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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收账款质押研究

发布时间: 2021-03-31 18:04:33

⑴ 应收账款质押是什么意思

在法律上,应收账款是一种债权,应收账款质押是一种权利质押。就担保法第七十五条承认的可以用于质押的权利品种看,汇票、支票、本票、债券、存款单所代表的也是一种债权。

这些债权与普通应收账款债权的区别在于,这些债权由于有一定的书面凭证作为记载而表征化和固定化了,一定程度上已经具备了物化的性质。而普通应收账款债权由于不具备类似的权利凭证作为表征,在权利的公示、权利的期限及金额以及支付方式等要素方面仍存在不确定性,从而在作为质押的标的方面存在一定的不足。但是,担保法第七十五条第四款关于“依法可以质押的其他权利”之规定,给普通应收账款债权质押的合法性地位留下了空间。从国外的立法来看,应收账款作为一种普通债权来设定质押,也得到许多国家如德国、瑞士等的立法承认。

办理流程(1)授信申请人向银行提供申请资料、欲质押的商务合同、应收账款债务人的情况介绍等;(2)银行进行贷前调查,审核授信申请人和应收账款债务人的资质,商务合同的合法合规性,取得应收账款债务人出具的应收账款确认函等;(3)银行根据相关材料进行业务审批;(4)审批通过,签署相关法律文本,办理应收账款的质押登记手续,发放贷款。[

⑵ 应收账款质押需要什么资料,应收帐款质押的设立程序

应收账款质押所需资料:授信申请人向银行提供申请资料、欲质押的商务合同、应收账款债务人的情况介绍等。
银行进行贷前调查,审核授信申请人和应收账款债务人的资质,商务合同的合法合规性,取得应收账款债务人出具的应收账款确认函等;银行根据相关材料进行业务审批;审批通过,签署相关法律文本,办理应收账款的质押登记手续,发放贷款。
应收账款是经济生活中大量存在的一项债权,例如,根据福建省统计局的统计,2007年福建省规模以上工业企业产成品的应收账款净额(两金)达1875.61亿元,比上年同期增长23.8%,占流动资产平均余额比重为40.0%,其中,应收账款1313.84亿元,增长23.0%,占流动资产平均余额28.05%。在中国,大约一半的中小企业资产是以应收账款和存货的形式存在,中小企业融资难集中体现在中小企业的贷款难和银行对中小企业的放款难。(P22)在国外,应收账款、存货等被看作最有价值的担保物。在美国,动产担保的70%是应收账款。
应收账款在中小企业的企业资产中占据较大比重,在其它可供担保的财产较少的情况下,应收账款质押制度的设立有利于打破中小企业融资难的困境。《物权法》实施前,基于物权法定原则,银行不能开展应收账款质押业务。
《物权法》对应收账款质押的规定拓展了企业尤其是中小企业的融资渠道,同时也为银行的质押业务提供了一个新的业务增长点,有利于银行金融创新的发展。

⑶ 应收账款质押贷款操作流程

业务概述应收账款质押是指借款人以其自有的或第三人的应收账款债权向本行设定质押担保,以获得贷款满足其资金需要的行为。 贷款对象及债务人1、应收账款质押贷款对象限于与本行有较稳定业务往来关系、信用等在AA 级以上的企事业法人客户。2、应收账款债务人应为信用等级为AAA 级的大中型企业;信用评级在AAA 级以下的,必须达到总行要求的标准。债务人应属与借款人有长期紧密供销关系的下游企业,同时符合以下条件:(1)信用记录良好,近两年未发生拖欠金融机构贷款本息的情况;(2)无恶意拖欠上游企业款项的行为;(3)生产经营正常,现金流量充足,无重大经济纠纷或资不抵债等潜在风险;(4)须是卖方的非关联企业 贷款期限与应收账款出质要求1、应收账款质押贷款主要用于满足借款人流动资金需求,贷款期限不超过一年,且不得超过质押应收账款的有效期限。2、应收账款包括下列权利:(1)销售产生的债权,包括销售货物,供应水、电、气、暖,知识产权的许可使用等;(2)出租产生的债权,包括出租动产或不动产;(3)提供服务产生的债权。3、应收账款应具有真实的交易背景,设立应当合规合法,符合法律规定的要件和相关要求。在发放贷款前,应收账款应为尚未设定任何担保关系且无暇疵的债权。4、应收账款价值仅指对卖方根据商务合同的约定应向买方收取的扣除预付款、已付款、佣金、销售折扣等后的款项净额。出质时,其账龄不超过一年。 应收账款质押贷款,就是以应收账款作为质押担保,从商业银行获取贷款。这里所说的应收账款内涵较为宽泛,并不单纯局限于会计学意义上的企业间应收货款。根据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应收账款质押登记办法》规定,可以质押的应收账款包括五方面权利:一是销售货物,供应水、电、气、暖等产生的债权;二是出租动产、不动产产生的债权;三是提供服务产生的债权;四是公路、桥梁等不动产收费权;五是提供贷款或其他信用产生的债权。

应收账款质押贷款在我国是一个新兴的贷款品种。去年10月1日开始实施的《物权法》为商业银行开办应收账款质押贷款提供了明确的法律依据,同时目前我国企业应收账款总额多达5.5万亿元,开办应收账款质押贷款具有十分广阔的市场前景。但是与不动产抵押贷款相比,应收账款质押贷款面临的风险较大,而且商业银行还缺乏有效识别、评估和控制此种贷款风险的经验,因此,加强应收账款质押贷款风险问题的研究显得十分必要。

