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隱名投資是股東嗎

發布時間: 2021-03-02 06:05:16

Ⅰ 隱名股東和顯名股東的怎麼認定

隱名股東是指為了規避法律或出於其他原因,借用他人名義設立公司或者以他人名義出資,但在公司的章程、股東名冊和工商登記中卻記載為他人的出資人。
顯名股東,是指在公司隱名投資過程中,約定將隱名股東的出資以自己名義出資、登記的一方當事人。
對於法律實務中對於顯名股東和隱名股東認定的問題。法院較多的採用「實質說」,認定隱名股東的股東身份有兩個前提條件,一是實際出資;二是不存在規避國家強制性法律規定的情形,如利用國家對某些特殊群體的優惠政策,規避法律對主體的限制等。
通過綜合涉案的證據,首先查明案件涉訴企業的改制運作模式、隱名股東產生的原因、隱名股東出資金額及工商登記等情況,從理論上分析隱名股東與顯明股東的實質法律關系,即委託代理關系,是雙方意思的真實表示,未規避國家強制性法律規定,應視為合法有效。

Ⅱ 冒名股東和隱名股東怎樣區別

冒名股東,是指以根本不存在的人的名義(如死人或者虛構的人)資登記,或者盜用真實的人的名義出資登記的投資者。所以這里就體現:被冒名者對設立公司的事實並不知情,也沒有和其他股東設立公司的合意。
名義股東(名義出資人)就是在注冊機關登記為股東,但實際不享有股東權利和義務的公司或法人。法律規定中說:有限責任公司的實際出資人與名義出資人訂立合同,約定由實際出資人出資並享有投資權益,以名義出資人為名義股東,實際出資人與名義股東對該合同效力發生爭議的,如無合同法第五十二條規定的情形,人民法院應當認定該合同有效。

Ⅲ 什麼是隱名股東

1、隱抄名股東,是指依據書面或口頭協議委託他人代其持有股權者。2、隱名股東,是指雖然實際出資認購公司股份,但在公司章程、股東名冊和工商登記中卻記載為他人的投資者。3、隱名股東,是指不具備股東的形式特徵但對公司實際出資並實際享有股東權利的出資人。4、出資人為了規避法律或其它原因,借用他人名義設立公司或以他人名義出資,一般被稱為隱名股東。與之相對應記載於工商登記材料上的股東則為顯名股東。 不同學者從不同角度對隱名股東作了定義,借鑒各家之談,筆者認為應從幾個方面來分析隱名股東。第一,隱名股東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公司或其他組織。第二,隱名股東是實際出資的一方,為實際出資人。其出資是以顯名股東或稱掛名股東(與顯名股東相對應的非出資方)的名義投入公司的。第三,隱名股東並非公司章程、股東名冊或其他工商登記材料記載的投資人。第四,公司章程等材料中記載的股東為顯名股東。隱名股東的出資有限名股東以其本身名義公示並行使因此出資而獲得的權益。第五,隱名股東與顯名股東之間的權利義務關系通常以合同約定,且不具有對抗第三人的效力。

