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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會團體的股東

發布時間: 2021-03-03 01:04:14

A. 社會團體法人能否投資設立公司

社會團體法人是具有民事權利能力和民事行為能力,依法獨立享有回民事權利和承擔民事義務的社答會組織。它是以謀求社團成員的共同利益為宗旨的,主要包括各種政治團體(如各民主黨派)、人民群眾團體(如工會、婦聯、共青團)、社會公益團體(如殘疾人基金會)、文學藝術團體(如作家協會)、學術研究團體(如數學學會)、宗教團體(如佛教協會)。
根據1998年頒布實施的《社會團體登記管理條例》規定,社會團體不得從事營利性經營活動。但根據《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關於企業登記管理若干問題的執行意見》(工商企字[1999]第173號)規定,社會團體自身不得從事經營活動,但社會團體具備法人資格的,可以作為公司股東或投資開辦企業法人,但依照中共中央、國務院的規定不得經商辦企業的除外。
如根據北京市工商局公司注冊登記特別注意事項規定,共青團、婦聯、僑聯、工商聯可以投資設立公司或非公司企業法人,不得設立非法人企業。
因此,社會團體法人原則上具備股權投資的主體資格,但中共中央、國務院的規定社會團體法人不得經商辦企業的除外。

B. 股東可以是哪些人或團體

股東資格(1)自然人股東資格不受其民事行為能力限制,但其主體資格證明反映該名股東為無民事行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時,該股東行使股東權利時,應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可要求在公司章程中註明其法定代理人或在登記時要求提交相關證明。自然人擔任股份公司發起人,應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2)黨政機關,包括各級黨委機關和國家權力機關、行政機關、審判機關、檢察機關,不得作為企業出資人;上述部門的內設職能機構,下設的具有政府行政管理和執法監督職能的各類機構、各種議事協調機構和臨時機構,以及上述部門的工會、共青團、婦聯等群眾組織也不得興辦經濟實體和參股舉辦公司。部隊(含武警、消防)、人武部非經批准不得出資辦企業。 (3)除國家另有規定的外,商業銀行不得成為非金融機構和企業的股東。但商業銀行依司法判決或因行使抵押權、質權而取得股權的,不屬於主動投資行為,可先由具備企業法人資格的商業銀行承接股權,並辦理變更登記,但應同時要求公司按照《商業銀行法》第四十二條規定,在一年內將所承接的股權由商業銀行予以處分,並在企業章程中作出特別規定。 (4)事業法人、社團法人、企業法人、民辦非企業單位法人、自然人可以直接出資興辦各類經濟實體和參股舉辦公司。 A:企業工會或職工持股會已經辦理社會團體法人登記的,可以作為有限公司的股東(不含股份有限公司和股份合作制企業)。其中,職工持股會只能作為本企業改制後的公司的股東,不得作為股東單獨對外投資舉辦公司; B:具有投資能力的城市居民委員會可以作為公司股東; C:個人獨資企業、合夥企業可以作為有限公司股東; E:農村中由集體經濟組織履行集體經濟管理職能的,由農村集體經濟組織作為投資主體;沒有集體經濟組織的,村民委員會可以作為投資主體,但應由村民委員會作出決議。具有法人資格的社團可以。

C. 社會團體法人可以作為有限公司股東嗎

對於非企業法人的股東資格,法律進行了限制。但是,依據1999年6月29日國家工商總局第173號文規定:「社會團體(含工會)、事業單位,具備法人資格的,可以作為公司股東或投資開辦企業法人,但按照中共中央、國務院的規定不得經商辦企業的除外。

D. 有限責任公司股東可以是社會團體嗎

可以的。根據1998年頒布實施的《社會團體登記管理條例》規定,社會團體不得從事營回利性經營活動。但根據答《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關於企業登記管理若干問題的執行意見》(工商企字[1999]第173號)規定,社會團體自身不得從事經營活動,但社會團體具備法人資格的,可以作為公司股東或投資開辦企業法人

E. 非營利性的社會團體(協會)能否接受企業股份

以股東主體身份來分,可分機構股東和個人股東。機構股東指享有股東權的法人和其他組織。機構股東包括各類公司、各類全民和集體所有制企業、各類非營利法人和基金等機構和組織。個人股東是指一般的自然人股東。
所以:可以成為公司股東。辦理工商登記手續的時候須提交 組織機構代碼證。

F. 社團組織能否作為公司股東

可以,一個公司一個團體,一個法人都可以做為一個股東的,只是行使股東權利的時候得必須有一個法人代表。企業法里有相應的規定的
求採納

G. 社會團體法人可以作為有限公司股東嗎

社會團體法人原則上不具備股權投資的主體資格,共青團、婦聯、僑聯、工商聯不得設立非法人企業,黨政機關主辦的團體不得投資興辦企業。

1、1998年10月25日頒布實施的《社會團體登記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250號)第4條規定,社會團體不得從事營利性經營活動。

2、1999年6月29日實施的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關於企業登記管理若干問題的執行意見》[工商企字(1999)第173號,2006年6月23日廢止]規定,社會團體(含工會)事業單位及民辦非企業單位,具備法人資格的,可以作為公司股東或投資開辦企業法人,但依照中共中央、國務院的規定不得經商辦企業的除外。

3、國務院發布的《事業單位登記管理暫行條例》、《社會團體登記管理條例》、《民辦非企業單位登記管理暫行條例》的規定,事業單位、社會團體、民辦非企業單位自身不得從事經營活動。條例發布前已辦理登記的,應隨時條例的執行予以糾正。

