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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險公司股東要求

發布時間: 2021-02-24 03:06:08

① 為什麼對於保險公司的主要股東有凈資產最低限額的要求

保險法對保險公司的成立有以下規定,你覺得你夠條件可以去申請
第三章 保險公司
第六十七條 設立保險公司應當經國務院保險監督管理機構批准。
國務院保險監督管理機構審查保險公司的設立申請時,應當考慮保險業的發展和公平競爭的需要。
第六十八條 設立保險公司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主要股東具有持續盈利能力,信譽良好,最近三年內無重大違法違規記錄,凈資產不低於人民幣二億元;
(二)有符合本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規定的章程;
(三)有符合本法規定的注冊資本;
(四)有具備任職專業知識和業務工作經驗的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
(五)有健全的組織機構和管理制度;
(六)有符合要求的營業場所和與經營業務有關的其他設施;
(七)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務院保險監督管理機構規定的其他條件。
第六十九條 設立保險公司,其注冊資本的最低限額為人民幣二億元。
國務院保險監督管理機構根據保險公司的業務范圍、經營規模,可以調整其注冊資本的最低限額,但不得低於本條第一款規定的限額。
保險公司的注冊資本必須為實繳貨幣資本。
第七十條 申請設立保險公司,應當向國務院保險監督管理機構提出書面申請,並提交下列材料:
(一)設立申請書,申請書應當載明擬設立的保險公司的名稱、注冊資本、業務范圍等;
(二)可行性研究報告;
(三)籌建方案;
(四)投資人的營業執照或者其他背景資料,經會計師事務所審計的上一年度財務會計報告;
(五)投資人認可的籌備組負責人和擬任董事長、經理名單及本人認可證明;
(六)國務院保險監督管理機構規定的其他材料。
第七十一條 國務院保險監督管理機構應當對設立保險公司的申請進行審查,自受理之日起六個月內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籌建的決定,並書面通知申請人。決定不批準的,應當書面說明理由。
第七十二條 申請人應當自收到批准籌建通知之日起一年內完成籌建工作;籌建期間不得從事保險經營活動。
第七十三條 籌建工作完成後,申請人具備本法第六十八條規定的設立條件的,可以向國務院保險監督管理機構提出開業申請。
國務院保險監督管理機構應當自受理開業申請之日起六十日內,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開業的決定。決定批準的,頒發經營保險業務許可證;決定不批準的,應當書面通知申請人並說明理由。

② 中國的保險公司成立需要什麼資質

中國是世界上保險業監管水平最全面最先進的國家之一,在中國的保險公司內購買和持有的保單是容世界上最安全的。
《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規定,「主要股東具有持續盈利能力,信譽良好,最近三年內無重大違法違規記錄,凈資產不低於人民幣二億元。」同時規定「設立保險公司,其注冊資本的最低限額為人民幣二億元。」
這就要求,保險公司不是誰都可以設立的,除了對股東的持續盈利能力、信譽的要求之外,還得有極高的資金保障,並且要得到國務院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的批准,門檻很高,所以保險公司的設立是需要經過非常嚴格的審查和監管的。

③ 成立一間保險公司的要求是什麼

在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里有明確的規定:
第七十條 保險公司應當採取下列組織形式:

(一)股份有限公司;

(二)國有獨資公司。

第七十一條 設立保險公司,必須經保險監督管理機構批准。

第七十二條 設立保險公司,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有符合本法和公司法規定的章程;

(二)有符合本法規定的注冊資本最低限額;

(三)有具備任職專業知識和業務工作經驗的高級管理人員;

(四)有健全的組織機構和管理制度;

(五)有符合要求的營業場所和與業務有關的其他設施。

保險監督管理機構審查設立申請時,應當考慮保險業的發展和公平競爭的需要。

第七十三條 設立保險公司,其注冊資本的最低限額為人民幣二億元。

保險公司注冊資本最低限額必須為實繳貨幣資本。

保險監督管理機構根據保險公司業務范圍、經營規模,可以調整其注冊資本的最低限額。但是,不得低於第一款規定的限額。

第七十四條 申請設立保險公司,應當提交下列文件、資料:

(一)設立申請書,申請書應當載明擬設立的保險公司的名稱、注冊資本、業務范圍等;

(二)可行性研究報告;

(三)保險監督管理機構規定的其他文件、資料。

第七十五條 設立保險公司的申請經初步審查合格後,申請人應當依照本法和公司法的規定進行保險公司的籌建。具備本法第七十二條規定的設立條件的,向保險監督管理機構提交正式申請表和下列有關文件、資料:

(一)保險公司的章程;

(二)股東名冊及其股份或者出資人及其出資額;

(三)持有公司股份百分之十以上的股東資信證明和有關資料;

(四)法定驗資機構出具的驗資證明;

(五)擬任職的高級管理人員的簡歷和資格證明;

(六)經營方針和計劃;

(七)營業場所和與業務有關的其他設施的資料;

(八)保險監督管理機構規定的其他文件、資料。

第七十六條 保險監督管理機構自收到設立保險公司的正式申請文件之日起六個月內,應當作出批准或者不批準的決定。

第七十七條 經批准設立的保險公司,由批准部門頒發經營保險業務許可證,並憑經營保險業務許可證向工商行政管理機關辦理登記,領取營業執照。

第七十八條 保險公司自取得經營保險業務許可證之日起六個月內無正當理由未辦理公司設立登記的,其經營保險業務許可證自動失效。

第七十九條 保險公司成立後應當按照其注冊資本總額的百分之二十提取保證金,存入保險監督管理機構指定的銀行,除保險公司清算時用於清償債務外,不得動用。

第八十條 保險公司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外設立分支機構,須經保險監督管理機構批准,取得分支機構經營保險業務許可證。

保險公司分支機構不具有法人資格,其民事責任由保險公司承擔。

第八十一條 保險公司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外設立代表機構,須經保險監督管理機構批准。

第八十二條 保險公司有下列變更事項之一的,須經保險監督管理機構批准:

(一)變更名稱;

(二)變更注冊資本;

(三)變更公司或者分支機構的營業場所;

(四)調整業務范圍;

(五)公司分立或者合並;

(六)修改公司章程;

(七)變更出資人或者持有公司股份百分之十以上的股東;

(八)保險監督管理機構規定的其他變更事項。

保險公司更換董事長、總經理,應當報經保險監督管理機構審查其任職資格。

第八十三條 保險公司的組織機構,適用公司法的規定。

第八十四條 國有獨資保險公司設立監事會。監事會由保險監督管理機構、有關專家和保險公司工作人員的代表組成,對國有獨資保險公司提取各項准備金、最低償付能力和國有資產保值增值等情況以及高級管理人員違反法律、行政法規或者章程的行為和損害公司利益的行為進行監督。

第八十五條 保險公司因分立、合並或者公司章程規定的解散事由出現,經保險監督管理機構批准後解散。保險公司應當依法成立清算組,進行清算。

經營有人壽保險業務的保險公司,除分立、合並外,不得解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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④ 保險公司股權管理辦法的管理辦法

