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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監高持股5以上是大股東嗎

發布時間: 2021-01-23 01:58:39

⑴ 證監會鼓勵大股東及董監高增持本公司股票規定

適用對象:
1、在6個月內減持過本公司股票的上市公司大股東及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
2、在6個月內未減持過本公司股票,但擬通過資管計劃增持股票以實施市值管理的上市公司大股東;
3、需要通過融資實施增持計劃的上市公司大股東。

如需了解更多,參考我的基本資料

⑵ 董事通過合夥的方式間接持有上市公司的股份,其每年的股份轉讓是否受25%的限制

1、《公司法》對任期內減持股票比例的限制
《公司法》第142條規定:「公司董內事、容監事、高級管理人員應當向公司申報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票及其變動情況,在任職期間每年轉讓的股票不得超過其所持有本公司股票總數的百分之二十五;所持本公司股票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內不得轉讓。上述人員離職後半年內,不得轉讓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票。公司章程可以對公司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轉讓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票作出其他限制性規定。」

2、《證券法》對任期內短線交易的限制
《證券法》 第47條規定:「上市公司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持有上市公司股份百分之五以上的股東,將其持有的該公司的股份在買入後六個月內賣出,或者在賣出後六個月內又買入,由此所得收益歸該公司所有,公司董事會應當收回其所得收益。但是,證券公司因包銷購入售後剩餘股票而持有百分之五以上股票的,賣出該股份不受六個月時間限制。」
3、每年可轉讓股份數量如何計算?
可轉讓股份數量的基本計算公式
在當年沒有新增股份的情況下,按照如下公式計算上市公司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可減持本公司股份的數量:
可減持股份數量=上年末持有股份數量X25%

⑶ 中國大股東減持規則和美國一樣嗎

中國上市公司大股東、董監高減持股份的若干規定

第一條 為了規范上市公司控股股東和持股
5%以上股東(以下並稱大股東)及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以下簡稱董監高)減持股份行為,促進證券市場長期穩定健康發展,根據《公司法》、《證券法》的有關規定,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上市公司大股東、董監高減持股份的,適用本規定。

大股東減持其通過二級市場買入的上市公司股份,不適用本規定。

第三條
上市公司大股東、董監高應當遵守《公司法》、《證券法》和有關法律、法規,以及中國證監會規章、規范性文件中關於股份轉讓的限制性規定。

上市公司大股東、董監高曾就限制股份轉讓作出承諾的,應當嚴格遵守。

第四條
上市公司大股東、董監高可以通過證券交易所的證券交易賣出,也可以通過協議轉讓及法律、法規允許的其他方式減持股份。

因司法強制執行、執行股權質押協議、贈與等減持股份的,應當按照本規定辦理。

第五條
上市公司大股東、董監高減持股份,應當按照法律、法規和本規定,以及證券交易所相關規則,真實、准確、完整、及時履行信息披露義務。

第六條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上市公司大股東不得減持股份:

(一)上市公司或者大股東因涉嫌證券期貨違法犯罪,在被中國證監會立案調查或者被司法機關立案偵查期間,以及在行政處罰決定、刑事判決作出之後未滿六個月的。

(二)大股東因違反證券交易所自律規則,被證券交易所公開譴責未滿三個月的。

(三)中國證監會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七條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上市公司董監高不得減持股份:

(一)董監高因涉嫌證券期貨違法犯罪,在被中國證監會立案調查或者被司法機關立案偵查期間,以及在行政處罰決定、刑事判決作出之後未滿六個月的。

(二)董監高因違反證券交易所自律規則,被證券交易所公開譴責未滿三個月的。

(三)中國證監會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八條 上市公司大股東計劃通過證券交易所集中競價交易減持股份,應當在首次賣出的 15
個交易日前預先披露減持計劃。

上市公司大股東減持計劃的內容應當包括但不限於:擬減持股份的數量、來源、減持時間、方式、價格區間、減持原因。

第九條 上市公司大股東在三個月內通過證券交易所集中競價交易減持股份的總數,不得超過公司股份總數的百分之一。

第十條
通過協議轉讓方式減持股份並導致股份出讓方不再具有上市公司大股東身份的,股份出讓方、受讓方應當在減持後六個月內繼續遵守本規定第八條、第九條的規定。

第十一條 上市公司大股東的股權被質押的,該股東應當在該事實發生之日起二日內通知上市公司,並予公告。

中國證券登記結算公司應當統一制定上市公司大股東場內場外股權質押登記要素標准,並負責採集相關信息。證券交易所應當明確上市公司大股東辦理股權質押登記、發生平倉風險、解除股權質押等信息披露內容。

