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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國股份轉讓系統實行什麼制度

發布時間: 2021-03-31 14:58:53

㈠ 全國股份轉讓系統與證券交易所的區別

全國股份轉讓系統(新三板)與證券交易所的主要區別在於:
一是服務對象不同。全國股份轉讓系統的定位主要是為創新型、創業型、成長型中小微企業發展服務;
二是投資者群體不同。全國股份轉讓系統的投資者結構以中小投資者為主,而我國交易所市場實行了較為嚴格的投資者適當性制度,未來的發展方向將是一個以機構投資者為主的市場,這類投資者普遍具有較強的風險識別與承受能力;
三是全國股份轉讓系統是中小微企業與產業資本的服務媒介,主要是為企業發展、資本投入與退出服務,不是以交易為主要目的。

㈡ 全國股份轉讓系統具有哪些制度特點

全國股份轉讓系統在掛牌審查中堅持市場化原則,充分發揮中介機構作用,引導掛牌企業如實披露信息和依法合規經營。掛牌條件不設置財務指標,但不是沒有標准;包容虧損企業,但絕不包容「造假」企業。全國股份轉讓系統按照「可把控、可舉證、可識別」的原則,已逐條細化業務規則中的「五加一」條掛牌准入條件並向市場公布。凡符合掛牌准入條件、滿足監管機構對信息披露內容基本要求的企業,全國股份轉讓系統原則上都將同意其掛牌。 一、審核程序及標准 全國股份轉讓系統掛牌審核的程序和標准,主要圍繞「減少自由裁量權、加強信息披露監管」的目標進行設計和安排。 根據《非上市公眾公司監督管理辦法》,股份公司申請其股票公開轉讓須全國股份轉讓系統公司出具審查意見,並經中國證監會核准,納入非上市公眾公司監管。為提高效率,全國股份轉讓系統公司接收材料後,原則上在10-15個工作日內對申請文件進行審查並出具反饋意見,並請申請掛牌公司和主辦券商在10個工作日內落實反饋意見,全國股份轉讓系統公司在5-10個工作日內對落實情況進行審查後,出具同意掛牌的函。同時,履行證監會核准事項,由中國證監會出具核准文件。 根據全國股份轉讓系統業務規則,掛牌准入的審核標准包括依法設立且存續滿兩年、業務明確並具有持續經營能力、治理機制健全且合法規范經營、股權明晰、主辦券商推薦並持續督導及全國股份轉讓系統公司要求的其他條件。 為盡量減少掛牌審核過程中的自由裁量權,全國股份轉讓系統公司按照「可把控、可舉證、可識別」的原則,對上述「五條標准加一條兜底條款」進行逐條細化,進一步明確掛牌條件基本標准。申請掛牌公司符合基本標準的,原則上同意其掛牌申請,在此基礎上完善信息披露。同時,引入社會專家,以市場參與主體各方的多角度和視野審視信息披露文件,為掛牌審查工作提供專家咨詢意見,從而提高申請掛牌公司的信息披露質量。 與IPO審核中須對企業「持續盈利能力」作判斷不同,全國股份轉讓系統主要關注企業的「持續經營能力」。所謂「持續經營能力」,是指公司在報告期內應有持續的營運記錄,不應僅有偶發性交易或事項;同時公司不存在會計准則中列舉的影響其持續經營能力的相關事項,並由具有證券期貨相關業務資格的會計師事務所出具標准無保留意見的審計報告。 二、掛牌審核的四大特點 基於企業多元化和投資者專業化等特徵,全國股份轉讓系統在掛牌審核制度方面有如下特點: 一是強化自律監管職能,做好與行政許可程序的銜接。股份公司申請到全國股份轉讓系統掛牌須經全國股份轉讓系統公司審查,並經中國證監會核准,納入非上市公眾公司監管。為高效便捷,中國證監會在全國股份轉讓系統公司辦公地點設行政許可受理窗口。全國股份轉讓系統公司對申請文件進行審查並出具同意掛牌的函後,中國證監會受理並出具核准文件。 二是建立主辦券商推薦和終身持續督導制度。在全國股份轉讓系統,主辦券商通過盡職調查、內核等程序決定申請掛牌公司是否符合條件並推薦掛牌。在掛牌後,主辦券商對其履行持續督導義務,促進掛牌公司提高公司治理、規范運作水平,督促掛牌公司履行信息披露義務。全國股份轉讓系統公司對主辦券商是否勤勉盡責進行自律監管。 三是在掛牌准入條件中不設財務指標。為了提高覆蓋面和包容性,服務於不同發展階段、不同類型、不同特點的中小企業特別是創新創業型中小企業,全國股份轉讓系統對申請掛牌公司不設置財務指標要求,但要求具有證券期貨資格的會計師事務所出具審計報告,作為信息披露的重要內容,由市場和投資者自行判斷。 四是融資方式靈活快捷。為適應中小企業「小額、快速、按需」的融資特點,《非上市公眾公司監督管理辦法》明確規定,小額融資豁免履行核准程序,股份公司在全國股份轉讓系統掛牌是向特定對象發行融資並可分期發行。考慮到廣大中小企業發展過程中迫切的資金需求,申請掛牌公司可在申請掛牌同時申請定向發行,也可在審查期間提出定向發行的需求,亦可在掛牌後定向發行。在融資對象上,全國股份轉讓系統實行投資者適當性管理制度,投資者具備較高的專業判斷能力和風險承受能力。