保險公司股權管理辦法
(2010年5月4日中國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令2010年第6號發布;根據2014年4月15日中國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令2014年第4號《中國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關於修改〈保險公司股權管理辦法〉的決定》修訂) 第一條 為保持保險公司經營穩定,保護投資人和被保險人的合法權益,加強保險公司股權監管,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等法律、行政法規,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保險公司,是指經中國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中國保監會」)批准設立,並依法登記注冊的外資股東出資或者持股比例占公司注冊資本不足25%的保險公司。
第三條 中國保監會根據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對保險公司股權實施監督管理。 第一節 一般規定
第四條 保險公司單個股東(包括關聯方)出資或者持股比例不得超過保險公司注冊資本的20%。
中國保監會根據堅持戰略投資、優化治理結構、避免同業競爭、維護穩健發展的原則,對於滿足本辦法第十五條規定的主要股東,經批准,其持股比例不受前款規定的限制。
第五條 兩個以上的保險公司受同一機構控制或者存在控制關系的,不得經營存在利益沖突或者競爭關系的同類保險業務,中國保監會另有規定的除外。
第六條 保險公司的股東應當用貨幣出資,不得用實物、知識產權、土地使用權等非貨幣財產作價出資。
保險公司股東的出資,應當經會計師事務所驗資並出具證明。
第七條 股東應當以來源合法的自有資金向保險公司投資,不得用銀行貸款及其他形式的非自有資金向保險公司投資,中國保監會另有規定的除外。
第八條 任何單位或者個人不得委託他人或者接受他人委託持有保險公司的股權,中國保監會另有規定的除外。
第九條 保險公司應當以中國保監會核準的文件和在中國保監會備案的文件為依據,對股東進行登記,並辦理工商登記手續。
保險公司應當確保公司章程、股東名冊及工商登記文件所載有關股東的內容與其實際情況一致。
第十條 股東應當向保險公司如實告知其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及其變更情況,並就其與保險公司其他股東、其他股東的實際控制人之間是否存在以及存在何種關聯關系向保險公司做出書面說明。
保險公司應當及時將公司股東的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及其變更情況和股東之間的關聯關系報告中國保監會。
第十一條 保險公司股東和實際控制人不得利用關聯交易損害公司的利益。
股東利用關聯交易嚴重損害保險公司利益,危及公司償付能力的,由中國保監會責令改正。在按照要求改正前,中國保監會可以限制其股東權利;拒不改正的,可以責令其轉讓所持的保險公司股權。
第二節 股東資格
第十二條 向保險公司投資入股,應當為符合本辦法規定條件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企業法人、境外金融機構,但通過證券交易所購買上市保險公司股票的除外。
中國保監會對投資入股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十三條 境內企業法人向保險公司投資入股,應當符合以下條件:
(一)財務狀況良好穩定,且有盈利;
(二)具有良好的誠信記錄和納稅記錄;
(三)最近三年內無重大違法違規記錄;
(四)投資人為金融機構的,應當符合相應金融監管機構的審慎監管指標要求;
(五)法律、行政法規及中國保監會規定的其他條件。
第十四條 境外金融機構向保險公司投資入股,應當符合以下條件:
(一)財務狀況良好穩定,最近三個會計年度連續盈利;
(二)最近一年年末總資產不少於20億美元;
(三)國際評級機構最近三年對其長期信用評級為A級以上;
(四)最近三年內無重大違法違規記錄;
(五)符合所在地金融監管機構的審慎監管指標要求;
(六)法律、行政法規及中國保監會規定的其他條件。
第十五條 持有保險公司股權15%以上,或者不足15%但直接或者間接控制該保險公司的主要股東,還應當符合以下條件:
(一)具有持續出資能力,最近三個會計年度連續盈利;
(二)具有較強的資金實力,凈資產不低於人民幣2億元;
(三)信譽良好,在本行業內處於領先地位。 第十六條 保險公司變更出資額佔有限責任公司注冊資本5%以上的股東,或者變更持有股份有限公司股份5%以上的股東,應當經中國保監會批准。
第十七條 投資人通過證券交易所持有上市保險公司已發行的股份達到5%以上,應當在該事實發生之日起5日內,由保險公司報中國保監會批准。中國保監會有權要求不符合本辦法規定資格條件的投資人轉讓所持有的股份。