因執行股權質押協議導致上市公司大股東股份被出售的,應當執行本規定。

第十二條
上市公司大股東、董監高未按照本規定減持股份的,證券交易所應當視情節採取書面警示等監管措施和通報批評、公開譴責等紀律處分措施;情節嚴重的,證券交易所應當通過限制交易的處置措施禁止相關證券賬戶六個月內或十二個月內減持股份。

第十三條 上市公司大股東、董監高未按照本規定減持股份的,中國證監會可以採取責令改正等監管措施。

第十四條
上市公司大股東、董監高未按照本規定披露信息,或者所披露的信息存在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者重大遺漏的,中國證監會依照《證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條的規定給予行政處罰。

第十五條
上市公司大股東、董監高減持股份超過法律、法規、中國證監會規章、規范性文件設定的比例,中國證監會依法給予行政處罰。

第十六條
上市公司大股東、董監高未按照本規定減持股份,構成欺詐、內幕交易和操縱市場的,中國證監會依法給予行政處罰。

第十七條 上市公司大股東、董監高違反本規定減持股份,情節嚴重的,中國證監會可以依法採取證券市場禁入的措施。

第十八條 本規定自 2016 年 1 月 9 日起施行。

就美國和中國相關大股東減持的區別對比,我們例舉一個案例來闡述:
2016.1月份中信證券大股東精確踩點減持雖然還沒有等來相關部門的調查,但卻也暴露了中國股市在大股東減持問題上的一些制度缺陷。我們不禁要問,美國在這方面的法律是如何規定的呢?

作為全球資本市場中法律較為健全的美國,其在類似大股東減持問題上所形成的一系列法律和規則,或許能給中國股市今後的制度建設提供有益的參考和借鑒,對監管機構重新審視這一問題也會有一定的啟發性。

大股東「限制性證券」須慢走

美國政府在1929 年大股災之後痛定思痛,建立了各種保護公眾投資者的法律和規則。其中,就有1933年頒布的美國《證券法》的《144 號條例》。

實行《144 號條例》的主要影響是使持有上市公司股份超過5%的大股東、公司高級管理層和董事等關聯方以及從關聯方中獲得股票的人,在賣出股票時必須遵守嚴格的慢走和披露程序,而這類股票屬於「限制性證券」。

如果你從公司關聯方中獲得了限制性證券,並想向公眾出售限制性或有控制權的證券,就需要符合《144 號條例》列出的五個條件。

同時滿足五大條件

第一是滿足鎖定期要求。

在你可以向市場出售限制性證券之前,你必須至少持有這些證券一年(在1997 年之前是兩年),這一年的鎖定期開始於購買這些證券並足額付清的時候。鎖定期僅適用於限制性證券。因為在公開市場獲得的證券是非限制性的,所以對在市場購買發行方證券的關聯方來說是沒有鎖定期的。

但是如果關聯方再次出售時,要符合該條例的其他條件。從發行方手中購買額外的證券不會影響先前購買的同類證券的鎖定期。如果你是從其他非關聯方手中購買限制性證券,你可以把非關聯方的鎖定期加入你的鎖定期中。如果是來自關聯方的贈品,則鎖定期開始於購得證券的時間而不是贈送的時間。如果是雇員收到的股票期權,鎖定期通常開始於期權執行的時間而不是給與的時間。

第二是在拋售股票前必須要公布足夠的最新信息。

在出售之前,必須有足夠的關於證券發行方的最新信息。這就意味著發行方必須根據1934 年頒布的《證券交易法》的要求編寫定期財務報表。

第三是滿足交易量規則。

一年鎖定期之後,每3 個月可以出售的股份數額不能超過同類已發行股份的1%或4 周內平均周交易量(如果這一股票在某一交易所或納斯達克交易)的較大者。對於櫃台交易的股票,包括在OTC 場外市場和粉單市場交易的只能按1%的數額出售。