㈢ 全國股份轉讓系統出現哪些情形,實際風險警示

根據全國中小企業股份轉讓系統業務規則(試行)規定:
4.2.8 掛牌公司出現下列情形之一的,全國股份轉讓系統公司對股票轉讓實行風險警示,在公司股票簡稱前加註標識並公告:
(一)最近一個會計年度的財務會計報告被出具否定意見或者無法表示意見的審計報告;
(二)最近一個會計年度經審計的期末凈資產為負值;
(三)全國股份轉讓系統公司規定的其他情形

㈣ 股份轉讓系統是什麼系統

NEEQ(National Equities Exchange and Quotations),全抄國襲中小企業股份轉讓系統,是經國務院批准設立的全國性證券交易場所,全國中小企業股份轉讓系統有限責任公司為其運營管理機構。2012年9月20日,公司在國家工商總局注冊成立,注冊資本30億元。上海證券交易所、深圳證券交易所、中國證券登記結算有限責任公司、上海期貨交易所、中國金融期貨交易所、鄭州商品交易所、大連商品交易所為公司股東單位。

㈤ 新三板股票交易制度有哪些

新三板的基本交易規則:

1、投資者辦理新三板開戶須持有效身份證明文件及深圳股東賬戶沒有深圳股東賬戶的須先開設後再辦理新三板開戶手續。

2、投資者書面簽署《買賣掛牌公司股票委託代理協議》和《掛牌公司股票公開轉讓特別風險揭示書》並抄錄《掛牌公司股票公開轉讓特別風險揭示書》中的特別聲明。

3、投資者買賣掛牌公司股份須委託主辦券商辦理與主辦券商簽訂代理報價轉讓協議。投資者賣出股份須委託代理其買入該股份的主辦券商辦理。如需委託另一家主辦券商賣出該股份須辦理股份轉託管手續。

4、結算篇。與滬深股票類似全國股轉系統掛牌股票的登記託管機構為中國證券登記結算有限責任公司由其作為共同對手方為股票轉讓提供清算和交收服務;或不作為共同對手方提供其他清算、交收等服務。

新三板股票如何交易:

1.轉讓方式有哪些如何委託交易?

掛牌股票可以採取做市轉讓方式、協議轉讓方式、競價轉讓方式 暫未推出之一進行轉讓。

股票採取做市轉讓方式的應當有2家 含以上做市商為其提供做市報價服務。申請掛牌公司股票擬採取做市轉讓方式的其中一家做市商應當為推薦其股票掛牌的主辦券商或該主辦券商的母子公司。

與滬深股票類似已開通全國股轉系統掛牌股票買賣許可權的投資者可通過主辦券商櫃台、互聯網、自助終端等方式委託主辦券商買賣股票。

2.交易時間如何規定?