第十八條 保險公司變更出資或者持股比例不足注冊資本5%的股東,應當在股權轉讓協議書簽署後的15日內,就股權變更報中國保監會備案,上市保險公司除外。
第十九條 保險公司股權轉讓獲中國保監會批准或者向中國保監會備案後3個月內未完成工商變更登記的,保險公司應當及時向中國保監會書面報告。
第二十條 保險公司首次公開發行股票或者上市後再融資的,應當取得中國保監會的監管意見。
第二十一條 保險公司首次公開發行股票或者上市後再融資的,應當符合以下條件:
(一)治理結構完善;
(二)最近三年內無重大違法違規行為;
(三)內控體系健全,具備較高的風險管理水平;
(四)法律、行政法規及中國保監會規定的其他條件。
第二十二條 保險公司應當自知悉其股東發生以下情況之日起15日內向中國保監會書面報告:
(一)所持保險公司股權被採取訴訟保全措施或者被強制執行;
(二)質押或者解質押所持有的保險公司股權;
(三)變更名稱;
(四)發生合並、分立;
(五)解散、破產、關閉、被接管;
(六)其他可能導致所持保險公司股權發生變化的情況。
第二十三條 保險公司股權採取拍賣方式進行處分的,保險公司應當於拍賣前向拍賣人告知本辦法的有關規定。投資人通過拍賣競得保險公司股權的,應當符合本辦法規定的資格條件,並依照本辦法的規定報中國保監會批准或者備案。
第二十四條 股東質押其持有的保險公司股權,應當簽訂股權質押合同,且不得損害其他股東和保險公司的利益。
第二十五條 保險公司應當加強對股權質押和解質押的管理,在股東名冊上記載質押相關信息,並及時協助股東向有關機構辦理出質登記。
第二十六條 保險公司股權質權人受讓保險公司股權,應當符合本辦法規定的資格條件,並依照本辦法的規定報中國保監會批准或者備案。 第二十七條 申請人提交申請材料必須真實、准確、完整。
第二十八條 申請設立保險公司,應當向中國保監會提出書面申請,並提交投資人的以下材料:
(一)投資人的基本情況,包括營業執照復印件、經營范圍、組織管理架構、在行業中所處的地位、投資資金來源、對外投資、自身及關聯機構投資入股其他金融機構的情況;
(二)投資人經會計師事務所審計的上一年度財務會計報告,投資人為境外金融機構或者主要股東的,應當提交經會計師事務所審計的最近三年的財務會計報告;
(三)投資人最近三年的納稅證明和由徵信機構出具的投資人徵信記錄;
(四)投資人的主要股東、實際控制人及其與保險公司其他投資人之間關聯關系的情況說明,不存在關聯關系的應當提交無關聯關系情況的聲明;
(五)投資人的出資協議書或者股份認購協議書及投資人的股東會、股東大會或者董事會同意其投資的證明材料,有主管機構的,還需提交主管機構同意其投資的證明材料;
(六)投資人為金融機構的,應當提交審慎監管指標報告和所在地金融監管機構出具的監管意見;
(七)投資人最近三年無重大違法違規記錄的聲明;
(八)中國保監會規定的其他材料。
第二十九條 保險公司變更注冊資本,應當向中國保監會提出書面申請,並提交以下材料:
(一)公司股東會或者股東大會通過的增加或者減少注冊資本的決議;
(二)增加或者減少注冊資本的方案和可行性研究報告;
(三)增加或者減少注冊資本後的股權結構;
(四)驗資報告和股東出資或者減資證明;
(五)退出股東的名稱、基本情況及減資金額;
(六)新增股東應當提交本辦法第二十八條規定的有關材料;
(七)中國保監會規定的其他材料。
第三十條 股東轉讓保險公司的股權,受讓方出資或者持股比例達到保險公司注冊資本5%以上的,保險公司應當向中國保監會提出書面申請,並提交股權轉讓協議,但通過證券交易所購買上市保險公司股票的除外。
受讓方為新增股東的,還應當提交本辦法第二十八條規定的有關材料。
第三十一條 股東轉讓保險公司的股權,受讓方出資或者持股比例不足保險公司注冊資本5%的,保險公司應當向中國保監會提交股權轉讓報告和股權轉讓協議,但通過證券交易所購買上市保險公司股票的除外。
受讓方為新增股東的,還應當提交本辦法第二十八條規定的有關材料。
第三十二條 保險公司首次公開發行股票或者上市後再融資的,應當提交以下材料:
(一)公司股東大會通過的首次公開發行股票或者上市後再融資的決議,以及授權董事會處理有關事宜的決議;
(二)首次公開發行股票或者上市後再融資的方案;
(三)首次公開發行股票或者上市後再融資以後的股權結構;
(四)償付能力與公司治理狀況說明;
(五)經營業績與財務狀況說明;
(六)中國保監會規定的其他材料。 第三十三條 全部外資股東出資或者持股比例占公司注冊資本25%以上的,適用外資保險公司管理的有關規定,中國保監會另有規定的除外。
第三十四條 保險集團(控股)公司、保險資產管理公司的股權管理適用本辦法,法律、行政法規或者中國保監會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三十五條 保險公司違反本辦法,擅自增(減)注冊資本、變更股東、調整股權結構的,由中國保監會根據有關規定予以處罰。
第三十六條 本辦法由中國保監會負責解釋。
第三十七條 本辦法自2010年6月10日起施行。中國保監會2000年4月1日頒布的《向保險公司投資入股暫行規定》(保監發〔2000〕49號)以及2001年6月19日發布的《關於規范中資保險公司吸收外資參股有關事項的通知》(保監發〔2001〕126號)同時廢止。

