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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外合資企業有股東會

發布時間: 2021-03-31 14:53:02

㈠ 外商獨資企業有股東會嗎

(1)外商獨資企業不設立股東會;
(2)對於外資企業來說董事會是公司的權力機構,但股東會的設立可以由公司根據自身需要來確定,可以設立也可以不設立。
依據:根據《外商投資公司審批登記管理法律適用若干問題的執行意見》(工商外企字[2006]81號)規定:
第三條:中外合資、中外合作的有限責任公司的董事會是公司的權力機構,其組織機構由公司根據《中外合資經營企業法》、《中外合作經營企業法》和《公司法》通過公司章程規定。
外商合資、外商獨資的有限責任公司以及外商投資的股份有限公司的組織機構應當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規定。」
因此根據上述法律規定:外商獨資企業的組織機構應當符合《公司法》的相關規定,即應當按照一人有限公司的相關法律規定來設置。
《公司法》第六十二條規定:一人有限責任公司不設股東會。股東作出本法第三十八條第一款所列決定時,應當採用書面形式,並由股東簽名後置備於公司。
第五十一條股東人數較少或者規模較小的有限責任公司,可以設一名執行董事,不設董事會。執行董事可以兼任公司經理。
第五十二條有限責任公司設監事會,其成員不得少於三人。股東人數較少或者規模較小的有限責任公司,可以設一至二名監事,不設監事會。
解析:外商獨資企業不設立股東會,因為其比照的是一人有限責任公司的相關法律規定,只有一個股東,當然沒有股東會。
而對於外資企業來說董事會是公司的權力機構,但不一定沒有股東會,因為外資企業的機構設置也是要符合《公司法》的規定,可以根據公司需要選擇設立或者不設立。

㈡ 外商獨資企業有股東會嗎

(1)外商獨資企業不設立股東會;
(2)對於外資企業來說董事會是公司的權力機構,但股東會的設立可以由公司根據自身需要來確定,可以設立也可以不設立。
依據:根據《外商投資公司審批登記管理法律適用若干問題的執行意見》(工商外企字[2006]81號)規定:
第三條:中外合資、中外合作的有限責任公司的董事會是公司的權力機構,其組織機構由公司根據《中外合資經營企業法》、《中外合作經營企業法》和《公司法》通過公司章程規定。
外商合資、外商獨資的有限責任公司以及外商投資的股份有限公司的組織機構應當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規定。」
因此根據上述法律規定:外商獨資企業的組織機構應當符合《公司法》的相關規定,即應當按照一人有限公司的相關法律規定來設置。
《公司法》第六十二條規定:一人有限責任公司不設股東會。股東作出本法第三十八條第一款所列決定時,應當採用書面形式,並由股東簽名後置備於公司。
第五十一條股東人數較少或者規模較小的有限責任公司,可以設一名執行董事,不設董事會。執行董事可以兼任公司經理。
第五十二條有限責任公司設監事會,其成員不得少於三人。股東人數較少或者規模較小的有限責任公司,可以設一至二名監事,不設監事會。
解析:外商獨資企業不設立股東會,因為其比照的是一人有限責任公司的相關法律規定,只有一個股東,當然沒有股東會。
而對於外資企業來說董事會是公司的權力機構,但不一定沒有股東會,因為外資企業的機構設置也是要符合《公司法》的規定,可以根據公司需要選擇設立或者不設立。

㈢ 請問中外合資公司是 不應設 還是 不必而可以 設股東會

不應設 ,一抄般公司最高權力機構是股東會,但中外合資經營企業是董事會

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外合資經營企業法實施條例
第三十條 董事會是合營企業的最高權力機構,決定合營企業的一切重大問題。
第三十一條 董事會成員不得少於3人。董事名額的分配由合營各方參照出資比例協商確定。
董事的任期為4年,經合營各方繼續委派可以連任。

