋无处分权,但由于甲为三间房屋的登记所有人,且丙又为善意,所以根据公示公信原则,丙取得三间房屋的所有权,乙无权要求返还,所以D 项是错误的。 8.方某向孙某借款 1 万元,孙某要求其提供担保,方某说:“我有一部手提电脑被刘某租去用了,就以它作质押吧,但租金不作质押。”孙同意,遂付款。下列哪种说法是正确的? A.孙某实际占有电脑时质押合同才生效 B.如刘某书面同意,则质押合同生效 C.如刘某收到关于质押的书面通知,则质押合同生效 D.如质押合同生效,则孙某有权收取电脑租金 答案:C (本题目在《物权法》颁布以后没有合适的答案) 解析:本题显然是在《物权法》还没有颁布时考察相关法律对质押合同效力的规范问题。很据《担保法》第64 条的规定:“出质人和质权人应当以书面形式订立质押合同。”《担保法解释》第88 条的规定:“出质人以间接占有的财产出质的,质押合同自书面通知送达占有人时视为移交。占有人收到出质通知书后,仍接受出质人的指示处分出质财产的,该行为无效。”由于当刘某收到关于支援的书面通知时,表示方某完成了对质物的交付,此交付形式为指示交付。据此,选项C 项是符合题意的正确答案。 但是,我国《物权法》在质押合同生效问题上对《担保法》进行了重要的修改。《担保法》以及《担保法解释》混淆了物权行为和债权行为的生效要件,质物的转移占有本来应当作为质权的生效要件,而不是质押合同的生效要件。而合同的生效要件则根据《物权法》15 条的规定:“当事人之间订立有关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不动产物权的合同,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合同另有约定外,自合同成立时生效未办理物权登记的,不影响合同效力。”可见,质权的生效要件和质押合同的生效要件是两个完全不同的概念。所以在此题中,质押合同自成立时就生效。C 选项的条件“刘某收到关于质押的书面通知”应该是质押权的成立要件,而非合同的生效要件。由于质押合同约定了租金不作为质押,所以如果合同生效,孙某也无权抽取电脑租金。因此D 项是错误的。可见,《物权法》颁布后,本题就没有了合适的答案。 9.5 月10 日,甲以自有房屋1 套为债权人乙设定抵押并办理抵押登记。6 月10 日,甲又以该房屋为债权人丙设定抵押,但一直拒绝办理抵押登记。9 月 10 日,甲擅自将该房屋转让给丁并办理了过户登记。下列哪种说法是错误的? A.乙可对该房屋行使抵押权 B.甲与丙之间的抵押合同已生效 C.甲与丁之间转让房屋的合同无效 D.丙可以要求甲赔偿自己所遭受的损失 答案:C(根据《物权法》本题的正确答案应为C) 解析:本题中我们首先要强调《物权法》对《担保法》的一个重大的修改。《担保法》第41 条规定:“当事人以本法第四十二条规定的财产抵押的,应当办理抵押物登记,抵押合同自登记之日起生效。” 这个规定混淆了物权行为和债权行为的生效要件,特定财产办理抵押物登记本来应当作为抵押权的生效要件,而不是抵押合同的生效要件。而合同的生效要件则根据《物权法》15 条的规定:“当事人之间订立有关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不动产物权的和他能够,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和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自合同成立时生效;未办理物权登记的,不影响合同效力。”可见,抵押权的生效要件和抵押合同的生效要件是完全不同的概念。《物权法》第187 条规定: “以本法第一百八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规定的财产或者第五项规定的正在建造的建筑物抵押的,应当办理抵押登记。抵押权自登记时设立。”《物权法》第188 条规定:“以本法第一百八十条第一款第四项、第六项规定的财产或者第五项规定的正在建造的船舶、航空器抵押的,抵押权自抵押合同生效时设立;未经登记的,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物权法》第189 条规定:“企业、个体工商户、农业生产经营者以本法第一百八十一条规定的动产抵押的,应当向抵押人住所地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抵押权自抵押合同生效时设立;未经登记的,不得对抗善意的第三人。依照本法第一百八十一条规定抵押的,不得对抗正常经营活动中已支付合理价款并取得抵押财产的买受人。”对于特殊财产,即建筑物和其他土地附着物,建设用地使用权,以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取得的荒地等土地承包经营权以及正在建造的建筑物设立抵押的,办理抵押物登记是抵押权成立的要件,而非抵押合同成立的要件。