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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股東與他人合股

發布時間: 2021-03-04 11:29:04

Ⅰ 合夥人和股東的區別是什麼

合夥人和股東的區別
1.身份不同

合夥人是依照《合夥企業法》成立的普通合夥企業和有限合夥企業,即非法人組織的投資人;股東是依照《公司法》成立的有限責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即獨立法人單位的投資人(股東名冊置備於公司,進行工商登記)。
2.出資不同
普通合夥人除了可以用貨幣、實物、知識產權、土地使用權等財產出資之外,也可以用勞務出資。股東是不允許用勞務出資的。
3.責任形式不同
合夥企業因不具備法人資格,故也就沒有獨立的責任能力,故普通合夥人對於合夥企業債務,承擔無限連帶責任。對於公司,無論是有限責任公司,還是股份有限公司均具有獨立法人資格,具有獨立的企業財產權,並以公司自己所有的全部財產,對公司債務承擔責任。股東僅在出資范圍內承擔有限責任。
4.競業的限制不同
對於合夥人,不得自營或者同他人合作經營與本企業相競爭的業務,是絕對禁止,合夥人協議也不得排除。對於股東,公司章程可以載明,股東可以自營或者同他人合作經營與本公司相競爭的業務。如果公司章程沒有規定,則股東是不得自營或者同他人合作經營與本企業相競爭的業務。股東的競業限制是相對禁止。
5.行使經營管理權不同
合夥人中,有限合夥人不參與合夥企業的管理,普通合夥人可以作為合夥企業的執行人,普通合夥人也可以委託一名或幾名普通合夥人執行合夥企業事務。股東,是通過公司治理,來實現經營管理權。參加股東會(大會),選舉董事會或執行董事,成立監事會。
未上市公司股東想撤股一般有三種方法:1公司內部協商轉讓股份;2經董事會50%的人同意,將股份轉讓給外部;3公司達到一定條件,起訴公司,要求收購。
上市公司股東撤股只需報備董事會,有成熟的流程撤股的。

Ⅱ 我在公司是法人有股東,又和另一朋友合夥開了一家公司,我是股東,我想問問經營范圍有部分一樣,在法律方

有不妥。根據公司法149條規定,未經股東會或者股東大會同意,董事、高管不得利用職務便利為自己或者他人謀取屬於公司的商業機會,自營或者為他人經營與所任職公司同類的業務;違反的,收入歸公司。你是公司法人的話,肯定是董事長或者總經理,你和朋友開的另一家公司經營范圍有部分一樣,屬於法律規定的「自營與所任職公司同類的業務」。破解方法:要求你當法人的那家公司的股東根據公司章程簽署一份決議書,說明他們都知道你和朋友合夥開了一家公司,並同意你與朋友那家公司經營(具體寫明與你任職公司經營范圍相同部分)的業務。最好找個律師協助起草。

Ⅲ 公司大股東沒有經過合夥人同意可以跟別人合開同樣的公司嗎

那你不拿公司名義與你可以有錢拿,所以就會拿自己。老子可以暈了,不會沒必要給你別給那個股東呢。放量和認識你,但是可以開源,你會可以我一個人手裡是拿你自己。不是以公司名義跟一個合夥來。

Ⅳ 公司大股東單方面和人合股的協議是否有效

股東轉讓股份,其他股東有優先購買權,所以公司股東向非股東轉讓股份,必須要專有股東會屬決議,以及其他股東放棄購買權的簽字。你父親轉讓股權的合同,因為沒有股東會決議,你和你媽兩個股東也沒有簽字,所以是無效的。即使你們是一家人,但法律程序(也就是簽字)必須齊備。你和你媽可以向法院起訴,要求法院確認轉讓合同無效。

Ⅳ 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和其他人建立同類型的有限合夥企業是否合法

1.有限責任公司對股東對外投資沒有法定限制。對於董事高管有限制,如果未經股東會同意,自營或為他人經營與所任職公司同類的業務,違反對公司的忠實勤勉義烏,所得收入應該歸公司所有,其他股東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2.合夥企業分為普通合夥企業和有限合夥企業。普通合夥企業合夥人不得自營或者與他人合作經營與本合夥企業相競爭的業務。有限合夥企業普通合夥人也要遵守不得從事競爭業務的規定。而有限合夥人可以自營或同他人合作經營與本有限合夥企業相競爭的業務,但是,合夥企業另有約定的除外。
3.綜上,如果有限公司股東,非董事、高管,與其他人建立有限合夥企業,合夥協議沒有特殊約定,他作為有限合夥人是可以的。作為普通合夥人不可以。

Ⅵ 和朋友合夥開公司合夥人是朋友股東也是朋友

現實社會朋友合夥創業開公司很正常,重要的是有合同制定去執行和約束,一起用心把公司做強做大,好好珍惜相處就好。

Ⅶ 股東和出資人,合夥人的區別

合夥人和股東的區別:1、適用的法律法規不同,合夥人與股東的區別在於:合夥人內適用於《合夥企容業法》。股東適用於《公司法》。2、身份不同,合夥人是依照《合夥企業法》成立的普通合夥企業和有限合夥企業,即非法人組織的投資人;股東是依照《公司法》成立的有限責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即獨立法人單位的投資人(股東名冊置備於公司,進行工商登記)。3、出資不同,普通合夥人除了可以用貨幣、實物、知識產權、土地使用權等財產出資之外,也可以用勞務出資。股東是不允許用勞務出資的。4、責任形式不同,合夥企業因不具備法人資格,故也就沒有獨立的責任能力,故普通合夥人對於合夥企業債務,承擔無限連帶責任。對於公司,無論是有限責任公司,還是股份有限公司均具有獨立法人資格,具有獨立的企業財產權,並以公司自己所有的全部財產,對公司債務承擔責任。股東僅在出資范圍內承擔有限責任。

Ⅷ 公司大股東沒有經過合夥人同意可以跟別人合開同樣的公司嗎而去跟別人合開的公司也是大股東加法人

這樣做應該欠妥,損害了合夥人的利益,勢必造惡劣競爭環境。一般公司章程里有這方面的限制條款規定的,你可以去查看一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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