⑤ 合資保險公司 股東資格

保險公司進行籌建後,向保險監督管理機構提交正式申請表和下列有關文件、資料:1.保險公司的章程。保險公司應當依照公司法的規定製定公司章程。2.股東名冊及其股份或者出資人及其出資額。「股東名冊及其股份」,是對採取股份有限公司形式的保險公司規定的。根據公司法的規定,公司發行記名股票的,應當置備股東名冊,記載下列內容:股東的姓名或者名稱及其住所;各股東所持股份數;各股東所持股票的編號;各股東取得其股票的日期。「出資人及其出資額」,是對採取國有獨資公司形式的保險公司規定的,是指國家授權投資的機構或者國家授權的部門的名稱及其出資額。3.持有公司股份百分之十以上的股東的資信證明和有關資料。股份有限公司的股東出資越多,所持有的公司的股份就越多,其擁有的表決權就越多,因而能夠對公司產生影響甚至控制公司。所以本條要求提交持有公司股份百分之十以上的股東的資信證明和有關資料,使保險監督管理機構掌握大股東的有關情況。4.法定驗資機構出具的驗資證明。法定驗資機構是指依法設立的注冊會計師事務所和依法取得注冊會計師資格的注冊審計師組成的注冊審計師事務所。通過法定驗資機構出具的驗資證明,來保證保險公司注冊資本的真實性和合法性。5.擬任職的高級管理人員的簡歷和資格證明。為了適應保險業務專業性的要求,本法第七十二條規定保險公司高級管理人員應當具備任職專業知識和業務工作經驗,作為設立保險公司應當具備的條件之一。所以本條要求提交這些人員的簡歷和資格證明。6.經營方針和計劃。7.營業場所和與業務有關的其他設施的資料。8.保險監督管理機構規定的其他文件、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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⑥ 設立保險公司股東條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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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險公司設立的程序
申請設立保險公司,應當向金融監督管理部門提交設立申請書、可行性研究報告和其他規定文件、資料。設立申請經初步審查合格後,申請人應當依照保險法和公司法的規定進行保險公司的籌建。具備保險法規定的設立條件的,向金融監督管理部門提交正式申請表和有關文件、資料。金融監督部門自收到設立保險公司的正式申請文件之日起6個月內,應當作出批准或不批準的決定。經批准設立的保險公司,由中國人民銀行頒發經營保險業務許可證,並憑許可證向工商行政管理機關辦理登記,領取營業執照。如果超過6個月無正當理由未辦理登記的,許可證自動失效。
保險公司成立後應當按照其注冊資本的提取保證金,存入中央銀行指定的銀行,除保險公司清算時用於清償債務外,不得動用。

