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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股東權利

發布時間: 2021-03-30 18:29:21

① 可以在公司合同中確立某股東擁有一票否決權嗎

股份有限公司公司的決定權大小是按股權百分比計算的,如某個大股東佔有51%的股份,那麼其就具有絕對控股權,絕對控股的股東可以決定公司內的事物,但需通知其他股東。

第七條:出資人享有下列權利:

(一)、出席股東會,按出資比例行使表決權。

(二)、選舉和被選舉為董事、監事。

(三)、可查閱股東會記錄和公司財務會計報告。

(四)、按出資比例公取紅利。

(五)、按出資比例分取公司清算後為出資人可分配的資產。

(六)、按章程規定轉讓出資。

(七)、法律、法規規定的其它權利。


(1)合同股東權利擴展閱讀:

股份的收回包括無償收回和有償收回兩種。無償收回是指股份有限公司無償地收回已經分派的股份。例如,股東自願無償地交回已分派的股份。有償收回又稱「收買」、「回購」,是指股份有限公司按一定的價格從股東手中買回股份。

公司減少公司資本,可能會影響該公司的股票在市場上的價格。因此,《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三條規定,公司不得收購本公司股份。但是,下列情況除外:

(1)減少公司注冊資本。

(2)與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公司合並。

(3)將股份獎勵給本公司職工。

(4)股東因對股東大會作出的公司合並、分立決議持異議,要求公司收購其股份的。

公司因減少公司注冊資本、與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公司合並和將股份獎勵給本公司職工等原因收購本公司股份的,應當經股東大會決議。公司收購本公司股份後,屬於減少公司注冊資本情形的,應當自收購之日起10日內注銷。

屬於與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公司合並和股東因對股東大會作出的公司合並、分立決議持異議,要求公司收購其股份情形的,應當在6個月內轉讓或者注銷。

公司因將股份獎勵給本公司職工而收購本公司股份的,不得超過本公司已發行股份總額的5%;至於收購的資金來源,應當從公司的稅後利潤中支出;公司收購的股份應當在1年內轉讓給職工。

② 股東權利和股東權益的區別

[案情]

2003年3月,原告潘某、楊某、徐某與被告張某共同投資設立一採石有限公司,原、被告作為公司全體股東共同推選被告張某為公司總經理、法定代表人。2005年4月1日,原、被告共同訂立了一份《採石場承包合同》,約定把公司的採石場交由被告承包經營,期限為兩年半,即自2005年4月1日至2007年9月30日止。合同到期後,原、被告就公司的路面硬化費用支出等問題發生爭執,被告沒有按期歸還公司的資產及各種證件。原告遂於2007年12月31日向法院起訴,要求被告停止生產,向他們交出公司資產設備及各種證件,並向他們支付超期承包經營的承包費。

[分歧]

本案在合議中產生以下幾種意見:第一種意見認為,被告在承包合同到期後拒不交出公司的資產,仍以個人承包的形式進行生產經營,侵害了其他股東的直接利益,其他股東可以按照公司法的有關規定,以自己的名義向人民法院起訴,要求被告停止生產經營,向他們交出公司資產及有關公司證件。故原告的訴訟請求應該得到支持。

第二種意見認為,被告張某作為公司的股東、法定代表人,在承包合同到期後,仍有權管理公司的生產經營及公司的資產設備,原告的訴訟請求應予駁回。

第三種意見認為,原被告訂立的承包合同到期後,雙方已各自按合同約定履行了自己的義務,權利義務關系已終止,被告作為承包人已喪失了對公司採石場的承包經營權,應停止對公司採石場的生產經營,並把其保管的公司資產設備證件交還給公司,到期後的承包收入也應計為公司的收入。但不是直接交給原告個人,原告潘某、楊某等起訴要求被告把屬於公司的資產及收入交給他們個人的請求,缺乏法律依據,應駁回訴訟請求。

[評析]

公司利益與股東利益是兩個不同的主體利益范疇,盡管對公司利益的每一次損害都會減損每個股東所持股份的價值,但公司作為獨立法人所享有的獨立人格使公司利益與股東個人利益之間不能畫等號。本案中,原告潘某、楊某、徐某等人就是混同了二者的利益,把本該屬於公司的利益當成股東自己的直接利益。本案的第一種意見也是認同原告的觀點,把兩者之間的利益畫了等號。

