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融资租赁杠杆率

发布时间: 2021-03-30 04:47:03

融资租赁属于“影子银行”吗

融资租赁不属于“影子银行”,但现在有些融资租赁公司把租赁当信贷业务做,且租赁标的物侧重于宏观调控重点的房地产、地方政府融资等范畴。若这类资产采用了直接融资的手段融资。那么典型的“影子银行”特性就显露出来。因此有媒体把融资租赁算作“影子银行”不能说业界被冤枉。
影子银行的定义是:“银行监管体系之外,可能引发系统性风险和监管套利等问题的信用中介体系。”
国际上,欧美“影子银行”主要围绕证券化推动的金融创新工具,这些工具在中国的金融市场里多数不存在。且金融租赁、信托、银行保理、银行理财、小额贷款等业务完全处于银监会的监管之下,与金融稳定理事会对影子银行的定义不符,不能随便扣“影子银行”的帽子作为被整顿的对象。
“影子银行”的特点不是做着与银行相同的事情就是“影子银行”。主要还是在资金来源与放款这两方面和银行吸收公众存款与信贷极为相似,且不受银监会的金融监管的变相揽存和变相贷款。信用等级低于银行信贷,还不受国家宏观控制的约束。因此受监管的金融机构愿意与“影子银行”合作来规避监管(所谓银信合作)。
融资租赁是以融物的方式达到承租人融资的目的的一种新经济的交易方式。通常情况下,为了项目安全,租赁公司是不给承租人资金。只有“出售回租”的方式,承租人才可以获得资金。当这种把租赁当信贷做的业务成主流时,容易让人联想是做变相贷款的“影子银行”。
融资租赁公司虽说具有代人借款、代人放款、代人采购、代人销售、代人资产管理的经营特征。貌似一个中介公司。但拥有物权和负债的地位与一般的中介有很大的区别。与“影子银行”定义的那种“信用中介”完全不同。
融资租赁可以资产壳公司的资产为标的物,直接在市场上融资后购买物价做委托租赁。这种做法貌似吸存,实际都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只要不是资金委托,与“影子银行”应该无关。
“影子银行”与金融监管有密切的关联。因此要分析融资租赁是否属于“影子银行”,监管是个很重要的因素。若以监管划分是否属于“影子银行”,那么金融机构的融资租赁,尤其是银行系金融租赁公司,本身就与银行为一体,受银监会按银行业监管。做了大量类信贷租赁,也不能说是“影子银行”。

杠杆租赁中,租赁公司是否有存在的必要

实话实说,杠杆租赁在国内用的不多,因为我国的法律法规,以及经济环境,都跟其他地方有明显区别,但是我们说,杠杆租赁还是有意义的。
针对你的问题,我想到的主要原因如下:
1、对于银行来说,通过与租赁公司合作,大大降低了自身的风险,因为绝大部分的风险都转移给了租赁公司
2、银行本身进行贷款的话,承租人资质可能无法达到银行授信要求,或者金额会超过授信额度,此时只能通过租赁公司来进行业务操作,相当于对租赁公司进行授信
3、租赁公司根据类别不同,可以享受到不同的金融杠杆率,国内最低也有10,可以进一步扩大总业务额,可以与多家银行进行持续合作,最大化杠杆效应
4、杠杆租赁往往业务额较大,单纯的房屋抵押贷款或其他贷款形式,大部分时候,是达不到要求的,这需要承租人企业有非常多的固定资产
5、其实国内现在很多租赁公司,都会去做保理业务,单纯来讲,也是从银行获得资金,尤其是见到合同,先保理放款,后购买租赁物的模式(此种模式不常见),不是更相似了么?
6、很多时候,由于资金获取方式的不同,对于承租人来说,他的财务税务都会发生变化,比如某些租赁物,某些行业,可以通过融资租赁公司提供的票据,获得更加的财务优势(仔细去看看营改增之后的税务条款吧)
7、对了,因为你没限制租赁物,我又想起一点,那就是有些行业及租赁物,在购买时,根据购买方式的不同,还可以享受国家或地方性的政策补贴,最简单,你去了解一下融资租赁及农机补贴,就知道了。

至于你说的,“白白支付费用给不做任何事情的租赁公司”,我很不认可,不过我也不想多说啥了,反正你肯定不是租赁公司的人,哈哈哈哈
最简单的道理,如果会出现这种情况,那么租赁公司一定承担了一个不可或缺的角色才合适,不是么?