一、应收账款质押贷款的发展背景及重要意义

中小企业融资难问题由来已久,融资难已成为制约我国中小企业发展的“瓶颈”。而形成融资难的主要症结则是企业缺乏有效的抵押担保物。长期以来,我国《担保法》只允许不动产以及机器设备、交通运输工具等作为抵押担保,在实践中,各银行也主要倾向于接受土地、房屋等不动产作为贷款抵押担保。而这种做法与中小企业的实际状况严重脱节。因为我国中小企业资产总额中不动产所占比重很小,仅占25%左右,其余绝大部分都是动产。制度与现实的脱节,导致一方面是企业贷款担保难,另一方面则是应收账款、存货等规模庞大的动产资源严重闲置浪费。

年10月1日开始实施的《物权法》扩大了动产抵押担保范围,规定应收账款、原材料、产成品、半成品以及法律未明确禁止的动产均可设置抵押担保,从而为广泛开展动产担保融资提供了法律依据。同时,我国企业应收账款资源十分丰富,中小企业总资产中大约60%以上是应收账款和存货,其中应收账款总额多达5.5万亿元,因此,开办应收账款质押贷款,能够有效地解决中小企业融资难问题。

长期以来,商业银行高度依赖不动产担保,房地产成为银行的主要间接资产,潜在的风险不断加大。而发展应收账款质押贷款,恰好有利于银行改善现行的贷款担保结构,有效分散和化解贷款风险。此外,发展应收账款质押贷款还有利于促进金融创新,培育新的盈利增长点,提高银行的竞争力,有利于金融市场的繁荣。

开办应收账款质押贷款,完全符合当今国际融资发展的主流趋势。根据世界银行对全球130个国家和地区的调查,83%的国家和地区支持应收账款质押融资。美国的一项调查显示,中小企业贷款中70%都是以动产为担保物,而这些动产中应收账款和存货占66%。因此,借鉴发达国家的成熟管理经验,大力发展我国的应收账款质押贷款业务,不仅十分必要而且完全可行。

二、应收账款质押贷款面临的风险

(一)基础合同的效力风险

用于设立质押的应收账款是否成立、能否最终实现,首先直接与产生该应收账款的基础合同效力密切相关。如果该基础合同本身存在交易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违背社会公德、合同自成立之初就根本不可能履行等情形,该基础合同很可能被认定无效,比如基于博彩、走私,销售国家专卖产品等合同产生的应收账款。基础合同效力丧失,直接导致应收账款本身就不存在,对此设立的质押也必然是空中楼阁。

(二)应收账款债务人的抗辩权风险

出质人对于应收账款的债权,是建立在其已充分履行自身合同义务基础上的。对于根据基础合同出质人应当首先履行发送货物、提供服务或资产的情况,在出质人没有首先履行上述义务的情况下,应收账款债务人依据《合同法》具有抗辩权;即使出质人已经发送有关货物,应收账款债务人也可以在合理的期限内对出质人交付的有关货物进行检查,在检验合格后再行付款,即可以就出质人交付货物瑕疵或者出质人不适当履行合同义务提出抗辩。基于上述原因,贷款银行的应收账款质权自成立之初都可能处于风雨飘摇之中,只在出质人已经充分履行合同义务后方得以确定。

(三)权利虚假风险

一是虚构应收账款。此种情形下,应收账款根本不存在;二是原来存在应收账款但设立质押之前已清偿,只是出质人未入账;三是设立质押之后出质人收取了应收账款债务人清偿的款项,但未提存或保管,而是用作其他用途,致使应收账款嗣后不存在。以不存在的应收账款质押,质押合同自始无效;质押物嗣后不存在的,质押合同可能会被认定为无效。不论何种情形,其实质均等于无第二还款来源,贷款银行都将面临风险损失。

(四)价格虚高风险

一是出质人或出质人与借款人合谋虚报应收账款价格,使其超过合同或实际应付的价格。二是货物折扣销售,且出库价与返还折扣双条线记账,使账务上的应收账款与最终实际应付价不一致。此种情形下,第二还款来源价值可能不足,或明显不足。

(五)质押登记失效风险

与一般物权抵押登记所采用的实质审查不同,有关法规明确规定,登记机关对应收账款的质押登记采用形式审查方式,质权人在办理质押登记时需要提交的资料仅是当事人双方签订的协议,而登记内容则由出质人自行填写,登记机关只审查要素是否完备,既不要求登记人提交质押合同,也不对双方主体的合法性、真实性进行审查,更不对权利范围的真实性、准确性进行审查,因此,是典型的形式审查。这样一来,对应收账款的实质审查责任责无旁贷地由贷款银行来承担,并由此产生以下两个问题:一是登记机关对质押登记错误不承担赔偿等法律责任;二是质押登记不具有公信力, 当所登记的权利与真实权利不一致时,以真实权利为准。一旦所登记的应收账款出现不真实的问题,质押登记便失去了实际意义,贷款银行也就没有优先受偿权,就会面临潜在的风险损失。

(六)“倒签”转让风险

“倒签”是国际贸易中的专门术语,一般是指相关单据的形成时间被人为提前。如果出质人以“倒签”方式转让已出质应收账款,将产生何种法律后果,无明确法律规定。一般认为,这可能会被认定在质押合同签订之时,质押物已不存在,质押合同自始无效,从而使贷款银行失去第二还款来源。