对于一般财产,即生产设备、原材料、半成品、产品,正在建造的船舶、航空器,交通运输工具设立抵押权,以及企业、个人工商户、农业生产经营者可以将现有的以及将有的生产设备、原材料、半成品、产品抵押的,办理抵押物登记既不是抵押合同的生效要件,也不是抵押权的生效要件,仅仅是产生对抗善意第三人的效力,此时抵押权自抵押合同生效是设立。 当时根据《担保法》第41 条的规定,办理抵押物登记是抵押合同生效的要件,因为甲和丙并没有办理抵押登记,所以两人之间的抵押合同没有生效,因此B 选项是错误的,成为当时官方发布的标准答案。现在我们根据《物权法》的相关理论再来审视这道题目。在本题中,房屋显然属于我们上面分析的特殊财产,办理抵押物登记是其抵押权生效的要件,而不是合同生效的要件。所以乙对该房屋享有抵押权,而丙对该房屋不享有抵押权,但是甲与丙之间的抵押合同却已经成立生效。所以A 项正确,B 项也是正确的。甲与丙的合同已经生效,但是由于甲拒不进行抵押登记而使丙没有取得抵押权,所以丙可以依照合同向甲要求损害赔偿,所以 D 项是正确的。《物权法》第 191 条规定:“抵押期间,抵押人经抵押权人同意转让抵押财产的,应当将转让所得的价款向抵押权人提前清偿债务或者提存。转让的价款超过债权数额的部分归抵押权人所有,不足部分由债务人清偿。抵押期间,抵押人未经抵押权人同意,不得转让抵押财产,但受让人代为清偿债务消灭抵押权的除外。”可见,抵押期间,抵押人未经抵押权人同意转让抵押财产并不当然导致转让行为无效,故选项C 是错误的 10.甲、乙签订货物买卖合同,约定由甲代办托运。甲遂与丙签订运输合同,合同中载明乙为收货人。运输途中,因丙的驾驶员丁的重大过失发生交通事故,致货物受损,无法向乙按约交货。下列哪种说法是正确的? A.乙有权请求甲承担违约责任 B.乙应当向丙要求赔偿损失 C.乙尚未取得货物所有权 D.丁应对甲承担责任 答案及解析:A 《合同法》第 121 条规定,当事人一方因第三人的原因造成违约的,应当向对方承担违约责任。当事人一方和第三人之间的纠纷,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按照约定解决。甲不能向乙按约履行义务是由于丙的原因,但是甲仍应承担违约责任。乙和丙之间没有直接的法律关系,基于合同的相对性,乙不能要求丙承担赔偿责任。甲在向乙承担违约责任后,可向丙要求赔偿,由于丁是丙的工作人员,因此丁不对甲承担责任,而应由甲直接向丙主张。此外,标的物所有权自交付时转移,在代办托运的情况下,货物交承运人即为交付,所以乙已经取得货物所有权。综上所述,本题的正确选项是A. 11.甲忘带家门钥匙,邻居乙建议甲从自家阳台攀爬到甲家,并提供绳索以备不测,丙、丁在场协助固定绳索。甲在攀越时绳索断裂,从三楼坠地致重伤。各方当事人就赔偿事宜未达成一致,甲诉至法院。下列哪种说法是正确的? A.法院可以酌情让乙承担部分赔偿责任 B.损害后果应由甲自行承担 C.应由乙承担主要责任,丙、丁承担补充责任 D.应由乙、丙、丁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答案及解析:A 《民法通则》第 132 条规定,当事人对造成损害都没有过错的,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由当事人分担民事责任。本题中,乙、丙、丁对于甲的损害都没有过错,而甲是听从乙的建议行动,并且所用的绳索也是乙提供的,因此可酌情让乙承担部分赔偿责任。 12.陈某外出期间家中失火,邻居家10 岁的女儿刘某呼叫邻居救火,并取自家衣物参与扑火。在救火过程中,刘某手部烧伤,花去医疗费200 元,衣物损失100 元。下列哪种说法是正确的? A.陈某应偿付刘某100 元 B.陈某应偿付刘某200 元 C.陈某应偿付刘某300 元 D.陈某无须补偿刘某 答案及解析:C 《民法通则》第93 条规定,没有法定的或者约定的义务,为避免他人利益受损失进行管理或者服务的,有权要求受益人偿付由此而支付的必要费用。即没有法定或者约定的义务,为避免他人利益受损失进行管理或者服务的,构成无因管理。无因管理属于事实行为,并不要求管理人具有民事行为能力,只要管理人具有认识能力即可。因此题中刘某的行为构成无因管理,其有权要求受益人陈某偿付其因管理行为而支付的必要费用。《民通意见》第132 条规定,民法通则第九十三条规定的管理人或者服务人可以要求受益人偿付的必要费用,包括在管理或者服务活动中直接支出的费用,以及在该活动中受到的实际损失。刘某因救火烧伤手部花去的医疗费200 元和衣物损失100 元都属于必要费用,陈某应按照法律规定偿付,所以选项C 是正确的。 13.某市国土局一名前局长、两名前副局长和一名干部因贪污终审被判有罪。薛某在当地晚报上发表一篇报道,题为“市国土局成了贪污局”,内容为上述四人已被法院查明的主要犯罪事实。该国土局、一名未涉案的副局长、被判缓刑的前局长均以自己名誉权被侵害为由起诉薛某,要求赔偿精神损害。