㈢ 融资租赁公司注册1亿能做多少业务量

国内融资租赁公司杠杆率最高可以使1:10 也就是说 可以做10个亿吧 如果没记错

㈣ 经营租赁和融资租赁有哪些不同点

经营租赁的概念
经营租赁,又称为业务租赁,是融资租赁的对称。是为了满足经营使用上的临时或季节性需而发生的资产租赁。经营租赁是一种短期租赁形式,它是指出租人不仅要向承租人提供设备的使用权,还要向承租人提供设备的保养、保险、维修和其他专门性技术服务的一种租赁形式(融资租赁不需要提高这个服务)。
融资租赁的概念
融资租赁(Financial Leasing)又称设备租赁(Equipment Leasing)或现代租赁(Modern Leasing),是指实质上转移与资产所有权有关的全部或绝大部分风险和报酬的租赁。
经营租赁与融资租赁的区别
1、作用不同
由于租赁公司能提供现成融资租赁资产,这样使企业能在极短的时间,用少量的资金取得并安装投入使用,并能很快发挥作用,产生效益,因此,融资租赁行为能使企业缩短项目的建设期限,有效规避市场风险,同时,避免企业因资金不足而放过稍纵即逝市场机会。经营租赁行为能使企业有选择地租赁企业急用但并不想拥用的资产。特别是工艺水平高、升级换代快的设备更适合经营租赁。
2、两者判断方法不同
融资租赁资产是属于专业租赁公司购买,然后租赁给需要使用的企业,同时,该租赁资产行为的识别标准,一是租赁期占租赁开始日该项资产尚可使用年限的75%以上;二是支付给租赁公司的最低租赁付款额现值等于或大于租赁开始日该项资产帐面价值的90%及以上;三是承租人对租赁资产有优先购买权,并在行使优先购买权时所支付购买金额低于优先购买权日该项租赁资产公允价值的5%.四是承租人有继续租赁该项资产的权利,其支付的租赁费低于租赁期满日该项租赁资产正常租赁费的70%.总而言之,融资租赁其实质就是转移了与资产所有权有关的全部风险和报酬,某种意义来说对于确定要行使优先购买权的承租企业,融资租赁实质上就是分期付款购置固定资产的一种变通方式,但要比直接购买高得多。而对经营租赁则不同,仅仅转移了该项资产的使用权,而对该项资产所有权有关的风险和报酬却没有转移,仍然属于出租方,承租企业只按合同规定支付相关费用,承租期满的经营租赁资产由承租企业归还出租方。
3、租赁程序不同
经营租赁出租的设备由租赁公司根据市场需要选定,然后再寻找承租企业,而融资租赁出租的设 备由承租企业提出要求购买或由承租企业直接从制造商或销售商那里选定。
4、租赁期限不同
经营租赁期较短,短于资产有效使用期,而融资租赁的租赁期较长,接近于资产的有效使用期。
5、设备维修、保养的责任方不同
经营租赁由租赁公司负责,而融资租赁有承租方负责。
6、租赁期满后设备处置方法不同
经营租赁期满后,承租资产由租赁公司收回,而融资租赁期满后,企业可以很少的“名义货价”(相当于设备残值的市场售价)留购。
7、租赁的实质不同
经营租赁实质上并没有转移与资产所有权有关的全部风险和报酬,而融资租赁的实质是将与资产所有权有关的全部风险和报酬转移给了承租人。