⑦ 保險公司的最低注冊資本要求是什麼

保險公司的最低注冊資本是不低於保險法規定的最低限額2億元人民幣的注冊資本。

保險公司,是採用公司組織形式的保險人,經營保險業務。申請設立保險公司應具備以下條件:

  1. 在全國范圍內經營保險業務的保險公司,實收貨幣資本金不低於人民幣五億元 ;在特定區域內經營業務的保險公司,實收貨幣資本金不低於人民幣二億元;

  2. 保險公司的高級管理人員必須符合中國保監會規定的任職資格;

  3. 經營壽險業務的全國性保險公司,至少要有三名經中國保監會認可的精算人員;經營壽險業務的區域性保險公司,至少要有一名經中國保監會認可的精算人員;

  4. 具有與其業務規模和人員數量相適應的營業場所、辦公設備;

  5. 保險股份有限公司的股東應為企業法人或國家允許投資的其他組織;股東資格應符合中國保監會的有關規定;

  6. 中國保監會要求具備的其他條件。

拓展資料:

申請條件:

  1. 保險公司設立的法律依據:保險公司的設立首先應當適用保險法的規定,保險法沒有規定的,應當適用公司法以及其他行政法規的規定。

  2. 保險公司設立的條件:設立保險公司須符合特定的條件:

    有符合保險法和公司法規定的章程;

    不低於保險法規定的最低限額2億元人民幣的注冊資本;

    有具備任職專業知識和業務工作經驗的高級管理人員;

    有健全的組織機構和管理制度;

    有符合要求的營業場所和與業務有關的其他設施。

  3. 具備保險法規定的設立條件的,向金融監督管理部門提交正式申請表和有關文件、資料。金融監督部門自收到設立保險公司的正式申請文件之日起6個月內,應當作出批准或不批準的決定。

  4. 經批准設立的保險公司,由中國人民銀行頒發經營保險業務許可證,並憑許可證向工商行政管理機關辦理登記,領取營業執照。如果超過6個月無正當理由未辦理登記的,許可證自動失效。

  5. 保險公司成立後應當按照其注冊資本的提取保證金,存入中央銀行指定的銀行,除保險公司清算時用於清償債務外,不得動用。

  6. 保險公司的變更、解散:保險公司的變更事項包括:變更名稱;變更注冊資本;變更公司或者分支機構的營業場所;調整業務范圍;公司分立或者合並;修改公司章程;變更出資人或者持有公司股份10%以上的股東;以及保險監督管理機構規定的其他事項。

保險公司——網路詞條

⑧ 保險公司要求上市,必須具備哪些條件

目前,僅有復中國人壽(21.33,0.34,1.62%)、中制國人保等幾家保險集團作為下屬保險公司的單一股東持股比例在80%以上。其他社會資本入股保險公司均需遵循20%的比例上限。

保監會有關負責人介紹,保監會2004年發布的《保險公司管理規定》,明確了單一股東(包括關聯方)持股比例不超過20%問題。但從近年行業實際看,嚴格簡單的比例限制不利於吸引優質資本投資入股保險業,也帶來少數公司因股權過於分散引發控制權之爭、個別股東通過隱蔽持股規避監管等問題,因此新辦法對此作出調整,引導更多優質資本進入保險業。

對於保險公司股權變更問題,辦法規定,投資人通過證券交易所持有上市保險公司已發行的股份達到5%以上,應當在該事實發生之日起5日內,由保險公司報中國保監會批准。中國保監會有權要求不符合辦法規定資格條件的投資人轉讓所持有的股份。

