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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產重整對原股東

發布時間: 2021-03-02 04:00:37

1. 破產重組中如何處理股東關系和債權人關系

通過債權人會議通過相關的方案

2. 企業破產重整,法院能強制轉讓股東股權嗎

您好,在重組期抄間法院是不參襲與實質性操作的,因此不能強制轉讓股權。
根據《企業破產法》第七十六條規定:「在重整期間,債務人的出資人不得請求投資收益分配。在重整期間,債務人的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不得向第三人轉讓其持有的債務人的股權。但是,經人民法院同意的除外。」因此,法律並沒有對所有的持股人轉讓股票進行限制。也就是說,持股人在不具備上述身份的情況下,可以對其持有的股票進行轉讓。
也就是說,法院沒有權利強制,但股東如果想轉讓還是有可能的。

3. 法院宜判終止重整,控股股東破產對上市公司有什麼影響

公司成立時,股東投入的財產就不屬於股東所有,變為公司的財產,因此如果控股股東是足額出資,即使其後來破產,該部分財產仍然屬於公司財產,不得隨意轉移、變賣

4. 公司破產後重組與原股東還有沒有關系

建議先去找政府經辦部門,看破產企業的資產是如何處置的。如果已經履行了破產程序,破產企業原因的債務,只能從處置資產里給付;如果沒有用於償還債務,而是拿去重組,則可以依法予以追償。

5. 控股股東破產重整意味著什麼

意味著上市公司已經資不抵債,面臨退市風險,需要通過重組來將更有盈利能力的資產裝入上市公司,讓它恢復盈利能力。

6. 大股東股權被凍結,破產重整怎麼讓渡

挽救經營困境企業,並使之恢復營運能力,是現代破產法的基本目標之一。重整制度為2006年8月27日通過的《企業破產法》首次引入,並與破產清算、破產和解並稱為我國現行破產法律制度的三大程序。但重整案件涉及面廣、操作難度大,如何正確理解重整制度的相關規定,並在實務中恰當操作與管理重整案件,成為破產律師,特別是破產管理人的挑戰之一。本次講座中,符望法官從重整程序的制度設計、中國式重整及案例、破產法新動態三個方面對破產重整制度和破產法新動態進行了闡述。
二、講座主要內容
隨著全球經濟的下行及中國經濟增長的放緩,眾多未來將會有更多的企業因面臨經營困境而進入破產程序。同時,隨著中國的破產案件的立案正在逐步創造開放,中國破產空間律師將會面臨新的發展機遇。
(一)重整程序的制度設計
1、重整制度的理念
1)重整程序啟動的私權化(法院不主動重整)、過程的公權化(重整貫徹國家干預主義)、程序的優位化(其他程序讓位於重整程序)、目標的多元化(不僅要清理債務,還應從根本上恢復生產運營能力);
2)重整的底線在於不能使有擔保的債權在清償過程中打折扣;
3)破產不僅涉及到債權人及債務人,還有勞動者及社會利益;
4)國家社會利益優位於擔保債權人利益,這使得迅速擔保債權人承擔了延期清償的成本;
5)適用范圍嚴格限制,一般適用於對國計民生、對社會有重大影響的企業。
2、重整的原因
美國重整制度分為自願型重整與非自願型重整騰,其中非自願型重整的原因為無清償能力;台灣地區重整的原因為因財產困難,暫停營業或有停業之虞;我國新破產法的原因有二:一為符合破產申請的一般條件;二為有明顯喪失清償能力可能的。
3、重整與和解、重組的不同之處

7. 我是一破產重整公司股東去另一公司任監事,對新去公司有影響嗎

破產重組公司沒有被列入異常名錄就沒有影響。

8. 破產重整期間轉讓股權可以嗎

破產財產在優先清償破產費用和共益債務後,依照下列順序清償: (一)破產人所欠職工的工資和醫療、傷殘補助、撫恤費用,所欠的應當劃入職工個人賬戶的基本養老保險、基本醫療保險費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支付給職工的補償金; (二)破產人欠繳的除前項規定以外的社會保險費用和破產人所欠稅款; (三)普通破產債權。如果公司不到法院申請破產,依據《破產法》規定,債務人有本法第二條規定的情形,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重整、和解或者破產清算申請。債務人不能清償到期債務,債權人(被拖欠工資或其他費用的員工都是)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對債務人進行重整或者破產清算的申請。清償財產時,前一清償順序完畢後,有剩餘財產的,才開始後一順序的清償。以此類推,一直到被執行人的財產清償完畢。在同一順序中,各個債權人的權利是平等的,他們之間不存在順序先後。如果破產財產不足清償同一順序的清償要求的,則按債權的比例償付債權人的債務。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破產法》第一百一十三條破產財產在優先清償破產費用和共益債務後,依照下列順序清償:(一) 破產人所欠職工的工資和醫療、傷殘補助、撫恤費用,所欠的應當劃入職工個人賬戶的基本養老保險、基本醫療保險費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支付給職工的補償金;(二) 破產人欠繳的除前項規定以外的社會保險費用和破產人所欠稅款;(三) 普通破產債權。破產財產不足以清償同一順序的清償要求的,按照比例分配。破產企業的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的工資按照該企業職工的平均工資計算。

9. 破產重組對股東來說是好是壞

一般來說,破產重組是利好,但要看破產後,大股東讓渡利益是否覆蓋了全體股東。

10. 公司重組與破產重整的關系是什麼

破產重組和破產重整不是一個意思。一、重整與重組的相同之處1、前提條件相似公司企業面臨重大財務危機,陷入生存困難,不能清償到期債務或者明顯缺乏清償能力等情況,是二者的共同前提。2、目的相同通過清理債權債務關系,引入戰略第三方,公司企業整體轉讓,易主經營等措施,挽救困境中的企業,以使企業獲得新生,避免公司破產帶來的消極後果。二、重整與重組的區別重組,不是一個嚴謹的法律概念,而是一個約定成俗的稱謂(通俗講,法律從未針對重組作出任何規定)。約定成俗的「資產重組」一般包括以下幾種情形:(1)收購兼並。(2)股權轉讓。(3)資產剝離。(4)資產置換。重整,是一個嚴謹的法律概念,其法律依據在於《企業破產法》的明文規定,其內涵、程序、效率、後果均由法律明確規定。重組,由於沒有法律框架約束,股東、債權人之間的協商都是自願的,沒有任何強制。比如,談判的時間、債權人的清償率等等,均是自由確定的,沒有法律約束。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破產法》第七十條債務人或者債權人可以依照本法規定,直接向人民法院申請對債務人進行重整。債權人申請對債務人進行破產清算的,在人民法院受理破產申請後、宣告債務人破產前,債務人或者出資額占債務人注冊資本十分之一以上的出資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重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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