㈤ 融资租赁十(10)倍杠杆是什么意思

1、在融资租赁公司,一般的资金运转模式是先用自有资本放贷,再将应收债权抵押给银行进行融资,获取一定比例的贷款(50~100%不等),然后有继续对外放款和融资,如果银行抵押贷款的比例是80%,那么仅这项的杠杆就是1/(1-80%)=5倍,再加上其他一些融资渠道(股东集资或债权或股票),就可以达到10倍的杠杆

㈥ 融资租赁属于“影子银行”吗

中国新一轮经济改革,首先从央行“奶妈”变“虎妈”开始。市场传闻要用市场的方式解决货币“流动性错配”的问题。“影子银行”似乎成为先要开刀领域。有媒体把融资租赁纳入“影子银行”范围。
但自银行的流动性紧张以来,并没有见到依靠银行信贷为主要资金来源的融资租赁在叫苦资金来源断档,似乎给融资租赁的资金并不在错配范围的印象。笔者带着这个疑问从新的经济改革看,融资租赁是否属于影子银行,是否要纳入金融监管。
在冠以“影子银行”的头冠前,先要看“影子银行”到底指什么
从查到的资料看,影子银行的定义是:“银行监管体系之外,可能引发系统性风险和监管套利等问题的信用中介体系。”
国际上,欧美“影子银行”主要围绕证券化推动的金融创新工具,这些工具在中国的金融市场里多数不存在。且金融租赁、信托、银行保理、银行理财、小额贷款等业务完全处于银监会的监管之下,与金融稳定理事会对影子银行的定义不符,不能随便扣“影子银行”的帽子作为被整顿的对象。
“影子银行”的特点不是做着与银行相同的事情就是“影子银行”。主要还是在资金来源与放款这两方面和银行吸收公众存款与信贷极为相似,且不受银监会的金融监管的变相揽存和变相贷款。信用等级低于银行信贷,还不受国家宏观控制的约束。因此受监管的金融机构愿意与“影子银行”合作来规避监管(所谓银信合作)。
中国的金融监管主要在“信贷规模”管理。重点表现在规模管理,缺乏投放的导向和投放产业的监管。因此在过去的时候,房地产、政府融资根本限制不住。深层从的原因就在只看规模,不看导向。
这次经济体质改革,央行收紧资金流动性,先制造一个“流动性”不足的假象,然后迫使金融机构按监管的导向把资金有错配转为适配。当前的第一个目标就是要向小微企业融资,向实体经济融资转变。谁要想“得救”就得拿出导向内的信贷资产获得临时补救。其他错配信贷还要尽快退出。用退出款“自救”。
“影子银行”到底好不好?
在投融资领域,融资分为“直接融资”和“间接融资”。中国在计划经济的影响下,长期处于间接融资的方式下(银行吸收公众存款后再以信贷方式投放社会)融资。这种方式的好处是金融体系完全处于国家监管范围之内。弊病是所有的信贷风险都游国家来承担。
为此银行信贷主要集中在央企、大型国有企业、上市公司、政府投资项目等。而对于扩大就业,增加税收的中小企业几乎是融资无门。这样做与一个市场化国家的经济发展规律完全相悖。因此有人提出要加大直接融资的比例。和国外的4:6相比,我国的直接融资和间接融资的比例不到1:10。尽管呼声很高,但在政策上还是不敢放开。
中小企业在金融监管体系内的不到资金,就要从体系外寻求出路。各种名目直接融资解决了中小企业融资难的问题。这本是对间接融资不足的一种补充。当资产证券化、投资银行的出现,加速的直接融资的发展。在高杠杆率的吸引下风险被无限地扩张。最终导致世界性的“金融海啸”。因此出现要把体系外的“影子银行”纳入体系内监管的呼声和做法(境外某些投行改银行)。
中国的金融机构从事的金融租赁、信托、银行保理、银行理财、小额贷款等业务,受此影响,不管是直接或变相贷款,不管其资金来源何处,都被纳入金融机构的“信贷规模”管理。在“信贷规模”这个圈子里,再怎样资产证券化(直接融资),都没有规模外融资的实质意义。
从“影子银行”有利于直接融资的角度看,“影子银行”在中国应该适度发展,不要一谈“影子”就变色。与其说去“影子银行”,不如说去高风险的高杠杆化,去表外融资,去资金投放规避金融监管化着手,更有实际意义。
融资租赁到底算不算“影子银行”
融资租赁是以融物的方式达到承租人融资的目的的一种新经济的交易方式。通常情况下,为了项目安全,租赁公司是不给承租人资金。只有“出售回租”的方式,承租人才可以获得资金。当这种把租赁当信贷做的业务成主流时,容易让人联想是做变相贷款的“影子银行”。
