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強制無效股東協議

發布時間: 2021-03-04 21:24:45

股東之間的關於控制權的協議,是不是違背公司法或股權法

股東之間的關於控制權的協議,內容合法,不違背現的法律法規,是合法有效的。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
第五十二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無效:
(一)一方以欺詐、脅迫的手段訂立合同,損害國家利益;
(二)惡意串通,損害國家、集體或者第三人利益;
(三)以合法形式掩蓋非法目的;
(四)損害社會公共利益;
(五)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
第十一條設立公司必須依法制定公司章程。公司章程對公司、股東、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具有約束力。
第二十條公司股東應當遵守法律、行政法規和公司章程,依法行使股東權利,不得濫用股東權利損害公司或者其他股東的利益;不得濫用公司法人獨立地位和股東有限責任損害公司債權人的利益。

公司股東濫用股東權利給公司或者其他股東造成損失的,應當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公司股東濫用公司法人獨立地位和股東有限責任,逃避債務,嚴重損害公司債權人利益的,應當對公司債務承擔連帶責任。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若干問題的規定(三)》
第二十四條
有限責任公司的實際出資人與名義出資人訂立合同,約定由實際出資人出資並享有投資權益,以名義出資人為名義股東,實際出資人與名義股東對該合同效力發生爭議的,如無合同法第五十二條規定的情形,人民法院應當認定該合同有效。

前款規定的實際出資人與名義股東因投資權益的歸屬發生爭議,實際出資人以其實際履行了出資義務為由向名義股東主張權利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名義股東以公司股東名冊記載、公司登記機關登記為由否認實際出資人權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實際出資人未經公司其他股東半數以上同意,請求公司變更股東、簽發出資證明書、記載於股東名冊、記載於公司章程並辦理公司登記機關登記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② 公司法股東決議無效的情況是什麼

我們大家都知道國家對於公司方面是有公司法作為規定的,每一個股份制公司一般都是有股東大會的,股東大會對公司的作用是一個決策的作用。公司法當中股東決議無效的情況往往都是以為股東作出的決議是違反我們國家法律規定的,所以說不具有法律效力。
股東會決議的無效,是指股東會決議作出以後,因其內容違法而不具有法律效力。
《公司法》第二十二條第一款規定:「公司股東會或者股東大會、董事會的決議內容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無效。」《公司法解釋四》第一條規定:「公司股東、董事、監事等請求確認股東會或者股東大會、董事會決議無效或者不成立的,人民法院應當依法予以受理。」根據上述規定,公司股東、董事、監事等均可以起訴請求確認股東會決議無效,而不是僅限於股東。判斷誰能作為股東會決議無效訴訟的原告時,一個最重要的標準是必須是決議內容的利害關系人,如股東、董事、監事、高管等。起訴請求法院宣告決議無效的訴訟時效法律並未進行規定,意味著起訴決議無效並無訴訟時效限制。
股東會決議的撤銷,是指股東會決議作出以後,其程序違反法律、法規規定或公司章程約定,或者內容違反公司章程的約定,股東可以起訴請求撤銷該決議。《公司法》第二十二條第二款規定:「股東會或者股東大會、董事會的會議召集程序、表決方式違反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公司章程,或者決議內容違反公司章程的,股東可以自決議作出之日起六十日內,請求人民法院撤銷。」《公司法解釋四》第二條規定:「依據公司法第二十二條第二款請求撤銷股東會或者股東大會、董事會決議的原告,應當在起訴時具有公司股東資格。」根據上述法律規定,起訴撤銷決議的原告必須在起訴時是公司的股東。起訴撤銷決議有訴訟時效限制,必須在決議作出之日起六十日內起訴,否則會因超過時效而無法勝訴。值得注意的是,不是所有的「股東會會議召集程序、表決方式違反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公司章程,或者決議內容違反公司章程的」的股東會決議都會被撤銷,如果僅僅是輕微瑕疵,並不會對會議的目的和結果產生實質性影響,則可能無法撤銷。
股東會決議的不成立,是指股東會決議並不是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股東會的意思表示。《公司法解釋四》第五條對決議不成立的情形進行了規定,主要有以下幾種:「
(一)公司未召開會議的,但依據公司法第三十七條第二款或者公司章程規定可以不召開股東會或者股東大會而直接作出決定,並由全體股東在決定文件上簽名、蓋章的除外;
(二)會議未對決議事項進行表決的;
(三)出席會議的人數或者股東所持表決權不符合公司法或者公司章程規定的;
(四)會議的表決結果未達到公司法或者公司章程規定的通過比例的;
(五)導致決議不成立的其他情形。」
根據《公司法解釋四》第一條的規定,公司股東、董事、監事等決議的利害關系人均可以起訴要求法院確認股東會決議不成立,且《公司法》及司法解釋並未規定起訴請求確認決議不成立的訴訟時效,因此起訴決議不成立也沒有訴訟時效限制。
公司股東決議無效往往是因為決議違反了我們國家的法律規定,這是我們國家的公司法當中明確說明的。股東大會的最重要最主要的作用就是決策的作用,所以說對於決策我們一定要依法進行決策,不能違反我們國家法律,否則是無效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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③ 無效協議的條件及法律依據.