下列哪种说法是正确的? A.三原告的诉讼主张均能够成立 B.国土局的诉讼主张成立,副局长及前局长的诉讼主张不能成立 C.国土局及副局长的诉讼主张成立,前局长的诉讼主张不能成立 D.三原告的诉讼主张均不能成立 答案及解析:D .公民、法人的名誉权收到伤害,可以要求侵权人承担侵权责任。对于自然人而言,其名誉权受到侵害。造成精神损害的,可以要求精神损害赔偿。而法人则没有精神损害的存在,所以其名誉权受到侵害也不得要求精神损害赔偿。我国《民法通则》第 101 条规定:“公民、法人享有名誉权,公民的人格尊严受法律保护,禁止用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公民、法人的名誉。”薛某在当地晚报上发表一篇报到,内容是法院查明的蛀牙犯罪事实,这种行为是公民正常行使言论自由权,不属于侮辱和诽谤,所以不构成侵犯名誉权。其将题目定为:“市国土局成了贪污据”有不妥之处,市国土局可以要求其变更题目或赔礼道歉、消除影响,但没有请求精神损害赔偿的权利。所以 ABC 三个选项都是错误的,而 D 选项“三原告的诉讼主张均不能成立”是正确的。 14.甲在某酒店就餐,邻座乙、丙因喝酒发生争吵,继而动手打斗,酒店保安见状未出面制止。乙拿起酒瓶向丙砸去,丙躲闪,结果甲头部被砸伤。甲的医疗费应当由谁承担? A.由乙承担,酒店无责任 B.由酒店承担,但酒店可向乙追偿 C.由乙承担,酒店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D.由乙和酒店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答案及解析:C .乙投掷酒瓶将甲砸伤属于作为的侵害他人身体权的行为。而酒店负有保障客人在酒店内安全用餐的义务。其保安看见乙、丙里那个人打斗而不制止,结果出现了乙扔酒瓶伤人的情况。所以酒店应当负担不作为的责任。A 项忽视了酒店的责任是错误的;B项将酒店作为第一责任的承担人,认为酒店承担责任后可向乙追偿而是错误的;C 项将乙作为第一责任人,酒店没有尽到保护义务,在乙无力承担责任的时候承担补充责任是正确的的。 D 项将乙和酒店看成是共同侵权是不正确的,因为乙和酒店并没有共同侵权的意思联络,让两者担连带责任是错误的。 15.某杂志社的期刊名称设计新颖,具有独特的含义,并且产生了广泛而良好的社会声誉,特咨询某律师其名称可以获得哪些法律保护。就该问题,该律师的下列哪种回答既符合法律规定又能最大限度地保护当事人的利益? A.著作权法、商标法、反不正当竞争法 B.著作权法、商标法 C.著作权法、反不正当竞争法 D.商标法、反不正当竞争法 答案及解析:A 我国《著作权法》第2 条规定:“中国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作品,不论是否发表,依据本法享有著作权。”我国《商标法》第8 条规定:“任何能够将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商品与他人的商品区别开的可视性标志,包括文字、图形、字母、数字、三维标志和颜色组合,以及上述要求的则和,均可以作为商标申请注册。”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5 条的规定,经营者不得采用下列不正当手段从事市场交易,损害竞争对手:(一)假冒他人的注册商标;(二)擅自使用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潢,或者使用与知名商品近似的名称、包装、装潢,造成和他人的知名商品相混淆,使购买者误认为是该知名商品;(三)擅自使用他人的企业名称或者姓名,引人误认为是他人的商品;(四)在商品上伪造或者冒用认证标志、名优标志等质量标志,伪造产地,对商品质量作引人误解的虚假表示。根据以上法律规定,某杂志社的期刊名称属于作品,可以受著作权法的保护;其可以将其名称注册为杂志社的商标,就可以受商标法的保护;期刊名称属于特有的名称,如果他人采取仿冒行为进行不正当竞争,杂志社就可以受到不正当竞争法的保护。 所以本题选A 是正确的。 16.甲公司委托乙公司开发一种浓缩茶汁的技术秘密成果,未约定成果使用权、转让权以及利益分配办法。甲公司按约定支付了研究开发费用。乙公司按约定时间开发出该技术秘密成果后,在没有向甲公司交付之前,将其转让给丙公司。下列哪种说法是正确的? A.该技术秘密成果的使用权只能属于甲公司 B.该技术秘密成果的转让权只能属于乙公司 C.甲公司和乙公司均有该技术秘密成果的使用权和转让权 D.乙公司与丙公司的转让合同无效 考点:本题是关于委托开发技术成果和其使用权及转让权的问题。 