Ⅳ 公司企業隱名股東也要法律責任嗎

隱名股東是指為了規避法律或出於其他原因,借用他人名義設立公司或者以他人名義出資,但在公司的章程、股東名冊和工商登記中卻記載為他人的出資人。與此相對應,顯名股東(或掛名股東)是指記載於工商登記資料上而沒有實際出資的股東。
隱名股東又稱實際投資人,指的是依據書面或口頭協議委託他人代其持有股權者。雖然隱名股東未被法律禁止,但是隱名股東存在明顯的法律風險。隱名投資的弊端是顯而易見的,如投資利益得不到法律的保護;利益受侵害後法律救助困難;容易產生法律糾紛等。因此隱名投資人應與其合夥人簽署行之有效的隱名投資協議,以協議方式約定雙方的權益義務,發生糾紛時作為隱名投資人的股東身份即使不被承認,但可依據該合同主張權益。另外,應經常參與公司的決策行為和管理行為,積極參加股東會議,定期列席股東會議,了解公司發展動態,進行有效的控制。
在公司合法有效成立的情況下,隱名股東與顯名股東、其他股東及公司之間,隱名股東實際上是以股東身份行使權利,應確認其股東資格,保護其應有的股東權益,對內承擔法定股東責任。若雙方未約定實際出資人為股東或者承擔投資風險,且實際出資人也未以股東身份參與公司管理或者未實際享受股東權利的,顯名股東實際行使和操縱因隱名股東出資帶來的股東受益,公司其他股東對隱名股東的股東受益存在事實不知情。這時,雙方之間關系名為隱名股東實為投資借款,不應認定為隱名投資關系,可按債權債務關系處理。在隱名股東與第三人之間,隱名股東作為公司實際股東,應在顯名股東認繳的出資額范圍內對公司債務承擔責任,即與顯名股東一起對公司第三人承擔連帶責任。
在公司未依法成立的情況下,公司不具備法人資格,實際出資人更談不上股東資格認定,隱名股東與顯名股東及其他股東的關系,則如同合夥關系,企業開辦者(包括實際出資人和掛名出資人)應對「公司」債務承擔無限連帶責任。掛名股東(顯名股東)若承擔了連帶責任,有權向實際出資人(隱名股東)追償。
▎法源索引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若干問題的規定(三)》
(2010年12月6日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第1504次會議通過根據2014年2月17日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第1607次會議《關於修改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若干問題的規定的決定》修正 法釋[2014]2號)
第二十四條 有限責任公司的實際出資人與名義出資人訂立合同,約定由實際出資人出資並享有投資權益,以名義出資人為名義股東,實際出資人與名義股東對該合同效力發生爭議的,如無合同法第五十二條規定的情形,人民法院應當認定該合同有效。
前款規定的實際出資人與名義股東因投資權益的歸屬發生爭議,實際出資人以其實際履行了出資義務為由向名義股東主張權利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名義股東以公司股東名冊記載、公司登記機關登記為由否認實際出資人權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實際出資人未經公司其他股東半數以上同意,請求公司變更股東、簽發出資證明書、記載於股東名冊、記載於公司章程並辦理公司登記機關登記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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Ⅳ 隱名出資人和冒名出資人能否被認定為具有股東資格

所謂隱名出資,即由他人根據與實際出資人的約定,公開以自己的名義作為股東向公司投資,實際出資人並不公開的一種出資方式。通說認為:在隱名出資中,實際出資人一般不應被認定為具有股東資格,股東應當是名義上的出資人。因為名義出資人在公司章程和公司股東名冊中進行了記載、公司也對其簽發出資證明書或股票,這些都是認定股東資格的直接依據。特別在有限責任公司中,因有限責任公司具有明顯人合性特徵,股東之間的信任對公司的存續具有重大影響,如果認定實際出資人具有股東資格,將可能破壞有限責任公司的人合性基礎,影響公司的經營和發展。如「以夫妻共同財產出資、以一方名義持股所形成的股權」,另一方原則上就沒有股東資格。這一點已經被最高人民法院的有關司法解釋所認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十六條規定:「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涉及分割夫妻共同財產中以一方名義在有限責任公司的出資額,另一方不是該公司股東的,按以下情形分別處理:(一)夫妻雙方協商一致將出資額部分或者全部轉讓給該股東的配偶,過半數股東同意、其他股東明確表示放棄優先購買權的,該股東的配偶可以成為該公司股東;(二)夫妻雙方就出資額轉讓份額和轉讓價格等事項協商一致後,過半數股東不同意轉讓,但願意以同等價格購買該出資額的,人民法院可以對轉讓出資所得財產進行分割。過半數股東不同意轉讓,也不願意以同等價格購買該出資額的,視為其同意轉讓,該股東的配偶可以成為該公司股東。用於證明前款規定的過半數股東同意的證據,可以是股東會決議,也可以是當事人通過其他合法途徑取得的股東的書面聲明材料。」 需要注意的是,並非在所有隱名出資的情況下,實際出資人都不能夠被認定為股東。例如在有限責任公司中,如果章程有特別規定或其他大部分股東認可實際出資人具有股東資格的,可以認定實際出資人具有股東資格。這是因為:其一、公司章程是認定股東資格的基本依據,只要其規定不違背公司法的強制性規定,就在公司內部具有最高法律效力;其二、有限責任公司具有人合性因素,股東之間的信任對公司存續和發展具有重要意義,因此,大部分股東對實際出資人是否具有股東資格的態度十分重要。 實際出資人與名義出資人之間關於借名投資的協議或約定,屬於民法調整的私人契約,在雙方之間產生約束力。若雙方約定實際出資人為股東或實際出資人承擔投資風險,實際出資人主張名義出資人轉交股息和其他股份財產權益的,如無違反法律強制性規定的情節,一般都能夠得到人民法院的支持。若雙方未約定實際出資人為股東或者實際出資人承擔投資風險,且實際出資人未以股東身份參與公司管理或者以股東名義向公司主張過權利的,實際出資人僅對以股東身份參與公司各項活動並實際享受股東權利的名義出資人享有債權;實際出資人起訴主張享有股權或者享有股東權益的,一般得不到人民法院的支持。 實際出資人與名義出資人之間關於借名投資的協議或約定,並不能對抗公司。但如果公司過半數的其他股東明知實際出資人的出資,且公司已經認可實際出資人以股東身份行使權利的,如無違反法律強制性規定的情節,人民法院一般都會認定實際出資人對公司享有股權。 在借名出資的對外關繫上,應遵循外觀主義原則,即以公司對外公示材料中記載的股東為享有股東資格者,以保護善意第三人的利益,維護交易的穩定。因公司股東有未按時出資、出資不足、虛假出資、抽逃出資等行為,公司債權人向名義出資人主張其承擔連帶清償責任的,一般均會得到法院的支持。名義出資人未經實際出資人同意而將股權對外轉讓的,實際出資人以其實際享有股東資格主張轉讓行為無效的,如不能證明受讓人為惡意,法院一般會駁回其訴訟請求。 B、冒名出資。所謂冒名出資,指未經他人許可而將該人姓名或名稱登記為股東,但由本人出資的一種出資方式。在這種情況下,由於被冒名者不具有向公司出資的意思表示,也沒有實際對公司出資,故不應當被認定具有股東資格;對冒名者來說,盡管其實際對公司進行出資,但其行為具有欺詐性質,不應獲得法律保護,也不應當被認定具有股東資格,除非公司其他大多數股東明示承認其具有股東資格。但是,即使冒名者被認定具有股東資格,他因冒名行為給被冒名者、公司、債權人或其他人造成損害的,都應當對此承擔相應的責任。