股票轉讓時間為每周一至周五9:15至11:30,13:00至15:00.轉讓時間內因故停市轉讓時間不作順延。遇法定節假日和全國股轉公司公告的休市日全國股轉系統休市。

3.股票轉讓實行「T+1」交易制度嗎?

投資者買入的股票買入當日不得賣出;賣出股票後獲得的資金當天可用於購買證券類資產但不可取現。

做市商買入的其擔任做市商的掛牌公司股票買入當日可以賣出。

4.股票申報數量有何要求?

買賣掛牌公司股票申報數量應當為1000股或其整數倍。賣出股票時余額不足1000股部分應當一次性申報賣出。

股票轉讓單筆申報最大數量不得超過100萬股。

5.股票轉讓計價單位是多少?

掛牌公司股票轉讓計價單位為「每股價格」,申報價格最小變動單位為0.01元人民幣。

按成交原則達成的價格不在最小價格變動單位范圍內的按照四捨五入原則取至相應的最小價格變動單位。

6. 股票轉讓是否存在漲跌幅限制?

全國股轉系統對掛牌公司股票轉讓不設漲跌幅限制。

7.申報有效期是多少?

申報當日有效。

8.是否可以開展融資融券業務?

全國股轉系統目前暫不能開展融資融券業務。

㈥ 什麼是「新三板」什麼是全國中小企業股份轉讓系統與「新三板」是什麼關系

新三板:「新三板」市場原指中關村科技園區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進入代辦股份系統進行轉讓試點,因掛牌企業均為高科技企業而不同於原轉讓系統內的退市企業及原STAQ、NET系統掛牌公司,故形象地稱為「新三板」。

全國中小企業股份轉讓系統:NEEQ(National Equities Exchange and Quotations),全國中小企業股份轉讓系統,是經國務院批准設立的全國性證券交易場所,全國中小企業股份轉讓系統有限責任公司為其運營管理機構。

「新三板」與「全國中小企業股份轉讓系統」的關系:兩者都是一樣的,全國中小企業股份轉讓系統是全稱,新三板是簡稱。

(6)全國股份轉讓系統實行什麼制度擴展閱讀:

新三板的意義主要是針對公司的,會給該企業,公司帶來很大的好處。目前,新三板不再局限於中關村科技園區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也不局限於天津濱海、武漢東湖以及上海張江等試點地的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而是全國性的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股權交易平台,主要針對的是中小微型企業。10月8日消息,證監會全面支持新三板市場發展的文件即將公布,將包括分層等制度安排。這將是證監會首次對新三板發展做出全面部署。

參考資料:

新三板-網路、全國中小企業股份轉讓系統-網路

㈦ 全國中小企業股份轉讓系統的暫行辦法

全國中小企業股份轉讓系統有限責任公司
管理暫行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加強對全國中小企業股份轉讓系統有限責任公司(以下簡稱全國股份轉讓系統公司)的管理,明確其職權與責任,維護股票掛牌轉讓及相關活動的正常秩序,根據《公司法》、《證券法》等法律、行政法規,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全國中小企業股份轉讓系統(以下簡稱全國股份轉讓系統)是經國務院批准設立的全國性證券交易場所。
第三條 股票在全國股份轉讓系統掛牌的公司(以下簡稱掛牌公司)為非上市公眾公司,股東人數可以超過200人,接受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中國證監會)的統一監督管理。
第四條 全國股份轉讓系統公司負責組織和監督掛牌公司的股票轉讓及相關活動,實行自律管理。
第五條 全國股份轉讓系統公司應當堅持公益優先的原則,維護公開、公平、公正的市場環境,保證全國股份轉讓系統的正常運行,為全國股份轉讓系統各參與人提供優質、高效、低成本的金融服務。
第六條 全國股份轉讓系統的股票掛牌轉讓及相關活動,必須遵守法律、行政法規和各項規章規定,禁止欺詐、內幕交易、操縱市場等違法違規行為。
第七條 中國證監會依法對全國股份轉讓系統公司、全國股份轉讓系統的各項業務活動及各參與人實行統一監督管理,維護全國股份轉讓系統運行秩序,依法查處違法違規行為。
第二章 全國股份轉讓系統公司的職能
第八條 全國股份轉讓系統公司的職能包括:
(一)建立、維護和完善股票轉讓相關技術系統和設施;
(二)制定和修改全國股份轉讓系統業務規則;
(三)接受並審查股票掛牌及其他相關業務申請,安排符合條件的公司股票掛牌;
(四)組織、監督股票轉讓及相關活動;
(五)對主辦券商等全國股份轉讓系統參與人進行監管;
(六)對掛牌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義務人進行監管;
(七)管理和公布全國股份轉讓系統相關信息;
(八)中國證監會批準的其他職能。
第九條 全國股份轉讓系統公司應當就股票掛牌、股票轉讓、主辦券商管理、掛牌公司管理、投資者適當性管理等依法制定基本業務規則。
全國股份轉讓系統公司制定與修改基本業務規則,應當經中國證監會批准。制定與修改其他業務規則,應當報中國證監會備案。
第十條 全國股份轉讓系統掛牌新的證券品種或採用新的轉讓方式,應當報中國證監會批准。
第十一條 全國股份轉讓系統公司應當為組織公平的股票轉讓提供保障,公布股票轉讓即時行情。未經全國股份轉讓系統公司許可,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發布、使用或傳播股票轉讓即時行情。
第十二條 全國股份轉讓系統公司收取的資金和費用應當符合有關主管部門的規定,並優先用於維護和完善相關技術系統和設施。
全國股份轉讓系統公司應當制定專項財務管理規則,並報中國證監會備案。
第十三條 全國股份轉讓系統公司應當從其收取的費用中提取一定比例的金額設立風險基金。風險基金提取和使用的具體辦法,由中國證監會另行制定。
第十四條 全國股份轉讓系統的登記結算業務由中國證券登記結算有限責任公司負責。全國股份轉讓系統公司應當與其簽訂業務協議,並報中國證監會備案。
第三章 全國股份轉讓系統公司的組織結構
第十五條 全國股份轉讓系統公司應當按照《公司法》等法律、行政法規和中國證監會的規定,制定公司章程,明確股東會、董事會、監事會和經理層之間的職責劃分,建立健全內部組織機構,完善公司治理。
全國股份轉讓系統公司章程的制定和修改,應當經中國證監會批准。
第十六條 全國股份轉讓系統公司的股東應當具備法律、行政法規和中國證監會規定的資格條件,股東持股比例應當符合中國證監會的有關規定。
全國股份轉讓系統公司新增股東或原股東轉讓所持股份的,應當報中國證監會批准。
第十七條 全國股份轉讓系統公司董事會、監事會的組成及議事規則應當符合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和中國證監會的規定,並報中國證監會備案。
