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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麼股東人數超過200人

發布時間: 2021-03-31 08:36:18

『壹』 創業板,上市有一條規則是 公司股東人數不少於200人 想問事什麼意思。我公司目前想上市,但股東人數超過200

2006年1月1日開始實施的新《公司法》規定,「設立股份有限公司,應當有2人以上200人以下為發起人。」

正是這一規定中涉及的200人股東上限,近年來將諸多公司擋在了A股IPO的門外,而鑒於處理超200人股東企業IPO問題的復雜性,監管層近年來亦未能公開發布相應的具體解決辦法。

由於國內城商行存在歷史沿革的特殊性,監管層對於城商行股東超200人的問題做了「特殊處理」。

據透露,對於城商行的超200人股東問題,監管層目前採取了「新老劃斷」的辦法,即2006年之前形成的股東超限不構成上市障礙,但對於內部職工股佔比超過10%需要進行清理;2006年之後形成股東超限的城商行則不能再進行上市。

城商行大多由城市信用社重組而來。上世紀80年代初開始,城市信用社在中國遍地開花,大量吸收了內部職工和社會自然人入股。90年代初,不少信用社經營不善,國務院開始清理整頓,1995年9月國務院下發《關於組建城市合作銀行的通知》決定自1995年起在大中城市通過企業、居民和地方財政投資入股的方式,分期分批組建城市合作銀行。原城市信用社的內部職工股和社會自然人股大多轉為對城市合作銀行的股權(部分選擇了退股)。城市合作銀行後更名為城商行,在增資擴股過程中又再次吸收了部分內部職工股和社會自然人入股。獲得了當時銀行業的監管部門中國人民銀行的認可,人民銀行2000年12月13日印發的《關於城市商業銀行吸收自然人入股有關問題的批復》(銀辦函〔2000〕815號)允許吸收自然人股,並規定內部職工持股比例不得超過總股本的20%,單個職工持股的比例不得超過總股本的5‰。

可見,城商行股東人數普遍超過200人並非違法違規入股形成,而是城市信用社由合作制向股份制轉換過程中形成的歷史遺留問題,農商行與之類似。要對內部職工股和社會自然人股進行清理面臨強大阻力。

「如果非要把股東人數壓降到200人以內,所有的城商行都上不了市。」一家擬上市城商行董辦人士認為,面對上市的暴利誘惑,很難說服職工轉讓股份,而職工在危難時期入股,如今為了上市將其踢出去,有不仁不義之嫌。

目前排隊上市中的上海銀行、杭州銀行、大連銀行、盛京銀行、重慶銀行股東人數目前均遠遠超過200人,但內部職工股均已經清理完畢,符合財政部等五部委關於「公開發行新股後內部職工持股比例不得超過總股本的10%,單一職工持股數量不得超過總股本的1‰或50萬股(按孰低原則確定)」的規定。

『貳』 國家法律規定,非上市公司股東人數不得超過200人,又說,上市公司持股人數不得少於1000人,好矛盾

什麼矛盾的,字面理解,上市公司和非上市公司,在股東人員上面是有嚴格要求的,非上市公司股東不能超過200人,上市公司股東不少於1000人。不同的公司類型不同的人員要求吧了,防止非法集資和退市有幫助。

『叄』 因為現在好多企業的股東人數超過200人,這樣會影響企業未來上市,可否成立投資公司代持其這些人的股份。

可以的,新三板公司很多是利用「股轉公司」,或者叫「合夥企業」,來容納中小股東的,常見於骨幹員工持股。

『肆』 IPO時,股東人數200人限制問題

問題一:
:「持有股票面值達人民幣一千元以上的股東人數不少於一千人,向社會公開發行的股份達公司股份總數的百分之25%以上;公司股本總額超過人民幣四億元的,其向社會公開發行股份的比例為百分之15%以上。」

關於這一條,是出自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已由中華人民共和國第八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五次會議於1993年12月29日通過,現予公布,自1994年7月1日起施行。

這條來源於94年的老款公司法,公司法99年修訂了一次,04年第二次修正,05年第三次修正,現在用的是第三次修正的,從06年1月1日實行的新版本。所以這一條已經不再適用。

現在修改為:發行前股東人數不超過200人,(防止變相公開發行,也就是禁止你沒經過證監會同意,自己擅自發行)。

向社會公開發行的股份達公司股份總數的百分之25%以上;公司股本總額超過人民幣四億元的,其向社會公開發行股份的比例為百分之10%以上。」 注意 4億元以上的 從15%變為10%。

第二個問題:你理解有一定偏差,pe,vc等把公司推出上市後,ipo後賺一筆前,這個賺錢,應該有2個價格,一個是他們多少錢買的,第二個是ipo發行價格。 而不是你所理解的ipo發行價格與鎖定期到期後的股價

風險投資者在公司還未上市的時候,低價購買公司股份,甚至按照注冊資本的一元一股購買(很少)。因為這時候公司是否能上市,也是未知數,如果不能上市,則風投就是賠了,所以,他們購買的價格都很低,在ipo成功後,價格肯定遠遠高於這個價格,所以說他們大賺一筆。

