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掛名股東公司清算

發布時間: 2021-03-05 01:39:20

㈠ 公司多年前被吊銷,法人不肯注銷,掛名股東如何強制退出!

如果要退股的話,可向法院提起公司解散的案件,通過法院判決公司解散後,再進入公司清算,公司股東下落不明的,法院可以強制清算。公司清算完畢後才能注銷公司

------------------------蓉--都-辦---公司

㈡ 公司破產後,掛名股東有什麼責任和影響

別理她們。沒什麼影響

㈢ 掛名股東的掛名股東的法律責任

1、被借名股東的法律責任
如果有證據證明經登記注冊的股東僅僅是被別人借名而掛名,並未參與公司的治理,未享有過真正的股東權利,也未履行過股東義務,那麼法律不會保護其作為「股東」而應享有的權利。因為對公司履行出資義務是享有股東權利的基礎,而並未實際出資的掛名股東,則不會享有基於出資而享有的公司知情權、表決權、選舉權和被選舉權、轉讓出資權、收益權等股東權利。相反,在公司資不抵債時,因為其股東身份已向社會公示,實際出資人與掛名股東之間的這種私下借名行為不能對抗善意第三人,所以掛名股東不但不會享有股東的權利,卻存在在其出資范圍內對公司債務承擔連帶責任的法律風險。
2、約定掛名的法律責任
因為約定掛名的形式主要體現在股權轉讓的法律行為中,所以因約定掛名而在實務中發生的糾紛則往往涉及到公司股權轉讓協議的效力問題。對於股權轉讓後未進行登記而是否影響股東資格的取得,筆者認為應根據在股權轉讓後當事人的行為狀況來確定,不能簡單肯定或否定。但一般認為在各種要件具備的前提下,僅僅未進行工商變更登記,應當肯定其股東資格。根據我國《合同法》及其解釋的立法精神,只有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在登記後生效的,才依此認定合同的效力,比如《擔保法》中關於抵押權生效的規定。否則適用當事人合意成立即合同自由原則,只要當事人雙方就合同的主要條款達成一致,或者符合《合同法》第37條規定的情形,合同即為成立。因此,股權轉讓協議成立的要件應當是當事人合意,與合同是否經過工商登記沒有直接關系。工商登記是國家對法人進行行政管理的一種方式,是社會公信力的具體體現,這種證權性登記僅旨在向社會宣示股東資格的證權功能,起到對抗第三人的表面證據功能,而不具有設權性功能。所以,在不違反法律禁止性規定的前提下,法律同樣不會保護約定掛名股東的股東權利,而已履行受讓對價義務,實際享有股東權利並履行股東義務的受讓方其股東資格則應受到法律保護。

㈣ 公司倒閉被告,我只是為親戚做公司掛名股東,沒有出資,沒參加任何公司經營活動,現在我該怎麼辦

如果不是刑事責任就沒關系。
有限公司的股東以其出資承擔有限責任。比如出資50萬元,公司虧損了200萬元,股東也只以其出資的50萬元承擔責任。多餘的就不用承擔了。

㈤ 公司的掛名股東需要承擔什麼責任

公司股東承擔的責任有:

1.按期繳納所認繳的資本;

股東出資在注冊公司的時候,回會選擇認繳出答資額,先實繳一部分,剩餘部分則按期繳納,在公司章程規定的年限內,繳全注冊資本。

2.遵守公司章程;

企業應按照企業基本情況編制《公司章程》,股東和法人都必須要遵守公司章程上的條例。

3.公司注冊後、不能擅自抽回出資額;

4.追加出資額的義務及出資額的填補義務;

5.對公司債務負有限責任;

6.對公司及其他股東誠實信任。

不得對公司及其他股東弄虛作假、要實事求是。

㈥ 掛名股東單方面退出是否可以!