協議無效一般有以下幾個方面的原因:
1、民事主體不合格導致協議無效。專無民事行為能屬力人實施的、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依法不能獨立實施的,都會導致協議無效;
2、一方以欺詐、脅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對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所為的;
3、惡意串通,損害國家、集體或者第三人利益的;
4、違反法律或者社會公共利益的;
5、以合法形式掩蓋非法目的的。
法律依據:
《民法通則》第五十八條 下列民事行為無效:
(一)無民事行為能力人實施的;
(二)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依法不能獨立實施的;
(三)一方以欺詐、脅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對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所為的;
(四)惡意串通,損害國家、集體或者第三人利益的;
(五)違反法律或者社會公共利益的;
(六)經濟合同違反國家指令性計劃的;
(七)以合法形式掩蓋非法目的的。
《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五十二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無效:
(一)一方以欺詐、脅迫的手段訂立合同,損害國家利益;
(二)惡意串通,損害國家、集體或者第三人利益;
(三)以合法形式掩蓋非法目的;
(四)損害社會公共利益;
(五)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

④ 內部股東協議是否具有法律效力從民事角度來看呢能否可以法律支持

不論是拿到工商局備案的協議還是內部股份協議,均為合同。對於合同是否有效,需要根據合同法的規定來確定。
按照合同法的規定:合同有效需要具備如下幾個條件:1、當事人具有相應的民事行為能力。
2、意思表示真實;3、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
根據上述三個條件來看,你們簽訂的協議具備了生效的要件。所以是有效的。
在工商局備案的信息具有對外公示的效力,但是法律並未規定,不進行備案,協議就無效,即無強制性法律法規限制隱名股東。
因此,我認為你們簽訂的協議是有效的,可以據此執行。
當然你們之間的協議應當明確他人名下的股份多少是屬於你們的,即將份額確定清楚,並標明對方的代持身份。
實踐中代持股份的情況也很多的。

⑤ 無效協議的條件及法律依據是什麼

協議無效一般有以下幾個方面的原因:
1、民事主體不合格導致回協議無效。無民事答行為能力人實施的、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依法不能獨立實施的,都會導致協議無效;
2、一方以欺詐、脅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對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所為的;
3、惡意串通,損害國家、集體或者第三人利益的;
4、違反法律或者社會公共利益的;
5、以合法形式掩蓋非法目的的。
法律依據:
《民法通則》第五十八條 下列民事行為無效:
(一)無民事行為能力人實施的;
(二)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依法不能獨立實施的;
(三)一方以欺詐、脅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對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所為的;
(四)惡意串通,損害國家、集體或者第三人利益的;
(五)違反法律或者社會公共利益的;
(六)經濟合同違反國家指令性計劃的;
(七)以合法形式掩蓋非法目的的。
《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五十二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無效:
(一)一方以欺詐、脅迫的手段訂立合同,損害國家利益;
(二)惡意串通,損害國家、集體或者第三人利益;
(三)以合法形式掩蓋非法目的;
(四)損害社會公共利益;
(五)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