(七)放弃权利风险

如果出质人在出质后放弃或赠与全部或部分应收账款权利,或者应收账款债务人放弃部分或全部债权,以及应收账款债务人将其财产赠与第三人,有何法律后果,《物权法》无明确规定。不过,对出质人放弃合同债权,贷款银行可依据《合同法》规定的“撤销权”,申请法院撤销出质人的权利放弃行为。但若应收账款债务人主观善意,法院可能出于保护应收账款债务人或第三人权益,认定质押合同全部或部分无效。应收账款债务人放弃债权,其责任财产将会减少,偿债能力随之会减弱,因而应收账款存在无法清偿的可能,由此可能影响质权的完全实现。
(八)管理不善风险

一是应收账款债务人已清偿销售款,但销售人员未将该款项上交单位,而是挪作己用,使应收账款“空挂”在账务上,往往无法追回。此种情形下,应收账款可能在出质时已消灭,也可能在出质后消灭,但均使第二还款来源失去意义。二是如果销售人员有一定的折扣浮动权,他按最低折扣销售,却按全价或较高折扣上报销售额,以获取更多奖金或其他利益,但出质人不知悉并以销售人员所报销售价格记账,以致应收账款出质价格高于实际应付价格,将可能使第二还款来源价值不足。

(九)诉讼时效风险

合同债权受诉讼时效约束,超过诉讼时效的债权将蜕变为自然债权,丧失胜诉权,得不到法律保护或支持。收费权一般均有起止时间段,只有在该时间段的收费行为才依法受保护。如果质押的应收合同债权已超过诉讼时效,那么除非应收账款债务人自愿履行,贷款银行不可能从债务人那里获得清偿,从而使质押担保失去意义。在贷款未清偿之前,如出质人不行使或怠于行使时效权利,中断、中止合同债权诉讼时效,将可能使合同债权发生超过诉讼时效的事实,成为自然债权,从而得不到法律保护。

(十)应收账款债务人行使抵消权的风险

即使在一切其他条件都完备,在应收账款债务人与出质人互负到期同种债务的情况下,应收账款债务人可能随时主张将两方债权予以抵消,从而使设定质押的应收账款债权归于消灭。我国《合同法》第九十一条规定,债务相互抵消的,合同的权利义务随之终止。该规定为债务人主张应收账款债权相互抵消提供了法律依据。而且抵消权的行使是一种单方法律行为,它不需要征得对方当事人的同意,因而对贷款银行而言具有不确定性。

三、防范应收账款质押贷款风险的对策

(一)强化贷前调查评估

与发放房地产等不动产抵押贷款相比,应收账款质押贷款的贷前调查涉及面较广、调查任务繁重。商业银行不仅要调查贷款企业的生产经营和资信状况,还要核查应收账款债务人的资信与实力;不仅要核实应收账款是否存在,审核应收账款能否转让和质押,还要审视合同价款是否正常与合理,以确保应收账款出质价格未被虚高;不仅要了解出质人、应收账款债务人的资产负债状况,还要关注出质人对销售、资金回笼的管理措施,以及应收账款债务人的债权管理水平。

(二)选择合格的应收账款

用于质押的应收账款必须满足一定的条件:应收账款项下的产品已发出并由购买方验收合格;购买方资金实力较强,无不良信用记录;购买方确认应收账款的具体金额并承诺只向销售商在贷款银行的指定专用账户付款;应收账款的到期日早于贷款合同规定的还款日等。

必须注意,下列应收账款不能用于设立质押,需从应收账款总量中剔除:一是对冲账款,即贷款企业同时欠应收账款债务人的钱;二是账龄超过90天的应收账款;三是信用质量较差的应收账款债务人的全部应收账款;四是有瑕疵的应收账款;五是法律法规明确规定不得(或限制)设立质押的应收账款,比如医院、学校、公园等带有公益性质的民事主体基于公益而产生的收费权,政府土地储备中心的土地收益金等都不宜质押。

(三)合理确定贷款质押担保率

贷款担保率是指担保贷款额与担保物价值的比率。确定一个合理的贷款担保率,可以在一定程度上降低贷款风险。应收账款的贷款质押担保率通常取决于应收账款的性质和质量,一般应为60%—80%。而应收账款质量又主要取决于应收账款债务人的信用等级,债务人中财务稳健、无不良信用记录的企业数量越多,应收账款的质量越高。同时,还要特别关注应收账款的集中度,集中度越高,应收账款的质量越差,风险越大。对集中度较高的企业发放贷款时,质押担保率不应超过20%,即贷款额不能超过应收账款的20%。

(四)约定严密的风险防范措施

在贷前调查的基础上,依法在贷款合同、质押合同中明确约定风险防范措施。在当前法律规定不完备的情况下,更应依靠合同条款,明确贷款银行享有的权利和出质人应负的义务。一旦质权受到或可能受到损害时,贷款银行可依合同约定维护其合法权益。需要约定的主要条款包括:一是全部合同原件应移交贷款银行占有;二是出质人不得有转让、放弃权利等行为,否则贷款银行有权予以撤销或可提前清偿债务及行使质权;三是出质人要书面通知应收账款债务人,并取得债务人向贷款银行的书面承诺函,表明:应收账款真实,债务人在出质期间不会有损害质权的恶意行为,不得向出质人清偿,但可向贷款银行直接清偿,或予以提存,否则要承担赔偿责任;四是出质人怠于行使权利,致使质权受到或可能受到损害的,贷款银行有权代出质人行使,或贷款银行有权提前要求清偿债务或行使质权;五是明确提前清偿债务或行使质权的其他情形,如放弃权利,合同被解除、撤销或变更,权利管理水平恶化和财务可能恶化等。

