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優先股股東一般沒有表決權

發布時間: 2021-02-24 04:59:59

Ⅰ 有表決權的股東與沒有表決權的股東如何區分啊

《公司法》第條第1款規定:「股東出席股東大會,所持每一股份有一表決權。」此即一股一表決權原則;沒有表決權的股,是指不問股東為誰,股份自身即不含有表決權的股份。

所謂無表決權股份,是指不問股東為誰,股份自身即不含有表決權的股份。是否允許無表決權股份,各國立法例頗不相同。

一種立法例對此持肯定態度,如美國的《模範公司法》和特拉華州《公司法》、英國、法國、日本和台灣省有關立法;另一種立法例則否,如德國、奧地利、義大利、瑞士、比利時、荷蘭和丹麥。即使後一立法例亦非絕對地否定無表決權股份。

例如德國《股份法》第12條第1項規定,優先股份可作為沒有表決權的股份發行,並自第139條至第141條就沒有表決權的優先股作了詳細規定。

(1)優先股股東一般沒有表決權擴展閱讀:

股東表決權的基本原則

在資合性的現代公司,股東依出資額享有權益,股東對公司事務的決定支配權力與其對公司投資額的多少成正比,因而股東表決權實行一股一票的資本平等、資本民主原則,而非現代人合性的民主社會中一人一票的表決原則。

17世紀初,英國東印度公司實行了股東大會制度,採用了一股一票的表決權原則。對於以出資額或所持股份對公司負相應的有限責任的資合性有限責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各國公司法普遍確立了股東行使表決權的基本原則:一股一票,資本多數通過。

我國《公司法》關於有限責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的議事方式和表決程序的規定也體現了這一基本原則。如《公司法》第106條規定:「股東出席股東大會,所持每一股份有一表決權」;第130條又強調「同股同權,同股同利」。

換言之,股東依其所持股份享有與其股份數同樣數額的表決權,這就是股東表決權平等原則,其主要內容為一股一權,多數通過。

這里的股東表決權平等並不是指每個股東享有同樣的表決權,而是指每一等額的出資或每一股份具有同等的表決權,是股東在股份基礎上的平等,股東按其出資或所持股份的數量享有相應的表決權。

Ⅱ 優先股股東在股東大會上無表決權,所以優先股股東無權參與企業經營管理。這句話為什麼錯啊

優先股是指依照公司法,在一般規定的普通種類股份之外,另行規定的其他種類股份,其股份持有人優先於普通股股東分配公司利潤和剩餘財產,但參與公司決策管理等權利受到限制。

優先股的定義說的非常明確了:是參與公司決策管理權受到限制 並不是無權參與

Ⅲ 我們知道優先股票股東是沒有表決權的 但優先股票具體的優先條件又包括:優先股票股東行使表決權的條件、

優先股通常情況下是沒有表決權的,但是如果出現了與優先股股東切身利益相關的情況,優先股東是可以行使表決權的。

優先股股東行使表決權的兩種情況:

一、是公司對與優先股股東利益切身相關的重大事項進行表決時,優先股股東享有表決權,而且與普通股分類表決,即優先股股東「固有的表決權」。
二、是由於公司長期未按約定分配股息,優先股股東恢復到與普通股股東同樣的表決權,可以參與公司經營決策,與普通股一同參加投票,即優先股「恢復的表決權」。根據規定,公司累計3個會計年度或連續2個會計年度未按約定支付優先股股息的,優先股股東可以享有公司章程規定的表決權。

優先股(preference share or preferred stock)是相對於普通股 (common share)而言的。主要指在利潤分紅及剩餘財產分配的權利方面,優先於普通股。

優先股也是一種沒有期限的有權憑證,具有如下特點:

1.優先股股東不參加公司的紅利分配,無表決權和參與公司經營管理權。
2.優先股有固定的股息,不受公司業績好壞影響,並可以先於普通股股東領取股息
3.當公司破產進行財產清算時,優先股股東對公司剩餘財產有先於普通股股東的要求權。
股票按購買主體劃分,可以分為國有股,法人股,社會公眾股和外資股。

Ⅳ 上市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沒有表決權

一、《公司法》規定如下:

(一)《公司法》第143條規定:公司不得收購本公司股份。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1)減少公司注冊資本;(2)與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公司合並;(3)將股份獎勵給本公司職工;(4)股東因對股東大會作出的公司合並、分立決議持異議,要求公司收購其股份的。

(二)《公司法》第167條規定: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不得分配利潤。

(三)《公司法》第104條規定:股東出席股東大會會議,所持每一股份有一表決權。但是,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沒有表決權。