⑥ 這份股東協議書否有效高人解答。股東是否一定要到工商部門備案法律才認可應該怎麼簽

1,該份協議中第四項中的第二部分的敘述是無效的,沒有退股一說。原因在於,對於有限責任公司股東不論是基於出資或土地使用權、知識產權或其他實物等所擁有的股份,在出資後轉化為公司資產,而股東的權益體現在股權與對公司決策事宜的表決權上,股東不抽逃出資,依據《公司法》第36條。
2,股東若要從公司股東身份中抽身,那麼向公司內部股東轉讓所持股份要麼向公司以外的第三人轉讓,而對於公司回購股東所持股份只有發生法定三種情形才可以。依據在於《公司法》第72,73,74,75條之規定。
3,公司設立登記時需要提交的材料中其中有一項就有公司章程、股東會決議、董事會決議等,應當在設立前准備要該份協議及內容,並不存在違法情形。
4,其他的內容還可以,是有效約定。
5,《公司法》相關規定:
第三十六條 公司成立後,股東不得抽逃出資。
第七十二條 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之間可以相互轉讓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權。
股東向股東以外的人轉讓股權,應當經其他股東過半數同意。股東應就其股權轉讓事項書面通知其他股東徵求同意,其他股東自接到書面通知之日起滿三十日未答復的,視為同意轉讓。其他股東半數以上不同意轉讓的,不同意的股東應當購買該轉讓的股權;不購買的,視為同意轉讓。經股東同意轉讓的股權,在同等條件下,其他股東有優先購買權。兩個以上股東主張行使優先購買權的,協商確定各自的購買比例;協商不成的,按照轉讓時各自的出資比例行使優先購買權。
公司章程對股權轉讓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七十三條 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規定的強制執行程序轉讓股東的股權時,應當通知公司及全體股東,其他股東在同等條件下有優先購買權。其他股東自人民法院通知之日起滿二十日不行使優先購買權的,視為放棄優先購買權。
第七十四條 依照本法第七十二條、第七十三條轉讓股權後,公司應當注銷原股東的出資證明書,向新股東簽發出資證明書,並相應修改公司章程和股東名冊中有關股東及其出資額的記載。對公司章程的該項修改不需再由股東會表決。
第七十五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對股東會該項決議投反對票的股東可以請求公司按照合理的價格收購其股權:
(一)公司連續五年不向股東分配利潤,而公司該五年連續盈利,並且符合本法規定的分配利潤條件的;
(二)公司合並、分立、轉讓主要財產的;
(三)公司章程規定的營業期限屆滿或者章程規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現,股東會會議通過決議修改章程使公司存續的。
自股東會會議決議通過之日起六十日內,股東與公司不能達成股權收購協議的,股東可以自股東會會議決議通過之日起九十日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⑦ 內部股東協議是否具有法律效力從民事角度來看能否法律支持

在簽署協議的股東之間具有法律效力,對於合同以外的善意第三人不發生法律效力。

有法律支持,按照《合同法》的規定:合同有效需要具備如下幾個條件:

1、當事人具有相應的民事行為能力。

2、意思表示真實。

3、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

根據上述三個條件來看,內部股東協議具備了生效的要件。所以是有效的。

⑧ 股東協議有法律效力嗎

股東協議具有法律效力。訂立協議書,其目的是為了更好地從制度上乃至法律上,把雙方協議所承擔的責任固定下來。作為一種能夠明確彼此權利與義務、具有約束力的憑證性文書,協議書對當事人雙方(或多方)都具有制約性,它能監督雙方信守諾言、約束輕率反悔行為,它的作用,與合同基本相同。

⑨ 最高法院:違反股東協議的決議是否有效

分為對內和對外兩部分對內,屬於無效,可以通過訴訟進行解決對外,要看對方是否屬於善意第三人,如果對方是善意第三人,屬於有效,如果對方不是善意第三人,屬於無效此外,該類型訴訟對期限要求較高,建議盡早解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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