(五)重视对应收账款的贷后跟踪管理

贷款发放后,贷款银行应当对产生应收账款的基础合同的履行情况继续进行跟踪,及时全面搜集出质人已经完全履行基础合同项下义务的有关证据,督促出质人及时请求付款,防止诉讼时效超期。要及时设立应收账款质押专用账户,以加强对企业应收账款回笼资金的监督管理,防止回笼资金挪作他用。在主债务到期未获清偿的情况下,应尽快与出质人、应收账款债务人协商,尽早采取行动以实现质权。

(六)银监会应尽快制定应收账款质押贷款风险管理指引

应收账款质押贷款属于高风险贷款,加之又是一个新兴贷款品种,商业银行十分缺乏这方面的风险管理经验,极易发生贷款风险损失。因此,作为银行监管部门,银监会有必要积极借鉴发达国家的成熟管理经验,尽快制定出台应收账款质押贷款风险管理指引,明确贷款的审批标准、操作程序、风险控制、贷后管理以及资产评估机构的选择,以引导商业银行建立完善的风险管理政策、制度和办法,有效识别、评估、监测和控制所面临的贷款风险,促进这一新兴贷款业务稳健发展。

⑷ 应收账款质押与保理业务的区别

应收账款质押与保理的根本区别在于是否转移债权,首先,质押是一种从属法律关系,质押成立的前提必然是存在一个其所担保的应由债务人向债权人偿还的主债务。而在保理交易中,银行按一定的比率向被融资方支付交易对价以购买被融资方的应收账款,并通过直接收取应收账款的方式收回其支付的交易对价;
其次,在质押设立后,除非债务人偿还主债务发生违约,否则债权人不能通过执行质押而享有质押物的任何权益。但在保理交易中,银行有权立刻直接收取保理费用并获得所购应收账款项下的任何报酬;
第三,如果设立质押担保,即使债权人不选择执行质押,其仍然有权向债务人主张关于主债务的权利。但在保理交易中,银行除了收取所购应收账款的报酬之外,不能对被融资方主张任何权利。

⑸ 什么是应收账款质押 应收账款质押的特征

1、应收账款(Receivables)应收账款是指企业在正常的经营过程中因销售商品、产品、提供劳务等业务,应向购买单位收取的款项,包括应由购买单位或接受劳务单位负担的税金、代购买方垫付的各种运杂费等 。
应收账款是伴随企业的销售行为发生而形成的一项债权。因此,应收账款的确认与收入的确认密切相关。通常在确认收入的同时,确认应收账款。该账户按不同的购货或接受劳务的单位设置明细账户进行明细核算。
应收账款表示企业在销售过程中被购买单位所占用的资金。企业应及时收回应收账款以弥补企业在生产经营过程中的各种耗费,保证企业持续经营;对于被拖欠的应收账款应采取措施,组织催收;对于确实无法收回的应收账款,凡符合坏账条件的,应在取得有关证明并按规定程序报批后,作坏账损失处理。
2、质押(pledge),就是债务人或第三人将其动产或者权利移交债权人占有,将该动产作为债权的担保,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依法就该动产卖得价金优先受偿。其中,债务人或第三人为出质人,债权人为质权人,移交的动产或权利为质物。
质押分为动产质押和权利质押两种。动产质押是指可移动并因此不损害其效用的物的质押;权利质押是指以可转让的权利为标的物的质押。
动产质押的质权人因保管质物不善使之灭失或毁损的,应承担民事责任,在可能造成灭失或毁损质物时,出质人可以要求质权人将质物提存或提前清偿债务而返还质物,而质权人则可以要求出质人提供相应的担保,出质人不提供的,质权人可以对质物拍卖或变卖后用于优先受偿或者与出质人约定的第三人提存。
质权人对权利质押载明兑现日期或提货日期的各种票单日期先于债务履行期的,可以在债务履行期届满前兑现或者提货,并与出质人协议将兑现的价金或提取的货物用于提前清偿债务或与出质人约定的第三人提存。以依法可以转让的股票或商标专用权、专利权、著作权中财产权出质的,出质人与质人应当在签订书面合同后向证券登记机构或向其管理部门办理出质登记,质押合同自登记之日起生效。
3、在法律上,应收账款是一种债权,应收账款质押是一种权利质押。就担保法第七十五条承认的可以用于质押的权利品种看,汇票、支票、本票、债券、存款单所代表的也是一种债权。
4、应收账款质押的特征
尽管我国法律并不禁止当事人以一定的应收账款来设定质押,但并不是所有应收账款都可以成为质押的标的,用于质押的应收账款必须具备以下特征:
(1)可转让性,即用于设立质押的应收账款必须是依照法律和当事人约定允许转让的。如当事人在产生应收账款的基础贸易或者服务合同中明确约定,基于该基础合同所产生的一切权利是不可以转让的,基础合同的权利义务只及于合同双方。则履行这样的合同产生的应收账款债权就不能作为质押标的。此外,基于特定的与人身性质不能分割的缘由产生的应收账款债权,也不适宜作为质押标的。
(2)特定性,亦即用于设立质押的应收账款的有关要素,包括金额、期限、支付方式、债务人的名称和地址、产生应收账款的基础合同、基础合同的履行程度等必须明确、具体和固定化。由于应收账款作为普通债权没有物化的书面记载来固定化作为权利凭证,质权人对于质物主张质权的依据主要依靠上述要素来予以明确。为此,各承认应收账款质押国家的立法,都对质押合同关于用于质押的应收账款的描述,作出尽可能详尽的要求,否则在面临诉讼时,就可能得不到法院的支持。
(3)时效性,即用于设定质押的应收账款债权必须尚未超过诉讼时效。诉讼时效超过,便意味着债权人的债权从法律权利已蜕变为一种自然权利。因此,从保障银行债权的角度出发,一方面,银行在选取用于质押的应收账款时应确保该应收账款债权尚未超过诉讼时效;另一方面,在融资期限内也要对应收账款债权的时效予以充分关注,及时督促出质人中断诉讼时效。