答案及解析:C 《合同法》第 341 条规定,委托开发或者合作开发完成的技术秘密成果的使用权、转让权以及利益的分配办法,由当事人约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当事人均有使用和转让的权利,但委托开发的研究开发人不得在向委托人交付研究开发成果之前,将研究开发成果转让给第三人。据此选项 C 是正确的。对于 D 项,因为丙公司是善意第三人,出于对善意第三人的保护,乙公司与丙公司的转让合同有效,但乙应赔偿甲因此受到的损失。 17.国画大师李某欲将自己的传奇人生记录下来,遂请作家王某执笔,其助手张某整理素材。王某以李某的人生经历为素材完成了自传体小说《我的艺术人生》。李某向王某支付了5 万元,但未约定著作权的归属。该小说的著作权应当归谁所有? A.归王某所有 B.归李某所有 C.归王某和张某共同所有 D.归王某、张某和李某三人共同所有 答案及解析:B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4 条规定,当事人合意以特定人物经历为题材完成的自传体作品,当事人对著作权权属有约定的,依其约定;没有约定的,著作权归该特定人物享有,执笔人或整理人对作品完成付出劳动的,著作权人可以向其支付适当的报酬。根据法条即可得出B 为正确选项。 18.甲电视台获得2006 年德国世界杯足球赛A 队与B 队比赛的现场直播权。乙电视台未经许可将甲电视台播放的比赛实况予以转播,丙电视台未经许可将乙电视台转播的实况比赛录制在音像载体上以备将来播放,丁某未经许可将丙电视台录制的该节目复制一份供其儿子观看。下列哪种说法是正确的? A.乙电视台侵犯了A 队和B 队的表演者权 B.甲电视台有权禁止乙电视台的转播行为 C.丙电视台的录制行为没有侵犯甲电视台的权利 D.丁的行为侵犯了甲电视台的复制权 答案及解析:B 《著作权法》第44 条规定,广播电台、电视台有权禁止未经其许可的下列行为:(一)将其播放的广播、电视转播;(二)将其播放的广播、电视录制在音像载体上以及复制音像载体。前款规定的权利的保护期为五十年,截止于该广播、电视首次播放后第五十年的12 月31 日。所以B 项是正确的、C 项是错误的。另外根据《著作权法》第 36 条的规定,使用他人作品演出,表演者(演员、演出单位)应当取得著作权人许可,并支付报酬。演出组织者组织演出,由该组织者取得著作权人许可,并支付报酬。表演者指演员、演出单位,因此A 项不正确。丁的行为属于《著作权法》第22 条中规定的“为个人欣赏”的合理使用,不构成侵权。 19.甲公司研制开发出一项汽车刹车装置的专利技术,委托乙公司生产该刹车装置的专用零部件。乙公司在生产过程中擅自将该种零部件出售给丙公司,致使丙公司很快也开发出同种刹车装置并投入生产。下列哪种说法是错误的? A.乙公司的行为构成违约行为 B.丙公司侵犯了甲公司的专利权 C.在甲公司提起的专利侵权诉讼中,丙公司应为被告,乙公司应列为第三人 D.该案只能由特定的中级人民法院管辖 答案及解析:C 《合同法》第60 条规定,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因此乙公司在生产过程中擅自将零部件出售给丙公司的行为违反其应负的保密义务,构成违约,故 A 项是正确的。丙公司未经甲公司同意将其专利投入生产,同样侵犯了甲公司的专利权,故B 项正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专利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第2 条规定,专利纠纷第一审案件,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法院指定的中级人民法院管辖。所以 D 项是正确的。而对于 C 项,如果甲公司对丙公司提起专利侵权诉讼,乙不能作为第三人,因为乙公司和丙公司存在共同侵权行为,应列为共同被告。故选项C 是错误的。 20.甲公司于2000 年3 月为其生产的酸奶注册了“乐乐”商标,该商标经过长期使用,在公众中享有较高声誉。2004 年 8 月,同一地域销售牛奶的乙公司将“乐乐”登记为商号并突出宣传使用,容易使公众产生误认。下列哪种说法是正确的? A.乙公司的行为必须实际造成消费者误认,才侵犯甲公司的商标权 B.即使“乐乐”不属于驰名商标,乙公司的行为也侵犯了甲公司的商标权 C.甲公司可以直接向法院起诉要求撤销该商号登记 D.乙公司的商号已经合法登记,应受法律保护 答案及解析:B 根据《商标法》第52 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均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一)未经商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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