專業搞上市的,為了你這個問題,還專門找到了94版的第一次公司法。
只為解疑答惑而已。

『伍』 不懂,法規為什麼要規定股東人數超過200的股份有限公司不能IPO

因為證券法規定向200多人發行股票構成公開發行行為。

和公開發行必須獲得中國證監會的批准,因此在上市之前擁有200名以上股東的公司未經批准即屬於非法公開發行。

當然,當違法情況繼續存在時,不符合首次公開發行條件。

股票上市要求通常包括以下幾方面的內容:公眾持股量、股東數目及至少公布若干年的財務報表等,不同的證券交易所也有個別不同的要求。

(5)什麼股東人數超過200人擴展閱讀:

深圳證券

深圳上市股票分別為第一類上市股票、第二類上市股票和第三類上市股票。

1.第一類上市股票的要求:

(1)營業記錄:上市申請公司就整體而言其主體企業設立或從事主要業務的時間應在5年以上,並有穩定的業務基礎和良好的發展前景;

(2)資本數額:上市申請公司實際發行的普通股面額應在5000萬元;

(3)股票市價:上市申請公司的股票,近6個月平均收市價,應高於其票面價格的10%;

(4)資本結構:上市申請公司近1年度納稅後資產凈值與資產總額的比率應達25%以上,無累積虧損;

(5)獲利能力:上市申請公司的盈利記錄應符合下列標准之一。一是稅前利潤與年度決算實發股本額的比率近3年年度均達到10%以上;

二是近3年年度的稅前利潤均達到1000萬元以上,且股本利潤率不低於5%;三是稅前利潤近3年度之各年度符合前兩項標准之一;

(6)股權分散:上市申請公司的上市申請如獲得交易所批准,其股權分布應確能符合下列條件:一是記名股東人數2000人以上,其中持有股份面額2000元至20萬元的股東人數不少於1500人,且其中持股份面額之和占實發股本總額的20%以上或達1500萬元以上;

二是持有股份量占總股份2%以下的股東,其持有的股份之和應占公司實發股本總額的25%以上;

(7)股份流通:上市申請公司的股票,近6個月的合計交易票面金額應在250萬元以上或平均每日交易票面金額與上市股份面額的比率不低於萬分之一。

『陸』 請教,歷史上股東超過200人,是否一定為IPO障礙

因為證券法規定,面向超過200人發行股票構成公開發行的行為。而公開發行必須經證監會批准,所以在沒上市之前就已經有200個以上股東的公司屬於未經批準的違法的公開發行行為。在違法狀態仍然持續的情況下當然是不符合IPO條件的。

『柒』 為什麼未上市企業股東人數不能超過200人

公司股東人數超200人問題

1、問題解讀

股份有限公司股東200人上限問題一直是公司與資本市場領域中一大難題。

1994版公司法並未規定股份有限公司股東人數之上限,當時股份有限公司股東人數超200人是合法的。直至2006年公司法修訂,區分了普通股份公司與上市公司,股份有限公司股東人數應在2人以上200人以下,「超200人」問題被重點監管。

2006年1月1日施行的新證券法也規定,向特定對象發行證券累計超過200人的視為公開發行,未經依法核准,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公開發行證券。這一規定也視未上市股東人數超200人的股份有限公司為違法。

2006年12月,國務院發布《國務院辦公廳關於嚴厲打擊非法發行股票和非法經營證券業務有關問題的通知》,規定嚴禁變相公開發行股票。向特定對象發行股票後股東累計不超過200人的,為非公開發行。非公開發行股票及其股權轉讓,不得採用廣告、公告、廣播、電話、傳真、信函、推介會、說明會、網路、簡訊、公開勸誘等公開方式或變相公開方式向社會公眾發行。嚴禁任何公司股東自行或委託他人以公開方式向社會公眾轉讓股票。向特定對象轉讓股票,未依法報經證監會核準的,轉讓後公司股東累計不得超過200人。

『捌』 規定股份有限公司的自然人股東不得超過200人的文件原文

最新修訂的復《中華人民制共和國公司法》的相關規定如下:

第七十八條 設立股份有限公司,應當有二人以上二百人以下為發起人,其中須有半數以上的發起人在中國境內有住所。

需要注意的是,此處200人的限制,是針對公司的發起人,也就是在公司設立時的股東不得超過200人,不得低於2人。等公司成立後,新加入的股東不設上限。比如,普通投資者在購買某公司的股票後,也可以視為該公司的股東,股份有限公司成立後的股東,顯然會超過200人。

與之相對,《公司法》對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人數上限和下限都有相應規定,要求在2人以上,50人以下,股東人數受限制,也就決定了有限責任公司是不能發行股票的。

『玖』 急!!!關於新三板轉板IPO時股東人數超過200人限制如何破除

有一些股東人數超過200人的新三板公司正在准備上市的,比如中科軟等。成為公眾公司經過證監會核准,意味著股東人數首次突破200人就是證監會核準的,當然不會阻礙你今後申請上市。IPO時經過了證監會核准,但是上市後進行增發仍需要核准,因此我的理解是:去滬深交易所公開發行募資(不只是上市),是需要再次核準的;如果新三板公司僅僅申請上市(不發行股票),應該不需證監會核准。個人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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