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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東不知情被清算

發布時間: 2021-03-31 00:01:30

① 法人股東未清算被注銷後其持有另一公司的股權如何處置

提問問題:甲公司為一家有限責任公司,其與自然人A、B共同出資設立了乙有限責任公司,甲公司持有乙公司30%的股權,後甲公司由於某種原因被工商部門吊銷了營業執照,甲公司在未進行清算的情況下辦理了公司注銷手續,對其持有的乙公司的30%股權未作處置。請教:甲公司持有的乙公司的30%的股權如何處置?回答:這30%的股權應屬於注銷前甲公司的剩餘財產,在甲公司未經履行法定清算程序對該30%股權進行清算情形下,公司辦理了注銷登記,對這30%股權的處置如下:
首先,若第三人對甲公司在注銷前享有債權,但由於甲公司為履行清算程序即辦理了注銷導致第三人對甲公司的債權未得到清償,則第三人有權向乙公司就該30%股權主張抵償,以實現債權;
其次,若無第三人存在之情形,則甲公司注銷前登記在冊的股東,在公司注銷後亦可向乙公司就該30%股權主張公司剩餘財產分配權,即按照持股比例或甲公司章程約定的剩餘財產分割比例,要求對該30%股權進行分割。
需要注意的是,無論是第三人還是甲公司股東對該30%股權進行主張,都應遵守乙公司有關公司股權對外轉讓的規定,即應尊重乙公司其他股東的優先購買權,若乙公司其他股東行使了優先購買權,則第三人或甲公司股東有權要求對此股權轉讓價格進行評估,並就轉讓對價進行抵償或分割。

② 在不知情的情況下做了股東 不撤出對以後有什麼影響嗎

在不知情下,成了有限責任公司股東的,顯然是對方違規提交虛假材料或者採取其他欺詐手段隱瞞重要事實,以取得公司登記,可以要求對方主動改正,如對方不予理會,可以向工商局舉報並申請撤銷公司登記,或者直接向法院提起撤銷之訴並要求賠償損失。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登記管理條例》
第六十九條 提交虛假材料或者採取其他欺詐手段隱瞞重要事實,取得公司登記的,由公司登記機關責令改正,處以5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撤銷公司登記或者吊銷營業執照。

③ 在股東不知情的情況下,公司偷稅漏稅,股東要承擔哪些責任

這是公司責任。公司先對稅務局承擔對外責任。再根據內部管理,執行董事如果在公司運營管理上存在疏漏或失職的,可以追究董事責任。

《公司法》第3條規定:「公司是企業法人,有獨立的法人財產,享有法人財產權。公司以其全部財產對公司的債務承擔責任。」

《公司法》第4條:「公司股東依法享有資產收益、參與重大決策和選擇管理者等權利。」任何濫用股東權利的人,如果將公司資產當作自己的財產佔有或者使用,公司或者其他股東有權要求其承擔賠償責任。

(3)股東不知情被清算擴展閱讀

偷稅漏稅罪這是一個俗稱的罪名,應該講我國現行刑法沒有規定此罪名。我國《刑法》第二百零一條規定了偷稅罪,第二百零三條規定了逃避追繳欠稅罪。

《刑法》第二百零一條規定:「納稅人採取偽造、變造、隱匿、擅自銷毀帳簿、記帳憑證,在帳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經稅務機關通知申報而拒不申報或者進行虛假的納稅申報的手段,不繳或者少繳應納稅款,偷稅數額占應納稅額的百分之十以上不滿百分之三十並且偷稅數額在一萬元以上不滿十萬元的;

或者因偷稅被稅務機關給予二次行政處罰又偷稅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偷稅數額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罰金;偷稅數額占應納稅額的百分之三十以上並且偷稅數額在十萬元以上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偷稅數額一倍以上五倍 以下罰金。