5、质押和抵押
质押和抵押的根本区别在于是否转移担保财产的占有。
抵押不转移对抵押物的占管形态,仍由抵押人负责抵押物的保管;质押改变了质押物的占管形态,由质权人负责对质押物进行保管。 一般来说,抵押物毁损或价值减少,由抵押人承担责任,质押物毁损或价值减少由质押权人承担责任。
债权人对抵押物不具有直接处置权,需要与抵押人协商或通过起诉由法院判决后完成抵押物的处置;对质押物的处置不需要经过协商或法院判决,超过合同规定的时间质权人就可以处置。质押贷款与抵押贷款,道理是一样的。

⑹ 应收账款质押的发展趋势

尽管应收账款质押制度在经济生活中发挥了积极的作用,但是金融业的发展日新月异、金融创新层出不穷,在关注现有法律规定和制度运作的同时,也应关注应收账款质押的发展趋势。
顺应交易成本最小化的要求,应当认为应收账款证券化融资代表了其发展趋势。资产证券化融资是就将一组流动性较差的金融性资产(其通常表现为应收账款),经过一定的组合,使这组资产产生的收益比较稳定并且预计今后仍将保持稳定的现金流,再配以相应的技术担保,把这组资产所产生的未来现金流的收益权转变为可在金融市场上流动、信用等级较高的债券型证券进行资金融通的技术和过程。应收账款证券化融资的优点在于:。
第一,应收账款证券化融资的定价和配置机制更为有效。不同于应收账款质押和应收账款保理中融资主体就单个应收账款一对一的质押方式,应收账款证券化融资是一种多对多的质押方式。证券化融资中银行将不同地区、不同企业的资产组合为一个证券化的资产池。由于大数法则的作用,整个组合的现金流将呈现出一定的规律性。这有利于对资产的收益和风险进行分离与重组,使其定价和重新配置更有效。通过对应收账款在证券化的资产池进行重新配置,达到对多数应收账款的优化配置,提高经济效率。
第二,应收账款证券化融资增加了资产流动性。应收账款融资不仅在于规避市场风险还要求提高效率降低成本。按照应收账款质押和应收账款保理的制度安排,如前所述,应收账款质押的成立需要办理应收账款质押登记,应收账款保理涉及应收账款的转让,按照我国《合同法》对债权转让的规定,需要通知债务人,这些在一定程度上限制了应收账款的流动性。采用应收账款证券化融资方式,证券的发行人和持有人都可以无须原债务人的同意,也无须办理应收账款质押登记等手续,增加了资产流动性。
第三,应收账款证券化融资分散了融资风险。应收账款证券化是具有风险性的金融活动,需要有专业的信用评等机构,对资产状况予以评级。而且,应收账款证券化融资是一种多对多的质押方式,把原来由独家金融机构承担的信贷风险分散到多家投资者,有效地分散了融资风险。
总之,应收账款证券化融资有效地解决应收账款质押所面临的困境,而且顺应了担保物权从担保财产向投资财产的发展趋势。

⑺ 应收账款抵押与质押一样吗

应收账款质押与保理的根本区别在于是否转移债权,首先,质押是一种从属法律关系,质押成立的前提必然是存在一个其所担保的应由债务人向债权人偿还的主债务。

而在保理交易中,银行按一定的比率向被融资方支付交易对价以购买被融资方的应收账款,并通过直接收取应收账款的方式收回其支付的交易对价;

其次,在质押设立后,除非债务人偿还主债务发生违约,否则债权人不能通过执行质押而享有质押物的任何权益。但在保理交易中,银行有权立刻直接收取保理费用并获得所购应收账款项下的任何报酬。

(7)应收账款质押研究扩展阅读:

特点:

利用应收账款作为抵押借款,一般是借款方与贷款机构先订立合同,以应收账款为担保品,在规定期限内借用资金,借款限额通常是应收账款的60%~90%,抵押有一般抵押和特别抵押之分。

一般抵押是指在抵押期内如有某项应收账款到期,可用新的应收账款来替换;特别抵押则指抵押的应收账款和借款是具体对应的。

抵押方式的特点:

(1)是一种循环的和自我清偿的贷款,在会计意义上是短期借款,但在财务概念中却可以是长期借款;

(2)抵押方继续保留应收账款的权益,要承担坏账的损失。

⑻ 商业银行应收账款质押融资价值评估研究

应收账款融资是最基本的担保支持的商业贷款,它是担保贷款和短期商业贷款的融合,最基本的形式是借款人用存货和应收账款作为担保为生产和营销进行融资。贷款通过将存货变现或通过托收应收账款进行。贷款人依据借款人信用风险的状况,对担保品实施不同程度的控制,以管理信用风险。