(7)社會團體的股東擴展閱讀:

注意事項

公司辦理了工商注冊後,公司名稱受法律保護,且在日常經營活動中,應當使用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核準的名稱。不能改變、增減其中的任何一個字。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登記管理條例》第十條:「公司的登記事項應當符合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公司登記機關不予登記。」第十一條:「公司名稱應當符合國家有關規定。公司只能使用一個名稱。經公司登記機關核准登記的公司名稱受法律保護。」

H. 社會團體是什麼組織

社會團體,是指為一定目的由一定人員組成的社會組織。可分為以營利為目的和以非營利為目的兩類社會團體。前者如合作社、公司等;

後者如政治、宗教、科技、文化、藝術、慈善事業等社會群眾團體。成立社會團體除需要一定數目的人員組成以外,還要制定章程、到有關機關登記,有的還須依法申請許可等等。

社會團體是當代中國政治生活的重要組成部分。中國目前的社會團體都帶有準官方性質。《社會團體登記管理條例》規定,成立社會團體必須提交業務主管部門的批准文件。

業務主管部門是指縣級以上各級人民政府有關部門及其授權的組織。社會團體實際上附屬在業務主管部門之下。中國的社會團體是社會組織的一種。

社會團體是社會群眾團體的一個分支。中國有全國性社會團體近2000個。其中使用行政編制或事業編制,由國家財政拔款的社會團體約200個。

在這近200個團體中,全國總工會、共青團、全國婦聯的政治地位特殊,社會影響廣泛。還有18個社會團體的政治地位雖然不及上述三個社會團體,但也比較特殊。

它們分別是:中國文聯、中國科協、全國僑聯、中國作協、中國法學會、對外友協、貿促會、中國殘聯、宋慶齡基金會、中國記協、全國台聯、黃埔軍校同學會、外交學會、中國紅十字總會、中國職工思想政治工作研究會、歐美同學會、中華職業教育社、全國工商聯合會。

以上21個社會團體的主要任務、機構編制和領導職數由中央機構編制管理部門直接確定,它們雖然是非政府性的組織,但在很大程度上行使著部分政府職能。被列入參照公務員法管理的人民團體和社會團體。

I. 社會團體股東們投入的注冊資本,要怎麼入帳呢要註明股東的名字嗎

不需註明股東名稱。其賬務處理如下:
1、接受現金資產投資
(1)股份有限公司以外的企業接受現金資產投資
①初始設立公司時:
借:銀行存款(實際收到的金額)
貸:實收資本(按合同約定的投資者在注冊資本中所佔份額部分)
②吸收新的投資者加入:
借:銀行存款(實際收到的金額)
貸:實收資本(按合同約定的投資者在注冊資本中所佔份額部分)
資本公積--資本溢價(收到的金額超過注冊資本中所佔份額的部分)
(2)股份有限公司根據核定的股本總額及核定的股份總額的范圍內發行股票時,應在實際收到現金資產時進行會計處理。(募集方式設立,首次發行股票並上市)(其餘情況初級不涉及)
借:銀行存款(發行價格×發行數量-發行費用)
貸:股本(股數×面值)
資本公積--股本溢價(扣減發行費用)
2、接受非現金資產投資
(1)股份有限公司以外的企業:
①初始設立有限責任公司
借:固定資產(按投資合同或協議約定的價值)
原材料(按投資合同或協議約定的價值)
無形資產等(按投資合同或協議約定的價值)
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進項稅額)
貸:實收資本(合同或協議約定的投資者在企業注冊資本中享有份額)
資本公積--資本溢價(差額)
②吸收新的投資者加入:
借:固定資產(按投資合同或協議約定的價值)
原材料(按投資合同或協議約定的價值)
無形資產等(按投資合同或協議約定的價值)
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進項稅額)
貸:實收資本(合同或協議約定的投資者在企業注冊資本中享有份額)
資本公積--資本溢價(差額)
③其他方式增加實收資本(或股本);
1)資本公積轉增資本:
借:資本公積
貸:實收資本或股本
2)盈餘公積轉增資本:
借:盈餘公積
貸:實收資本或股本

J. 社會團體法人能否投資設立公司

社會團體法人是具有民事權利能力和民事行為能力,依法獨立享有民事權利和承擔民事義務的社會組織。它是以謀求社團成員的共同利益為宗旨的,主要包括各種政治團體(如各民主黨派)、人民群眾團體(如工會、婦聯、共青團)、社會公益團體(如殘疾人基金會)、文學藝術團體(如作家協會)、學術研究團體(如數學學會)、宗教團體(如佛教協會)。
根據1998年頒布實施的《社會團體登記管理條例》規定,社會團體不得從事營利性經營活動。但根據《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關於企業登記管理若干問題的執行意見》(工商企字[1999]第173號)規定,社會團體自身不得從事經營活動,但社會團體具備法人資格的,可以作為公司股東或投資開辦企業法人,但依照中共中央、國務院的規定不得經商辦企業的除外。
如根據北京市工商局公司注冊登記特別注意事項規定,共青團、婦聯、僑聯、工商聯可以投資設立公司或非公司企業法人,不得設立非法人企業。
因此,社會團體法人原則上具備股權投資的主體資格,但中共中央、國務院的規定社會團體法人不得經商辦企業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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