第四是必須為普通的經紀交易。

此類出售必須在各方面都看作是常規的交易行為,不能做廣告,經紀人不能收取高於正常水平的傭金,以防止利益輸送。賣方或經紀人都不能引誘買方購買這些證券。

第五是填寫通知並上交給SEC(美國證交委)。

在你下賣單的時候,如果3 個月內的交易量大於500 股或總交易額大於10000 美元就必須填寫一份通知——表格144,並上交給SEC。在表格上交後的3個月內必須完成售出交易,如果沒有完成則必須填寫一份修改通知。

如果你不是發行人的關聯方且已持有限制性證券兩年以上,就可以不考慮以上條件而無限制地出售了。而公司的關聯方(上市公司的超過5%的大股東,公司的高級管理層、董事等)則需要在任何時侯都永久性地遵守以上出售條件。

對照美國的法律規定,我們會發現,如果把此次中信證券大股東減持事件放到美國的話,已屬於違規行為,一是因為單次減持3.16%,超過了每3 個月減持數量不能超過已發行股份1%的規定;二是因為中信證券「事後通報」的做法與「事前申報」規定不相符。

⑷ 董監高每年減持不超過25%是什麼意思

公司法142條規定,董監高每年轉讓股份數不超過在其名下股份總數的25% .

其名下股份總數」說的很明確,就是沒有區分一級市場和二級市場

《上市公司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變動管理規則》(2007年4月5日 證監公司字【2007】56號)
當年新增股票應分別兩種情況處理:
第一,因送紅股、轉增股本等形式進行權益分派導致所持股票增加的,可同比例增加當年可減持的數量。
第二,因其他原因(上市公司公開或非公開發行股份、實施股權激勵計劃,或因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在二級市場購買、可轉債轉股、行權、協議受讓等)新增股票的,新增無限售條件股票當年可轉讓25%,新增有限售條件股票不能減持,但計入次年可轉讓股票基數。

《上交所董高監持股規范問答》舉的例子是:
某上市公司董事張先生,2008年末持有公司無限售股份10000股,2009年度理論上可減持股份數量為2500股。直至公司年度股東大會召開完畢,張先生並未減持公司股份。公司股東大會審議通過了10送10的紅股分配方案,張先生持有的公司股份變更為20000股。此後,張先生通過二級市場增持10000股,還獲得公司實施股權激勵計劃授予的50000股(但該部分股份需待三年後才能上市流通),張先生持有本公司的股份變更為80000股,其中,30000股為無限售條件股,50000股為有限售條件股票。2009年度,張先生可以減持的股份數量,由2500股增加為7500股(因分紅同比例增加2500股,因二級市場購買新增無限售條件股票當年可轉讓25%即2500股),而張先生新增的有限售條件的50000股激勵股份則不能上市流通,但計入次年可轉讓股票基數。

⑸ 關於大股東減持有哪些規定

大股東減持新規定:
1月9日開始,上市公司大股東計劃通過交易所集中競價交易減持股份的,須在首次賣出的15個交易日前預先披露減持計劃,且其在3個月內通過集中競價減持股份的總數不得超過公司股份總數的1%。

⑹ 大股東減持哪些股份須遵守減持規定

《減持規定》主要有以下內容:

(1)受到減持限制的特殊主體范圍。

根據《減持規定》第一條、第二條的規定,受到減持限制的特殊主體范圍是指上市公司控股股東和持股5%以上股東(以下並稱大股東)及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以下簡稱董監高),這與以往的規定及18號公告是一致的,除此之外的上市公司股東減持股份不受《減持規定》的約束。

(2)區分擬減持股份的來源。

明確了《減持規定》的適用范圍。上市公司大股東、董監高減持股份的,適用《減持規定》,但大股東減持其通過二級市場買入的上市公司股份除外。

(3)遵循「以信息披露為中心」的監管理念,設置大股東減持預披露制度。

《減持規定》要求,上市公司大股東通過證交所集中競價交易減持股份,需提前15個交易日披露減持計劃。

(4)根據各種股份轉讓方式對市場的影響,劃分不同路徑,引導有序減持。

《減持規定》在針對大股東通過集中競價交易設置減持比例的同時,為其保留了大宗交易、協議轉讓等多種減持途徑。

(5)完善對大股東、董監高減持股份的約束機制。

(6)強化監管執法,督促上市公司大股東、董監高合法、有序減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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⑺ 減持新規下,會不會引發大股東「離婚潮」