一、应收账款融资的典型形式——资产支持贷款

资产支持贷款在国外已成为中小企业融资的主要业务品种。传统商业贷款是基于财务报表的贷款,而在提供短期融资方面,资产支持贷款是财务报表贷款最经济的替代产品之一。

(一)资产支持贷款的特点

1.资产支持贷款基于担保物的价值。担保物本身已经不是区别财务报表贷款和资产支持贷款的决定性因素。财务报表贷款人也以应收账款、存货和其他资产为担保,发放中小企业贷款和循环贷款。它们之间主要的区别在于,财务报表的信贷决策主要基于企业的实力,资产支持贷款主要基于担保物的价值。传统的担保贷款业务主要是基于企业信用的融资,其第一还款来源是企业的现金流,银行往往关注能反映企业实力和运作情况的财务比率,包括衡量企业的流动性、杠杆水平和盈利性的比率。这些比率越强,企业越有可能获得所需要的贷款。而资产支持贷款主要基于客户所提供的担保物, 企业的信用度则被当作次要的还款考虑。 在建立信贷关系前,资产支持融资人的信贷分析集中在估算应收账款和存货等担保品的价值,以及根据这些资产可以提供的贷款金额。资产支持融资的决策是建立在担保物价值深入评估基础上的,这类贷款的关注焦点从评估贷款人的现金流转移到了评估应收账款的担保价值,例如用以衡量应收账款的稀释比率,或用于衡量应收账款质量的比率等,这些指标比财务报表贷款中习惯使用的比率要重要得多。

2.资产支持贷款须对担保物进行密切监管和控制。资产支持贷款强调对担保物进行监控。即使财务报表贷款人将企业资产作为担保物,也不会花大力气来监控这些资产,而对于资产支持贷款人,这种监控则是贷款业务的核心所在。对资产支持贷款人而言,借款人经营失败的可能性没有担保物的清算价值那么重要。借款人要经常向资产支持贷款提供担保物的信息,使贷款人确保所发放贷款金额与担保物清算价值保持一定的比率——担保物水平升高,贷款额可以上调;担保物水平下降,贷款额就会下调。 资产支持贷款人不仅仅依赖于借款人自己所提交的报告,它们也会通过一系列手段,独立地调查担保物的价值,包括定期核实销售发票的真实性和现场检查担保物。

(二)资产支持贷款适用于的客户群体

向财务困难的企业提供融资、为并购、债务重组、帮助企业度过危机提供融资是资产支持贷款的重要内容。制造商、批发商、分销商、零售商、进口商和服务类企业都使用这种融资方式。随着资产支持贷款的进一步发展,其覆盖的范围逐步扩大。

当企业成长速度很快而自有资金不足,企业发展就会面临瓶颈,这样的企业通常就是资产支持融资的理想对象。

信用记录相对较差、杠杆水平较高或者财务状况较差的小企业也是资产支持贷款服务的对象。

杠杆收购交易也是资产支持贷款人的业务范围。对于公开市场和垃圾债务融资而言,杠杆收购交易的规模一般太小,而对于传统银行贷款而言,其杠杆比率又太高。由于杠杆收购交易通常涉及到拥有可靠担保物的企业,非常符合资产支持贷款融资的要求。

(三)资产支持贷款相比传统贷款的优势

1. 资产支持贷款人能向传统财务报表贷款人认为高风险的企业贷款。资产支持贷款的信贷决策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通过正常资金流转所能收到的还款额,其关注焦点从评估借款人的现金流转能力转移到了评估应收账款等担保品的价值,例如用以衡量应收账款的非现金扣减项的比率(比如已列入应收账款但后来被退回的货物),或用以衡量应收账款质量的比率(比如逾期超过 90 天的应收账款)。如果借款人被清算,那么借款人担保物(应收账款和存货)变现所获得的现金,将首先用于偿还资产支持贷款人的贷款。如果担保物变现所获得的现金大于资产支持贷款额,就可以完全偿还贷款。相反,财务报表贷款的信贷决策主要基于企业成功经营的概率。因此,与传统财务报表贷款人相比,资产支持贷款人能向风险高得多的企业提供贷款。

2.资产支持贷款较财务报表贷款而言,能够及时识别借款人风险变化情况,将损失降至最低。在传统信贷关系中,如果企业经营成功,贷款人能收回本金和利息。反之,它们能收回的信贷资金就很少,并蒙受损失。由于在得到经过审计的年度财务报表之前,贷款人无法察觉企业的财务恶化状况,而到发现危机的时候,已错过了最佳的财产处置与权利保护时机。因此,财务报表贷款人一般都会拒绝贷款给杠杆水平高的企业。这时,资产支持贷款就显现它的魅力了,贷款人对借款人进行密切监控,特别针对借款人的资产——应收账款和存货。

首先,资产支持贷款人通常能识别出借款人风险状况的变化情况并及时进行干预,防止更多风险出现。其次,资产支持贷款人一般都能在企业濒临破产的时候予以识别。由于这种监控技术,资产支持贷款人能掌握企业流动性在持续下降,并采取相应对策。 如果企业开始向风险较高的客户销售产品,资产支持贷款人几乎立即就能发现;如果企业的现有客户出现财务境况恶化并开始出现滞付,资产支持贷款人也能及时就能发现;如果企业产品质量出现问题,资产支持贷款人在检查“退货”情况时就会很快发现这一情况;如果借款人与市场脱节,资产支持贷款人通过存货周转情况恶化也能很快发现;如果借款人决定生产不同类型的产品,也不可能骗过资产支持贷款人。而且,不像财务报表贷款人那样要依赖借款人的会计记录来获得财务信息,资产支持贷款人自己就能挖掘出所需要的信息。这种信息来自于借款人和资产支持贷款人之间不间断的来往。在典型的资产支持贷款中,借款人会与其资产支持贷款人的信贷员每日保持联络,这与传统商业贷款是截然不同的。最后,资产支持贷款人通过合约保证对借款人的行为干预,以维护担保品价值和贷款。另外,资产支持贷款人通过现场审计、应收账款核对和其他担保物监控方式能在第一时间挫败欺诈动机,并形成一种防范机制。