融资租赁公司虽说具有代人借款、代人放款、代人采购、代人销售、代人资产管理的经营特征。貌似一个中介公司。但拥有物权和负债的地位与一般的中介有很大的区别。与“影子银行”定义的那种“信用中介”完全不同。
融资租赁可以资产壳公司的资产为标的物,直接在市场上融资后购买物价做委托租赁。这种做法貌似吸存,实际都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只要不是资金委托,与“影子银行”应该无关。
“影子银行”与金融监管有密切的关联。因此要分析融资租赁是否属于“影子银行”,监管是个很重要的因素。若以监管划分是否属于“影子银行”,那么金融机构的融资租赁,尤其是银行系金融租赁公司,本身就与银行为一体,受银监会按银行业监管。做了大量类信贷租赁,也不能说是“影子银行”。
融资租赁是舶来品。英文词义只有一个“financial leasing”但到中国就因为监管不不同,分为金融租赁和融资租赁。虽然在操作上,税收待遇上是一样的。但从监管和资金来源方面却有很大的不同。
金融租赁公司属于银监会按“银行业”监管,经人大行政许可授权。不管是操作环节、租赁额都要纳入信贷管理,受规模限制。金融租赁公司更像是一个放款机构,而不是一个设备租赁公司。
融资租赁公司属于商务部“监管”外资的租赁公司只有审批有人大行政许可授权,未见监管授权(文件规定外资企业设立后,由工商监管)。内资的更处于试点阶段。有没有监管都不重要。重要的是没有得到人大行政许可授权。这样的租赁公司再以出售回租为主要业务,不知道租赁公司资金来源的外界,都以为租赁公司就是专门做信贷的“影子银行”。
是不是融资租赁公司不像金融租赁公司在金融监管题系内,融资租赁公司就是影子银行?
融资租赁交易中,首先需要融资的是租赁公司。与金融租赁公司截然相反的是:融资租赁公司是借款人,金融租赁公司是放款人。融资租赁公司借款受1:10杠杆限制。金融租赁公司受8%的资本充足率限制。
融资租赁因为同时拥有债权和物权,降低了对承租人信用的过度要求。因此银行信贷不能做的设备贷款,不等于融资租赁公司不能做设备租赁。租赁公司凭借租赁技术给项目增信,并不是外界所说的银行不做的信贷租赁公司敢做(的次贷)。经过增信的资产不比信贷资产差。否则租赁公司自身的融资问题也难以解决。
按照国际惯例,融资租赁的标的物主要是机械设备。租赁公司主要服务于实体经济的。若说流动性“错配”,把资金给做中小企业设备融资租赁的租赁公司用,绝对不是流动性错配。恰恰是当前需要鼓励的流动性流向。
由此说融资租赁就不是“影子银行”了?
不然。现在有些融资租赁公司把租赁当信贷业务做,且租赁标的物侧重于宏观调控重点的房地产、地方政府融资等范畴。若这类资产采用了直接融资的手段融资。那么典型的“影子银行”特性就显露出来。因此有媒体把融资租赁算作“影子银行”不能说业界被冤枉。
由此也可以知道为什么融资租赁公司要在中国的资本市场上市那么难?若融资租赁公司实际上是一个“影子银行”。按照现在的金融风险调控政策,必然不会让其入市。
同时也说明另外一个问题:作为借款人的融资租赁公司,完全没有必要纳入严格的金融监管体系内。给不给钱不是监管部门说了算,而是出资人说了算。
是不是有了金融监管就不是“影子银行”
前面说了。现在所谓的金融监管主要是信贷规模的监管。对于资金的投向是否侧重于实体经济,是否在给“影子银行”提供资金,并没有严格的监管措施,最多给个指导意见,听不听不受监管约束。在此监管下,金融租赁公司普遍把客户群锁定在大型国企、央企。租赁标的物偏好不动产和政府融资项目甚至在非实体经济上大搞创新。
监管不到位,或错位是造就“影子银行”根源。脱离融资租赁原本的特征,以突破监管为目的的创新,这样的金融机构租赁公司,不是“影子银行”,胜是“影子银行”。
改革之路是给企业铺设一条正确行使的路
融资租赁是不是“影子银行”不是说出来的,是做出来的。不是按有没有监管划分,而是看监管是否错位或无效。只有国家的经济改革给企业发展铺设一条正确的路。企业才会愿意健康发展。对出资人管好了,用款人就不会滥用流动性。
融资租赁企业的经营理念和技术水平也很重要。若就是为了设立“影子银行”而设立金融/融资租赁公司。按照现在的改革势头,这类租赁公司将难以持续发展。