二、根據《公司法》的規定,可以理解你的問題:

(一)上市公司可以持有本公司股份;

(二)上市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確實沒有表決權;

(三)上市公司持有本公司股份確實不能參與公司利潤分配;

(四)按照公司法的規定理解,上市公司原則上不能持有本公司股份,但除了143條規定的4種特殊情況。你問題中所謂的「上市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就是指的4種特殊情況中的任意一個,一般的上市公司是不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因此4種情況都很少見;

(五)上市公司歸根結底是股東的,上市公司持有的任何股份都是上市公司股東的,因此上市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也歸上市公司所有(上市公司的所有資產,無論何種形態,都歸上市公司股東所有),只不過這部分股份是上市公司自己的股份。因為同股同權,上市公司持有的股份應該行使股東權利,但上市公司是法人,不是一個有著實體意識的自然人,無法做出任何決定行使股東權利。按照上市公司法人治理結構而論,股東大會是上市公司的最高權力機關,即上市公司行所持股份的股東權利並不是由任何一個人行使的,而是由上市公司股東大會行使的。也就是說,雖然這部分特殊情況下的股權由上市公司持有,但真正行使股東權利的仍是上市公司的股東。

好了,圈轉回來了,上市公司所持的本公司股份由上市公司股東行使股東權利,與上市公司是否在中間持有基本沒有任何關系,如果一味的追求同股同權的概念,上市公司為了讓股東來決策如何行使這部分股權的權力而按例行公事召開董事會、股東大會,反而失去了決策效率。

那麼現在我們退一步,如果這部分股權沒有決策權,不參加分紅,那上市公司股東是否受到了利益侵害呢?仔細想一下,沒有,根本沒有,刨除上市公司自己持有的股權,其他股東的股權比例沒有變化;這部分股權是否參與紅利分配,上市公司股東沒有少分1分錢,因為上市公司因為持有本公司股份分得的部分仍需按照紅利分配比例分配給上市公司的股東。

所以,按照效率優先的原則,上市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沒有表決權,也不參加紅利分配,這本身是考慮到效率,但規則原本就是為了一部分特殊情況下的股權行使權利作出的解釋。

全文均為自創,公司法引用僅引用了解釋你的問題所需引用的部分,相關的詳細法律請自行搜索,公司法還是很容易找到的。因為這個問題不大容易說清楚,不知道我解釋是否易懂,如需進一步解釋,可以留言交流,謝謝~

Ⅳ 優先股股東是否有表決權

有的。

根據《國務院關於開展優先股試點的指導意見》:

(五)表決許可權制。除以下情況外,優先股股東不出席股東大會會議,所持股份沒有表決權:

(1)修改公司章程中與優先股相關的內容;

(2)一次或累計減少公司注冊資本超過百分之十;

(3)公司合並、分立、解散或變更公司形式;

(4)發行優先股;

(5)公司章程規定的其他情形。

上述事項的決議,除須經出席會議的普通股股東(含表決權恢復的優先股股東)所持表決權的三分之二以上通過之外,還須經出席會議的優先股股東(不含表決權恢復的優先股股東)所持表決權的三分之二以上通過。

(5)優先股股東一般沒有表決權擴展閱讀:

根據《國務院關於開展優先股試點的指導意見》:

(六)表決權恢復。公司累計3個會計年度或連續2個會計年度未按約定支付優先股股息的,優先股股東有權出席股東大會,每股優先股股份享有公司章程規定的表決權。

對於股息可累積到下一會計年度的優先股,表決權恢復直至公司全額支付所欠股息。對於股息不可累積的優先股,表決權恢復直至公司全額支付當年股息。公司章程可規定優先股表決權恢復的其他情形。

(七)與股份種類相關的計算。以下事項計算持股比例時,僅計算普通股和表決權恢復的優先股:

(1)根據公司法第一百零一條,請求召開臨時股東大會;

(2)根據公司法第一百零二條,召集和主持股東大會;

(3)根據公司法第一百零三條,提交股東大會臨時提案;

(4)根據公司法第二百一十七條,認定控股股東。

對股東表決權進行限制的方式主要有以下幾種:

一是直接限制,即以立法明文規定持股一定比例以上股東其超部分的股份的表決力弱於一般股份,即該部分股份不再是—股一表決權,而是多股才享有一個表決權;

二是間接限制;即通過規定不同公司議案的通過所需要的最低出席人數和最低表決權數的方式,增加大股東濫用表決權的難度,從而間接達到限制效果;