由於你沒有說明公司的性質,暫時按照有限責任公司處理。公司的股東是不能單方要求退出股東或股份的,你只能將所持有的股份轉讓給其他股東或者股東以外的第三人,從而實現退出該公司股東身份的目的。

㈦ 掛名股東能擺脫一人有限公司的性質嗎

1,中國公司法規定,只要不是與1個股東,就不算一人有限責任公司。而不看這個內股東佔多容少股權比例。
2,現在公司法更看重股東對公司的責任是否按期負責。
也就是說,公司法實物中,如果股東對公司的責任按期盡到了就可以了。
這一點,一人公司和多人公司是差不多的。
3,在司法實踐上,一人公司有個責任是倒置的。也就是說,當有人去控訴一人公司股東有破壞公司財產獨立性的時候,股東是有義務去舉證證明的。

㈧ 掛名股東在其他股東不配合的情況下如何退出

B公司在工商登記的時候,有沒有在章程上簽字蓋章呢?有沒有在注冊B公司的時候委託他們辦理相關手續上的委託書上簽名蓋章呢?如果沒有可以起訴工商局,要求其撤銷工商登記。不要說沒有出資呀,沒出資是不可能的,05年的時候是需要驗資的。
一個自然人股東,就是沒有在章程和辦理工商登記手續上簽字,我起訴了工商局,還贏了。最後工商局依據判決撤銷了工商登記。
如果在章程上簽字蓋章了,現在B公司估計處於營業執照吊銷狀態,可以發起公司清算糾紛,最後注銷這個公司。

㈨ 掛名股東在公司破產時如果不能補齊認繳出資有什麼後果

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資義務的股東已經承擔上述責任,其他債權人提出相同請求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司法解釋三》第十三條規定:股東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資義務,公司或者其他股東請求其向公司依法全面履行出資義務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公司債權人請求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資義務的股東在未出資本息范圍內對公司債務不能清償的部分承擔補充賠償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資義務的股東已經承擔上述責任,其他債權人提出相同請求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9)掛名股東公司清算擴展閱讀:

股東破產的相關要求:

1、股東抽逃出資,公司或者其他股東請求其向公司返還出資本息、協助抽逃出資的其他股東、董事、高級管理人員或者實際控制人對此承擔連帶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2、公司債權人請求抽逃出資的股東在抽逃出資本息范圍內對公司債務不能清償的部分承擔補充賠償責任、協助抽逃出資的其他股東、董事、高級管理人員或者實際控制人對此承擔連帶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3、出資人以符合法定條件的非貨幣財產出資後,因市場變化或者其他客觀因素導致出資財產貶值,公司、其他股東或者公司債權人請求該出資人承擔補足出資責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是,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㈩ 我是掛名股東,公司出現債務糾紛我有問題么

一、在公司資不抵債時,因為股東身份已向社會公示,實際出資人與掛名股東之間的這種私下借名行為不能對抗善意第三人,所以掛名股東不但不會享有股東的權利,卻存在在其出資范圍內對公司債務承擔連帶責任的法律風險。

二、根據我國《合同法》及其解釋的立法精神,只有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在登記後生效的,才依此認定合同的效力,比如《擔保法》中關於抵押權生效的規定。否則適用當事人合意成立即合同自由原則,只要當事人雙方就合同的主要條款達成一致,或者符合《合同法》第37條規定的情形,合同即為成立。

三、現在將股權轉讓會法人是允許的。

(10)掛名股東公司清算擴展閱讀:

存在掛名股東的公司中股東資格的確認:

1.不論是否實際出資人,凡是通過股東名冊或者工商登記證明自己股東資格的股東,就應被推定為公司合法股東,和其他股東一樣,依法享有股東權益,有權在公司贏利時分取紅利。同時,也應該履行出資的義務,承擔公司經營的風險,至於名義股東和實際股東之間的借款關系,那是另外一個法律關系,通過另外一個訴訟去解決。

2、為了規避法律而掛名。此種情況分兩種情況來分,如果內部股東發生矛盾,則按照實事求是的原則,否認股東資格的存在。如果公司與外部發生矛盾,如債權人追債等,這種情況則承認掛名股東的資格。同時,由掛名股東和隱名股東承擔連帶責任。

3、當除掛名股東以外的實際股東人數為兩人以上時,掛名股東多是為了某個隱名投資人的利益而設立,如隱名投資人為不得經商的國家機關工作人員,此時為了遏制惡意規避法律的行為,應當否認掛名股東的股東資格進而切斷隱名投資人獲得不法收益的通道。

對於隱名投資人已經獲得的收益,由於屬於非法所得,因此根據有關法律的規定應當收歸國有,這一點比較簡單;對於隱名投資人已經投入到公司中的資本,因與所得的收益相對,因此應當允許其收回,但收回的方式應當以不影響公司的存續為基本前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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