㈦ 设立金融机构融资租赁公司需要具备哪些条件

融资租赁 新注册条件:

1、融资租赁公司注册资本不得低于1000万美元; 2、提专供符合要求的外资企属业作为投资股东,外资企业总资产不得低于500万美元,需提供审计报告、资信证明、公证文书等材料; 3、提供2名以上不少于三年融资租赁相关行业的从业经验人员;
融资租赁公司执照都是全国通用,且可在外地设立办事处,基本情况是这样,希望能够帮到你 谢谢

内资公司设立验资报告需要准备的材料

1.企业名称核准通知书
2.各股东身份证
3.企业设立申请表(经营范围、法定代表人简历、地址证明)
4.银行入资单(工商局备案、会计师事务所验资)
5.公司章程

㈧ 融资租赁公司有哪些筹资渠道以及方式

股权融资

(一)股东增资

股东增资的方式,从行业来看,主要集中在金融租赁公司。金融租赁公司资产规模快速增长,按照银监会的规定,金融租赁公司的杠杆率不得超过12.5倍。多家金融租赁公司达到上限,股东进行增资。

如:2011年9月江苏金融租赁、2012年12月工银租赁,以及中联重科、柳工等充分利用其母公司为上市公司的优势,通过母公司募集专项资金的方式,从证券市场融资后注资。

(二)海外上市

2011年3月30日,远东宏信有限公司在香港主板上市,开国内租赁公司海外上市的先河,发行股票8.16亿股,募集资金51亿元港币。并借助香港金融市场优势,陆续发行人民币债券、中期票据、开展银团贷款等业务。

(三)借壳重组上市

2011年,渤海租赁通过借壳重组ST汇通公司在中国大陆主板上市。借壳上市后,渤海租赁融资渠道进一步多元化,不断开展资本运作进行融资。

(四)引入保险资金作为战略投资者

保险资金的引入除进一步优化公司股权结构外,也有利于其未来通过保险公司开展融资。

2013年1月,远东宏信宣布,公司股东中国中化集团全资子公司Greatpart Limited已经于1月6日将共374,805,560股或11.38%公司股份,通过瑞银香港分行配售台湾国泰人寿保险股份以及其他若干投资者。