(四)资产支持贷款在国外的发展

资产支持贷款在国外是一项发展较为成熟的业务。在美国历史上,商业银行大多时候是远离资产支持融资的,但在近 30 年,很多银行已经开始从事该项业务。许多正规的独立商业金融公司已经被商业银行收购,然后按“独立”分支机构的模式运作。很多银行都能让客户在传统商业贷款、资产支持贷款和保理之间进行选择。目前,资产支持贷款在美国是一个规模相当大的行业,占全国全部商业贷款的四分之一,每年的增长率在 12%左右。 截至 2002 年底,美国商业和工业银行贷款总额为9110亿美元,而资产支持贷款余额约为 3260 亿美元,占比三分之一;短期企业债务余额总数为 1 万 4600 亿美元, 资产支持贷款几乎达到了整个短期企业贷款的 22%。

二、应收账款融资存在的风险

(一)信用风险

信用风险是由于债务人不能履行到期合同而现在和将来引起的风险。应收账款融资最重要的风险就是信用风险,在各个环节都存在:最初的信贷评估、包销、贷款审查、贷款管理以及债务清算。主要表现为:一是放弃权利风险。对于出质人在出质后恶意放弃或赠与全部或部分应收账款权利。 二是限制出质风险。 质权实行时,应收账款将可能因拍卖、变卖而要被转让,因此,任何被限制转让的应收账款均不能接受为担保物。

(二)操作风险

1.欺诈风险

(1)财务报表欺诈

传统银行贷款人主要依靠财务报表的实力作为衡量债务人的晴雨表。对资产支持贷款人而言,主要依赖担保物的质量和存在与否。但资产支持贷款人有时会依靠债务人财务报表的实力来延长其还款期限,或是依据财务报表的实力而减少对担保物的监控。

一般来说,财务报表诈骗有几种:扭曲或编造交易,以改善财务报表上的收入额;在交易做成之前就确认销售收入;把虚假销售、有条件销售都界定为销售,不把退货和折扣入账;滥用完工比例记账;不充分披露关联方交易;不实的资产评估;不当处理延迟成本和支出等。

(2)应收账款担保品欺诈

提前出单。 债务人今天将销售产品或服务的发票作为担保,但明天或更晚些时候才运货或交货。识别这种骗术的关键是通过下次实地调查,进行运货-出单检验。

虚假账龄。债务人把发票从过期的不合格应收账款账龄科目中转移到未过期的合格应收账款账龄科目下,以改善其可用信贷额。如提前出单一样,如果债务人的客户按发票金额付了款,账就平了。如果客户未付款,那么就把发票挪到过期账龄科目下,这样照样看不出蹊跷。为识别这种欺骗行为,贷款人的实地调查人员必须在每项账龄科目下至少抽查核对一些单个发票。

隐瞒免付金额。债务人可能会拖延或不向贷款人报告为其顾客提供的免付金额,以推迟债务人降低可用信贷额的时间。挪用现金。债务人从客户那里收回应收账款,却不上缴或报告给贷款人。

欺诈的应收账款。这种情况下,或许发票从未存在,或许发票是出具给朋友或关联企业的,或是原来存在应收账款,但出质前已清偿,只是出质人未入账或以其他应收账款数据冒充出质。这是应收账款融资诈骗中潜在的最严重和危险的一种。无论何种情形,贷款银行不可能从应收账款债务人处获得受偿。至于出质人、债务人有过错的,贷款银行可要求其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防范这种诈骗的最佳措施就是定期核对应收账款。核对工作不仅要确保发票确实存在,也需要确保债务人的客户也的确存在。

价格虚高风险。表现为:一是出质人或出质人与借款人合谋虚报应收账款价格,使其超过或者远超过合同或实际应付的价格。 二是出质人与应收账款债务人或出质人、借款人与债务人合谋,使合同上填写的价格超过或者远超过实际应付价格。三是货物折扣销售,且出库价与返还折扣双条线记账使账务上的应收账款与最终实际应付价不一致,但出质人故意隐瞒。

(3)管理不善风险

主要有两种情形:一是应收账款债务人已清偿销售款,但销售人员未将该款项上交单位,而是挪为己用,使应收账款“空挂”在账务上,导致无法追回。二是如销售人员有一定的折扣浮动权,其按最低折扣销售,却按全价或较高折扣上报销售额,以获取更多奖金或其他利益,但出质人不知悉并以销售人员所报销售价格记账应收账款,以致出质价格高于实际应付价格。

(三)法律风险

由于应收账款是基于合同的金钱债权,根据《合同法》的有关规定,在应收账款基础合同下,存在合同权利撤销、变更、抵销,代位行使、诉讼时效期满等法律风险, 这些情况下都有可能使担保的应收账款债权落空。

三、应收账款质押融资风险防范

(一)强化贷前调查,落实调查要素。银行不仅要审核应收账款能否转让或质押,还要关注是否有时效障碍;要核查借款人和应收账款债务人的资信与诚信;不仅要核实应收账款是否存在,还要审视合同价格等是否正常与合理、以确保应收账款确定和出质价格未被虚高;不仅要了解出质人、应收账款债务人的资产负债状况,还要关注出质人对销售、资金回笼等的管理措施与水平,以及借款人的债权管理水平等。