第十八條 全國股份轉讓系統公司董事長、副董事長、監事會主席及高級管理人員由中國證監會提名,任免程序和任期遵守《公司法》和全國股份轉讓系統公司章程的有關規定。
前款所述高級管理人員的范圍,由全國股份轉讓系統公司章程規定。
第十九條 全國股份轉讓系統公司應當根據需要設立專門委員會。各專門委員會的組成及議事規則報中國證監會備案。
第四章 全國股份轉讓系統公司的自律監管
第二十條 全國股份轉讓系統實行主辦券商制度。在全國股份轉讓系統從事主辦券商業務的證券公司稱為主辦券商。
主辦券商業務包括推薦股份公司股票掛牌,對掛牌公司進行持續督導,代理投資者買賣掛牌公司股票,為股票轉讓提供做市服務及其他全國股份轉讓系統公司規定的業務。
第二十一條 全國股份轉讓系統公司依法對股份公司股票掛牌、定向發行等申請及主辦券商推薦文件進行審查,出具審查意見。
全國股份轉讓系統公司應當與符合條件的股份公司簽署掛牌協議,確定雙方的權利義務關系。
第二十二條 全國股份轉讓系統公司應當督促申請股票掛牌的股份公司、掛牌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義務人,依法履行信息披露義務,真實、准確、完整、及時地披露信息,不得有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者重大遺漏。
第二十三條 掛牌公司應當符合全國股份轉讓系統持續掛牌條件,不符合持續掛牌條件的,全國股份轉讓系統公司應當及時作出股票暫停或終止掛牌的決定,及時公告,並報中國證監會備案。
第二十四條 掛牌股票轉讓可以採取做市方式、協議方式、競價方式或證監會批準的其他轉讓方式。
第二十五條 全國股份轉讓系統實行投資者適當性管理制度。參與股票轉讓的投資者應當具備一定的證券投資經驗和相應的風險識別和承擔能力,了解熟悉相關業務規則。
第二十六條 因突發性事件而影響股票轉讓的正常進行時,全國股份轉讓系統公司可以採取技術性停牌措施;因不可抗力的突發性事件或者為維護股票轉讓的正常秩序,可以決定臨時停市。
全國股份轉讓系統公司採取技術性停牌或者決定臨時停市,應當及時報告中國證監會。
第二十七條 全國股份轉讓系統公司應當建立市場監控制度及相應技術系統,配備專門市場監察人員,依法對股票轉讓實行監控,及時發現、及時制止內幕交易、市場操縱等異常轉讓行為。
對違反法律法規及業務規則的,全國股份轉讓系統公司應當及時採取自律監管措施,並視情節輕重或根據監管要求,及時向中國證監會報告。
第二十八條 全國股份轉讓系統公司應當督促主辦券商、律師事務所、會計師事務所等為掛牌轉讓等相關業務提供服務的證券服務機構和人員,誠實守信、勤勉盡責,嚴格履行法定職責,遵守法律法規和行業規范,並對出具文件的真實性、准確性、完整性負責。
第二十九條 全國股份轉讓系統公司發現相關當事人違反法律法規及業務規則的,可以依法採取自律監管措施,並報中國證監會備案。依法應當由中國證監會進行查處的,全國股份轉讓系統公司應當向中國證監會提出查處建議。
第五章 監督管理
第三十條 全國股份轉讓系統公司應當向中國證監會報告股東會、董事會、監事會、總經理辦公會議和其他重要會議的會議紀要,全國股份轉讓系統運行情況,全國股份轉讓系統公司自律監管職責履行情況、日常工作動態以及中國證監會要求報告的其他信息。
全國股份轉讓系統公司的其他報告義務,比照執行證券交易所管理有關規定。
第三十一條 中國證監會有權要求全國股份轉讓系統公司對其章程和業務規則進行修改。
第三十二條 中國證監會依法對全國股份轉讓系統公司進行監管,開展定期、不定期的現場檢查,並對其履職和運營情況進行評估和考核。
全國股份轉讓系統公司及相關人員違反本辦法規定,在監管工作中不履行職責,或者不履行本辦法規定的有關義務,中國證監會比照證券交易所管理有關規定進行查處。
第六章 附 則
第三十三條 全國股份轉讓系統公司為其他證券品種提供掛牌轉讓服務的,比照本辦法執行。
第三十四條 在證券公司代辦股份轉讓系統的原STAQ、NET系統掛牌公司和退市公司及其股份轉讓相關活動,由全國股份轉讓系統公司負責監督管理。
第三十五條 本辦法公布之日起施行。