NO.2

债券融资

(一)银行信贷融资

(二)债市融资

(1)金融债券

2009年央行与银监会联合发布公告,允许符合条件的金融租赁公司和汽车金融公司发行金融债券以来,金融债券成为金融租赁公司又一新型融资渠道。但限于目前国内对租赁资产的认可程度、债券的存续期、监管要求及流动性因素限制,金融租赁公司发行金融债券在用款时效、规模、成本上仍存在诸多局限。(最近3年连续盈利,最近1年利率不低于行业平均水平;最近1年不良资产率低于行业平均水平,在实务中,银监会的上述规定常常是自相矛盾的,金融租赁公司常常只能满足之中的一个条件,因而金融债券较难获批)

(2)点心债

即香港人民币债券。以其融资成本低、期限较好的匹配租赁期限等独特优势,日益成为租赁公司融资的主要渠道之一。

跨国厂商设立的融资租赁公司依托其母公司在全球的品牌知名度、在全球金融市场融资的便利性开展融资。如卡特彼得公司继2010年11月在香港发行10亿元人民币债券后,2011年7月再度赴港发行人民币点心债,债券用途主要用于开展融资租赁业务。此外,三井住友、欧力士等融资租赁公司亦通过此方式融资。

(3)中期票据

2012年4月,远东宏信公告订立中期票据计划,据此,远东宏信可透过根据美国证券法获豁免注册规定的交易,向专业及机构投资者发售及发行本金总值不多于10亿美元(或以其他货币计算的等额金额)的票据,计划为增强其未来融资或资本管理之灵活性及效率提供了一个平台。此项计划是继银团贷款、点心债后,打通的又一引入长期资金的融资渠道,这也为未来其他公司开展融资提供了范例。

NO.3

专项资产管理计划

2010年11月,中国证监会发布《证券公司企业资产证券化业务试点指引(试行)》,资产证券化业务再次启动。

2012年11月“工银租赁专项资产管理计划”获证监会通过,成为国内金融租赁企业首支获批发行的资产证券化产品。金融租赁公司开展此项融资更多的是基于出表的考虑。

若公司在中国大陆划分为外商投资企业,按照现行有关外债管理规定,外商投资企业借用的外债规模不得超出其“投注差”,即外商投资企业借用的短期外债余额、中长期外债发生额及境外机构保证项下的履约余额之和不超过其投资总额与注册资本的差额。因此可根据注册资本与借用外债的关系在国外进行融资。

NO.6

转租赁、联合租赁融资

此外,厂商系租赁公司还通过与金融租赁公司开展的转租赁、联合租赁进行融资,如交银租赁与中联重科、三一、徐工等厂商下属租赁公司开展的联合租赁等。

㈨ 融资租赁的杠杆放大具体什么情况

  • 金融租赁公司:根据《金融租赁公司管理办法》第五章第三十五条第专一点,资本充足属率的要求是金融租赁公司资本净额不得低于风险加权资产的8%。用简单的话来说,相当于你经营公司中,要求你每100块钱中至少要有8块钱是你的本金,等于你用8块钱撬动了其余92块钱的投资,基本相当于10倍左右;

  • 融资租赁公司:根据《外商投资租赁业管理办法》第十六条,外商投资融资租赁公司的风险资产一般不得超过净资产总额的10倍。风险资产按企业的总资产减去现金、银行存款、国债和委托租赁资产后的剩余资产总额确定。

  • 目前国内融资租赁公司基本被划分成两种牌照,一种归商务部监管(主要是外商投资融资租赁公司),一种归银监会监管(主要是内资融资租赁公司)。其中,如果申请设立的融资租赁公司名称包含“金融租赁”,则必须要经过银监会前置审批(参见《金融租赁公司管理办法》第一章第二条)。也因此,外资融资租赁公司名称中基本不包含”金融租赁“,以避免双重监管。

  • 金融租赁公司与融资租赁公司业务的区别,在于银监会监管下的金融租赁公司是可以参与同业拆借等金融业务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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