減持規定及細則的變化主體內容大致包括(詳細調整見下圖,點擊圖片可放大):
1、擴大覆蓋對象:適用范圍從大股東和董監高,擴大至大股東以外的股東,減持所持有的公司首次公開發行前股份、上市公司非公開發行股份。
2、修改減持比例限制:大股東減持或者特定股東採取集中競價減持的,在任意連續90日內減持總數不得超過公司股份總數的1%……
3、修改大宗交易「過橋減持」條款:大股東或或股東通過大宗交易減持公司IPO前發行的股份、上市公司非公開發行的股份,在任意連續90日內,減持股份的總數不得超過公司股份總數的2%;受讓方在受讓後6個月內,不得轉讓所受讓的股份。
4、控股股東集中競價減持應提前報告:上市公司控股股東、持股5%以上的股東及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擬通過集中競價交易減持股份的,應當在首次賣出股份的15個交易日前向本所報告減持計劃,並予以公告。
5、增加董監高的減持預披露要求,從事前、事中、事後全面細化完善大股東和董監高的披露規則。
6、新增董監高減持限制:董監高在任期屆滿前離職的,應在其就任時確定的任期內和任期屆滿後6個月內,每年轉讓的股份不得超過公司總股本的25%;離職後半年內,不得轉讓股份。

⑻ 持有多少股票才可以參加股東大會,怎麼參加

最少購買數量是100股,也不需要很多的股票數量。其次在上市公司公布召開股東大會之後,需要關注股東大會的股權登記日,在股權登記日的當天,持有上市公司的股票,就擁有參加股東大會的資格。然後,根據上市公司的股東大會通知,通過郵件和電話進行報名。

在股東大會當天,帶好個人的身份證、股東卡等相關資料,到達上市公司股東大會的現場,參加股東大會。

大部分散戶都不會去參加上市公司的股東大會,原因是散戶工作忙,沒有時間,也因為對股東大會不重視,認為參加沒有價值和意義,還因為散戶是投機心態,不打算長期做上市公司的股東,也就不想去參加股東大會。

(8)董監高持股5以上是大股東嗎擴展閱讀:

注意事項:

1、股份有限公司的股東大會對股東是沒有具體要求的,只要是股份有限公司的股東就可以參加股東大會,行使股東的表決權。

2、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九十八條:股份有限公司股東大會由全體股東組成。股東大會是公司的權力機構,依照本法行使職權。

3、第一百零六條 股東可以委託代理人出席股東大會會議,代理人應當向公司提交股東授權委託書,並在授權范圍內行使表決權。

4、召開股東大會會議,公司應當將會議召開的時間、地點和審議的事項於會議召開20日前通知各股東,臨時股東大會應當於會議召開15日前通知各股東,發行元記名股票的,應當於會議召開30日前公告會議召開的時間、地點和審議事項。

參考資料來源:網路-股東大會

參考資料來源:網路-持股

參考資料來源:網路-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

⑼ 如實控人既不是董監高,又不是持有5%以上的股東,且股份全流通,其買賣時適用證券法第47條規定嗎

證券法》第47條規定:上市公司董監高、持有上市公司股份5%以上的股東,將持有的該公司的股票在買入後6個月內賣出,或者在賣出後6個月內又買入,由此所得收益歸該公司所有。

同時,今年年初開始實施的減持新規規定:上市公司控股股東和持股5%以上股東及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在3個月內通過二級市場減持股份的總數,不得超過公司股份總數的1%。不受限制。

⑽ 大股東協議轉讓特定股份是否要遵守出讓方、受讓方在6個月內繼續遵守減持比例的限制

根據《上市公司股東、董監高減持股份的若干規定》第十條第二款的規定,大股東通過協議轉讓方式減持其所持有的特定股份,出讓方、受讓方應當在6個月內共同遵守任意連續90個自然日通過集中競價交易減持股份合計不得超過公司股份總數的1%的規定,即共用該1%的減持額度。受讓方持股5%以上或者為控股股東、或者為董監高的,還應當遵守《證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東及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減持股份實施細則》關於大股東減持、董監高減持的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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