當然本案有個特殊性,那就是被告張某在身份上具有雙重性,他既是公司採石場的承包者,又是公司的股東法定代表人。作為前者,他可以在承包的期限內對公司的採石場進行生產經營;作為後者,他依照公司的章程有權管理公司的資產證件,有權管理公司的日常事務。但他在承包期滿後就不能以承包者的身份進行生產了,否則他的行為就構成了對公司權益的一種侵害。第二種處理意見就是沒有釐清被告以什麼身份對公司進行管理。

被告作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當他的管理行為已經對公司的利益造成損害時,公司的其他股東可以依照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二條的規定,有權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義向人民法院起訴,這種訴訟在學理上稱為股東派生訴訟,這與股東直接訴訟的目的和結果都是不同的。股東派生訴訟的目的是為了公司的利益不受損害,恢復公司所享有的權利,訴訟結果由公司承擔;股東直接訴訟的目的則是股東純為自己的利益而非公司利益,訴訟結果只能由股東自己承擔。在本案中,原告潘某、楊某、徐某把公司利益當作股東自己的利益,從而混淆了這兩種訴訟的概念。

綜上所述,第三種處理意見是正確的,應當駁回原告要求被告張某向他們交出公司資產、證件及合同到期後的承包費的訴訟請求。(作者:游盈忠 江西省萬年縣人民法院 來源:人民法院報)

③ 關於合同,股東方面法律糾紛的問題

只要沒有簽訂競業限制合同或條款,老闆起訴你也沒有用。

沒有簽訂勞動合同用人單位應從第二個月起支付你雙倍工資,補交社保,支付經濟補償。關鍵一點就是證據,需要你和用人單位有勞動關系的證據。至於工作了多少時間,可以用「舉證責任倒置」的原則,在仲裁或訴訟時由用人單位出具,因為每個人到一個地方工作都應該填寫入職表。這樣也就證明了你的工作時間,發工資你也要簽字,工資發放表也應由用人單位出具,這就證明了你每月的收入狀況。

「舉證責任倒置」在勞動法領域廣泛存在。《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 第六條規定:「發生勞動爭議,當事人對自己提出的主張,有責任提供證據。與爭議事項有關的證據屬於用人單位掌握管理的,用人單位應當提供;用人單位不提供的,應當承擔不利後果。」第三十九條第二款規定:「勞動者無法提供由用人單位掌握管理的與仲裁請求有關的證據,仲裁庭可以要求用人單位在指定期限內提供。用人單位在指定期限內不提供的,應當承擔不利後果」。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勞動爭議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一)》第13條特明確規定:因用人單位作出的開除、除名、辭退、解除勞動合同、減少勞動報酬、計算勞動者工作年限等決定而發生的勞動爭議,用人單位負舉證責任。勞動和社會保障部《關於確立勞動關系有關事項的通知》中規定:「工資支付憑證、社保記錄、招工招聘登記表、報名表、考勤記錄由用人單位負舉證責任」。

建議你看一下《勞動合同法》和《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你才能知道用人單位到底在那些方面侵犯了你的權益,也才能更全面地維護你的合法權益,會使你一生受益。

如果用人單位侵犯了你的合法權益,注意收集證據。如果將來仲裁或訴訟,這很重要。

④ 公司股東有代表公司對外簽合同的權利嗎

沒有,必須有法定代表人的授權,根據《民法總則》的規定,代表法人從事民事活動的負責人是公司法定代表人。

⑤ 法人簽訂合同,股東在合同里有同等權利嗎

對方是和你公司簽訂的合同,法人變更是你內部的事情,不影響合同的繼續履行,變更後的法人享有合同中約定的權利和義務!

⑥ 如何寫股東合同

合夥合同

合夥人:____________ 身份證號碼:

住址________________。

(其他合夥人按上列項目順序填寫)

第一條 合夥宗旨

第二條 合夥經營項目和范圍

第三條 合夥期限

合夥期限為________年,自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起,至________年________日止。

第四條 出資額、方式、期限

1.合夥人____________(姓名)以____________方式出資,計人民幣____________元。

(其他合夥人同上順序列出)

2.各合夥人的出資,於____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_日以前交齊,逾期不交或未交齊的,應對應交未交金額數計付銀行利息並賠償由此造成的損失。