㈧ 新三板股權轉讓有哪些限制規定

掛牌股票採取協議轉讓方式的,全國股份轉讓系統公司同時提供集合競價轉讓安排,全國股份轉讓系統對股票轉讓不設漲跌幅限制。掛牌股票採取做市轉讓方式的,須有2家以上從事做市業務的主辦券商(以下簡稱「做市商」)為其提供做市報價服務。

做市商必須連續報出其做市證券的買價和賣價,若投資者的限價申報滿足成交條件,則新三板做市商在其報價數量范圍內,有按其報價履行與其成交的義務。也就是說,投資者需要買賣股票時,買賣雙方不直接成交,而是通過新三板做市商作為對手方,只要是在報價區間就有成交義務。

(8)全國股份轉讓系統實行什麼制度擴展閱讀:

無論對於做市轉讓還是協議轉讓,投資新三板都可能為投資者帶來巨大財富,但也可能讓投資者面臨巨大風險,這也是新三板市場設置較高的投資者准入門檻的重要原因。

目前,新三板市場投資風險主要包括如下幾種類型:掛牌企業運營風險、公司信息披露風險、市場流動性風險、管理制度變遷風險等等。

㈨ 全國中小企業股份轉讓系統有限責任公司的管理辦法

為了加快推進全國中小企業股份轉讓系統建設,切實為廣大中小企業提供資本市場服務,2月2日,中國證監會公布《全國中小企業股份轉讓系統有限責任公司管理暫行辦法》(以下簡稱《暫行辦法》),自公布之日起實施。
據中國證監會有關部門負責人介紹,《暫行辦法》主要解決三方面問題:一是確立全國中小企業股份轉讓系統(簡稱「全國股份轉讓系統」)、全國中小企業股份轉讓系統有限責任公司(簡稱「全國股份轉讓系統公司」)及掛牌公司的法律地位;二是明確全國股份轉讓系統公司的職能,對其組織結構提出特殊要求,對其履行自律監管職責提出明確要求;三是建立全國股份轉讓系統的基本監管框架,在明確和突出全國股份轉讓系統公司自律監管職責的同時,規定中國證監會依法實行統一監管。
《暫行辦法》共6章,35條,包括總則、全國股份轉讓系統公司的職能、全國股份轉讓系統公司的組織結構、全國股份轉讓系統公司的自律監管、監督管理及附則。《暫行辦法》在制定過程中,堅持了以下原則:一是借鑒國際經驗,探索監管創新。從境外發達市場的慣例來看,證券監管機構對公司制市場組織者的監管,主要包括治理結構監管、業務規則審批、現場檢查三個方面。《暫行辦法》積極探索了對我國第一家公司制證券市場組織機構的監管方式,規定了相應的內容。二是充分放權,支持市場創新。《暫行辦法》力圖賦予全國股份轉讓系統公司具有更加市場化的運作機制,更加充分的自主權和更加廣闊的政策空間。因此,《暫行辦法》按照市場優先和社會自治的總體思路,充分授權全國股份轉讓系統公司自主制定掛牌條件、轉讓方式、主辦券商管理等各項基本業務規則,支持其探索形成高效、靈活、符合場外市場特徵的規則體系和制度框架,增強競爭力。三是依法定責,公益優先。從國際實踐看,培育和扶持中小企業具有一定公益性,多屬政府部門承擔的職責。因此,全國股份轉讓系統公司的社會公益屬性更加凸顯,承擔著服務中小企業和負責自律監管的雙重職能。為此,《暫行辦法》在總則部分明確規定,全國股份轉讓系統公司應當堅持公益優先,創造公開、公平、公正的市場環境,保證全國股份轉讓系統的正常運行,為各參與人提供優質、高效、靈活、低成本的金融服務。《暫行辦法》的具體條款也進一步體現了上述要求。四是簡單明了,急用先行。考慮到現階段對全國股份轉讓系統及全國股份轉讓系統公司的監管,還缺乏足夠的實踐經驗,《暫行辦法》定位於一個階段性、探索性的監督管理辦法,重點對一些重要事項作出原則性規定,對一些暫時難以明確的內容作了簡化處理。隨著擴大試點工作不斷推進,今後可在條件具備的情況下進一步完善。
該負責人表示,《暫行辦法》公布實施後,全國股份轉讓系統公司還將發布實施相關業務規則,全國場外市場的業務規則體系將逐步建立,為全國場外市場建設從區域性試點轉為面向全國的規范運行奠定法律基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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