此外,辦法還規定,股東應當以來源合法的自有資金向保險公司投資,不得用銀行貸款及其他形式的非自有資金向保險公司投資。

⑨ 收購保險公司對收購人要求

保險小編幫您解答,更多疑問可在線答疑。

1、要確認銀行稅務的問題,地址異常和稅務異常都是問題,地址異常問題還不是很大,稅務異常問題可大可小。老公司更說不清楚道不明白,解異常需要很多材料。老公司很難准備齊全。
2、股權變更稅務問題,北京各區有細微差別。一般情況下轉股稅是萬分之五。法人股是不需要轉股稅的。
3、現在北京投資公司無法跨區牽址,什麼意思呢,你是海定的,你無法變成朝陽的。但是你可在海定區內任意換符合條件的地址。
4、首選要確認需要的公司跟要收購的公司是否一致。就是他符不符合你公司的業務要求以及長遠規劃,這個分別需要從行業類別、注冊時間、注冊地址、注冊資本、經營范圍來確定,現在對投資類公司要求很嚴格,尤其是做私募行業的人來說要求更高,有些是不能申請私募的。有特別要求的更應該注意,你比如說你要接的項目只能在海定區注冊且三年以上。你就需要去准備這樣的公司。
5、最重要的一點是債務,查賬是很麻煩也很無奈的事情,因為賬面上都能做的很乾凈,普通的查賬大家都懂,但是很多隱形債權是無法查到的,你比如說在別地方簽了個名字蓋了個章。如何規避債務風險是一個大難題,如果沒有特別要求盡量收購新公司,新公司沒有經營過的就是代表屬性很好,另外簽署債務分割協議。給自己做好尚方寶劍。
6、整體股權收購需要一個月左右時間。全部完畢需要一個半月。申請私募基金管理人需要一個月。但是公司要包裝准備材料這個時間就不確定多久了,要根據投資人的情況量力而行。
7、現在投資公司可以改字型大小。這里我重申一點,中字頭、國字頭不是很難,他跟正常名稱的難度是一樣的,只不過中字國字大頭的字型大小能用都用了而已。根據不可重名原則,很難想而已。
8、市場調查該公司的企業信用和口碑形象,在當今業務同質化嚴重的情況下,你的客戶可能會更注重公司的品牌形象這一塊兒,雖然企業品牌不是兩三天就可以做起來的,但是企業信用卻可以很快做起來,不過前身得好。
拓展內容:
收購流程
一、要約收購:
1、定義:通過證券交易所的證券交易,投資者持有或者通過協議、其他安排與他人共同持有一個上市公司已發行的股份達到"30%"時,繼續進行收購的,應當依法向該上市公司"所有股東"(不是部分股東)發出收購上市公司"全部或者部分"股份的要約。
2、公告:收購人在報送上市公司收購報告書之日起15日後,公告其收購要約。
3、期限:不得少於30日,並不得超過60日(30≤X≤60)
4、撤銷:收購要約確定的承諾期限內,收購人不得撤銷其收購要約。
5、變更:收購要約屆滿15日內,收購人不得更改收購要約條件。(經批准,可變更)
6、適用:
(1)收購要約提出的各項收購條件,適用於被收購上市公司的所有股東。
(2)採取要約收購方式的,收購人在收購期限內,不得賣出被收購公司的股票,也不得採取要約規定以外的形式和超出要約的條件買入被收購公司的股票。
二、協議收購:
1、達成協議後,收購人必須在3日內將該收購協議向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及證券交易所作出書面報告,並予公告。在公告前不得履行收購協議。
2、採取協議收購方式的,收購人收購或者通過協議、其他安排與他人共同收購一個上市公司已發行的股份達到30%時,繼續進行收購的,應當向該上市公司所有股東發出收購上市公司全部或者部分股份的要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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