(二)细化合同条款,约定防范措施。在贷前调查的基础上,依法在借款合同、质押合同中明确约定风险防范措施,在当前法律规定不完备的情况下,更应依靠合同条款,明确质权人享有的权利和出质人应负的义务。 一旦质权受到或可能要受到损害时,质权人可依合同约定维护其合法权益。

贷款合同应当清楚指明担保的应收账款。也可以通过合同约定贷款人的权利保护条款,如保险、检查等,以对担保品价值进行保护。另外,贷款人也可以要求借款人提供应收账款的账龄, 提供的频率为每季度、每月、甚至每周。贷款合同通常还包括财务条款,这些条款要求借款人维持或达到一定的财务比率和财务业绩水平,作为贷款发放的条件。

(三)完善贷后管理,建立风险预警制度。银行要有完善的贷后管理,要建立风险预警制度,密切关注出质人、应收账款债务人和与他们有关联的第三人的行为,防止质权受到损害或债务人责任财产减少;监督出质人、债务人对合同约定的遵守与落实,即使制止或惩罚他们的违约行为;随时了解出质人、应收账款债务人的财产变化,管理状况、诚信等全面掌握影响或可能影响质权实现的各类信息,做到防患于未然。

⑼ 如何实现应收账款质押权

1、应收账款可以作为质权标的是《物权法》的新规定,属于权利质权。 2、但以应账款出质,现实中还没有太多的实例可作参考,只是《物权法》第二百二十八条有一个原则性的规定,即: “以应收账款出质的,当事人应当订立书面合同。质权自信贷征信机构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 应收账款出质后,不得转让,但经出质人与质权人协商同意的除外。出质人转让应收账款所得的价款,应当向质权人提前清偿债务或者提存。” 3、应当注意的是:以应由账款出质,必须要订立书面合同,而且必须经过“ 信贷征信机构办理出质登记”后你方才能依法享有对应收账款的质权。如果不登记:质权合同成立、但质权没有设立,你们到时无法行使质权、只有权按照质权合同的约定追究对方的违约责任。 4、说实话,《物权法》中要求的办理登记的“信贷征信机构”各地是否已经设立、设立在什么单位或机构内我不清楚(有的地方是设在人民银行),对于您提问中的问题我也不是太了解,只根据自己的理解回答,仅供您参考: (1)“合同中约定应收账款质押,既然是质押他们应该提供给我们什么东西呢?”:他们应将应收账款的权利凭证交给你们。 (2)“合同中如何约定应收账款将来质权的实现,他们的应收账款总不能拿过来拍卖或者变卖吧?”: A、可以约定如果他们将来无法还款,由你们来代替他们收取那笔应收的账款:收取后在优先偿还完你们的款项后剩余的还给他们。 B、应收账款是一种权利,也可以拍卖或转让。 (3)“如果约定将来对方不还钱的话,这部分债权归我们所有好像又违反了担保法的归定”:确实是违反了《担保法》、《物权法》的规定,属于法律所禁止的“流质条款”了。正确的约定应是:如果他们将来不还钱,你们有权将应收账款中与你们的债款数额相应的部分自行收取,或者是将这个收款权利拍卖或转让后从价款中优先受偿。 5、最后,再次提示:应收账款质押,应订立书面合同、并且必须登记。

⑽ 应收账款质押的质权如何实现

1、应收账款可以作为质权标的是《物权法》的新规定,属于权利质权。

2、但以应账款出质,现实中还没有太多的实例可作参考,只是《物权法》第二百二十八条有一个原则性的规定,即: “以应收账款出质的,当事人应当订立书面合同。质权自信贷征信机构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
应收账款出质后,不得转让,但经出质人与质权人协商同意的除外。出质人转让应收账款所得的价款,应当向质权人提前清偿债务或者提存。”

3、应当注意的是:以应由账款出质,必须要订立书面合同,而且必须经过“ 信贷征信机构办理出质登记”后你方才能依法享有对应收账款的质权。如果不登记:质权合同成立、但质权没有设立,你们到时无法行使质权、只有权按照质权合同的约定追究对方的违约责任。

4、说实话,《物权法》中要求的办理登记的“信贷征信机构”各地是否已经设立、设立在什么单位或机构内我不清楚(有的地方是设在银行),对于您提问中的问题我也不是太了解,只根据自己的理解回答,仅供您参考:
(1)“合同中约定应收账款质押,既然是质押他们应该提供给我们什么东西呢?”:他们应将应收账款的权利凭证交给你们。

(2)“合同中如何约定应收账款将来质权的实现,他们的应收账款总不能拿过来拍卖或者变卖吧?”:
A、可以约定如果他们将来无法还款,由你们来代替他们收取那笔应收的账款:收取后在优先偿还完你们的款项后剩余的还给他们。
B、应收账款是一种权利,也可以拍卖或转让。

(3)“如果约定将来对方不还钱的话,这部分债权归我们所有好像又违反了担保法的归定”:确实是违反了《担保法》、《物权法》的规定,属于法律所禁止的“流质条款”了。正确的约定应是:如果他们将来不还钱,你们有权将应收账款中与你们的债款数额相应的部分自行收取,或者是将这个收款权利拍卖或转让后从价款中优先受偿。

5、最后,再次提示:应收账款质押,应订立书面合同、并且必须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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