㈣ 中外合資企業董事會和股東會的聯系與區別,轉讓股權需做哪個決議

中外合資企業法相對於公司法是特別法,在適用時優於公司法,中外合資有限公司的最高權力機構是董事會。
如果是甲乙有二八變三七這種比例變化,應該是事先修改合資合同和合資章程,報審批機關審批的。需要董事會決議。

㈤ 請問公司法第幾條說中外合資企業可以設立股東會啊~謝謝

第二百一十七條,具體規定如下

《公司法》
第二百一十七條外商投資的有限責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適用本法;有關外商投資的法律另有規定的,適用其規定。

㈥ 中外合資企業為什麼沒有股東會

樓上說了一大堆法條沒有說出根本原因。因為中外合資企業很多涉外業務的決策版權不能依照一般公司的股權東(大)會出資額的多少投票決定。如果有股東會外國人出資佔比多,直接決定對中國傾銷怎麼辦?所以沒有股東會就沒有依靠出資額的絕對決策權。另外補充一下,合營企業包括有限責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由於股份有限公司的特殊性質,是必須設股東大會的(不信去看大型上市跨國公司股權結構),不設股東會指的是有限責任公司,但是股份有限公司最高權力機關還是董事會。這樣有任何涉外的(針對我國)事項要向地方政府,發改委,國務院報備,董事們才敢決定,所以道理還是一樣。

㈦ 中外合資企業最高權力機構是董事會還是股東會

中外合資企業最高權力機構是董事會。

合營企業設立董事會,它是合營企業的最高權力機構,中外各方均可擔任董事長。董事長是合營企業法定代表人。合營企業設經營管理機構,總經理由董事長聘請,也可由董事長兼任,負責組織領導日常經營管理工作。合營企業依法建立工會組織。

依照中國有關法律在中國境內設立的外國公司、企業和其他經濟組織或個人與中國公司、企業或其他經濟組織共同舉辦的合營企業,即兩個以上不同國籍的投資者,根據《公司法》和《企業法人登記管理條例》的規定共同投資設立,共同經營,共負盈虧,擔當風險的有限責任公司。 (港、澳、台參照)

(7)中外合資企業有股東會擴展閱讀

性質

從分類學的角度講;中外合資企業屬於非公有制經濟性質的企業。(有些分歧)

這種公有經濟和私有經濟相互融合,流動發生的經濟主體,在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今天,已經遠離傳統單一經濟性質劃分的模式;而過渡到明晰產權關系,按有限責任人組織形式,以認繳出資額為限承擔民事責任的科學劃分的范疇中。

特徵

1. 依法登記。以《合資法》、《公司法》、《條例》為公司設立的法律依據。

2. 實行審批制。合營企業必須由中外兩方共同投資設立。項目必須任政府的審批機關批准。

3. 有限責任。合營企業有限責任公司的組織形式。

4. 共同經營管理。

5. 生產經營活動納入國家的特殊規范。如可以從國際市場采購設備、原材料;直接出口自己生產的產品等等。有一定優越性。

6. 位於中國境內,為中國法人。

㈧ 中外合作企業為何不設股東會

從網路上搜了一下,某律師答復如下:中外合資經營企業之所以不設股東會是由其自身的特點決定的:
1、實踐中,股東數量較少,一般為兩個股東。故沒有必要設股東會。
2、中外合資經營企業董事的名額分配由中外雙方參照出資額的比例進行商定,董事會成員已能代表各自出資者的利益;這也是沒有必要成立股東會的原因。
3、中外合資經營企業董事會議事的基本准則是平等互利的原則;投資各方不論投資太小,議事規則仍遵循以平等協商解決的方式處理投資者之間的矛盾和問題,這種解決問題的方式也決定了沒有設立股東會的條件和必要。感覺理由有點牽強。

㈨ 在我國,中外合資公司能設置股東會嗎

不能。
根據《中外合資企業法》、《中外合資企業登記管理條例》的相關規定:在中外合資企業中,董事會為最高權利機構,不設股東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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