3.本合夥出資共計人民幣____________元。合夥期間各合夥人的出資 為共有財產,不得隨意請求分割,合夥終止後,各合夥人的出資仍為個人所有,至時予以返還。

第五條 盈餘分配與債務承擔

1.盈餘分配,以________為依據,按比例分配。

2.債務承擔:合夥債務先由合夥財產償還,合夥財產不足清償時,以各合夥人的____________為據,按比例承擔。

第六條 入股、退股,出資的轉讓

1.入股:①需承認本合同;
②需經全體合夥人同意;
③執行合同規定的權利義務。

2.退股:①需有正當理由方可退股;
②不得在合夥不利時退股;
③退股需提前________月告知其他合夥人並經全體合夥人同意;
④退股後以退股時的財產狀況進行結算,不論何種方式出資,均以金錢結算;
⑤未經合同人同意而自行退股給合夥造成損失的,應進行賠償。

3.出資的轉讓:允許合夥人轉讓自己的出資。轉讓時合夥人有優先受讓權,如轉讓合夥人以外的第三人,第三人按入伙對待,否則以退夥對待轉讓人。

第七條 合夥負責人及其他合夥人的權利

1.____________為合夥負責人。其許可權是:①對外開展業務,訂立合同;②對合夥事業進行日常管理;③出售合夥的產品(貨物),購進常用貨物;④支付合夥債務;⑤____________。

2.其他合夥人的權利:①參予合夥事業的管理;②聽取合夥負責人開展業務情況的報告;檢查合夥帳冊及經營情況;④共同決定合夥重大事項。

第八條 禁止行為

1.未經全體合夥人同意,禁止任何合夥人私自以合夥名義進行業務活動;如其業務獲得利益歸合夥,造成損失按實際損失賠償。

2.禁止合夥人經營與合夥競爭的業務。

3.禁止合夥人再加入其他合夥。

4.禁止合夥人與本合夥簽訂合同。

5.如合夥人違反上述各條,應按合夥實際損失賠償。勸阻不聽者可由全體合夥人決定除名。

第九條 合夥的終止及終止後的事項

1.合夥因以下事由之一得終止:①合夥期屆滿;②全體合夥人同意終止合夥關系;③合夥事業完成或不能完成;④合夥事業違反法律被撤銷;⑤法院根據有關當事人請求判決解散。

2.合夥終止後的事項:①即行推舉清算人,並邀請____________中間人(或公證員)參與清算;②清算後如有盈餘,則按收取債權、清償債務、返還出資、按比例分配剩餘財產的順序進行。固定資產和不可分物,可作價賣給合夥人或第三人,其價款參與分配;③清算後如有虧損,不論合夥人出資多少,先以合夥共同財產償還,合夥財產不足清償的部分,由合夥人按出資比例承擔。

第十條 糾紛的解決

合夥人之間如發生糾紛,應共同協商,本著有利於合夥事業發展的原則予以解決。如協商不成,可以訴諸法院。

第十一條 本合同自訂立並報經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批准之日起生效並開始營業。

第十二條 本合同如有未盡事宜,應由合夥人集體討論補充或修改。補充和修改的內容與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第十三條 其他

第十四條 本合同正本一式____份,合夥人各執一份,送____各存一份。

合夥人:____________

合夥人:____________

____年____月____日

⑦ 股東簽合同

《公司法》第二十條:公司股東應當遵守法律、行政法規和公司章程,依法行使股東權利,不得濫用股東權利損害公司或者其他股東的利益;不得濫用公司法人獨立地位和股東有限責任損害公司債權人的利益。
公司股東濫用股東權利給公司或者其他股東造成損失的,應當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公司股東濫用公司法人獨立地位和股東有限責任,逃避債務,嚴重損害公司債權人利益的,應當對公司債務承擔連帶責任。

⑧ 合夥項目大股東權利

其實80%的股權,你已經擁有了絕對的許可權,可以為所欲為,小股東的任何建議你都可以否決,但你還要在未來留個回購股權的口子,這個條件只要寫進合同和章程,都會無比的扎眼,因為你們是兩方合資,無論你怎麼寫,另外一個股東自然會認為你針對的目標是他。

如果你真是抱著這個想法,我勸你最好現在就單干,如果稍微缺點錢,向朋友借錢單干比較好,許給別人稍高點的利息就成了。

否則你們的朋友絕對是做不成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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