Ⅵ 隱名股東和公司另外一個股東是否可以是同一人

一、公司法的確沒有規定隱名股東的問題,但並不等於關於隱名股東的有關問題沒有法律依據。對於隱名股東的處理仍然可以依據公司法和其他相關法律規定。隱名股東與顯名股東關於隱名股東向公司投資並作為公司隱名股東協議,只要不違反法律規定,就應當是有效的。但是,這種有效,只是說協議中關於出資的歸屬及顯名股東和隱名股東之間的關系的約定有效,協議中的其他內容仍然受到公司法的制約。
二、股東權利包括許多內容,如選擇公司管理者、參與公司重大決策、參與分配公司利潤的權利。作為隱名股東在行使上述權利時,顯然是受到限制的,也就說,隱名股東無法直接行使公司章程中規定的股東權利。如果隱名股東想選擇某人作為企業的管理者,而顯名股東不同意,則隱名股東毫無辦法。如果你是顯名股東,你可以依據自己持股的多少來行使股東的表決權,作為隱名股東,法律上並不承認隱名股東對公司事務的表決權。因此隱名股東要對所投資的公司行使股東權利必須得到顯名股東的配合。如果顯名股東不配合,例如,拒絕向隱名股東分配公司利潤,那麼隱名股東只能通過訴訟解決,而無法通過公司內部的表決機制解決。
三、應當說,法律是保護隱名股東的合法權利的,即隱名股東可以依法要求確認自己是公司實際投資者,對相應的投資享有所有權。但法律不能支持隱名股東要求直接行使股東權利的要求。因為法律只認可公司章程和工商登記中記載的股東,只支持顯名股東行使股東權利。如果隱名股東要求將自己確認為公司的顯名股東,根據雙方的合法協議,法院也會支持的。請注意:要求直接行使顯名股東的權利和要求依法將自己確認為公司的顯名股東,二者雖然有關系,但並不是同一件事。
四、關於你所說的社會現象,如果僅從股東的角度來說,就是我上面所說的那些內容。

Ⅶ 什麼是隱名股東

1、隱名股東,是指依據書面或口頭協議委託他人代其持有股權者。2、隱名股東,是指雖然實際出資認購公司股份,但在公司章程、股東名冊和工商登記中卻記載為他人的投資者。3、隱名股東,是指不具備股東的形式特徵但對公司實際出資並實際享有股東權利的出資人。4、出資人為了規避法律或其它原因,借用他人名義設立公司或以他人名義出資,一般被稱為隱名股東。與之相對應記載於工商登記材料上的股東則為顯名股東。
不同學者從不同角度對隱名股東作了定義,借鑒各家之談,筆者認為應從幾個方面來分析隱名股東。第一,隱名股東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公司或其他組織。第二,隱名股東是實際出資的一方,為實際出資人。其出資是以顯名股東或稱掛名股東(與顯名股東相對應的非出資方)的名義投入公司的。第三,隱名股東並非公司章程、股東名冊或其他工商登記材料記載的投資人。第四,公司章程等材料中記載的股東為顯名股東。隱名股東的出資有限名股東以其本身名義公示並行使因此出資而獲得的權益。第五,隱名股東與顯名股東之間的權利義務關系通常以合同約定,且不具有對抗第三人的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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