參考資料來源:網路-偷稅漏稅罪

④ 不知情的情況下被股東了,沒有參與公司的任何事情,要付什麼責任

你不可能在不知情的情況下被股東了,如果沒有你的簽字,你是當不了股東的,再好好回想一下,到底哪裡出了簍子。
如果你是真的被股東,你完全可以向法院起訴的。

⑤ 股東未經合法清算注銷公司後,應怎麼辦

在B向A公司主張債權前A公司已通過工商行政部門正式注銷。委託人聲稱注銷一事此並不知情,但調查A公司還遺留有部分工業機器,現在不知如何處理,司法實踐中,時常遇到內似的這樣的現象,公司被注銷登記,但公司的財產卻依然存在,或公司未經合法清算即佔有處置公司財產,財散人走。在產生訴訟糾紛時,由於缺少相應的法律依據,各地人民法院在實際操作中不盡一致,有的以股東與債權人間缺乏直接的法律關系而駁回債權人對股東的訴訟;有的列公司與股東為共同被告,判決在公司不能清償債務時,由股東承擔補充賠償責任:在將股東列為被告時,有的判決股東限期履行清算責任,有的判決股東承擔賠償責任。股東承擔有限責任是公司法的基本原則之一,但在出現特殊情況時,有限責任即不適用。從目前法律及司法解釋的規定來看,對股東有限責任的排除有以下幾種情況:(1)投資不到位,且未達到法定最低資本額的,可否定法人人格,由股東承擔無限責任。(2)投資不到位,但達到法定最低資本額的,則由股東在不實的范圍內承擔責任。(3)抽逃資產的,由股東在抽逃的范圍內承擔賠償責任。前兩種情況發生於公司設立階段,第三種情況發生於公司運行階段。筆者認為本案特殊之處是清算程序不合法,公司法要求注銷公司應當經過合法的清算程序,包括告知債權人主張債權等,否則即便已經注銷也可以要求股東承擔賠償責任。《公司法》第十章公司解散和清算、《公司法司法解釋二》以及《公司登記管理條例》第六章注銷登記對公司注銷作了具體規定。清算程序不合法主要集中在以下幾種情況: (1)公司解散後惡意處置公司財產 股東在公司解散後,惡意處置公司財產給債權人造成損失,債權人有權向人民法院主張讓股東對公司債務承擔相應賠償責任的。 (2)公司未經清算或進行虛假清算 股東在公司解散以後未經依法清算即辦理注銷登記,或者以虛假的清算報告騙取公司登記機關辦理法人注銷登記,給債權人造成損失的,股東或清算組需為公司債務承擔清償責任。 (3)清算組未合法履行通知和公告義務,致使債權人未獲清償的 有限公司決議解散的,股東應當組成清算組對公司財產進行清算,並告知債權人。《公司法》第186條規定:清算組應當自成立之日起十日內通知債權人,並於六十日內在報紙上公告。債權人應當自接到通知書之日起三十日內,未接到通知書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內,向清算組申報其債權。這里的公告還必須是在全國或者公司注冊登記地省級有影響的報紙。清算組未按照前款規定履行通知和公告義務,導致債權人未及時申報債權而未獲清償,債權人主張清算組成員對因此造成的損失承擔賠償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依法予以支持。 (4)未在法定期限內成立清算組,導致公司財產貶值、流失、毀損或者滅失 《公司法》要求公司應當在解散事由出現之日起十五日內成立清算組,開始清算。有限公司的股東、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和控股股東未在法定期限內成立清算組開始清算,導致公司財產貶值、流失、毀損或者滅失,債權人主張其在造成損失范圍內對公司債務承擔賠償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依法予以支持。 (5)公司主要財產、帳冊、重要文件等滅失,無法進行清算 股東作為公司清算程序的主要責任人,因怠於履行義務致使公司的重大財產、賬冊、文件等滅失,不能進行清算,應當對公司債務承擔連帶清償責任。 (6)有其他過錯行為 除了上述情形以外,清算組成員從事清算事務時,存在其他過錯行為,給債權人造成損失應當承擔賠償責任。這里的其他過錯行為主要是違反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公司章程的行為。比如:清算組不依公司法規定向公司登記機關報送清算報告,或者報送清算報告隱瞞重要事實或者有重大遺漏;清算組成員利用職權徇私舞弊、謀取非法收入或者侵佔公司財產;清算方案未經股東會或人民法院確認即予執行給公司或者債權人造成損失等等。因此,本案的結論為公司解散應當進行清算。在清算過程中發現公司財產不足以清償債務的,應當依法向法院申請宣告破產。因此,股東自行對公司清算完畢應當以公司全部債務清償完畢為條件。股東自行對公司進行的清算不具有債務免除的效果。因此,公司在未足額清償債務的情況下注銷,股東又在公司注銷後獲得公司債權或財產權益,債權人有權要求獲益股東在所獲財產利益的范圍內清償公司債務。

⑥ 一公司2股東,我是法人,是否可在對方不知情的情況下注銷公司

不行。公司法第44條規定,公司重大決策的作出必須經過股東大會決議,並且代表股份超過三專分之屬二才能通過。你的行為在工商登記時肯定通不過,工商局會要求你出具和提供股東大會決議解散公司的文件,你無法提供。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
第四十四條 股東會的議事方式和表決程序,除本法有規定的外,由公司章程規定。
股東會會議作出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者減少注冊資本的決議,以及公司合並、分立、解散或者變更公司形式的決議,必須經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決權的股東通過。

⑦ 公司法中,股東不願意清算,應負什麼法律責任

什麼責任都不用負。
公司的清算一般是由公司解散的步驟,但是解散不一定必然清算。解散是公司經營中的重大事項,必須經股東會通過,且法定經由2/3以上表決權的股東通過。
股東不願意清算:
1、股東會沒有通過解散的決議。符合法定解散事由的,持有1/10以上表決權的股東可以請求法院解散公司。
2、如果股東會議已經通過了清算決議,
(1)不願意的股東是公司的實際管理人,可以在在股東會決議之日起15天後申請法院指定清算義務人組成清算組。
(2)不願意的股東沒有實際管理公司。這個清算公司跟該股東願意不願意就沒有什麼關系了。

⑧ 公司某股東私自借款欠債,不知情的股東需要承擔責任嗎

股東以個人名義借款的屬於個人債務,其他股東沒有責任。以公司名義借款的,要區分實際情況,如果借款合同有公章,借款入公司賬戶,第三人不知情,屬於公司債務,以公司資產清償,該股東給其他股東造成損失的,其他股東可以追償。如果借款合同不足夠認定為公司債務的,按個人債務處理。借款人和出借人惡意串通損害公司利益的,其他股東可以主張借款合同無效。

⑨ 公司稅務清算股東不知情屬於違法嗎

應該是違法的!

⑩ 未經清算,有限公司被注銷,股東承擔責任嗎

承擔。來

公司法司法解釋2第二十自條公司解散應當在依法清算完畢後,申請辦理注銷登記。公司未經清算即辦理注銷登記,導致公司無法進行清算,債權人主張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和控股股東,以及公司的實際控制人對公司債務承擔清償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依法予以支持。

公司未經依法清算即辦理注銷登記,股東或者第三人在公司登記機關辦理注銷登記時承諾對公司債務承擔責任,債權人主張其對公司債務承擔相應民事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依法予以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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