三是對代理表決權的限制。由於股份有限公司股東人數眾多且高度分散,為方便那些不能親自出席股東大會又不願放棄表決權的股東行使表決權。

各國公司法大都允許股東採取委託投票方式參加表決。委託投票制對於保障股東尤其是高度分散的眾多小股東依法行使表決權,參與公司事務,無疑具有積極的意義,但也由此滋生了收購、濫用委託書的弊端。

Ⅵ 優先股股東怎麼會沒有表決權呢 優先股股東一般是哪些人

優先股沒有表決權。優先股只是在分配利潤的時候優先分的。優先股是啥人,有錢買它優先股的人。

Ⅶ 優先股所有者沒有表決權

優先股股息是固定的,沒有承擔經營風險,根據權利義務對等原則,當然沒有影響決策的權利。

Ⅷ 優先股股東是不是沒有表決權

雖然優先股股東一般不參與公司經營決策,表決權受到限制,但並不代表優先股股東沒有表決權。根據《國務院關於開展優先股試點的指導意見》內容,優先股股東在兩種情況下具有表決權。
一種情況是公司對與優先股股東利益切身相關的重大事項進行表決時,優先股股東享有表決權,而且與普通股分類表決,這類表決可以稱為優先股股東「固有的表決權」。《指導意見》規定以下五種事項除須經出席會議的普通股股東所持表決權的三分之二以上通過之外,還須經出席會議的優先股股東所持表決權的三分之二以上通過:(1)修改公司章程中與優先股相關的內容;(2)一次或累計減少公司注冊資本超過百分之十;(3)公司合並、分立、解散或變更公司形式;(4)發行優先股;(5)公司章程規定的其他情形。
另一種情況是由於公司長期未按約定分配股息,優先股股東恢復到與普通股股東同樣的表決權,可以參與公司經營決策,與普通股一同參加投票,這類表決權可以稱為優先股「恢復的表決權」。《指導意見》規定公司累計3個會計年度或連續2個會計年度未按約定支付優先股股息的,優先股股東可以享有公司章程規定的表決權。需要注意的是,「恢復的表決權」並不是一直存在的,當公司全額支付所欠優先股股息時,優先股股東將不再享有這類表決權。

Ⅸ 請教:為什麼優先股票股東一般無表決權

優先股是相對於普通股而言的。主要指在利潤分紅及剩餘財產分配的權利方面,優先於普通專股。主屬要特徵:一是優先股通常預先定明股息收益率。由於優先股股息率事先固定,所以優先股的股息一般不會根據公司經營情況而增減,而且一般也不能參與公司的分紅,但優先股可以先於普通股獲得股息,對公司來說,由於股息固定,它不影響公司的利潤分配。二是優先股的權利范圍小。優先股股東一般沒有選舉權和被選舉權,對股份公司的重大經營無投票權,但在某些情況下可以享有投票權。三是如果公司股東大會需要討論與優先股有關的索償權,即優先股的索償權先於普通股,而次於債權人。簡單的來說優先股就是拿股息的而且固定,承擔風險較低,不像普通股一樣代表所有權,優先股一般不上市流通,也無權干涉企業經營,不具有表決權,只是名字好聽,而且最重要的一點就是上市公司一般不會發行優先股,因為發行的成本較高。如果還發現的話,那就一定有問題........

Ⅹ 優先股股東到底有沒有表決權

你好,優先股股東一般不參與公司經營決策,表決權受到限制,但並不代表優先股股東沒有表決權。根據《國務院關於開展優先股試點的指導意見》內容,優先股股東在兩種情況下具有表決權。
一種情況是公司對與優先股股東利益切身相關的重大事項進行表決時,優先股股東享有表決權,而且與普通股分類表決,這類表決可以稱為優先股股東「固有的表決權」。《指導意見》規定以下五種事項除須經出席會議的普通股股東所持表決權的三分之二以上通過之外,還須經出席會議的優先股股東所持表決權的三分之二以上通過:(1)修改公司章程中與優先股相關的內容;(2)一次或累計減少公司注冊資本超過百分之十;(3)公司合並、分立、解散或變更公司形式;(4)發行優先股;(5)公司章程規定的其他情形。
另一種情況是由於公司長期未按約定分配股息,優先股股東恢復到與普通股股東同樣的表決權,可以參與公司經營決策,與普通股一同參加投票,這類表決權可以稱為優先股「恢復的表決權」。《指導意見》規定公司累計3個會計年度或連續2個會計年度未按約定支付優先股股息的,優先股股東可以享有公司章程規定的表決權。需要注意的是,「恢復的表決權」並不是一直存在的,當公司全額支付所欠優先股股息時,優先股股東將不再享有這類表決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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