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銷售額指數公式

發布時間: 2021-02-26 00:11:41

❶ 怎麼算出銷售數百分比銷售額百分比銷售額指數

銷售數百分比=某一菜品銷售數量/全部銷售數量*100%
銷售額百分比=某一菜品銷售金額/全部銷售金額*100%
銷售額指數=本期銷售額/上期銷售額*100%-1

❷ 銷售量總指數計算公式是什麼

應稅消費品的銷售額=含增值稅的銷售額÷(1+增值稅稅率或者徵收率)

個體價格指數Kp甲=報告期甲/基期p甲=10/8*100%=125%

個體銷售量指數Kq甲=報告期q甲/基期q甲=60/50*100%=120%

個體價格指數Kp乙=報告期p乙/基期p乙=14/12*100%=117%

個體銷售量指數Kq乙=報告期q乙/基期q乙=160/150*100%=107%

銷售額,不包括應向購貨方收取的增值稅稅款。如果納稅人應稅消費品的銷售額中未扣除增值稅稅款或者因不得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而發生價款和增值稅稅款合並收取的,在計算消費稅時,應當換算為不含增值稅稅款的銷售額。

(2)銷售額指數公式擴展閱讀:

計算方法:銷售額=銷售量×平均銷售價格。

由於使用價值、計量單位等的不同,直接相加沒有經濟意義。為了解決這些不能直接相加的問題,得到反映這些不能直接相加的個別現象數量的總量指標,就需要引入一個因素,使不能直接相加的現象變為能相加的現象,這個因素就叫做同度量因素。

總量指數可以由不同時期的實物總量對比形成,如不同時期的糧食總產量或工業總產量對比形成的總產量指數;也可以由不同時期的價值總量對比形成,通常稱為價值指數,如不同時期的工業總產值、產品總成本、商品銷售額等對比形成的價值指數。

❸ 業績指數% =(銷售額/銷售定額)*100%怎麼在Excel輸入公式

輸入「=A1/B1」

然後定義單元格數值顯示方式為百分比:單元格設置--數值--百分比

ok

❹ 商品銷售額指數

商品銷售額(qp)=銷售量(q)×銷售價格(p)
拉氏指數:以 I 表示總指數,q、p分別代表內數量指標和容質量指標,下標 1 和 0 分別代表基期和報告期.Iq和Ip分別表示數量指標總指數和質量指標總指數,則綜合指數的基本公式可寫為:Iq=Σq1p0/Σq0p0 Ip=Σq0p1/Σq0p0

❺ 銷售額總指數及銷售額變動的絕對值如何計算請大家幫幫忙

個體價格指數Kp甲=報告期p甲/基期p甲=10/8*100%=125%
個體銷售量指數Kq甲=報告期q甲/基期q甲=60/50*100%=120%
個體價格指數Kp乙=報告期p乙/基期p乙=14/12*100%=117%
個體銷售量指數Kq乙=報告期q乙/基期q乙=160/150*100%=107%

❻ 計算三種商品銷售量總指數

一定幫你做!
先求各價格指數,上面也已經給出了!甲102%,乙95%,丙110%
這樣就可以求價格總指數=(650+200+1200)/(650/102%+200/95%+1200/110%)=2050/1938.69=105.74%
三種商品的價格總體比基期上升了5.74%,絕對額=2050-1938.69=111.31萬元.
先求銷售指數,甲=650/500=130%,乙=200/200=100%,丙=1200/1000=120%
這樣就可以求銷售總指數了=(500*130%+200*100%+1000*120%)/(500+200+1000)=120.58%
額外的,也可以直接用報告期/基期=(650+500+1200)/(500+200+1000)計算
銷售額變動絕對數=(650+500+1200)-(500+200+1000)=350萬元

❼ 以銷售額為權數計算的銷售量加權平均指數怎麼求

銷售量的加權平均指數Aq=q1*p0的加總/p0*q0的加總

❽ 銷售額計算的公式是什麼

咨詢熱線ZI XUN RE XIAN
您好,我們常常聽見某某人說「銷售額」,請問,什麼是銷售額?怎麼計算?
專業解答
銷售額為納稅人銷售應稅消費品向購買方收取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
銷售額,不包括應向購貨方收取的增值稅稅款。如果納稅人應稅消費品的銷售額中未扣除增值稅稅款或者因不得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而發生價款和增值稅稅款合並收取的,在計算消費稅時,應當換算為不含增值稅稅款的銷售額。其換算公式為:應稅消費品的銷售額=含增值稅的銷售額÷(1+增值稅稅率或者徵收率)上面提到的價外費用,是指價外向購買方收取的手續費、補貼、基金、集資費、返還利潤、獎勵費、違約金、滯納金、延期付款利息、賠償金、代收款項、代墊款項、包裝費、包裝物租金、儲備費、優質費、運輸裝卸費以及其他各種性質的價外收費。但下列項目不包括在內:1.同時符合以下條件的代墊運輸費用:(1)承運部門的運輸費用發票開具給購買方的;(2)納稅人將該項發票轉交給購買方的。
2.同時符合以下條件代為收取的政府性基金或者行政事業性收費:(1)由國務院或者財政部批准設立的政府性基金,由國務院或者省級人民政府及其財政、價格主管部門批准設立的行政事業性收費;(2)收取時開具省級以上財政部門印製的財政票據;(3)所收款項全額上繳財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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